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9.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3至7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或者航班班机,自进入火车车厢、踏上轮船甲板或者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离开轮船或者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非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或者航班班机期间;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任(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交通工具意外保险条款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路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路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所选择保险责任的不同,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要求不同:1.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持证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客车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非营运客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项下的被保险人。
2.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持有效客票乘坐交通工具的乘客,可作为本合同特定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项下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受益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75周岁(释义见8.1)以下的营运交通工具(释义见8.2)乘客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不能为无法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释义见8.3)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4)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营运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营运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2.1.1 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5)(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任(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篇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篇篇1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保险有关的任何特别约定等构成。
本合同是保障投保人和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二、合同双方1. 投保人:自愿购买本保险的个人或组织;2. 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
三、保险标的本合同适用于因交通工具意外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造成的意外伤害。
四、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因交通意外伤害导致的下列情形承担保险责任:1. 死亡;2. 伤残;3. 医疗费用支出;4. 误工损失;5. 丧葬费用;6. 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等。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五、投保人的义务1. 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上的各项内容,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2. 按约定缴纳保险费;3.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意外伤害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约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保险人的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 接到投保人通知后,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进行理赔;3. 对投保人提出的有关保险事宜给予必要的解答。
七、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和约定确定,具体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准;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准。
八、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时终止;2. 在保险期间,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解除的,本合同即行终止;3.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的;(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导致本合同终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终止后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退还剩余保险费。
十、争议处理篇2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甲方对乙方因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保险事宜,特订立本保险合同条款。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优质资料】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在交通工具上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因乘坐交通工具时遭受的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丧葬费用等。
三、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乙方购买并支付保险费用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期止。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乙方根据所选保险产品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额。
2. 保费:乙方应按照所选保险产品的规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提供与投保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3.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六、保险公司义务1. 甲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收到乙方的事故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理赔。
3. 甲方应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乙方身体伤害的,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一)乙方故意自伤、犯罪行为;(二)乙方从事高风险运动等。
2. 乙方在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或伤残,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拨打甲方的客服电话报案。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理赔所需的资料。
3. 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理赔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理赔。
九、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国内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个人情况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任(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任我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大地任我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 一 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身体健康、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的乘客,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该意外而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
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该意外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按“与该意外发生 时乘坐的交通工具对应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 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5.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除第1至4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火
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乘坐的本合同指定类型交通工具在保险期间内起飞(发出、起航)后未在保险期间内降落(到达、靠港),保险期间自动延长 至该航班(车次或者班次、航次)降落(到达、靠港)后、被保险人离开机舱(车厢、甲板)时止,但保险期间的延长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 满后十二小时。
交通意外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70周岁(释义见8.1)以下的营运交通工具(释义见8.2)乘客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不能为无法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释义见8.3)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4)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营运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营运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2.1.1 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5)(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312018040904281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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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3类风险中的一类或者数类承担保险责任: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四、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九、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十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每一类风险的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
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三、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等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须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条司法鉴定
若保险金申请人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但变更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前,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保险费收据;
(三)解除合同申请书;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释义
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给付比例:指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代理手续费)之和,其金额为实缴保险费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