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出入境管理法是保证国家边境安全和有效管理出入境事务的法律依据。
它涵盖了出入境手续、签证、边境检查、居留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旨在维护国家的边境秩序和公共安全。
本文将就出入境管理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立法背景出入境管理法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出入境事务的快速增长。
随着我国国际交流的不断加深,出入境人员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这就对边境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规范出入境事务、加强边境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国民安全,出入境管理法得以制定。
二、主要内容根据出入境管理法,一方面,对于进入我国境内的外国人,要求其持有有效签证,并在入境时接受边境检查。
这个过程旨在确保外国人的身份合法、目的真实,并排除潜在威胁。
此外,出入境管理法还规定了外国人的居留管理制度,包括居留事由、期限和居留证件等。
另一方面,对于我国公民的出国出境事务,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以及出境时的边境检查等。
三、社会影响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它为我国边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出入境管理法的存在使得边境管理工作能够有章可循,依法行事。
这有助于提高边境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
其次,它保障了国境安全和公共安全。
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入境时的边境检查和居留管理制度,有效排除了非法入境人员和潜在威胁,保护了国家边境和公共安全。
再次,它促进了国际交流和合作。
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外国人出入境的手续和要求,使得国际交流更加便捷和有序。
这有助于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和合作发展。
四、存在问题和建议尽管出入境管理法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促进国际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宣讲不够到位,导致部分人员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
其次,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有待提高,一些手续过于繁琐,影响了申请人的出入境体验。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出入境管理法的宣传和宣讲,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引言出入境管理法是指用于管理和监督国内居民和外国人出入境事务的法律法规。
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出入境管理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出入境管理法的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并探讨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背景出入境管理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国内居民和外国人的出入境行为,确保国内安全和社会秩序。
随着人员流动的增加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出入境管理法逐渐成为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
原则出入境管理法的制定和执行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原则:出入境管理法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所有的出入境管理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2.公正原则:出入境管理法要求对所有人平等执行,不论其身份、国籍或种族。
3.便利原则:出入境管理法旨在提供方便和快捷的出入境服务,以促进经济和人员流动。
4.安全原则:出入境管理法要求对出入境行为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内安全和社会稳定。
主要内容出入境管理法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出入境许可:规定了出入境管理机关对个人和集体出入境行为的审批和许可要求,如签证、护照等。
2.边境管理:规定了出入境管理机关对边境地区的管理要求,确保边境安全和国境的完整。
3.居留管理:规定了外国人在境内的居留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居留证件的申领和续签等。
4.出入境检查:规定了对个人和物品进行出入境检查的要求,以确保国内安全和无违禁品进出境。
5.出入境服务:规定了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供的各类服务,包括签证服务、旅行警示等。
6.合作与协调:规定了出入境管理机关与其他国家或组织在出入境事务上的合作与协调要求,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入境管理法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为国内外人员的自由流动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吸引外国投资和人才引进,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同时,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也确保了国内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和形象。
总结起来,出入境管理法是国家用于管理和监督国内居民和外国人出入境事务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管理办法
出入境管理办法出入境管理办法是针对国际旅行和移民的管理法规,用于规范和监控国际出入境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该办法旨在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出入境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说明。
一、入境管理国际旅行者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必须遵守该地入境管理规定。
出入境管理办法规定了入境要求、申请程序以及相关证件要求。
一般来说,入境管理要求旅行者持有效护照和签证。
对于某些国家或地区,还可能需要额外的健康证明文件或特殊许可证。
为了减少入境排队时间和提高入境效率,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了自助通关系统,旅行者可以通过电子通关设备进行快速通关。
二、出境管理出境管理是指国际旅行者离开一个国家或地区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一般来说,旅行者出境时需要持有效护照和签证(如果有的话)。
出境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关安全检查和限制物品。
例如,一些国家会严格限制或禁止携带危险品、违禁品或珍稀动植物制品。
三、边境管理边境管理是指国际旅行者在边境地区进行进出境活动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边境管理办法强调国家对边境地区的临时监管,以便及时发现和防止非法移民、走私和其他违法行为。
边境管理可能包括边境检查、边境巡逻、边境警务和边境设施建设等方面。
四、临时视证一些情况下,旅行者需要在无法办理签证的情况下进行紧急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办法规定了临时视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临时视证通常只适用于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如丧亲、参加临时工作等。
五、其他规定出入境管理办法还包括其他一些规定,如公民出国(境)监护、外籍人员的居留和工作许可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
总结出入境管理办法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际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国际合作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出入境管理法规和政策。
这将有助于加强国家边境管理能力,提高旅行者的出入境体验,促进全球旅游和交流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出入境管理法是指用于管理国家边境出入境活动的法律法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员流动的日益增多,出入境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出入境管理法的概念、法律体系、重要内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出入境管理法的概念出入境管理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国家利益等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主要涉及到国境开放、边境管制、签证和居留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管理和控制人员在国家边境的出入活动。
二、出入境管理法的法律体系出入境管理法主要包括宪法、移民法、海关法、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国境边防法等。
其中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为出入境管理法的依据和总章程;移民法是出入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包括出境、入境、出入境证件等方面的规定;海关法则是对进出境物品的管理进行规范;外国人入境管理法是针对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特定法律;国境边防法则是对国境边防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进行规定。
三、出入境管理法的重要内容(一)国境开放与边境管制出入境管理法主要通过国境开放和边境管制两方面内容来实现管理的目标。
国境开放是指国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外开放,允许外国人入境、本国公民出境以及本国公民回返。
而边境管制则是指国家对边境的控制与管理措施,包括人员、物品、资金的监管,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二)签证与居留管理签证是国家对外国人入境的一种管理方式,用于确认外国人的身份、目的和期限。
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签证种类、办理程序、有效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居留管理则是指国家对外国人在境内的合法居留状况进行管理,包括居留证件的办理、更新、注销等程序和规定。
(三)出入境证件管理出入境证件是国家对出入境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护照、签证、居留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种类、办理程序和有效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非法出入境活动的发生。
四、出入境管理法对社会的影响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中华人民出入境管理法全文PPT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 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总则
总则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总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 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 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为了规范 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 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6月30 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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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2.26•【文号】•【施行日期】1986.12.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修订)(发布日期:1994年7月15日,实施日期:1986年12月26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谓“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房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自费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三十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境第三章入境第四章管理机关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07.1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外返青市民将有专用入境通道、外国人4种情形免签证、暂住居民在青能办护照、指纹采集将出台规定……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详解自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除各种新规外,市出入境管理局还实施了网上预约机制,岛城市民以及常住青岛的外地人可以登录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或青岛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网预约登记,就近预约办理出入国(境)证件。
