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事项名称:企业经济性裁减⼈员⼆、事项依据:《劳动法》第⼆⼗七条;《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第⼆条三、办理对象及范围:(⼀)区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次性裁减⼈数在20⼈以下的企业。
四、办理条件: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确需裁员五、提交资料:(1)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员的报告;(2)法院宣布企业进⼊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3)企业裁减⼈员⽅案;(4)⼯会或全体职⼯对裁减⼈员的意见;(5)《被裁减职⼯状况分析表》和《被裁减职⼯花名册》;(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费⽤:⽆七、办理时限:15个⼯作⽇⼋、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九、业务受理部门: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事务受理中⼼(社保⼤厦6层)⼗、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外⼤街1号海淀社保⼤厦(北太平庄桥西南⾓)⼗⼀、办公时间:周⼀⾄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联系电话:82071188-8618⼗三、业务流程: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发布单位】国家统计局【发布⽂号】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期】1990-01-01【⽣效⽇期】1990-01-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30⽇国务院批准1990年1⽉1⽇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统⼀⼯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资进⾏统⼀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的⼯资收⼊,制定本规定。
第⼆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大人社发[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3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2〕 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困难企业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困难企业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根据大政发〔2012〕 46号文件有关规定,困难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行业中,因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而不裁员的企业。
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
2012年1月至6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2011年同期下降30%以上。
非受经济形势影响的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
2012年1月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11年12月职工总数的5%。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11.14•【字号】大劳发[2003]106号•【施行日期】200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劳发[2003]106号)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制定了《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一)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用工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可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单位,不得按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劳动者。
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得违反与其他用人单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98年前错误买断工龄的职工有救了
[转载]98年前错误买断⼯龄的职⼯有救了原⽂地址:98年前错误买断⼯龄的职⼯有救了作者:jingxi1108关于原临汾铁路分局对416名“⾃谋职业”⼈员错误“买断⼯龄”问题的情况及诉求来源:红歌会⽹ | 作者:断⾓的绵⽺ | 点击:1078 | 时间:2013-07-30 09:59:25 关于原临汾铁路分局对416名“⾃谋职业”⼈员错误“买断⼯龄”问题的情况及诉求 我们是原临汾铁路分局员⼯,原临汾铁路分局于1998年6⽉,开始实施增效再就业⼯程。
在实施过程中,原临汾铁路分局的有关领导为完成原北京路局下达的减员、增效考核指标,在为职⼯办理 “⾃谋职业”时,未按相关法律、⾏政法规办理,并且违反法定程序,强⾏为员⼯办理了“买断⼯龄”,不但没有对我们进⾏妥善的安排,反⽽终⽌了我们的养⽼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将职⼯⼯龄归零。
03年(临汾铁路分局与太原铁路分局合并时)才将我们的档案寄存在临汾市尧都区⼀职业中介所。
企业在没报地⽅劳动部门核实、认定、备案,也没遵循法定程序之规定,完善有关⼿续的情况下,强⾏把我们推向了“社会” 原临汾铁路分局这种超越和规避法律和⾏政法规、政策,滥⽤职权、欺骗国家和职⼯的⾏为,严重侵害了⾃谋职业⼈员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信访事项的发⽣,给党和国家及企业造成了严重不良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
⽽现在,这种侵害职⼯权益的违法⾏为还在继续延续着。
理由和政策、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9⽇《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向社会⼀推了之,要对职⼯负责到底。
”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龄给⼀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三、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件)指出“买断⼯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规范
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规范本工作规范主要包括法律依据、工作流程、管理文书、服务指引和工作台账等内容。
一、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规定。
二、工作流程(参照使用)1、外部流程2、内部流程三、管理文书1、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样式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2、企业裁减人员受理通知书样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企业裁减人员受理通知书(报送单位名称):你单位于年月日报送的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材料包括:。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议:你单位通过采取减少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工资等积极的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裁员。
确需裁员的,应当制定裁员方案,依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同时应当依法支付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你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你单位在裁减人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年月日(加盖公章)注:受理通知书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同时抄送有关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已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进入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等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
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的内容必须一致。
发生劳动争议时,以中文内容为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号2003年1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推进各项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一、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一)切实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建立促进再就业政府目标责任体系,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贷款、免费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做好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有关工作,建立地方筹集再就业资金情况报告制度,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大力发展服务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帮助一批“4050”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全年新增就业800万个以上,力争达到950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达到4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87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
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大劳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9〕51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现将《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上述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和部分值班人员(包括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的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四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11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
