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有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进一步加强公司抗御灾害及危机管理的能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公司品牌美誉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可能与公司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影响或者危及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运行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上访事件以及公司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措施到位。各支公司要遵循这一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和处理。
第四条办公室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各支公司建立相应制度,并协调、检查、督促市分公司相关部门及各支公司做好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是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支公司要根据情况,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第六条市分公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市分公司办公室是负责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专门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进行全过程地了解和监控,主动实施报告制度。
第七条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重大突发事件,各支公司要及时向市分公司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一)台风、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
(二)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涉及或可能涉及我公司承保责任,可能造成报(估)损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死伤人数10人(含)以上的;
(三)突发性严重传染性疾病或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涉及或可能涉及我公司承保责任的;
(四)特大火灾爆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事故或意外交通事故等,涉及或可能涉及我公司承保责任,报(估)损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发生死伤人数10人(含)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我公司承保的飞机失事、轮船航行事故等特殊风险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六)20名(含)以上被保险人或员工、相关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集体上访、静坐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
不足20人但影响较大的;
(七)50名(含)以上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我公司的;
(八)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
(九)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的;
(十)按干部管理权限属省分公司负责管理的人员突然失踪、病故、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十一)其他与公司相关、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高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八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性质和影响范围;
(二)当前事态的最新发展状况;
(三)对公司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
(四)拟采取或已经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理赔系统的灾情上报要严格按照理赔管理有关要求,同时报告理赔中心。
第十条各支公司要秉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
第十一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支公司要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市分公司办公室,24小时以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作出书面报告,并随时补充报告事态发展的最新情况。同时,根据需要撰写新闻宣传稿,由市分公司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经总、省两级公司核稿后,及时向外部媒体发布,以掌握舆论主导权。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向外部媒体及外界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支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灾害和有重大影响事故”理赔处理应急预案》(人保财险发[2004]262号)、《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人保财险发[2003]94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行规定》(人保财险董发[2003]9号)等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查勘理赔、解释劝导、信息报送等相关应急工作,尽可能地减少灾害或事故损失,降低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支公司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信息报送,保证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
第十五条市分公司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人员职
责,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记录,并及时报告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第十六条各支公司要加强与政府、同业、媒体、客户、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协调,切实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注重危机公关,防范和化解舆情风险,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七条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各支公司要进行总结评估,针对事件的起因,评价各个环节的反应处理力度和速度,总结成功经验,查找不足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日后查询。
第十八条各支公司要加强危机公关管理,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