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一、受理(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材料补正时间))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督局窗口(受理电话:)(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资料审查(2个工作日(需要现场核查的)或15个工作日(不需要现场核查的))(一)责任部门:岳阳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中心(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审查,需要企业补充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转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企业。
2、符合要求的且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按现场核查程序进行。
3、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生产许可程序应当中止。
三、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一)责任部门:食品生产监管科(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受理之日起,食品生产监管科根据受理企业名单编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向市食品审查中心下达《现场核查工作计划》。
关于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核查要点探析
关于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核查要点探析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中国实施食品监管的一种机制,是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企业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文将探析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核查要点。
一、组织机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分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
企业应当完善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做到“人尽其职,责任明确”。
一个良好的组织机构可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保障,可大大降低企业的生产运营风险。
二、生产场所场所环境是影响食品卫生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生产场所应当选址在市区边缘或乡镇、城市配套区内,远离污染源,交通便利。
生产场所应当设施齐全,并设立专门的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卫生监管和管理工作。
生产场所应当保持生产区、储藏区、货运区清洁,设立隔离带,避免生产区同储存区、交通区、员工活动区等混杂。
三、生产设备食品生产设备是确保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的重要基础条件。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备应当按照有关食品生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生产设备功能齐全,设备表面光洁,不得有污垢、油脂等污染物,生产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和法规要求。
四、员工素质员工素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或定期健康检查,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同时,企业还应当对员工进行必要的食品安全培训,使员工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并掌握食品安全知识,保证员工的素质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五、生产流程企业应当建立从原料采购到成品销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流程环环相扣,每个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监控、控制,确保食品生产的每个环节都符合卫生标准和法规要求,确保食品品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1. 引言食品生产许可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前,需要向相关食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的一种许可证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对保障食品安全、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的指南,帮助申请人了解核发流程和所需材料,为申请人顺利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参考。
2. 申请条件在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前,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资质;•具备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生产场所和设施;•拥有符合食品生产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生产工艺;•组织实施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备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专业人员;•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器具和工具。
3. 办事指南3.1. 准备材料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表: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经营场所信息、产品信息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产品资质证明: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等;•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专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食品生产设备清单和购买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2. 办理流程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材料准备: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办理材料;2.申请递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食品监管部门;3.受理审查: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要求;4.现场核查:根据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5.技术评估:对申请人的食品生产工艺、设备等进行技术评估;6.审批决定: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7.发证核发:核发决定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3.3. 办理时限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的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具体时限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而定。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试行)一、项目名称总项目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分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条件(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代码证书(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四)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感染;(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
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发放作业指导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发放作业指导书一、流程图
二、工作程序
1、食品处及时从省局邮箱获知上报企业的许可决定。
2、在下达决定2日内从省局领回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3、登记新获证的企业名称、产品单元、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4、在省局电子监管信息系统中将新发证企业信息更新,并录入苏州市获证食品企业数据库。
5、复印生产许可证书,作为企业档案的一部分。
3、4、5项工作在领取证书后2日内完成。
6、将证书交由政务大厅通知企业领取,同时大厅电话通知相关区县局列入监管对象。
7、企业凭受理决定书到大厅领取证书,并填写送达回证(附件)。
8、食品处定期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装订存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 引言食品生产许可证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是确保食品安全与质量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保证其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请进行受理的工作。
3. 基本要求1.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3.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确保受理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或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受理流程1.食品生产企业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将申请材料递交给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2.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合规。
3.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补充缺少的材料或进行修正。
4.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生产设施、操作规程和从业人员的要求等进行核查。
5.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6.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如果通过审查和现场检查,应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未通过审查和现场检查,应向申请人说明未通过的原因,并告知其申诉的途径。
5. 材料要求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生产设施和从业人员情况等。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5.产品检测报告。
6.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 受理时限1.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在收到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要求。
2.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或进行修正。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一、引言食品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用于管理和监督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
只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正式开展食品生产活动,并且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本文将介绍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相关流程、申请条件以及核发后的管理要求。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准备:食品生产企业在向相关部门申请前,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条件,并进行准备工作,例如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