”(二)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三)第九条作为第七条,其中的“千分之二”修改为“万分之五”。
(四)第十二条作为第十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采暖费标准”修改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
(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缴费年限”。
(六)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统称‘三三制’人员),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三三制’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9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9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行为,加大对违法用工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社会保(国发〔200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境内劳务派遣(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如下:一、严格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一)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为。
(二)劳务派遣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向用工单位派遣从事实习活动。
二、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四)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的工作内容、工种(岗位)、人员数量、劳动条件、技能等级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派遣期限、劳务费用(含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福利待遇费用及相关劳务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与结算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并附被派遣劳动者人员名单或变化人员名单。
人事部关于加强人事统计工作的意见-人计发[1989]10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人事统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人事统计工作的意见(1989年8月22日人计发(1989)10号)人事统计是制定人事计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对人事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和检查监督的重要手段。
几年来,各级人事部门和人事统计人员辛勤工作,为人事工作搜集、整理、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统计数字资料和统计分析报告,做出了很大成绩。
但是,随着人事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深入发展,给人事统计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课题,要求人事统计体系更加完善,指标分类更加科学,手段更加先进,提供的资料更加翔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事工作会议关于“做好人事信息和统计分析工作”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人事统计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充实加强统计队伍。
人事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系统调查、综合分析预测、实行统计监督并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统计职能,对人事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人事统计职能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工作,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上级人事统计机构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向上一级人事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能和任务是:1.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综合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表,完成上级人事部门的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2.对人事管理状况和人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3.负责人事统计数据使用和资料管理;4.组织下级人事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事统计队伍的业务素质;5.组织有关人事统计理论、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工作,组织人事统计工作经验交流活动;6.参与人事信息系统的建设。
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业经2003年11月2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25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工会应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情况。
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将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状况、学历和职业技能等证件。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
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doc
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工会应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情况。
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将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状况、学历和职业技能等证件。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
用人单位自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中、外文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内容为准。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培训、福利待遇等其他内容。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96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96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时间和依据(一)2013年11月1日起,我市启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于2014年7月1日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号)以及本通知要求开展。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分工(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大连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53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风波苏娓曾国救【审理法官】吕风波苏娓曾国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丰【当事人】大连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丰【当事人-个人】董丰【当事人-公司】大连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柏卫东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孙莹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苏崭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柏卫东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孙莹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苏崭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柏卫东孙莹苏崭【代理律所】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大连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董丰【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大连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用人单位裁员"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董丰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管辖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大连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用人单位裁员"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董丰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性裁员是在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因解除7名劳动者的解除合同理由一致,应认定为一次性经济裁员,裁减人员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经查,上诉人公司在进行裁员工作时,对裁减人员总数并没有统一的方案,其召开裁减人员专题会议、向工会报送裁员方案、工会讨论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均是分三次进行,每次相关文件均载明“本次裁员人员",现上诉人主张分三次裁减7人属一次性经济裁员与事实不符,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劳务员岗位知识和专业技能练习题1.
