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一、总则(一)各级供电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能。
机运科是矿井供电业务技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供电业务技术教育工作管理工作,组织对供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供电事故组织调查、预测并提出处理意见。
积极推广节能降耗和安全供电新技术。
矿长是供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机电副矿长具体安全并负责供电安全管理工作。
(二)机电矿长或机电总工程师负责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电气及电(线)缆管理组。
二、矿井高压供电行政管理(一)矿井的双回路主供电电源线路及矿井高压电网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二)矿井工作面高压供电不宜超过三级(中央变电所为初级)。
(三)矿井高压线路和设备技术管理由机电副矿长负责。
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维护、调整和试验等工作。
(四)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线路、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序列号登记、建账,要注明供电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及电缆(包括架空线)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等统计数据。
及时机运科要有以下图纸及图表并及时更新:1、井上下用供电系统图。
2、井上、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布置图象示意图。
3、矿坑电气设备布置图,地面高压输电线路示意图。
4、高压供电设备台帐。
5、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检修记录。
(五)井上下变配电站(所)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六)井下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同理回路电缆供电,并应引自上级变电所的不同主变压器(母线段)。
正常情况下,应采用分列运行,不准随意用联络开关送电。
特殊情况下,需要合联络开关供电系统时,必须由用电队组申请,方可操作。
电缆截面的选择,须要保证在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有效保证时,其余回路仍可担负全部负荷。
中央变电所的高、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
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供电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七)矿井下供电。
电线选择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其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供电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和稳定,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电管理目标:确保矿井的供电设备设施良好,供电线路安全可靠,供电稳定可靠,供电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条供电安全责任:矿井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供电安全责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电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供电管理人员:矿井应当设立供电管理人员,负责矿井供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供电设备设施管理第六条供电设备设施的选用:供电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和维护: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矿井自身需求进行,并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检查和测试:矿井应当定期对供电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更新和升级:矿井应当根据供电设备设施的老化程度和技术进步情况,及时更新和升级设备,以确保供电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供电线路管理第十条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矿井应当定期进行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线路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供电线路的保护和防护:矿井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供电线路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并进行防护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供电线路的扩建和改造:矿井在需要扩建和改造供电线路时,应当根据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并确保线路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供电稳定性管理第十四条供电稳定性的评估和监测:矿井应当定期评估供电稳定性,并进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供电稳定性的改进和提升:矿井应当根据供电稳定性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和提升供电稳定性,以保障矿工的生产安全。
煤矿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
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矿井供用电管理,努力构筑本质安全供电系统,确保供用电设备、设施、装置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杜绝重大供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一)各原煤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机电科(区)是本单位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本单位供用电的接电、断电、移交、增减负荷、变换用电设备位置等,必须通过本单位机电科(区)审批。
(二)各单位生产业务科室应明确一名副科长分管供用电管理工作,各使用电气设备的基层队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主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供用电设备、线路、设施。
(三)各单位35kv及以上变电站、线路和矿井6kv变电所及线路,原则上由本单位机电队负责管理。
公司所属其它用户在矿井所辖变电站内馈出的6/10kv 线路时,以开关柜下刀闸(电流互感器下接线端子)下接线螺丝(含螺丝)为分界点,以上归矿井机电队,以下归用户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管理,但双方必须按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并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凡有电抗器的馈出线,均以丙刀闸下接线螺丝为分界点。
各单位主要变电站增加负荷、盘位,或改变用电负荷性质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技术部审批。
(四)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五)严格按照《电力法》“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规定,执行“谁供电收费,谁负责安全管理”的原则,做到合法、安全供电。
因供电企业的线路未达到的,受供电企业委托,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可以由用电单位转供电。
(六)坚持搞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积极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每年11月25日前将本年度用电情况和下一年度的用电计划报生产技术部。
(七)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认真开展矿井供电安全评价工作,及时查找处理供电系统薄弱环节,防患于未然。
