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询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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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询证函
致:
本公司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正在对本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帐项,下列数额出自本公司帐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额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及需加说明事项”处详为指正。回函请直接寄至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1505室邮编:100083
电话:(010)82330558 传真:(010)82327668
(本函仅为复核帐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
截止日期贵公司欠欠贵公司备注
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
«被审计单位名称»
(公司印签)
数据证明无误数据不符需加说明事项
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
银行往来询证函
致:
本公司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正在对本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行的存款、贷款往来,下列数额出自本公司帐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额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及需加说明事项”处详为指正。回函请直接寄至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1505室邮编:100083
电话:(010)82330558 传真:(010)82327668 1.存款户截至年月日
银行帐号帐户性质原币金额备注
2.贷款户截至年月日
贷款性质担保或抵押贷款起止期利率贷款金额备注
3.有关事项调查
A、本公司在贵行除上述2.货款户的贷款外,无贷款及另外开户贷款;
B、本公司在贵行截止年月日止,无拖欠贷款及欠息事项。
上述事项如果“是”,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果“不是”请在“数据不符需加说明事项”处详细说明。
(公司印签)
数据证明无误数据不符需加说明事项
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
律师询证函
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台鉴:
本公司已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本公司200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截止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该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为配合该项审计,谨请贵律师基于受理本公司委托的工作(诸如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咨询和诉讼代理等),提供下述资料,并函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1505室邮编:100083
电话:(010)82330558 传真:(010)82327668
一、请说明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并自该日起至本函回复日止本公司委托贵律师代理
进行的任何未决诉讼。该说明中谨请包含以下内容:
1.案件的简要事实经过与目前的发展进程;
2.在可能范围内,贵律师对于本公司管理当局就上述案件所持看法及处理计划(如庭外和解设想)的了解,及您对可能发生结果的意见;
3.在可能范围内,您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收益的可能性及金额的估计。
二、请说明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并自该日起至本函回复日止,本公司曾向贵律师咨
询的其他诸如未决诉讼、追索债权、被追索债务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公司进行调查等可能涉及本公司法律责任的事件。
三、请说明截止于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与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的结算情况(如
有可能,请依服务项目区分)。
四、若无上述一及二事项,为节省您宝贵时间,烦请填写本函所附《律师询证函复
函》并签章后,按前述地址寄至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谢谢合作!
公司盖章:
公司负责人:
年月日
律师询证函复函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本律师于期间,除向公司提供一般性法律咨询服务,并未有接受委托,代理进行或咨询如前述一、二项所述之事宜。
另截止年月日止,该公司
□未积欠本律师事务所任何律师服务费。
□尚有本律师事务所服务费计人民币元,未予付清。
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