岗位知识与专业技能练习题一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在括号内打“×”)(√)2、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伍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不得低于注册人数的8% 。
(√)3、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作为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
(√)8、工伤保险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措施。
(√)9、抢救中毒、窒息伤员时,如果伤员心脏停止,应迅速进行体外心脏按压,同时做人工呼吸。
(√)12、劳动定额的表现形式只有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两种。
(√)1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15、农民工合法权益可以界定为经济型权益、社会性权益和政治性权益。
(√)17、施工中工人必须消耗的时间是指工人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为完成一定产品所消耗的时间。
它是制定定额的主要依据。
(√)18、《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23、劳动合同审查,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
(√)26、劳务人员在路边或公路上工作,应穿戴反光带或反光衣,令驾车者容易看见。
(√)27、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要立即上报总包相关人员,不允许继续施工,更不允许隐瞒不报。
(√)28、技术交底包括专项施工方案措施交底和各分项工程施工前的技术交底。
(√)31、劳务人员工资可以采取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的方式计算。
(√)34、通过实名制管理卡的金融功能的使用,可以简化企业工资发放程序,避免农民工因携带现金而产生的不安全因素,为农民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35、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技能培训要求各不相同。
(√)38、《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大政发[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的意见(大政发[2007]10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要求,全面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构建和谐大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现就我市大力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的重大意义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条件,是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市劳动关系调整机制逐步形成,劳动关系总体状况良好,和谐稳定。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广大劳动者对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呼声越来越高,迫切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一个合法、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
但是,目前由于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同程度地反映到劳动关系中来,劳动关系矛盾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突出矛盾之一。
因此,大力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是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努力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有效载体,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生工程,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劳动,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大力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经过3年努力,全面提高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和水平,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大连:低保住院无需定点可自行选择医院
入 不 灞 入 裁 之 戆
■文/孔 佑
一
行 用人 单位 不得裁 减 ; 现役军人 济 南市 日前 出台 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 裁减人员 的 法律 、 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意见》 简称《 ( 意见》 , )规定了不得列入裁员之列 的人员。 除了《 劳 配偶 、 烈士遗 属( 配偶 )残 疾人、 、 省级及 以上劳模 ; 夫妻双方在 同 动合同法》规 定的 6种人外还 另外列入了 2种人 : 对从事接触 职 业病危害作业 的劳动者 未进行离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
障
世 界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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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住 无 定 保 院 需 点可自 选 医 行 择 院
●文/张 星
大连市新出台的 《 关于进一步提高农 民工基本 医疗保 险 遇 。 待遇的通知》 2 0 于 0 9年初实施。新政策扩 大了农 民工 医疗保 从 20 0 9年初起 , 大连市将进一步提高市 本级城镇居 民基 险统 筹区域 , 将大连市农民工基本 医疗保险 由属地统筹调 整为 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 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等待期 由 6 市级 统筹 。 大连市 行政 区域 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 劳动 关 个月调整为 3个月。 政策调 整后 , 参保老年居 民( 含低收入家庭 系的农 民工 . 须按照大连市 有关规定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 。新 政 人员和残疾人 ) 住院统筹基金 支付 比例在原支付 比例基础上提
件: 单位破产先为退休人员缴纳 8年医保 ; 连续缴满 1 5年医
保不缴费待遇照享。
《 细则》 特别对用人 单位 宣告破产或注销的情况作了规定 。
要 求单位应依照法定程序清 算欠缴 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 。 为退 并
根据新规 , 费从 原来 的 9 缴 与%调整为按上一年平均工资 休人 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 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或注销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各地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174号)精神,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金保工程建设。
目前,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劳动保障业务的资源数据库和业务信息系统,网络延伸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社区等网点,全国联网架构初步形成,数据集中达到相当规模。
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覆盖范围广,涉及众多用人单位和几亿劳动者的相关信息,且信息存储周期长、传输量大,数据安全管理极为重要。
目前,由于相关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和规范,部分地区数据安全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
为切实推进金保工程建设,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转,现对做好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强化数据安全意识。
各地要从全国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安全、高效运行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树立数据安全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业务数据的科学管理,采用安全技术,应用安全产品,建立完备的数据维护、管理等工作机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异地容灾中心,以全面、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风险。