解读1:入境市民将走“绿色”通道“《新法》更加注重中国公民出入境权益保障。
”《新法》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这为今后公安机关施行更多的出入境便利措施作出了法律授权。
“中国公民不必再和外国人一起排队,就可以很快地通过边检窗口。
”以往中国公民要和外国人一起等待办理出入境手续,等待时间长,不方便。
建立中国公民出入境专用通道后,可以让中国公民非常便捷地出入境。
解读2:网上可预约办签证公安部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青岛等43个城市符合条件的居民可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申请为进一步便利流动人口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申请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等相关业务。
按照《新法》,外省市市民也可就近到青岛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此前青岛受理的网上预约业务仅限于山东省内常住户籍人员,现在已经扩大到全国范围。
预约办理的居民首先要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或青岛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相关出入境业务模块中,根据网页上的各项提示如实填写个人申请信息,并选择“预约办理单位”、“预约办理日期”(可提前两天预约20天之内的申请业务)。
然后将填写完的申请信息进行保存,进入打印申请表界面,申请表上方将显示预约办理单位和预约办理日期及预约申请条码。
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入境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管理机关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2-06-30【生效时间】2013-07-01【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2篇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2篇第一篇: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介绍一、概述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公民的出国、入境、通行和这些活动所涉及的其他事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于2012年6月30日公布实施,是我国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
二、法律内容1.公民出入境的条件和限制该法规定,公民出境需要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公民入境需要具备入境许可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公民出入境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具备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等条件。
此外,公民出入境还需要符合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要求。
2.公共安全措施为了保证出入境活动的安全和顺畅,该法律规定,公民在出入境活动中需要接受边境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询问。
边境管理机构有权对禁止出入境的人员采取措施,例如拦截、劝阻、限制等,对携带违禁物品或有关可疑情况的人员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以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出入境管理的责任该法规定,公民依法出入境,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自由和权利;政府应当通过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等措施,为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同时,亦规定了边境管理机构需要执行的职责,例如,对出入境证件、机票、行李等进行管理及查验,对公民、车辆、船只等进行监管等。
三、法律意义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制定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规范和优化公民的出入境通行活动。
通过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既保障了国家的利益,也为公民出行提供了保障和方便。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法律没有缺点。
例如,该法律并未减少公务员强行检查公民出入境的行为以及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
而且,该法律过于严格,一些非法的活动以及一些不具备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等条件的公民则极难按照要求进行出入境。
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平衡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出入境管理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篇: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一、概述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入境管理是有一定的规范作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1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86.0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境第三章居留第四章旅行第五章出境第六章管理机关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入境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新出入境管理法细则全文
新出入境管理法细则全文新出入境管理法细则全文新出入境管理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
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解读课件PPT模板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 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
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
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
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总则
总则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 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国人出入境
第一节
签证
签证
【第十七条】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 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 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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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 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 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 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 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 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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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 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 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 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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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 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 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 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 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 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 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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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 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 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 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 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 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6月30日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 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 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 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 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 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 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 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 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 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 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 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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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
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 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 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 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 证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 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 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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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 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 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 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 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 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