2.申请递交:食品生产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并按要求完成申请表格填写。
3.核查审议: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审议,包括对企业的食品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从业人员等方面的核实。
4.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将派出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如果存在问题,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5.审批决定:在核查审议和现场检查合格后,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是否给予食品生产许可证。
6.核发证书:如果申请通过审批,相关部门将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注明企业的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申请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遵守: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2.生产条件符合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生产场所、设备和工艺流程,以保证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3.从业人员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并落实相应的培训和教育制度。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原料采购到成品质检等各个环节的控制措施。
5.食品样品检验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抽取和送检食品样品,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后的管理要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履行以下管理要求:1.遵守许可证有效期限: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并在到期前进行续签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须知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须知时间:2011-08-26字体:【大中小】一、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第7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0号)8.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9. 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336号)10.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粤质监〔2006〕16号)11.《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12.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88号)1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119号)14.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汇总15.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02号公告)16.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20号公告)17.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202号公告)18.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20号公告)19.《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20.《关于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62号)21.《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的发放工作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28号)2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财〔2007〕66号)23.《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90号)2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发[2005]40号令)25.《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2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27.《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122号公告28.《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750号)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肉制品、乳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糖果制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边销茶、含茶制品、代用茶产品)、酒类(黄酒、其他酒、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食用酒精)、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果酱)、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糖(糖)、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糕点、豆制品(豆制品、其他豆制品)、蜂产品(蜂蜜、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
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程序
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程序一、预备会议〔10分钟〕进入企业前,由组长召开预备会。
主要内容:1、明确核查要点;2、核查组分工,时间要求,并填写现场核查方案表;3、强调核查纪律。
二、首次会议〔30分钟〕1、参加人员:核查组成员、观察员、企业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车间、企业指定的联系人等;2、会议由核查组长主持,主要内容:a、核查组、受核查企业负责人介绍双方参会人员;b、核查组长介绍本次核查的目的、依据、范围;c、企业领导简要介绍企业情况;d、核查组长介绍:核查内容;核查的原那么:科学、公正、客观;抽样的原那么和规定;核查的方法:查、看、听、考;形成的结论文件;核查组人员分工;廉洁声明,并向企业递交?廉洁信息反应表? ;为企业营运和技术机密保密的承诺;核查方案和时间分配;明确企业联系人;观察员承诺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
三、核查1、首先由企业负责人陪同参观企业的厂区环境、原辅材料库、按生产工艺流程观察企业的生产过程、成品库、化验室;〔30~60分钟〕2、按分工分组活动〔按现场核查的42条要求,逐条通过查看现场、看材料、记录、询问或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小范围的考试等方法核查,对每条应得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的结论,对于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依据判定原那么提出判定的具体问题,此处不得以“希望〞、“要求〞、“以后〞、等语提出,发现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越具体越好〕。
〔120~240 分钟〕3、核查组碰头会〔30分钟〕主要内容:汇总各个负责核查情况;组长提出核查结论意见的初稿,统一核查组意见,确定一般不合格项,并填写一般不合格改良表。
4、与企业负责人沟通〔15分钟〕主要内容:把核查组核查结论意见告知企业负责人,并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核查结果的意见,假设有异议,应经沟通、交流取得一致;假设双方异议较大,核查工作可按规定判定核查不予通过或限定整改期限,商定下次核查时间。
5、抽样〔30分钟〕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进行核查前应准备好样品封签。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流程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第一步。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申请准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前,企业需确保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的食品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卫生要求;2. 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设备和设施;3.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4. 承诺制定并执行食品生产质量控制标准。
二、申请材料在开始申请程序前,企业需准备以下申请材料:1. 申请表格: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填写申请表格;2. 身份证件: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3. 法人资质: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4.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5. 生产设备设施的购置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6. 员工培训记录和相关资质证明;7. 食品生产质量控制标准及其执行记录。
三、申请递交企业收集完申请材料后,需将其递交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递交方式通常有两种:1. 纸质递交:将申请材料打印成纸质文件,亲自递交或邮寄至当地监管部门;2. 网上递交:某些地区提供了在线申请系统,企业可以在该系统中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
四、审批流程1. 受理阶段: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初步审查,检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如发现缺失或不合格的材料,将通知企业补充或修改。
2. 现场检查: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监管部门将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此时,企业需保证生产现场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现场检查主要着重于检查设备设施、卫生条件、人员培训等方面。
3. 抽检样品:监管部门将从企业生产的食品中抽取样品进行检测,以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 审批决定:监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现场检查和抽检结果,综合评估企业的合规情况,并决定是否批准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5. 许可证领取:如审批决定为批准,企业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缴纳相应费用,并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后续监管一旦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仍需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作业指导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作业指导书一、前言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指导书,以便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工作。
二、受理审查程序1. 受理申请食品生产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资料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资料齐全、真实、准确。
对于不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及时通知企业补充完善。
3. 现场核查经资料审核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现场核查,对企业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艺、人员配备等进行全面检查。
