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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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冬季防火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冬季防火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冬季防火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冬季防火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冬季防火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全面开展冬季防火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市公安局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为确保我市冬季消防安全,根据全国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组织领导,成立加强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张璞(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戴来伟(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申根成(市安监局副局长)阎晓安(市教育局副局长)赵勇(市工商局副局长)李红星(市文化局副局长)姜波(市建管委副主任)南志英(市民政局副局长)赵伟民(市商务局助理调研员)马秉权(市卫生局副局长)安俊跃(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赵江畔(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吴良俊(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处长)各县(市、区)分管县(市、区)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杨五星。

二、工作目标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和《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公安部、省“11·30”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努力降低火灾起数、财产损失和减少伤亡人员,确保元旦、春节期间消防安全。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市的消防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消防工作,是指在太原市范围内组织、进行的预防火灾、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铲除火灾隐患等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太原市消防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消防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对消防队伍和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积极支持并配合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各建筑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并在建筑工地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第八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九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迅速采取紧急措施,采取消防器材进行初期扑救,并向消防部门报警。

第十条公众场所应当安装足够的灭火器和灭火器,及时发出警报并进行疏散。

第三章防火安全检查和评估第十一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防火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评估,对隐患进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火灾事故的处置第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疏散,并迅速报警和进行灭火。

第十五条太原市消防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派遣消防队伍到达现场进行灭火。

第十六条发生火灾事故后,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防范。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97年修正)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97年修正)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4•【字号】•【施行日期】1997.12.0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1993年11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监督。

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区和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森林、草原的消防监督工作,分别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火安全意识、全民的社会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七条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规范。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规划城乡建设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以及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八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并对工程防火设计负责。

2024年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2024年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2024年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抱歉,我能提供一些通用的消防管理规定,但无法直接提供2024年太原市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些通用的消防管理规定示例:
1. 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灭火器自动喷水系统等。

2. 建筑物内部必须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妨碍疏散的物品。

3. 建筑物必须配备足够的疏散通道及疏散出口,并设立标示,以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快速疏散。

4. 建筑物必须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

5. 在公共场所,如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必须设置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的消防演习。

6.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处必须明确标示火灾报警器的位置,并进行明显标注。

7. 禁止在禁烟场所以外的区域内吸烟,以防止烟草引发火灾。

8. 消防通道、防火门和消防设施必须随时保持畅通,不得被阻塞或损坏。

请注意,具体的消防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因此建议您联系当地的消防部门或者阅读当地的消防法规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89)公(消)字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计委,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批转赴山西省检查组关于太原市古交区矾石沟煤矿引进采煤机组被烧毁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6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

第二章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五条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是指太原市政府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旨在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消防安全规定: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灭火器材等进行规定,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2. 消防设备管理规定:对太原市内的消防设备的种类、数量、配备及维护管理进行规定,保障消防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太原市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遵守的防火规定,包括禁止在指定场所吸烟、乱丢烟蒂、乱排乱放易燃物品等。

4. 火灾报警和应急救援规定:规定火灾发生后的报警方式、时间要求和灭火救援的组织和处置等,确保火灾事故能够迅速得到应对和处理。

5. 灭火器材和消防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对灭火器材和消防车辆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等进行规定,保障灭火器材和消防车辆的正常运行。

6. 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规定:明确太原市政府对消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内容和培训要求,加强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以上是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以参考太原市消防部门所发布的相关文件。

请注意,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具体详情还需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太原市简易房屋消防制度

太原市简易房屋消防制度

太原市简易房屋消防制度一、总则1. 本消防制度旨在加强太原市简易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简易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消防安全责任1. 简易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2.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消防安全设施1. 简易房屋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报警器等。

2. 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气线路、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疏散通道畅通等。

五、火灾预防措施1. 严禁在简易房屋内使用明火,如烧香、点蜡烛等。

2.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电气安全。

3. 严禁在简易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火灾应急处理1. 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并及时报警。

2. 居民应熟悉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疏散。

七、消防安全宣传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2. 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八、违规处罚1. 对违反本消防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太原市消防管理部门所有。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消防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太原市消防制度

太原市消防制度

太原市消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消防制度旨在加强太原市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太原市消防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太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设立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第八条个人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第九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五章消防设施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六章火灾预防第十三条严格执行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七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五条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六条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扑救。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太原市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请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其符合太原市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

太原市消防条例(2015修正)

太原市消防条例(2015修正)

太原市消防条例(2015修正)【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1.26【实施日期】2015.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太原市消防条例(2011年4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8月20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

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等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范本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范本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市的消防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场所和物品。

第三条太原市公安消防部门是本市的消防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太原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防火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五条各类建筑物、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条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水源和供水设施齐全,消防水泵及水池按照设计要求配置,水源和供水管网正常运行。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等被动防火设施齐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消防电话和应急照明设备等主动防火设施正常运行。

(四)逃生通道、疏散楼梯、防烟控制设施等疏散通道设施符合要求,并保持畅通。

第七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水带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各类建筑物及其消防设施应当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章消防组织第九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消防组织,确定消防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消防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消防培训,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消防负责人应当组织开展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明确灭火、疏散和救援等应急措施。

第四章火灾隐患治理第十三条各类建筑物的房屋结构、电气线路、燃气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四条各类建筑物、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模版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模版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市的消防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发生和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是太原市的消防工作的基本法规,适用于太原市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消防工作,设立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市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太原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消防义务,接受消防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进行消防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经济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六条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消防技术性能要求。

第七条建筑物应当按照防火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墙、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等消防设施,确保人员遇险时能够有效疏散和救助。