(八)各单位机电负责人至少每半年组织对矿井井上、下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为保障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停电管理1.井下停送电必须经值班主任或当班领导同意,由电工带班进行操作;2.通知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立即停电并从工作面和巷道撤出,禁止进入受电设备压力范围内,等笼式电梯和人车混合运输设备到位并上锁后,方可进入受电设备压力范围内进行作业;3.停电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逐个开关停送电,并用电压表在开关上确认电压降到零后,方可继续下一个开关的操作;4.停送电作业完毕后,应在井下全面检查受电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并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恢复上岗;二、供电设备管理1.井下供电系统应一级、二级配电系统相隔不少于30m,当需重载或断路时,应分批次进行,以避免短路或过载情况的发生;2.百叶板及盖板应符合使用要求,恢复到位并锁好;3.禁止在供电线上悬挂其他物品,防止弯曲过度而导致断裂;4.禁止在供电线路下蓄水,防止漏电引起触电伤害;5.禁止修补设备电缆,如有损坏或老化应及时更换;6.每年至少对供电系统进行一次维护,并做好维护记录;三、安全疏散1.安全疏散应是井下最基本的应急措施之一;2.在井下设有警报器,并每隔30m安装一个安全疏散指示灯,以引导井下作业人员有序疏散;3.疏散指示灯应设立在容易看到的位置,标志清楚,具有良好的可见性;4.疏散指示灯的电源应设置独立电源,保证在停电时也能够正常使用;5.疏散口应设立在必要的位置,并保证其畅通无阻;四、安全文化1.真正的安全文化是在“严以律己”的基础上培育形成的;2.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多次进行安全会议和行业大会,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思想教育;3.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4.进行安全技能比赛及事故模拟演习等活动,增强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应急能力。
五、安全责任1.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2.井下作业人员在进行停送电和供电设备检修、维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3.井下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清楚自己的安全责任,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统筹安全和生产的关系。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2篇)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总则为了提升矿井供电管理水平,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实现矿井供电的自动化、信息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煤矿井下电缆____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范围。
自市供电部门区域变电所馈出间隔至矿井地面井下所有高低压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
矿井供电连续可靠,杜绝全矿井停电事故。
井下消灭电气明火及失爆失保。
矿井主要供电设备的大修,必须送有关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检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制度生产矿井、矿建项目部和专业化公司机关应设置具有供电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明确科长或一名副科长、至少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供电管理工作。
对矿井供电电压等级在____kv、原煤年产量在____mt以上的矿井要设立矿井供电区(队),应组建专职电气试验组。
各采煤、掘进、开拓、运输区(队)需明确一名副职主管机电工作。
第八条中央变电所和带有高瓦斯头面的变电所要有专职电工值班。
第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一下制度:(一)电气设备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二)电气设备强制性检修制度;(三)电气管理责任制;(四)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制度;(五)电气设备、电缆出厂、入井验收制度;(六)电气事故追查制度;(七)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八)电缆管理制度;(九)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十)拆、接火审批制度;(十一)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十二)地面变电所的停送电制度和操作规程;(十三)工广变电所设备运行制度;(十四)隔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十五)全矿井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十六)井下电工定期培训制度。
第三章用电管理制度第十条井下电器管理(一)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矿井井下电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电办(科)主管井下电气设备,下设电器管理组和防爆设备检查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及拆接火由机电办(科)负责,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文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的停送电管理, 包括生产电力的供电系统和用电设备的使用等。
第三条目的和任务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矿井的电力供应稳定, 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四条管理责任矿井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 各部门、班组和员工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停电管理第五条停电条件发现以下情况时, 应及时停电:1.设备发生故障;2.电力系统出现异常;3.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
第六条停电程序1.停止所有用电设备, 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相关处理;2.关闭电源开关, 切断电力供应;3.监控相关设备, 确保安全情况得到控制;4.停电处理完成后,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第三章送电管理第七条供电系统的管理1.定期检查供电系统的状态, 确保设备运行正常;2.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路;3.确保电力线路的绝缘状态良好;4.定期清理电力设备,保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第八条用电设备的管理1.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 使用过程中严禁改变电路连接方式;2.定期检查用电设备的状态, 及时修理和更换;3.严禁擅自增加负荷, 超过设备负荷能力;4.用电设备的开关应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正常工作。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九条应急预案制定矿井电力供应的应急预案, 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
第十条员工培训定期进行员工培训, 提高员工的紧急情况处理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矿井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停送电管理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检查记录对停送电管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三条处罚对违反停送电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奖励对在停送电管理过程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和班组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矿井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并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矿井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决定。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矿山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应当建立健全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与权限。
第四条矿山应当配备专职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矿山应当制定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标准。