4. 审查意见根据现场核查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向企业提出审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5. 审查决定经过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整改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审查决定,决定是否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受理审查要求1. 严格审核申请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应严格审核申请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不合格的资料应及时通知企业补充完善。
2. 现场核查全面细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全面细致地检查企业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艺、人员配备等,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3. 审查决定依法合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审查决定时,应依法合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出拒绝决定,并告知企业理由。
四、受理审查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审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加强沟通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查工作中,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帮助企业完善申请资料,解决存在的问题。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须知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须知一、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暂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审查通则。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26类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
三、办理程序1、企业向所在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2、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受理;3、州局组织核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4、核查组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进行抽样;5、通过现场核查后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企业申报资料整理上报州局;6、由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企业资料后批准;7、发证。
二、承诺时限1、受理:企业资料提交齐全在5日内完成;2、现场核查:受理后20日内完成;3、上报审核:通过现场核查后县(市)局5日内完成资料整理上报州局。
4、自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4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现场核查时间以及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三、申报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封面公章复印无效)(见附件);2、新取证企业须有工商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证明复印件2份,换证企业或有营业执照的新办证企业提供有效期内并按期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各一式2份;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4、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
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辽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核发办理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1 范围(必备)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办理的事项类别、审批编号、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审批数量、审批申办材料、流程图、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款项、重要提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可选)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事项类别(必备)行政许可4 审批编号(必备)(由政务办统一编号。
)5 审批单位(必备)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 审批对象(必备)(符合办理事项业务条件的对象。
)7 审批依据(必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8 办理条件(必备)(应填写办理本业务前需要办理的事项或者应满足的条件。
)9 办理方式(必备)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前台受理、现场勘验、领导审批、发证公示10 审批申办材料(必备)1.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3.生产加工者身份证明;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生产工艺流程;6.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食品名称、执行标准、散装食品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分及含量明细表等);7.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8.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等。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均须由负责人签名,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注:1.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授权材料(包括企业法人授权书、企业公章、法人章、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经办人、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经办范围、期限等)。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规范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规范是确保食品安全和规范生产的重要措施。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本文将就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规范进行详细讨论。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适用范围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适用范围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食品生产企业的设立主要指新企业的注册登记过程;变更主要指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或者许可经营者的变更。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程序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批和核发三个环节。
1. 申请食品生产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向相关监管机构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 审批相关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企业的注册资料、场所和设施、生产工艺、生产人员及卫生条件等进行核实和审核。
3. 核发经审查合格后,相关监管机构将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要求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要求是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卫生要求和规范生产。
以下是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主要要求:1. 注册资料准确完整: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完整,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2. 生产场所及设施符合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规范的生产场所和设施,包括卫生区域、生产线设备、储存和运输设施等。
3. 生产工艺规范合理: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生产工艺,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 生产人员专业素质高: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和知识的员工,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5. 卫生条件良好: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条件良好,包括净化处理、卫生防护设施等。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是确保持证单位规范生产和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
1. 许可证管理:相关监管机构应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2. 监督检查:监管机构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试行)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试行)一、背景食品安全是关乎国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实施了食品生产许可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生产的凭证,是企业开展食品业务的重要依据。
二、总则本工作程序是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保证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保障食品安全,提高监管效率。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工作程序1. 申请阶段•食品生产企业向当地食品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生产场所规划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证明材料。
•食品监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安排专人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
2. 现场核查•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企业,食品监管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生产卫生条件等进行检查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核查结束后,由食品监管部门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3. 审批决定•食品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制定审批意见,提出核发或者不核发许可证的决定,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食品监管部门需告知原因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管理措施1.食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档案,对每家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核记录、核查报告等进行归档保存。
2.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核发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
3.加强食品监管部门内部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确保工作程序的顺利进行。