要明确数据维护的责任单位,建立厅(局)一把手为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制,确保数据安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于成文、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成文、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46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学超宁宁林荣峰【审理法官】杨学超宁宁林荣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成文;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当事人】于成文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于成文【当事人-公司】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于成文【被告】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于成文自2007年以来,数次以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提起诉讼,数份生效判决亦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于成文相应生活补助费。
【权责关键词】合同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于成文自2007年以来,数次以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提起诉讼,数份生效判决亦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于成文相应生活补助费。
本案中,上诉人于成文诉请被上诉人自2019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1985元,但其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此项主张。
原审法院参考以往被上诉人月支付的费用额度,考虑生活消费支出的增加,酌情确定被上诉人每月支付上诉人140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出具工伤认定证明书的诉讼请求,因被上诉人并非出具工伤认定证明书的主体,上诉人于成文要求被上诉人中车公司出具工伤认定证明书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于成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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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文 件 号】大劳发[2009]9号【颁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9-01-15【实施时间】2009-01-01【时 效 性】有效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就业局势,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起,全市建立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及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实施裁减人员的单位、各有关部门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要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地做好裁减人员方案报告和统计报告工作。
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应按照规定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裁减人员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裁减人员的原因和依据、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 (二)《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 (三)《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被裁减人员名单》; (六)相关文件、财务资料、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和采暖费基金统筹情况说明及公示结果报告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不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应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限期补正材料。
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符合法定程序的,要及时为其出具《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
四、用人单位在收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后,要及时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在无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后,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依法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等,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和被裁减人员名单办理失业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收用人单位非法裁减的人员。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力度,凡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及时、准确地做好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及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工作。
实行裁减或拟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将裁员或拟裁员情况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市各委办局等有关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行业管理企业的裁员和拟裁员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劳动合社会保障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所属以下用人单位裁员和拟裁员的统计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统计工作。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市本级及各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失业人员中因裁减人员失业人员的统计上报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做好劳务派遣单位裁减人员(尤其是裁减农民工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于每月4日前,分别将上月裁减人员情况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市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 1、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 2、被裁减人员名单 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含批量终止劳动关系)有关劳动保障情况联合审核表 4、用人单位公示结果报告(式样) 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 6、企业裁减人员、批量终止劳动合同情况月报表 7、企业裁减人员、批量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一览表 8、企业拟裁减人员、批量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一览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表 单位名称 企业所有制 职工总数 企业经营状况 拟裁员原因 裁减人员依据 拟裁减人数 占职工比例 % 目前亏损额 裁员完成时间 人均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总额 万元 是否拖欠工资 和欠缴保险费 经办人姓名 及电话 企业代码: 企业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地址: 企业代表对裁减人员的意见: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工会或职工代表对裁减人员的意见: 工会或职工代表签字: 工会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被裁减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 份 证 号 工种 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本市户籍(在相应表格中打√) 外省市户籍(在相应表格中打√) 是否为不得裁减的 6类人员。