第六条矿山应当定期进行供电及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矿山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可靠的供电设备,确保供电过程稳定可靠。
第二章供电管理第八条矿山应当定期检查供电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巡检制度,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巡检,确保供电稳定。
第十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电源,确保在停电等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矿山应当对供电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矿山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供电设备,防止误人或者损坏。
第十三条矿山应当定期进行供电设备的全面检测,确保设备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设备维修记录和档案,对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章电气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矿山应当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的责任和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矿山应当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十八条矿山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矿山应当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二十条矿山应当建立电气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电气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矿山应当开展定期的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及电气安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矿山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井下供用电管理制度
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矿井供、用电管理,切实整顿供电秩序,减少浪费,堵塞漏洞,降低原煤电耗,保证矿井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不安全,不生产”的方针,严禁各用电队组强行将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第3条矿成立供电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张向春副组长:童树斌刘海龙成员:王火炬丁文进常天奎赵连根郭志忠办公室设在机电队,由机电队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供电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对全矿供电管理监督与检查。
2、建立和完善矿用电管理、用电考核等相关制度。
3、对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4、对供电、节能有功单位与个人提出奖励。
机电队是全矿供用电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主要供电系统的设计、检查、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供用电管理制度,审核供用电计划。
对本矿各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负有监督、管理、检查责任。
第4条全矿的 10KV高压供电干线(电缆)、主要供电设施(包括井下变电所、主驱动机房、通风机房、各高低压配电室、高压综合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高压电缆等)的领用、安装、日常维护、检修、管理等工作由机电队负责。
第5条从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及移动变压器低压侧至各用电设备(包括馈电开关、低压电缆、磁力起动器、照明综保、煤电站综保、低压接线盒、电机等)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的领用、安装、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各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内各项要求管理到位,保证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第6条各掘进单位在掘进时,必须按照生产技术部或机电队的要求在适当位置掘出机电硐室,便于放置移变、开关等机电设备。
第7条各用电队组必须协助机电队按要求进行移变、开关等电气设备的安装、摆放,按要求敷设吊挂电缆等工作(执行《井工三矿井下设备摆放及安装管理规定》及《井工三矿管路铺设和电缆吊挂管理规定》等)。
煤矿供用电管理细则
煤矿供用电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矿井供电管理,提高供电质量,确保矿井供电安全,结合城郊煤矿供电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供电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电工手册》、《河南省电力运行规程》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编制。
三、《细则》中的供电管理范围指煤矿供电系统内所有电力设备设施及其附属电器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管理。
四、本《细则》明确了煤矿供电管理职责、范围,包含了系统运行、安装、日常操作维护、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供用电管理制度。
五、凡在煤矿从事井上、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的任何单位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全矿所有电力使用单位和供用电管理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范围划分一、机电科是全矿供电管理的业务部门,在矿长和机电副总的领导下,开展供电管理工作。
机电科设供电管理人员,负责整个矿井建设期间的临时供电设计、供电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等矿井供电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矿井建设期间临时供电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等供电管理业务进行具体管理。
2、负责各类电气工作票、停(送)电联系票,倒闸操作票审核审核工作;负责监督各用电单位供电设备的整定计算。
3、负责监督落实各用电单位供电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
(1)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高压供电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整定。
(2)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避雷器、接地电阻试验。
(3)在每年4月中旬和10月中旬完成绝缘胶靴、绝缘手套、绝缘台、验电笔等高压绝缘用具进行耐压试验一次。
(4)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全矿主要高压供电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5)在每年 5月底前,完成对 6KV 电气设备绝缘油做电气耐压试验。
4、机电科组织定期对各单位的供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限期整改并认真落实。
5、统计全矿电度计量数据整理,组织电能消耗分析,并积极推广“节能降耗”管理,负责落实“削峰填谷”降耗措施的落实。
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
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短路电流的计算方法 最小两相短路电流I d (2)=22)()(2X R Ue∑+∑∑R=R 1/K b 2+R b +R 2 ∑X=X x +X 1/K b 2+X b +X 2∑R 、∑X ——短路回路内一相电阻、电抗的总和X x ——根据三相短路容量计算的系统电抗值 R 1、X 1——高压电缆的电阻、电抗值K b ——变压比若一次电压为1200V ,二次电压为400V 、690V 、1200V 时变比为15、8.7、5 R b 、X b ——变压器的电阻、电抗值R 2、R b ——低压电缆的电阻、电抗值 Ue ——变压器二次侧的额定电压380V 以400V 计算、660V 以690V 计算、1140V 以1200V 计算、127V 以133V 计算利用此公式计算短路电流时不考虑电流周期分量的衰减,短路回路的接触电阻、电弧电阻也忽略不计I d (3)=1.15 I d (2) I d (3)——三相短路电流 第3条馈出线的电源端均需加装短路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的保护装置。
第4条当干线上的开关不能同时保护分支线路时,则应在靠近分支点处另行加装短路保护装置。
