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草案)
2013年5月17日《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外立面、公共部位装修以及电梯等设备应与本项目商品住房的标准一致。
第十五条 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应向市房管局交付具备交房和使用条件的配建廉租住房,并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用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房屋、项目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或担保贷款,不得设定任何他项权利。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由市国土局提供土地,市房管局统一建设。
第四条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征地补偿费用、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用、配套费用、装修费用和其它费用等组成,缴纳标准由房管部门 牵头,组织发改、土地、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城改等部门研究,根据现行综合造价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 定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本细则施行后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定标准暂按3700元/平方米执行。
/zwgk/PolicyDetails.aspx?Id=1491&firsttypeid=2&secondtyp... 2013-5-2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市政办发〔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2.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城市房屋产籍产权;负责房屋产权的初始、变更、注销、抵押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核发预售许可证及登记备案证。
(四)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指导、检查全市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屋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审核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
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成本测算
19 91 50 19 22
39125
2823
3778
408329 297965 97341 3212 9812
0 0 0 0 0 0
0 0 408329
534175
### 住宅 TownHouse(2.5层) 花园洋房(6.5层) 小高层(11层) 小户型(30层) 高层(30层)
### 商业 住宅配套商业 写字楼
377,266 147.13 377,266 377,266 377,266 377,266
377,266 68,240 1,600 1,600 1,600 85,300
3.0 元/平米 10.00%
55 元/平米 2 元/平米 5 元/平米 10.0 元/平米 含在方案设计中 30 元/平米 30 元/平米 80 元/平米 50 元/平米 300 元/平米 3 元/平米
建筑面积(平米) 总建筑面积(平米)
200515 平米 -
377,266
标底价
112930
标底价
226
总建筑面积
377266 平米
4 元/平米
19 元/平米 0.0 元/平米 1.6 元/平米 1.6 元/平米 0.0 元/平米 10.0 元/平米 0.0 元/平米 6.0 元/平米
0.02% 0.05% 0.0 元/平米
占地面积 标的额
127.95亩
1680.34 万/亩
215000 万元 85300 平米 85300 平米 215000 万元
3% 0.0 元/平米 0.00 元/平米 0.0 元/平米
总建筑面积(平米) 占地面积(平米) 建筑面积(平米) 占地面积(平米) 地上面积(平米) 总建筑面积(平米) 地上面积(平米)
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实施日期】2021.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4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三章招标发包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理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安全使用义务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合理使用、规范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0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7日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引导城市建设向立体空间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主要包括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以及管线敷设、道路交通、桩基等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所涉及的地下空间,遵照《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执行。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使用空间和设施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以人为本、协调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充分考虑安全、防灾、应急避难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市政共同沟、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证书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证书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31•【字号】市政办发[2005]227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证书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227号2005年10月31日) 《西安市土地证书查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切实搞好我市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目的,是依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显化土地资产,明晰土地权利人的产权关系,强化对土地证书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严格土地执法,发现和查处土地闲置等土地违法案件,纠正非法用地行为,整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凭证管地、持证用地”。
通过土地证书查验,全面查清国有土地权属状况和利用潜力,掌握土地市场状况,落实土地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土地资产的流失,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率和土地管理工作质量,实现土地登记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
开展全社会土地登记执法教育,增强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登记意识和依法用地、“持证用地”观念。
二、范围、内容及时间要求土地证书查验的范围是本市行政辖区(含城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国有土地。
土地证书查验的内容:(一)查验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了土地登记;(二)查验土地登记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或改变用途等是否依法办理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三)查处土地证书查验范围内的违法批地、闲置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四)查处无证用地;(五)其他事项。
土地证书查验的时间要求:土地证书查验自市政府通告下发之日起开始,在2005年11月15日前完成土地证书查验的宣传部署和组织落实,并全面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
西安市单位自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单位自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西安市单位自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掌握房屋的数量、质量、占用和使用情况,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单位自有房屋的使用效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城镇管理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郊区和独立工矿区内一切单位自有的房屋。
