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提升矿井供电管理水平,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实现矿井供电的自动化、信息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煤矿井下电缆安装

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矿井供电管理范围:自市供电部门区域变电所馈出间隔至矿井地面井下所有高低压电力设备、设施的

安全运行维护。

第三条矿井供电连续可靠,杜绝全矿井停电事故。井下消灭电气明火及失爆失保。

第四条矿井主要供电设备的大修,必须送有关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检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制度

第五条生产矿井、矿建项目部和专业化公司机关应设置具有供电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明确科长或一名副科

长、至少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供电管理工作。第六条对矿井供电电压等级在110KV、原煤年产量在3MT 以上的矿井要设立矿井供电区(队),应组建专职

电气试验组。

第七条各采煤、掘进、开拓、运输区(队)需明确一名副

职主管机电工作。

第八条中央变电所和带有高瓦斯头面的变电所要有专职电工值班。

第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一下制度:

(一)电气设备安全定期检查制度;

(二)电气设备强制性检修制度;

(三)电气管理责任制;

(四)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制度;

(五)电气设备、电缆出厂、入井验收制度;

(六)电气事故追查制度;

(七)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

(八)电缆管理制度;

(九)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十)拆、接火审批制度;

(十一)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十二)地面变电所的停送电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三)工广变电所设备运行制度;

(十四)隔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十五)全矿井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十六)井下电工定期培训制度。

第三章用电管理制度

第十条井下电器管理

(一)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矿井井下电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电办(科)主管井下电气

设备,下设电器管理组和防爆设备检查组,负责日常

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及拆接火由机电办(科)负责,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用电单位提

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向采、掘工作面供电前,用电单位提前一天向机电办(科)提出申请,机电办(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

收合格后方可允许供电。

(四)井下电器设备禁止安放在微风巷和封闭墙外10米范围内。

(五)低压馈电短路保护整定值在满足灵敏系数和设备启动条件下,应尽可能取低。当供电距离过长短路值不

满足灵敏度要求时,可采用带有相敏保护功能的馈电

开关。

第十一条停送电、检修管理

(一)井下凡需要增减负荷、改变供电线路的停电以及停电处理故障、隐患而影响其它单位的,必须履行停(送)

电申请审批手续。

(二)停送电应填写停送电申请单,内容包括:停电原因、停送电起止时间、停送电线路、开关名称编号、影响

范围、停送电操作程序及安全措施、停送电单位负责

人、操作人及所影响地点的供电系统图。

(三)停送电申请单由申请停送电单位填写,电管队审查签字,经矿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调度所总值班在停

电前的班前调度会议上统一布置,分送安监处、调度

所、通风区(影响局扇的)、电管队、停电单位各一

份,申请停送电的操作人员必须按审批意见严格执

行。工作完毕后向调度所汇报,并由调度所通知有关

单位。

(四)井下发现电气危及安全或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时,可先停电处理,并立即向调度所汇报,事后向电管队汇

报登记。

(五)瓦斯排放完毕恢复掘进工作面供电时,必须由在现场的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方可送电。

(六)因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超限,其事故追究报告必须由机电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集团公司。

(七)对有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在开关上有明显提示文字。第十二条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

(一)设计规定

1、煤巷、半煤巷、石门(井筒)揭煤时,工作面必须具有

主、备局部通风机,主、备局部通风机采用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并实现主、备

局扇自动切换,其上级高压要来自不同母线段,每台专用变压器最多向4个不同掘工作面的局扇供电。

2、井下局部通风机的供电设计,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申

请应包括局扇安置地点、台数和功率),电管队统一设计。

3、井下局部通风机的供电设计,需经矿机电总工程师审

批。

(二)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的安装与验收

1、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安装,必须在供电设计审批

后,方可实施。

2、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安装前,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措

施,由矿组织有关单位审批。、

3、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使用的设备、电缆等严禁井

下倒装。

4、安装完毕后,由电管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

运行。

(三)运行、维护

1、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在正常运行时,严禁任何人停

电,但危及人身及安全的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及有批准停电申请的不在此限。

2、主扇有故障启动备扇时,该工作面停止作业并在8小时

内对主扇进行维护更换,恢复运行。

(四)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的拆除

1、需要拆除线路时,由使用单位向电管队提出拆除申请,

经电管队同意后,方可拆除。

2、拆除前需由使用单位编制施工安全措施,措施中包括停

电影响范围,由矿组织有关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井下工作面3300伏供电

(一)井下工作面3300V供电系统短路保护整定,参照执行《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并

经由矿机电总工程师审批。

(二)井下工作面3300V供电系统保护接地执行《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但

工作面刮板机、转载机、采煤机电机可不打局部接地

极。

(三)井下工作面3300V供电系统检漏保护参照执行《煤矿井下低压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

则》,在无其它规定前,其主要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电网绝缘低于50KΩ时立即跳闸,漏电闭锁值为

100KΩ。

第十四条井下供电设施的试验、使用及维护

(一)队检漏保护装置应采用全系统跳闸方式,不得只进行检漏继电器模拟试验。

(二)井下供电做到十个不准:不准带电检修;不准带电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