第5条 各类短路保护装置均应按本细则进行计算、整定、校验,保证灵敏可靠,不准甩掉不用,并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短路保护装置。
第二章 电缆线路的短路保护 第一节 电磁式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 第6条1200V 及以下馈电开关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按下列规定选择。
1.对保护电缆干线的装置公式:I z ≥I Qe +k x ∑I eI z ——过流保护装置的电流整定值I Qe ——容量最大电动机的额定起动电流,多台电机同时起动时应合计算∑I e ——其余电机的额定电流之和 ,k x ——需用系数(0.5-1) 2.对保护电缆支线的装置公式:I z ≥I Qe电机额定起动电流近似等于6倍的额定电流(鼠笼电机)、1.5倍的额定电流(绕线式电机)。
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山用电安全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矿山用电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均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条例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矿山。
第二章供电要求第四条矿山用电设施应按照负荷的分类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属用户产权的设施由用户自身出资建设。
第五条矿山申请供电,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证件,在其完善相关的全部法定手续后,供电部门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方可对其供电。
第六条供电部门与矿山应按有关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
1、供用电双方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各自承担所属电力设施的维护责任。
矿山企业应配备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运行电工。
2、应明确高危企业应有保安电源、自备电源,明确客户自行采取的非电保安措施,明确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和有关安全责任。
3、对停送电、供电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在《供用电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蓄电池。
4、干电池。
第八条井下年产60000t以上(含60000t)煤矿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矿井两回路电源应来自不同的区域变电站或发电厂,亦可来自同一变电站不同的母线段。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矿井专供线路)上不得搭接其他无关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可靠性。
年产60000t以下的煤矿采用单、双回路供电均应备用电源,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重要负荷的要求。
救急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救命应急的需要,并报调度部门审核备方案,签订调度协议。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范本【煤矿供电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的供电安全和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矿井供电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供电管理责任1. 煤矿总经理负责矿井供电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供电工程师负责矿井供电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3. 班组负责人负责班组供电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三、供电设备维护管理1. 坚持“预防为主,维修为辅”的原则,及时进行供电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配备专职维修人员,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理。
3. 统一制定供电设备的保养记录表,定期检查设备保养记录,确保保养工作的落实。
4. 发现供电设备故障时,及时上报,由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四、供电安全管理1.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操作,确保供电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2. 矿井供电设备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设备严禁使用。
3. 班组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
4. 供电过程中,班组人员必须佩戴好帽灯,并遵守供电操作安全规程。
五、供电维修记录和报告1. 煤矿应建立供电设备维修记录,详细记录每次维修的情况、维修时间、维修人员等。
2. 每季度,煤矿总经理应召开供电管理会议,对供电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报告上级部门。
六、奖惩措施1. 对于供电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和供电操作安全违反规定的人员,将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和警告处理。
2. 对于供电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引发严重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即为本公司的煤矿供电管理制度,各班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范本(二)1. 供电管理责任制度1.1 供电管理责任的划分1.1.1 煤矿供电管理工作由煤矿企业负责1.1.2 供电管理责任划分为生产部门、供电设备运维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三方面1.2 供电管理责任的履行1.2.1 生产部门负责矿井用电的需求计划和安排1.2.2 供电设备运维部门负责供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1.2.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供电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理1.3 供电管理责任的目标1.3.1 高效、安全地供电满足生产需要1.3.2 提高供电设备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1.3.3 防范供电设备故障和事故,确保人员安全2. 供电设备维护管理制度2.1 供电设备维护的基本原则2.1.1 预防性维护为主,定期检修和维修2.1.2 维护工作由专职维修人员负责2.1.3 维护工作严格按照维护计划进行2.2 供电设备维护的程序2.2.1 维护工作计划的编制和审核2.2.2 维护工作的执行和记录2.2.3 维护工作后的验收和评估2.3 维护记录的管理2.3.1 维护记录的归档和保存2.3.2 维护记录的查阅和审查2.3.3 维护记录的分析和总结3. 供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3.1 供电设备安全管理的原则3.1.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1.2 网络安全和防火防爆措施的加强3.1.3 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加强3.2 供电设备安全管理的措施3.2.1 设备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的建立3.2.2 供电设备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3.2.3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开展3.3 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3.3.1 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3.3.2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3.3.3 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改进措施的提出4. 供电负荷管理制度4.1 供电负荷计划的制定4.1.1 根据生产需求和供电设备情况制定供电负荷计划4.1.2 定期评估和调整供电负荷计划4.2 供电负荷监测和控制4.2.1 负荷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调试4.2.2 负荷监测数据的采集和记录4.2.3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供电负荷控制策略4.3 供电负荷分析和优化4.3.1 对供电负荷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4.3.2 根据分析结果优化供电负荷控制策略4.3.3 提出优化供电设备配置的建议5. 