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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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
A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079—2017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basic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2017-12-26发布2018-01-26实施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浙江省文化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顾金孚、王显成、汪仕龙、刘靖、许睿吉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硬件设施、基本服务项目与要求、人员要求、服务规范、管理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保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法律、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48-2007 《电影院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128号)
《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4 总体要求
4.1 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4.2 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效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4.3 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群众需求,着力解决基本公共文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4.4 应根据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特点,按照本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健全服务项目,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5 硬件设施
5.1 图书馆(室)
5.1.1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至少设置一座独立建制、部颁二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常住人口超过150万的应设置符合《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的大型公共图书馆。
5.1.2 乡镇(街道)设立乡镇(街道)图书馆(室)。省级中心镇或常住人口超过5万的乡镇(街道)应设立县级图书馆分馆。
5.1.3 村(社区)应设置图书室(含农家书屋)。省级中心村和规模较大的社区可设置县级图书馆分馆。
5.1.4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4小时自助图书馆。
5.1.5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或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5.1.6 县级图书馆分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乡镇(街道)图书室(馆)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村(社区)图书室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5.2 文化馆
5.2.1 设区市至少设置一座符合建标136-2010标准的中型文化馆。
5.2.2 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至少设置一座独立建制、部颁二级以上标准的文化馆。
5.2.3 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停车场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128号)的相关规定。
5.3 博物馆
5.3.1 设区市、县(市)建有一座国有公共博物馆。
5.3.2 设区市博物馆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县(市)博物馆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
5.4 非遗馆
5.4.1 设区市建有独立建制的非遗展示馆。
5.4.2 县(市、区)设立非遗展览展示场所(馆)。
5.5 美术馆
设区市建有公共美术馆。
5.6 综合文化站
5.6.1 乡镇(街道)所在地建有单独设置的综合文化站。
5.6.2 综合文化站应具备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综合职能。
5.6.3 服务人口在5万人(含)以上的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服务人口3-5万人的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服务人口3万人以下的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综合文化站的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600平方米。
5.7 文化礼堂(文化活动室)
5.7.1 1500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建设文化礼堂,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讲堂不少于50平方米,具备演出、展览、科普、广播、阅读、影视、信息共享、体育健身等功能。
5.7.2 其他行政村可建文化礼堂。
5.7.3 尚未建设文化礼堂的村,应结合基层服务综合设施建设,整合利用闲置中小学校等资源,建设文化活动室。文化活动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应因地制宜配置活动器材。
5.7.4 社区建有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文体活动中心,具备条件的宜建文化家园。
5.8 广电设施
5.8.1 设区市、县(市)应设立符合建设标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
5.8.2 乡镇应设立广电站(含有线电视机房和广播站),村应建成广播室,设备配置达到省颁标准。
5.8.3 137千瓦功率(含)以上大中型海洋捕捞船,应安装接收中星9号直播卫星电视设备。
5.8.4 县级城区应建有多厅数字影院,一般不少于3个厅,影院硬件设施应达到GB/T21048-2007三星级及以上标准。
5.8.5 省级中心镇宜建数字影院,影院硬件设施至少应达到GB/T21048-2007三星级标准。
5.9 体育设施
5.9.1 应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市、县两级人均公共体育设施面积达到1.5 平方米。
5.9.2 设区市、县(市、区)应设立公共体育场和全民健身中心。
5.9.3 乡镇(街道)应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宜与综合文化站合建。
5.9.4 省级中心村应建设全民健身广场,社区(居住区)建设健身点,宜与文化礼堂或文化活动中心合建,实现“15 分钟健身圈”便民体育设施全覆盖。
5.10 流动设施
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流动文化设施设备。
5.11 其他
5.11.1 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为残疾人配备无障碍设施。
5.11.2 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宜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人口密集的公共文化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检设备。
6 基本服务项目与要求
6.1 读书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