五、附则1.本工作程序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对于涉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争议和纠纷,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以上是《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试行)》的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程序执行,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操作规范标准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行政许可操作规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性质事项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食品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年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号)有关“许可权限”(具体按本规第五章)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换证、扩项、生产场所迁移、其他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换证、扩项、生产场所迁移、其他重大改变)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换证、扩项、生产场所迁移、其他重大改变)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009年7月20日起实施);(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9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六)《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相关产品《审查细则》以及产品标准。
三、行政审批条件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四、办理范围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范围内:乳制品大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工作;2、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它食品共27类。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为保证广大人民能够吃上安全放心有质量保证的食品,国家规定凡从事食品生产企业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销售。
所以食品生产证办理需要哪些流程?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企业填写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然后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后,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4、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
5、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即可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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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一、项目名称总项目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分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XX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条件(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
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X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
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X,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
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X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十)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
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
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十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十二)符合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四、实施机关国家质检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目前已公布发证食品目录为:(1)酱油、醋、味精、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2)肉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饮料、含茶制品和代用茶、调味料产品、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膨化食品;(3)糖果制品、茶叶、啤酒、葡萄酒和果酒、白酒、黄酒、其他酒、蔬菜制品、水果制品、淀粉糖、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薯类食品、其他食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产品类别:酱油、食醋、糖、味精、饼干、饮料、速冻食品、膨化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罐头、方便食品、葡萄酒和果酒、白酒、啤酒、食用油脂制品、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动物油脂、调味料产品、薯类食品、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其他酒、蔬菜制品、水果制品、淀粉糖、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其他食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调味料。
备注(其中总局发证产品为:肉制品、乳制品、罐头、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饮料、冷冻饮品、葡萄酒及果酒、啤酒,其余均为省局发证)1、服务窗口: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稽查处(地址:XX市华林路155号)2、服务:02 (陈先生)88016019(林先生)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证的产品类别: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糖果制品、茶叶、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1、服务窗口: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地址:湖滨南路170号612室)2、服务:0(柳先生)五、审批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总局发证产品一式三份,省局发证产品一式二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局发证产品一式三份,省局发证产品一式二份)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总局发证产品一式三份,省局发证产品一式二份)4、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
复印件,总局发证产品一式三份,省局发证产品一式二份)5、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XX(复印件,总局发证产品一式三份,省局发证产品一式二份)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总局发证产品一式三份,省局发证产品一式二份)7、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总局发证产品一式三份,省局发证产品一式二份)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总局发证产品一式二份,省局发证产品一式一份)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总局发证产品一式三份,省局发证产品一式二份)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
复印件,总局发证产品一式三份,省局发证产品一式二份)(二)受理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专家审查和产品检验受理申请的省级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成审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前的产品检验。
(四)决定国家质检部门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六、期限(一)专家核查组现场核查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
(二)产品检验期限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在15日内完成发证前的产品检验(特殊产品除外)。
(二)决定期限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不予行政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七、收费标准(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缴纳费用。
(二)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三)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文本)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点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传真电子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填写说明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该申请书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填写附件时如纸X不够,可自行附页。
3、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产品名称及其品种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相应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
5、年总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等经济指标均按上年度填写。
6、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和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XX复印件各一式两份;(2)企业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需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各一式两份;(3)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4)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式两份;(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如HACCP证书、进出口卫生注册(登记)证、矿泉水开采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一式两份)。
7、该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8、该申请书一式两份(公章复印无效)。
发证部门和受理部门各存一份。
9、该申请书用于首次许可证申请、期满换证申请和扩项申请。
企业(集团公司、经济联合体)组织结构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附件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X文本)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饮料(瓶装饮用水)企业名称全称(应与营业执照严格一致。
盖章,不盖章、复印章无效)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住所一致)生产地点(具体生产地点的详细地址,有多个的要全部列出)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传真××××××电子(申请企业没有电子的,可以不填)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填写说明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