供电设备运行管理制度5.1 供电设备运行监控5.1.1 运行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5.1.2 运行监控数据的采集和分析5.1.3 运行监控报警和故障处理5.2 供电设备运行检修5.2.1 定期检查和维护供电设备5.2.2 运行中出现故障时立即停机检修5.2.3 运行检修记录和总结5.3 供电设备运行改进5.3.1 对供电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5.3.2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运行改进措施5.3.3 运行改进效果的检查和评估6. 供电安全管理制度6.1 供电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要求6.1.1 提高供电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6.1.2 确保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安全6.1.3 防范供电事故和灾害的发生6.2 供电安全管理的措施6.2.1 部门间的协作和沟通机制6.2.2 检查和评估供电设备的安全状况6.2.3 安全培训和演练的开展6.3 供电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6.3.1 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6.3.2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6.3.3 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改进措施的提出7. 供电设备能效管理制度7.1 能效管理的基本原则7.1.1 能效评估和分析7.1.2 能效改进和优化7.1.3 能效监测和控制7.2 能效管理的措施7.2.1 对供电设备的能效指标进行评估和分析7.2.2 提出能效改进的建议和措施7.2.3 能效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7.3 能效管理的验收和评价7.3.1 能效改进措施的实施和效果的评价7.3.2 能效管理工作的总结和改进8. 供电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8.1 供电管理制度的宣传8.1.1 定期组织供电管理制度宣传活动8.1.2 利用内部媒体进行宣传8.1.3 开展供电管理制度知识竞赛8.2 供电管理制度的培训8.2.1 新员工的供电管理制度培训8.2.2 负责供电管理工作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8.2.3 定期开展供电管理制度培训和交流以上为煤矿供电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矿山供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供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供用电管理,确保矿山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矿山供用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统一管理,科学施策,明确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确保供用电系统安全可靠。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矿山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供应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执行供电合同。
第五条矿山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供用电建设及改造第六条矿山供用电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第七条矿山新建或改造供用电工程需提交设计方案,报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供用电工程竣工后,需经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供用电工程的改造或维修,需提交改造维修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对于重要电力设备,矿山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供电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力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备接地和保护接地必须可靠。
第十二条供电系统必须设置过载、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测保护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第十三条供电线路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供电线路必须定期进行绝缘测试,防止漏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矿山应当建立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电力事故,要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用电管理第十六条矿山应当根据生产需要合理规划用电需求,避免用电过载。
第十七条用电设备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八条矿山应当建立用电记录台帐,记录用电量、功率因数等重要数据。
第十九条矿山应当合理安排用电计量,防止漏电等问题。
第二十条对于特殊用电设备,矿山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可靠。
第五章职责和奖惩第二十一条矿山领导应当强化对供用电管理的重视,确保相关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以下是针对矿井供电管理的一些细则,以确保供电安全和高效运行:
1. 设立供电人员岗位:矿井应指定专门的供电人员,负责矿井供电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监督。
2. 供电设备维护:定期进行供电设备的维护和巡检,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维护内容包括检查电缆、开关、断路器等设备的完好性,清理积灰和检查接地等。
3. 供电设备标识:在供电设备上明确标记电压、电流等参数,并设置相关警示标志,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供电设备的运行状态。
4. 安全配电:供电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配电,确保电压和电流不超过设备的额定值,避免设备过载或损坏。
5. 供电管理记录:供电人员应建立供电管理记录,包括设备维护记录、事故处理记录、设备巡检记录等,以便及时查阅和追溯供电工作情况。
6. 设备故障处理:一旦发现供电设备出现故障,供电人员应及时报修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
7. 应急预案制定:根据矿井特点和供电设备情况,制定完善的供电应急预案,包括供电设备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的处理措施,以保障矿井紧急情况下的供电需求。
8. 人员培训:矿井供电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了解和掌握供电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9. 供电设施保护:矿井供电设施应进行有效的保护,防止外界因素对供电设备造成损害,如防止水淹入、防止撞击等。
以上是一些建议的矿井供电管理细则,具体可以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岗。
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
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5、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
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
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以下是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要点:1. 矿井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2. 矿井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
3. 电气设备必须有完整的电气接地系统,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4. 矿井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5. 安装在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且防爆设备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6. 矿井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必须在停电状态下进行,严禁带电作业。
