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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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811111

【实施日期】 19811111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1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车辆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2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努力提高装载加固质量。

各部门必须重视技术业务教育,及时总结装载加固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并坚持装车从严的精神。在使用车辆、选择加固材料、确定装载和加固方法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3条货车是铁路的重要运输设备,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共用的运输工具。因此,各装卸车单位必须建立爱车制度。对易于损坏车辆的装卸机械、设备和装卸作业方法,必须采取措施迅速加以改进。

由于装卸作业损坏的铁路车辆,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赔偿。

第4条铁路与发、收货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改善货物包装,改进装载加固方法,并订立合同,互相制约,共同遵守。

第5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装载、加固方法及加固材料,可由铁路局与发货单位在确保运输安全的条件下组织试运,通过试运总结经验。跨局时,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章名】第二章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条件

第6条货物装载与加固的基本要求是:必须保证能够经受正常的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的各种力的作用,以便保证货物在运输的全过程中,不致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坍或坠落等情况。

装载货物选择车辆时,应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及有关规定。

第7条货物装载的宽度与高度,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装载货物的重量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货物的重量应合理分布在车底板上,不得偏重。

第8条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砂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底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需用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不得影响提钩杆的正常使用和压住车钩。

一件货物宽度等于或小于车底板宽度时,允许突出端梁300毫米;当货物的宽度大于车底板的宽度时,允许突出端梁200毫米。超过此限时,必须使用游车。

第9条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当货物的高度或宽度超出侧板时,应层层压缝,四周货物倾向中间,并予加固(不得以篷布代替加固材料),两侧超出侧板的宽度应该一致。装载袋装货物,捆扎袋口应朝向内侧。装载轻浮货物时,除用绳索交叉捆绑外,对超出侧板的货垛四周或四角的货件,应用绳索串联一起捆绑牢固或在货车两端用挡板(壁)、支柱等加固。

第10条货物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车底板的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特殊情况下必须位移时,横方向位移不得超过100毫米,超过时,应采取配重措施。纵方向位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二分之一,并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吨(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11条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算,一般不得超过2000毫米,超过时,可采取配重措施,以降低重车重心高度。否则应限速运行。限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向分局请示,分局以电报批示。跨分局(局)运输时,并抄给有关分局和铁路局。

重车重心高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三。

第12条使用铁线或钢丝绳加固捆绑货物的一般要求

1.捆绑在货物上的拴结点,在条件许可时,应在货物重心高度相等处;

2.铁线拉牵形状应成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捆绑或下压式捆绑;

3.捆绑的铁线(或钢丝绳)与其在车底板上投影的夹角,一般应接近于45°。如捆绑铁线或钢丝绳主要用于防止货物水平移动时,其角度

应适当减少;如主要用于防止货物倾覆时,其角度应适当增大(图略)。

4.苫盖篷布或加固货物时,所用绳子或铁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长度不得超过300毫米。

第13条装载货物时,发货单位应按发站要求提供货物装载加固方面的有关资料,并根据货物的种类、重量、重心高度以及外形结构特点等因素,按下表的规定确定加固方法,选择加固材料。

装载笨重零担货物或整车货物轻重配装时,应根据形状、重量及重心位置进行加固。各分卸站卸后进行整理或加固,以保证安全。

【章名】第三章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第14条装载超长、集重、超限及需要加固的其他货物时,应使用必要的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通常使用的加固材料有:支柱、垫木、三角木(包括铁制)、凹木、挡木、掩木、方木、支撑方木、隔木、木楔、绞棍、铁线、钢丝绳、钢丝绳夹头、紧线器、固定捆绑铁索、绳子、绳网、钉子、U型钉、扒锔钉、型钢等。

加固装置有:货物转向架、货物支架、车钩缓冲停止器和滑台。

第15条各种支柱的规格和使用方法

1.木支柱必须选用坚实圆直木材,并将其大头砍或锯成四方形,紧插于支柱槽内,并适当露出支柱槽下,露出的长度不得超过200毫米。支柱不得倒插(内插时除外)。

2.钢管支柱的直径不得小于65毫米,管壁厚度不得小于4毫米。也可采用8公斤以上的轻轨代用。

3.竹支柱的直径不得小于80毫米,应选用节密、瓤厚、圆直的毛竹。竹支柱只限装运竹子和轻浮货物时使用。

各种支柱的长度为3000毫米。但内插支柱或装载重质货物达到货车标记载重量时可适当减短。装载轻浮货物时,可根据规定的货物装载高度来确定。

第16条装运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时,为使货物重量合理地分布在车底板上,必要时,应使用横、纵垫木。叠装金属制品时,为防止窜动及便于装卸应使用横隔木,(表略)。

第17条装载圆柱形货物和带轮货物时,为防止货物在列车运行中

发生滚动,应使用三角木(可用相当规格和强度的钢筋混凝土三角垫或金属三角垫代用,也可使用两块木材拼接),凹木(可以铁木合制),掩木、挡木、支撑方木等加固材料。其规格可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与车底板接触面的大小确定。三角木、掩木的高度应是圆形货物或轮子直径的15%,但最低高度不得小于100毫米。

三角木的底宽应为高度的1.5倍。

挡木的宽度与高度相等,其规格为400×100×100毫米。

第18条货物的捆绑加固材料可使用未受损伤的钢丝绳、盘条、固定捆绑铁索、镀锌铁线或绳子。

使用钢丝绳时,需用钢丝绳夹头和紧线器作连结装置,以便装拆和循环使用。

铁线的直径应在3.5毫米以上(包括同等拉力的扁铁线)。直径小于3.5毫米的铁线,应以数股拧成一根使用(表5—2除外),但直径小于2.6毫米的铁线禁止使用。

固定捆绑铁索的长度为2600毫米,其材质、规格见表3—3(图略)。

一般绳子的抗拉力应在800公斤以上。加固轻浮货物的绳子抗拉力不得小于300公斤。使用绳网加固货物时,绳网的网眼为正方形,边长最大规格为350毫米。

为防止运行中磨损铁线、钢丝绳等,必要时应采取防磨措施。

第19条外形特别复杂的货物,使用钢丝绳、铁线等加固困难时,可使用型钢(槽钢、角钢、工字钢等)作斜撑或支架并采用焊接方法加固。卸车时应由卸车单位恢复车辆原状。

应禁止在车辆上挖孔,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装车单位选用的型钢的质量和规格及焊缝的强度应满足所受力的要求。

第20条运输跨装货物(汽车、拖拉机除外)时,为减少车钩伸缩,避免货物窜动应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见附件四)。车钩缓冲停止器,可由铁路(车辆段)制做并安装,所需费用由发货人负担。

为便于转向应使用货物转向架,重量超过30吨的货物使用转向架的规格应经铁路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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