第八条建筑物应当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龙、消防栓等,以满足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的需要。

第九条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换,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与防控第十条太原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各类场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主体责任,保证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学校、商场、宾馆、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消防疏散标识,确保人员能够很快疏散。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火灾报警与应急处置第十四条建筑物应当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并与公安消防部门联网,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

第十五条消防报警接警中心应当成立专业的应急处置队伍,做好与其他救援力量的协调配合。

第十六条发生火灾时,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组织,采取措施控制火势,疏散人员,防止火灾蔓延。

第十七条火灾过后,应当立即进行火灾现场的搜查,找出火源及时消除,防止二次火灾。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

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等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因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应当评残、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消防发展规划,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三)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以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落实配套设施;(四)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消防战勤保障、区域性消防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完善灭火救援协作机制和联合演练机制,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五)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太原市消防条例(2024年)

太原市消防条例(2024年)

太原市消防条例(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消防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9日太原市消防条例(2011年4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8月20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3年12月28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森林消防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山西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法规,该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的。

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火灾预防3 第三章消防组织4 第四章灭火救援5第一章总则折叠编辑本段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学校应当每年对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和逃生自救训练。

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应当播出和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亲属.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是指太原市政府为加强城市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所制定的法规和政策。

根据中国消防法和太原市的具体情况,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并要求各单位和个人整治火灾隐患。

对存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警告、罚款或强制整改等处理。

2.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要求:太原市各建筑物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并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同时,要对火灾报警器、自动灭火系统等进行测试。

3.消防宣传和教育:市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提供相关教育材料和宣传资料。

4.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太原市要建立健全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和处置措施。

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预案和灭火救援技术。

5.火灾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的火灾事故,太原市要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罚和惩戒。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还需要参考太原市消防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和通知。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介绍,具体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为准。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太原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太原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太原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太原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年7月2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市公安局关于《太原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公安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灾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增强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指导。

第三条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制定社区消防规划,并提请政府将社区消防工作规划纳入当地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要在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工作的同时,加大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力度,具体指导、帮助社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切实有效地开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并帮助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7•【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1月27日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责任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办法、奖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督促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

太原市餐饮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太原市餐饮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太原市餐饮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太原市餐饮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所有在太原市经营的餐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机构1. 餐饮企业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厨师长、服务人员等。

2. 消防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组织消防培训和演练,检查消防设施设备。

三、消防安全责任1. 企业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2. 各部门负责人应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本部门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能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技能。

2. 新员工入职时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消防设施与设备1. 餐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报警器等。

2.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六、消防安全检查1. 餐饮企业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重点检查厨房、仓库、电气线路等关键区域。

2.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并存档。

七、应急预案1. 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流程。

2.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违规处理1.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企业应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太原市餐饮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本制度,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太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太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太原市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1)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3)监督、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4)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1)负责消防安全制度的具体实施;(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3)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4)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督促整改;(5)处理火灾事故,调查火灾原因。

3. 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1)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2)组织制定、修订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4)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5)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督促整改。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3. 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专项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

四、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 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2. 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3. 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失效的,及时修复或更换。

五、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1. 定期对单位内部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2. 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进行重点排查,确保消防安全;3.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改责任。

六、消防安全责任制1.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2. 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防安全;3.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7日太原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太原市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主要包括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商户、居民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防火安全工作;(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三)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敷设管路,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四)在安全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六)不燃放孔明灯;(七)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八)发生火灾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坏火灾事故现场;(九)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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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运车站、民用机场的候车、候机厅(楼)、体育场馆、会堂;
(三)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医院的门诊楼、住院楼、学校的教学楼、集体宿舍楼。
第十二条 开发区、居民住宅小区、村镇规划建设必须同步建设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前款规定的雇请专业保安所需费用,由存在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当与城市火灾报警中心并网连接。
单位对自动消防系统应当昼夜值班,每个班次的值班、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单位的自动消防系统出现损坏或者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单位应当组织专人及时修复。
第十条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10日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举办大型集会、物资交流展销(览)会、焰火晚会、灯会以及大型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前15日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居民住宅小区内的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隔离墩、栏杆等,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流动加油车在市区为车辆加油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单位自动消防系统损坏或者出现故障,不及时更换或者不能按期修复运行,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督促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公安消防队的装备购置,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消防设施维修所需的经费,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居民应当学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可以在住宅内配置灭火器材和逃生器具。
第十六条 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实行先检测后验收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制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检测。
承担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检测的专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检测,不得在检查测试中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不得漏检。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小区内的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隔离墩、栏杆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一年以上的消防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单位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不少于一天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二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每次集中培训不应少于半天。
第十七条 鼓励、提倡重等单位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流动加油车在市区为车辆加油。
第十九条 建筑物内部和墙体设置防盗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存在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雇请专业保安守护、巡查,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消除。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消防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已确定的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由规划部门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的,必须经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单位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将每次培训情况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任何车辆、行人必须让行,紧急情况下,对阻碍通行的车辆可以强制让道,对妨碍消防车及时到达火场的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损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责任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办法、奖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使用人、承租人在订立的合同或者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人为两个以上的,可以由所有人共同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委托物业管理机构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共同所有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营业性场所未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或者人员疏散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等安全设备的营业性场所,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等安全设备不进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检测;逾期不检测的,处以检测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下列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处设置蓄光自发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长不得小于1米,宽不得小于0.45米:
(一)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者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室内集贸市场、歌舞厅、影剧院;
第二十八条 承担消防安全设施检测的专门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检查测试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对自动消防设施或者电气设施主要项目漏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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