7. 矿井电气设备进出口和用电线路必须标明电气参数、额定电流和电压等信息,严禁随意更改。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保障矿井生产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矿井的供电及电气设备及其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二章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管理第五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电气工程师、维修人员等人员。
第六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购置、维修、检验等记录。
第九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演练和应急预案,以保障在突发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检测及维修第十一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检测应定期进行,具体检测频率由管理机构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维修应有专职维修人员负责,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维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维修的时间、内容和结果。
第四章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五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规程操作,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机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供电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二、供电原则1. 矿井供电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
2. 矿井供电系统应具备较高的供电可靠性,确保矿井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3. 供电系统应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
4. 供电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抗干扰性能,降低电磁辐射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三、供电设施1. 矿井供电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用电设备等。
2. 发电厂:矿井应配备可靠的发电设备,保证矿井供电需求。
3. 变电站:矿井变电站应具备较高的可靠性,配备必要的保护、监测、控制设备。
4. 输电线路:输电线路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导线材料,确保输电线路安全。
5. 配电线路:配电线路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导线材料,合理布置,确保供电质量。
6. 用电设备:用电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四、供电系统设计1. 供电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井规模、生产工艺、用电需求等因素。
2.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
3. 供电系统设计应保证供电可靠性,合理配置备用电源。
4. 供电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井抗灾能力,提高供电系统的抗灾性能。
五、供电系统运行与维护1. 供电系统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2. 供电系统运行应定期进行巡视、检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供电系统运行应加强监测、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4. 供电系统运行应确保电气设备、线路等符合安全标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
六、供电系统安全管理1. 矿井应建立健全供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供电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3. 供电系统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供电安全。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简介本文档为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旨在规范矿井供电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区域划分矿井应根据工作性质、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类型、用途以及安全要求等因素,按照作业区域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类型和电压等级将工作区域划分为以下几个区域:1.高压区:主要为供电变电设备、高压开关设备、高压电容器等,电压等级高于10KV的设备和线路。
需设置专人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制度。
2.中压区:主要为巷道负载中心、井下配电室、采掘工作面等电压等级在1KV~10KV之间的设备和线路。
3.低压区:主要为供电开关、断路器、仪器仪表、照明设备等电压等级低于1KV的设备和线路。
主要管理措施供电1.矿井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用电规范的供电电源。
电力公司应在供电合同中明确供电电压、电流、频率等参数。
2.矿井应专门设立供电管理人员,负责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检修等任务。
供电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电技术职称和操作证书。
3.矿井应制定供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高中压电缆在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接头处正常。
对于老化、花式破损、裂伤的电缆应及时更换。
5.矿井应为电气设备设置漏电保护器,确保人身安全。
6.禁止在矿井内使用自制或未审定的电气设备。
电气安全1.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防止电缆绝缘老化引发短路、火灾等事故。
2.禁止在高压区、中压区内盲目接线、翻修电气设备。
3.矿井应设立电气管理人员,负责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修等任务。
电气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电技术职称和操作证书。
4.在遇到电气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5.禁止在矿井内使用带有明火的设备和工具,必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应急措施1.在矿井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停止供电,并通知供电公司进行检修。
2.机器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后方可重开。
3.矿井内发生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事故等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和供电设备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包括煤矿、金矿、铁矿等各种类型的矿井。
第三条矿井供电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合理利用。
第四条矿井供电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五条矿井供电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矿井供电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七条矿井供电设备的选型、安装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矿井供电设备的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九条矿井供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条矿井供电设备的故障应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事故。
第三章用电管理第十一条矿井用电应合理安排,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矿井用电应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合理分配,避免电能浪费。
第十三条矿井用电应严格控制用电负荷,避免超负荷运行。
