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免税收入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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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免税收入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彭飞(上海市国税局):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计生用品,申请直接减免增值税获批。销售产品后,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假设免税前收取117元,其中100元是收入,17元是增值税;免税后只收客户100元,如何开票?具体来说,销售额和税金在发票上各是多少?做账是否还是确认100元为收入?这样开票和做账不符(票上收入显示85元左右,税金15元左右;做账时收入为100元,无税金),审计时是否有问题?

另外,纳税人填写新的申报表时,是填不含税销售收入(85元左右)还是直接填100元?过去申报表中附列资料一的填表说明上有说明,不再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即填100元),但是新的申报表的附件填表说明好像没有这项内容了。从销售实质上来看,的确应当是100元和0元划分,和做账相符。但是金税系统想开100元和0元,必须选择

零税率。企业开零税率的话,就是混淆了免税和零税率,总觉得不妥。但是如果开85元和15元,又会带来很多不便。

王骏(中翰税务师事务所):最近,福建国税出过一个减免税公告,强调开具免税普票开具税率为零。

张溶(福建国税12366):福建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其中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择“0”。

周春华(湖南国税12366):直接减免在防伪税控开普通发票,金额是100元,税率“0”,税额0元,合计100元。

杜洪博(天津国税12366):我们这边税率也是零。

周春华:附表一比对可以通过。

彭飞:也就是说,还是用了金税系统零税率那档?

周春华:开票选择零税率。直接减免,会计核算时按成交价确认收入,也不核算应

纳税额,因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已经明确要全部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因而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减免税款等问题。

彭飞:也就是说把免税当零税率开。

张溶:是。

彭飞:从方便大家的角度考虑,把这种操作当成是金税系统设置,虽不合理,但也是无奈之举。

可以看到,只有福建省国税局对此问题发布了公告,即《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税局2014年第3号公告),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实际操作问题。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

率”栏选填“0”。这等于是对免税项目开具发票按零税率填开做了明确规定。

抛开操作层面的问题,回到法理上,我依然觉得,对免税收入在开具时选择零税率是混淆了零税率和免税的概念。当然,这种形式上的混淆并不代表大家概念里的混淆。我认为在金税系统不作出改进的情况下,免税项目按零税率开具发票,是一种无奈之举。

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改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入手,设计诸如超市折扣单一样的界面,比如上文例子,销售额100元,税额17元,免税额-17元,总额100元。把这些信息都在票面上体现。一目了然,也符合目前税法对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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