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引言出入境管理法是指用于管理和监督国内居民和外国人出入境事务的法律法规。
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出入境管理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出入境管理法的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并探讨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背景出入境管理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国内居民和外国人的出入境行为,确保国内安全和社会秩序。
随着人员流动的增加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出入境管理法逐渐成为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
原则出入境管理法的制定和执行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原则:出入境管理法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所有的出入境管理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2.公正原则:出入境管理法要求对所有人平等执行,不论其身份、国籍或种族。
3.便利原则:出入境管理法旨在提供方便和快捷的出入境服务,以促进经济和人员流动。
4.安全原则:出入境管理法要求对出入境行为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内安全和社会稳定。
主要内容出入境管理法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出入境许可:规定了出入境管理机关对个人和集体出入境行为的审批和许可要求,如签证、护照等。
2.边境管理:规定了出入境管理机关对边境地区的管理要求,确保边境安全和国境的完整。
3.居留管理:规定了外国人在境内的居留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居留证件的申领和续签等。
4.出入境检查:规定了对个人和物品进行出入境检查的要求,以确保国内安全和无违禁品进出境。
5.出入境服务:规定了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供的各类服务,包括签证服务、旅行警示等。
6.合作与协调:规定了出入境管理机关与其他国家或组织在出入境事务上的合作与协调要求,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入境管理法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为国内外人员的自由流动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吸引外国投资和人才引进,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同时,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也确保了国内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和形象。
总结起来,出入境管理法是国家用于管理和监督国内居民和外国人出入境事务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过境、停留、居留、临时居留、就业、学习、旅游、探亲访友、商务、文化交流、体育竞技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出境入境管理机关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全国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出入境申请第七条出入境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出入境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三)申请人的照片;(四)申请人的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五)申请人的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推荐信;(六)申请人与出境入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七)出入境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出境入境许可第十一条出入境许可包括以下几种:(一)签证;(二)居留许可;(三)临时居留许可;(四)就业许可;(五)学习许可;(六)旅游许可;(七)探亲访友许可;(八)商务许可;(九)文化交流许可;(十)体育竞技许可;(十一)其他许可。
第十二条出入境许可的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出境入境事由确定。
第十三条出入境许可的变更或者延期,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出境入境检查第十四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出入境许可证。
第十五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证件检查和签证检查。
新版出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 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 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 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 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 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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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 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 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 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出入境管理法是指用于管理国家边境出入境活动的法律法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员流动的日益增多,出入境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出入境管理法的概念、法律体系、重要内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出入境管理法的概念出入境管理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国家利益等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主要涉及到国境开放、边境管制、签证和居留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管理和控制人员在国家边境的出入活动。
二、出入境管理法的法律体系出入境管理法主要包括宪法、移民法、海关法、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国境边防法等。
其中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为出入境管理法的依据和总章程;移民法是出入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包括出境、入境、出入境证件等方面的规定;海关法则是对进出境物品的管理进行规范;外国人入境管理法是针对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特定法律;国境边防法则是对国境边防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进行规定。
三、出入境管理法的重要内容(一)国境开放与边境管制出入境管理法主要通过国境开放和边境管制两方面内容来实现管理的目标。
国境开放是指国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外开放,允许外国人入境、本国公民出境以及本国公民回返。
而边境管制则是指国家对边境的控制与管理措施,包括人员、物品、资金的监管,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二)签证与居留管理签证是国家对外国人入境的一种管理方式,用于确认外国人的身份、目的和期限。
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签证种类、办理程序、有效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居留管理则是指国家对外国人在境内的合法居留状况进行管理,包括居留证件的办理、更新、注销等程序和规定。
(三)出入境证件管理出入境证件是国家对出入境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护照、签证、居留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种类、办理程序和有效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非法出入境活动的发生。
四、出入境管理法对社会的影响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出入境管理法应知应会知识
出入境管理法应知应会知识一、出入境管理法的基本概念出入境管理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对出入境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
出入境管理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出入境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出入境管理法主要包括出入境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包括出入境手续、出入境证件、出入境检查、出入境管理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1. 出入境手续出入境手续是指个人在出入境时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个人在出入境时需要提供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如护照、旅行证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办理手续。
2. 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是出入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个人在出入境时必须携带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如护照、旅行证等。
这些证件是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也是国家对个人进行管理和控制的重要依据。
3. 出入境检查出入境检查是指在个人出入境时,由出入境管理机构对个人的身份、证件和物品进行检查和核验的行为。
出入境检查是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4. 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管理机构是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机构。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各级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对出入境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出入境管理法的适用对象出入境管理法适用于所有在国境内进行出入境行为的个人和组织。
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在出入境时都必须遵守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携带有效的证件,并接受出入境检查。
四、出入境管理法的意义和作用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对于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防止恐怖分子、犯罪分子等非法分子利用出入境通道进行犯罪活动。
其次,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可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个人在出入境时受到侵犯和损害。
最后,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可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便利人员的出入境活动,为经济、文化和科技等领域的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4.24•【文号】国务院令第575号•【施行日期】2010.04.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公安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公通字[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通知(公通字[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 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将同时废止。
为切实做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出境入境管理法》坚决贯彻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需求和期待,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成功的重要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进一步便利人员“走出去、请进来”,服务国家引智引资战略,争创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新优势,将起到重要作用。
《出境入境管理法》针对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恐怖主义威胁增加,非传统领域安全威胁加大,新型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于各项出入境管理制度,强化了出入境管理执法主体建设,提出了深化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留存生物识别信息等新措施,将更为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秩序。