第十四条矿井用电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控用电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矿井用电应合理配置电能仪表,监测用电数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供电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是矿井供电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建立供电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和权责。
第十八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制定供电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定期进行供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加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第五章人员培训管理第二十一条矿井供电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矿井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矿井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矿井员工应接受供电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供电安全常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二十五条矿井供电管理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矿井高压供电“两票”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制度
矿井高压供电“两票”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各矿高压供电系统内的作业和管理,保证矿井供电安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矿井现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两票”,指高压电气作业、操作所必需填写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作业的书面命令,也是明确安全职责,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是安全措施实施的书面依据。
操作票:是操作人员为避免误操作而进行操作程序预想的书面记录,值班人员(维修人员)正常进行的各项倒闸操作均填写操作票,并按操作票所列内容按顺序操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1、负担全矿供电的35kV、110kV变电站,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河南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定》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两票等管理规定。
2、地面各变电所(配电室)、机房、选煤厂、综采预安装,井下各变电所、高压配电点等高压设备(如6kV)严格按本细则执行。
3、一人值班和无人值班的变电所、配电点内的操作原则上由责任单位操作和监护,如有困难可由停送电联系单位(检修单位)派专人负责操作的联系和监护工作。
如需采取验电、放电等安全措施时,必须由该变电所(配电点)的责任单位安排合格监护人员执行。
正常情况下,严禁单人独岗作业,事故处理除外。
4、单一分、合断路器的操作不需办理操作票,如水泵、扇风机、压风机、胶带机等的启、停操作,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实验动作后的恢复送电工作,分、合跌落保险操作等,但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联系票并做好相关记录。
5、涉及多变电所协作的大型检修,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各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6、采掘单位及地面单位检修高压设备、高压电缆及高压连接器等检修或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计划检修需按照规定编制措施,在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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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提升矿井供电管理水平,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实现矿井供电的自动化、信息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矿井供电管理范围:自市供电部门区域变电所馈出间隔至矿井地面井下所有高低压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
第三条矿井供电连续可靠,杜绝全矿井停电事故。
井下消灭电气明火及失爆失保。
第四条矿井主要供电设备的大修,必须送有关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检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制度第五条生产矿井、矿建项目部和专业化公司机关应设置具有供电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明确科长或一名副科长、至少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供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矿井供电电压等级在110KV、原煤年产量在3MT 以上的矿井要设立矿井供电区(队),应组建专职电气试验组。
第七条各采煤、掘进、开拓、运输区(队)需明确一名副职主管机电工作。
第八条中央变电所和带有高瓦斯头面的变电所要有专职电工值班。
第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一下制度:(一)电气设备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二)电气设备强制性检修制度;(三)电气管理责任制;(四)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制度;(五)电气设备、电缆出厂、入井验收制度;(六)电气事故追查制度;(七)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八)电缆管理制度;(九)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十)拆、接火审批制度;(十一)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十二)地面变电所的停送电制度和操作规程;(十三)工广变电所设备运行制度;(十四)隔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十五)全矿井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十六)井下电工定期培训制度。
第三章用电管理制度第十条井下电器管理(一)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矿井井下电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电办(科)主管井下电气设备,下设电器管理组和防爆设备检查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及拆接火由机电办(科)负责,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用电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向采、掘工作面供电前,用电单位提前一天向机电办(科)提出申请,机电办(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供电。
(四)井下电器设备禁止安放在微风巷和封闭墙外10米范围内。
(五)低压馈电短路保护整定值在满足灵敏系数和设备启动条件下,应尽可能取低。
当供电距离过长短路值不满足灵敏度要求时,可采用带有相敏保护功能的馈电开关。
第十一条停送电、检修管理(一)井下凡需要增减负荷、改变供电线路的停电以及停电处理故障、隐患而影响其它单位的,必须履行停(送)电申请审批手续。
(二)停送电应填写停送电申请单,内容包括:停电原因、停送电起止时间、停送电线路、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停送电操作程序及安全措施、停送电单位负责人、操作人及所影响地点的供电系统图。
(三)停送电申请单由申请停送电单位填写,电管队审查签字,经矿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调度所总值班在停电前的班前调度会议上统一布置,分送安监处、调度所、通风区(影响局扇的)、电管队、停电单位各一份,申请停送电的操作人员必须按审批意见严格执行。
工作完毕后向调度所汇报,并由调度所通知有关单位。
(四)井下发现电气危及安全或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时,可先停电处理,并立即向调度所汇报,事后向电管队汇报登记。
(五)瓦斯排放完毕恢复掘进工作面供电时,必须由在现场的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方可送电。
(六)因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超限,其事故追究报告必须由机电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集团公司。
(七)对有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在开关上有明显提示文字。
