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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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光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联盟是由桃园街道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发起,联合区级文化业务单位以及辖区内具有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光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联盟宗旨是整合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合力建设光明社区“一心多点10分钟公共文化服务圈”,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形式、内容与质量的丰富和提高,文化体育设施的集约高效运行,让广大群众享有多样、快捷与方便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三条联盟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免费为社区群众提供文化艺术辅导培训讲座、文艺演出、艺术展览展示、电影放映、全民科普、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等公共文化服务。
(二)免费为社区群众全面或定时开放文化体育场馆设施。
(三)组织开展社区群众文化艺术创作交流和基层公共
文化服务研讨。
(四)开展联盟成员单位间交流,加强各成员单位信息沟通和协同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联盟组织机构主要由联盟会长、联盟办公室和联盟委员单位、成员单位组成。联盟会长由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联盟办公室设在光明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专职文化管理人员负责联系、协调、处理联盟日常事务。
第五条联盟委员单位为区级文化业务单位,联盟成员单位为辖区内具有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联盟各成员,按其所担负任务的不同,分为委员单位和成员单位,其权利与义务分别如下:
(一)成员单位
1.遵守联盟的章程,执行联盟的决议,维护联盟和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积极参与联盟统一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2.履行社区文化共建职责,承担和完成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任务,接受联盟办公室工作指导和群众监督、评价。
3. 有参与联盟建设相关重大事项决策和对联盟办公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二)委员单位
委员单位除履行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对联盟工作有负责分担、分解和组织落实的义务,有向成员单位提供信息、工作指导与技术支持的义务。
第五章运行机制
第七条联盟在桃园街道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统筹协调和组织下开展工作,接受王益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王益区教育科技体育局、王益区科协业务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由联盟会长召集,可不定期召开联盟建设专题工作会议。
第八条联盟主要运用文化志愿者服务、扶持群众文艺团队和政府购买服务等现行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并按照一定服务流程开展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业务工作。
第九条加入程序:1.提交加入申请表;2.经联盟办公室审核通过,并在联盟的平台上予以公布;退出机制:1.提交退出书面申请,说明退出理由;2.在联盟的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经费
第十条联盟建设的经费主要来自于:1.国家公共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资金;2.联盟委员单位和成员单位支持;3.社会资助。
联盟经费主要用途为:
(一)联盟办公室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二)各种交流、研讨活动和涉及联盟建设与服务相关
工作的开支。
第十一条联盟建设经费开支严格遵守国家财会制度,开支情况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联盟仅是由成员单位之间按照行业自律原则自愿结合而成的公共文化服务共同体,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而联盟不承担应由联盟成员单位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