《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程,针对原有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衔接配合不够、部分法律条文冲突等问题,在健全出入境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的同时,对各类执法行为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更加强调了对出入境人员权益的保护,将有力推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境第三章入境第四章管理机关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30•【文号】主席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07.1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外返青市民将有专用入境通道、外国人4种情形免签证、暂住居民在青能办护照、指纹采集将出台规定……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详解自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除各种新规外,市出入境管理局还实施了网上预约机制,岛城市民以及常住青岛的外地人可以登录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或青岛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网预约登记,就近预约办理出入国(境)证件。
解读1:入境市民将走“绿色”通道“《新法》更加注重中国公民出入境权益保障。
”《新法》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这为今后公安机关施行更多的出入境便利措施作出了法律授权。
“中国公民不必再和外国人一起排队,就可以很快地通过边检窗口。
”以往中国公民要和外国人一起等待办理出入境手续,等待时间长,不方便。
建立中国公民出入境专用通道后,可以让中国公民非常便捷地出入境。
解读2:网上可预约办签证公安部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青岛等43个城市符合条件的居民可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申请为进一步便利流动人口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申请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等相关业务。
按照《新法》,外省市市民也可就近到青岛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此前青岛受理的网上预约业务仅限于山东省内常住户籍人员,现在已经扩大到全国范围。
预约办理的居民首先要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或青岛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相关出入境业务模块中,根据网页上的各项提示如实填写个人申请信息,并选择“预约办理单位”、“预约办理日期”(可提前两天预约20天之内的申请业务)。
然后将填写完的申请信息进行保存,进入打印申请表界面,申请表上方将显示预约办理单位和预约办理日期及预约申请条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社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2•【文号】国务院令第637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第章-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作业
❖ 1、中国公民出入境的证件 ❖ 2、护照的类型 ❖ 3、护照的申请机关 ❖ 4、护照申请提交材料 ❖ 5、不予颁发护照的情况
21
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 二、旅行证 ❖ 旅行证是一种护照的代用证件。临时出国的
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 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 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旅行证。 ❖ 2004年9月1日起签发新版旅行证,有效期为 两年多次。
满7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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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留证的办理
❖ 申办时间限制:入境之日起30日内 ❖ 申办机关: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办理居留证应该留存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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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不能获取居留证的情形
❖ 所持签证不能办理居留证件的 ❖ 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 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 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不适宜在中国居留
法律保护,同时也受前往国家法律的保护。 ❖ 2、义务:申办出入境证件、申办相关证件,
在出入境交验相关出入境证件,接受边防检查 ,履行法定出入境手续,遵守中国相关法律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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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入境的证件及申请办法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通行证 ❖ 四、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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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 三、出入境通行证
❖ 出入境通行证是出入中国国(边)境的通行 证件,分一次有效和多次有效。
❖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 边境旅游,应当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委 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机构申请。
出境入境管理法 (2)
出境入境管理法简介出境入境管理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国内居民和外国人的出境入境行为,维护国家的边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出境入境管理法进行阐述。
出境管理出境管理是指对国内居民出境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依照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国内居民在出境前需要进行出境许可的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出境办证是出境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出境时必须携带有效护照和签证等相关证件。
在出境管理中,还对出境物品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内居民在出境携带金、银及其他财物时,需要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并承担相应的税费。
此外,对于有特殊身份的国内居民,如公职人员、军人等,还有更加严格的出境管理要求。
入境管理入境管理是指对外国人入境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外国人在入境时需要持有有效的护照和签证,并按照规定的入境与停留时间进行管理。
对于一些特殊身份的外国人,如外交人员、记者、学生等,入境管理有着更加详细的规定。
入境管理还对外国人的居留进行了规定。
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期限超过规定的时间,需要进行居留许可的申请。
外国人在居留期间,还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出入境检查出入境检查是对出境入境人员及物品的安全、合规性进行检查的程序。
出入境检查分为边境检查和海关检查两个环节。
边境检查是指在中外边境口岸对人员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和确认身份的程序。
海关检查则是指在进出口口岸对人员和物品进行海关手续和检查的程序。
出入境检查是确保国境安全和防止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边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处罚措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于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国内居民和外国人的不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驱逐出境等处理。
行政处罚对于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轻微行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警告等。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偷渡、非法护照等,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刑罚,如拘留、有期徒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1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86.0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境第三章居留第四章旅行第五章出境第六章管理机关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入境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解读课件PPT模板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 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
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
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
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总则
总则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 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国人出入境
第一节
签证
签证
【第十七条】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 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 码等。
第一节 出入境管理
公民因非公务原因出国 ,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公 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申请普通护照,提交相 关材料。
在偏远或交通不便的地 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 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 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 签发时间可延长至30日 。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 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 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 及时办理。
03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
合法权益保护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 社会公共秩序。
出境入境管理法概述
管理机关职责 公安部、外交部负责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驻外使馆、领馆或外交部委托 的机构负责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 留管理。 出境入境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并加强 沟通配合,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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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
出境入境证件管理
护照加急办理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需依 法申请办理护照或其他 旅行证件,前往其他国 家或地区还需取得签证 或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 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 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分为普通护照、外交 护照和公务护照。
出境入境管理法概述
边防检查机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 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 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可以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对出境 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或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应当通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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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
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
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节入境出境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
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十九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