第十二条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一)设计规定1、煤巷、半煤巷、石门(井筒)揭煤时,工作面必须具有主、备局部通风机,主、备局部通风机采用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并实现主、备局扇自动切换,其上级高压要来自不同母线段,每台专用变压器最多向4个不同掘工作面的局扇供电。
2、井下局部通风机的供电设计,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局扇安置地点、台数和功率),电管队统一设计。
3、井下局部通风机的供电设计,需经矿机电总工程师审批。
(二)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的安装与验收1、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安装,必须在供电设计审批后,方可实施。
2、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安装前,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措施,由矿组织有关单位审批。
、3、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使用的设备、电缆等严禁井下倒装。
4、安装完毕后,由电管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运行。
(三)运行、维护1、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在正常运行时,严禁任何人停电,但危及人身及安全的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及有批准停电申请的不在此限。
2、主扇有故障启动备扇时,该工作面停止作业并在8小时内对主扇进行维护更换,恢复运行。
(四)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的拆除1、需要拆除线路时,由使用单位向电管队提出拆除申请,经电管队同意后,方可拆除。
2、拆除前需由使用单位编制施工安全措施,措施中包括停电影响范围,由矿组织有关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井下工作面3300伏供电(一)井下工作面3300V供电系统短路保护整定,参照执行《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并经由矿机电总工程师审批。
(二)井下工作面3300V供电系统保护接地执行《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但工作面刮板机、转载机、采煤机电机可不打局部接地极。
(三)井下工作面3300V供电系统检漏保护参照执行《煤矿井下低压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在无其它规定前,其主要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当电网绝缘低于50KΩ时立即跳闸,漏电闭锁值为100KΩ。
第十四条井下供电设施的试验、使用及维护(一)队检漏保护装置应采用全系统跳闸方式,不得只进行检漏继电器模拟试验。
(二)井下供电做到十个不准:不准带电检修;不准带电搬迁电气设备;不准甩掉过流保护及接地保护装置;不准甩掉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照明综合保护、安全火花信号、皮带机保护、局扇风电闭锁装置;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熔体;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沼气检查,不准送电;由故障的供电线路未曾进行瓦斯检测不准强行送电;电气设备装置及机构失灵的不准送电;失爆电气设备、失爆电器不准送电;违反“安全规程”和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的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五条电气试验工作(一)岗位编制1、电气试验员应由技能资格不低于中级电工的在职人员,并经电气试验专业培训,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2、各单位所有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供电设施的继电器保护整定、防雷装置的检测(以下称电气试验)业务必须有一定的岗位编制,并有一名从事电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分管。
试验工作量相对较小单位,试验员允许兼职其他业务,但必须以电气试验为主。
3、在岗的电气试验人员应进行业务技能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培训。
(二)业务分工1、各单位6/10KV总进线、35KV、110KV的电气试验业务,由集团公司电气试验检测站承担。
2、各单位电气试验设施及相关仪表的校验认证业务,由集团公司电学计量鉴定站承担。
3、6/10KV及以下系统的电气试验业务,由各单位电气试验组承担,由集团公司电气试验检测站审核。
4、35KV、110KV系统的继电保护方案,由电气试验检测站负责编制。
并负责向各单位提供一侧母线的阻抗值及相关时限。
5、6/10KV及以下系统继电保护方案,由各单位机电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六条变电所运行维护(一)矿机电负责人确定本单位供电方式并按照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原则运行。
(二)对有SF6电气设备的单位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运行维护规定。
(三)矿井供电系统的改造方案要经集团公司审批,6/10KV系统变动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矿井两路电源在雷雨等强对流天气应分列运行,并制定合环倒电操作措施(不能合环操作的矿井除外),联络开关设定速断保护。
(五)工广变电所、风井变电所、开关站、矿井主副井、风井电力设备应选择国内、外高档成熟可靠产品,包括断路器、高压保护测控装置、直流电源装置等。
(六)继电保护的整定应满足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如果由于电网运行方式、装置性能等原因,不能兼顾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则应在整定时,按照如下原则合理取舍:1.局部电网服从主系统电网;2.下级电网服从上级电网;3.局部问题自行消化;4.尽可能照顾地区电网和下一级电网的需要;5.保证重要负荷供电。
(七)地面变电所采用电子式综合保护以缩短动作时间极差。
综合考虑断路器跳闸断开时间、整套保护动作返回时间等因素,在条件具备的地方,保护的配合可以采用0.1s的时间极差。
(八)各矿要坚持矿井电器设备强制性检修制度,遇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加强对矿井工广变电所、地面抽风机房电工值班,机电负责人必须在调度室或变电所值班。
(九)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对本矿继电保护方案的计算整定校核,杜绝越级跳闸事故发生。
(十)各单位要制定、完善矿井停电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事故应急操作演练。
(十一)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要能提高各级变电运行人员事故处理能力,做到正确、快速判断和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范围,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七条矿井电源线路管理(一)安装工程分公司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矿、矿建项目部电源线路及潘三、谢桥矿风井电源线路的安全运行工作。
(二)新建或改移线路施工方案要报集团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参与并对线路竣工的验收。
(三)每年雷雨季节前,由集团公司资源环境管理部配合,安装工程分公司要完成所维护线路走廊内树木的清理工作。
(四)安装工程分公司要制定雷雨季节线路维护措施,各种辅助备件贮备齐全,遇雷雨大风等强对流电气要加强领导人员跟班、值班,提高线路事故抢险的应急反应速度和能力。
(五)安装工程分公司每月对线路全线进行巡视;每年至少一次全线夜间巡视,检查导线连接部位发热、绝缘子污秽放电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对全线某段或部件登杆检查弥补地面巡视工作不足。
(六)35KV、110KV架空送电线路必须全线敷设架空地线,每杆塔必须打接地极。
在雷雨季节,必须完全防雷设施的检查试验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整改。
(七)在线路终端杆塔上或在变电所进户线墙上安装合适电压等级的氧化锌避雷器,在雷电活动频繁地形复杂的地区安装线路型氧化锌避雷器。
其避雷器选用高档品牌产品。
第十八条对外转供电(一)各单位要与被转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协议,并要求被转供电单位及时报送负荷增减数据。
(二)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对外转供电线路的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停电,通知用电单位进行处理后方可送电。
(三)各单位不再新增对外进行转供电,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供电时,应有地方供电部门委托,转供单位领导批准。
5KW以上的用电负荷必须报集团公司“三电办”批准。
(四)对外转供电开关的保护定值要根据被转供电单位的负荷增减情况,定期进行校验,确保灵敏可靠,杜绝越级跳闸引起的停电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