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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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
证明的相关规定。
1、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其中对内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规定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2004年7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18号)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为: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证明
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2007年5月发布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
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其中对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的规定为:
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2011年11月将执行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