是,请说明情况 非农 农户 户籍所 在区县 非农 农户 户籍所在省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含批量终止劳动关系)有关劳动保障情况联合审核表 3--1工资情况 用人单位 名称 企业法人 代表 社会保险 登记号码 职工人数 劳资部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企业 是否存在 拖欠情况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医疗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 欠缴失业保险费□、欠缴生育保险费□ 、欠缴采暖费基金□ 注:是,请在□栏中打√。
拖欠职工 工资期限 拖欠金额 (万元) 裁减人员时 是否一次性 补 发 已补发时间 局劳动工资处 意 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说明:若无拖欠情况,请有关处室或经办机构注明 3--2缴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 名称 企业法人 代表 社会保险 登记号码 职工人数 劳资部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企业 是否存在 欠费情况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医疗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 欠缴失业保险费□、欠缴生育保险费□ 、欠缴采暖费基金□ 注:是,请在□栏中打√。
欠缴养老 保险费期限 欠缴金额 (万元) 裁减人员时 是否一次性 补缴 已补缴时间 市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中心 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局养老保险处 意 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说明:若无欠缴情况,请有关处室或经办机构注明 3--3医疗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 名称 企业法人 代表 社会保险 登记号码 职工人数 劳资部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企业 是否存在 欠费情况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医疗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 欠缴失业保险费□、欠缴生育保险费□ 、欠缴采暖费基金□ 注:是,请在□栏中打√。
欠缴医疗、生育 保险费期限 欠缴金额 (万元) 裁减人员时 是否一次性 补缴 已补缴时间 市医疗保险 中 心 意 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局医疗生育 保险处 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说明:若无欠缴情况,请有关处室或经办机构注明。
3--4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 名称 企业法人 代表 社会保险 登记号码 职工人数 劳资部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企业 是否存在 欠费情况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医疗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 欠缴失业保险费□、欠缴生育保险费□ 、欠缴采暖费基金□ 注:是,请在□栏中打√。
欠缴工伤 保险费期限 欠缴金额 (万元) 裁减人员时 是否一次性 补缴 已补缴时间 市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中心 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局工伤 保险处 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说明:若无拖欠情况,请有关处室或经办机构注明 3--5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 名称 企业法人 代表 社会保险 登记号码 职工人数 劳资部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企业 是否存在 欠费情况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医疗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 欠缴失业保险费□、欠缴生育保险费□ 、欠缴采暖费基金□ 注:是,请在□栏中打√。
欠缴失业 保险费期限 欠缴金额 (万元) 裁减人员时 是否一次性 补缴 已补缴时间 市就业服务 中心 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局就业处 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说明:若无欠缴情况,请有关处室或经办机构注明 3--6在职职工、退休人员采暖费 用人单位 名称 企业法人 代表 社会保险 登记号码 职工人数 劳资部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企业 是否存在 欠费情况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医疗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 欠缴失业保险费□、欠缴生育保险费□ 、欠缴采暖费基金□ 注:是,请在□栏中打√。
欠缴采暖费 基金期限 欠缴金额 (万元) 裁减人员时 是否一次性 补缴 已补缴时间 市退管中心 中心 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局养老 保险处 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说明:若无欠缴情况,请有关处室或经办机构注明。
附件4 ×××企业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公示结果的报告(式样)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将依法实施裁减人员。
依据我单位制定的《裁减人员方案》,对拟裁减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本企业工作年限、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企业平均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因工伤残职工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医疗补助费已于年月日至 年 月日期间进行了公示(公示内容附表),职工对附表中所公示的内容无异议,并经公司法人代表、工会组织和人力资源部门确认无疑。
特此报告!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加盖工会印章)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日 附件5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 单位名称 企业所有制 职工总数 企业经营状况 拟裁员原因 裁减人员依据 拟裁减人数 占职工比例 % 裁员完成时间 经办人姓名 及电话 企业代码: 企业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地址: 你单位《裁减人员方案》收悉。
经审核, 《裁减人员方案》及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等条款的规定,请依法履行程序和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年月日 说明:此回执一式三份,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6 企业裁员、批量终止劳动合同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年月 经济性质 裁 减 人 员 情 况 批量终止合同 息工待岗 裁员 户数 裁员人数 被减人员 户籍类型 被减人员 合同类型 裁减人员原因 非农业 农业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依照破产法 进行重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其他因客观经济情况重大 变化 户 人 人 人 人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甲 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合 计 1 国有企业 2 集体企业 3 港澳台投资企业 4 外商投资企业 5 民营企业 6 其他企业 7 说明:甲栏(1)=(2)+(3)+(4)+(5)+(6)+(7) 宾栏(2)=(8)+(10)+(12)+(14) 宾栏(2)=(3)+(4) 宾栏(2)=(5)+(6) 单位负责人: 处(科)室负责人: 制表人: 附件7 企业裁员、批量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年 月 序号 企业名称 经济 性质 裁员 人数 被减人员户籍类型 被减人员合同类型 裁减人员原因 批量终止 合同人数 非农业 农业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其他因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甲栏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3 4 5当前页码:31 6 7 8 9 10 说明:宾栏(1)=(2)+(3)+(4)+(5)+(6)+(7)+(8)+(9)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