单位自有房屋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自有,数个单位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在本市的单位自有房屋由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行使监督和行政管理。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单位自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也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单位自有房屋因国家建设征用拆迁时,必须服从西安市基建征地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不得附加条例。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六条单位自有房屋须到房地局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凭证。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授权范围内管理的国有房产,核发《国有房屋使用证》,企业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各单位建造的“商品房”,按自有房进行登记后(应注“商品房”字样),方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几个单位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单位应当领取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变更时,须在契约成立后一个月内到房地局办理移转变更登记手续,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件:(一)调拨、接管的房屋须提交调拨文件、移交清册和有关证件;(二)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报批文件、定点图、竣工图、国有土地使(租)用证和契证;(三)按规定购买的房屋,须提交买卖合同、有关上级的批准文件、契证和有关证明;(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有关上级的批准文件、交换协议书和契证;(五)赠与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其它证件;(六)分割、合并的房屋,须提交上级批准文件、有关证件和契证;(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获准拆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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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第一批)
有限公司
27.8
房产测量规范
前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l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5 房产调查5.1一般规定5.1.1 房产调查的内容房产调查,分房屋用地调查和,包括对每个权属单元的位置、权界、权属、数量和利用状况待基本情况,以及地理名称和行政境界的调查。
5.1.2房产调查表房产调查应利用已有的地形图、地籍图、航摄像片,以及有关产籍等资料,按附录A中的A1、A2规定的"房屋调查表"和"房屋用地调查表"以丘和幢为单位逐项实地进行调查。
5.2 房产单元的分类5.2.1 房屋用地的调查与测绘单元房屋用地调查与测绘以丘为单元分户进行。
5.2.2 房屋的调查与测绘单元房屋调查与测绘以幢为单元分户进行。
5.3 丘与丘号5.3.1 丘的定义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
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于几个产权单元时称组合丘。
5.3.2 丘的划分有固定界标的按固定界标划分、没有固定界标的按自然界线划分。
5.3.3 丘的编号5.3.3.1 丘的编号按市、市辖区(县)、房产区、房产分区、丘五级编号。
5.3.3.2房产区是以市行政建制区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的行政辖区,或房地产管理划分的区域为基础划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将房产区再划分为若干个房产分区。
西安市国土空间测量技术规程
西安市国土空间测量技术规程西安市国土空间测量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西安市国土空间测量工作,提高测绘和测量技术水平,保障国土空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测量工作。
第三条国土空间测量是指对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水域、森林、城镇、道路、水利设施等国土空间进行测量、制图、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国土空间测量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国土空间测量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专业的原则,坚持科学技术的引领,实行技术创新和工作方法的改进。
第六条国土空间测量工作应当加强标准化的管理,推进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的测绘和测量技术应用。
第七条国土空间测量工作应当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禁止泄露测量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二章测量基准与控制点第八条国土空间测量应建立可靠的测量基准和控制点,确保测量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测量基准是指用于确定地面位置的基准点和基准面。
基准点应具备稳定性、可验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
第十条控制点是指提供给测量工作的具有已知位置和坐标信息的点。
控制点应按照国家测绘标准建立,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第十一条国土空间测量应当按照国家测绘标准和规范建立和管理测量基准和控制点。
第十二条国土空间测量基准应当根据不同地理位置和测量要求,采用相应的基准点和基准面。
第十三条国土空间测量基准和控制点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应当定期组织,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国土空间测量基准和控制点的测量和监测应当具备高精度、高稳定性和高可靠性的技术设备和方法。
第十五条国土空间测量基准和控制点的数据应当及时归档、备份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可查询和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国土空间测量基准和控制点的异常变化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进行相关调查和评估。
第三章测图与制图第十七条国土空间测图是指依据测量数据,绘制反映国土空间分布、地理位置和属性特征的图件。
2、西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草案)精要.
西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1 总则1.0.1为规范房产面积测绘工作,统一本市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对有关国家标准的理解和具体操作,根据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 )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 201.0.202 〕 74 号),按照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建设部83号令发布,2001年5月1日实施)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仅对国标《房产测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没有涉及、或没有明确的具体问题进行补充或明确,《规范》中已经规定或明确的问题一般不再重复。
1.0.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拆迁等相关的房屋面积测算以及商品房销售面积的预测算。
2 术语2.0.1 房屋:具有顶盖、有承重支柱或墙或围护物等,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永久牢固的、可作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0.2 幢:是指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建筑物整体。
2.0.3 顶盖:顶盖是主要在竖直方向上为建筑物提供遮盖、支撑、防护作用的上盖。
对多层建筑物的某一层,其相应上层的底板也用作该层的顶盖。
2.0.4 围护物:围护物是指对建筑物、建筑空间起到围护、分割作用的建筑部件,如墙、栏杆等。
2.0.5 层高:层高是指房屋上下两层楼面到楼面、楼面到屋面或地面到楼面的垂直距离;或者说,某层房屋的层高,是指该层底板上面到其顶盖或其上一层底板上面的垂直距离。
(净空间高度加屋顶厚度)2.0.6 坡屋面楼层的层高:指由坡屋面楼层地板上面到坡屋面顶盖下面垂直高度与坡屋面面板厚度之和。
2.0.7 自然层:由房屋楼板结构层在竖直方向上将建筑物自然分割而形成的、层高在2.2米以上的主要层次。
整层可计算建筑面积的技术设备层、消防避难层,应计自然层;整层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米以上的,也计算自然层数。
2、西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西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1 总则1.0.1为规范房产面积测绘工作,统一本市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对有关国家标准的理解和具体操作,根据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GB/ )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 20 1.0.202 〕 74 号),按照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建设部83号令发布,2001年5月1日实施)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仅对国标《房产测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没有涉及、或没有明确的具体问题进行补充或明确,《规范》中已经规定或明确的问题一般不再重复。
1.0.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拆迁等相关的房屋面积测算以及商品房销售面积的预测算。
2 术语2.0.1 房屋:具有顶盖、有承重支柱或墙或围护物等,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永久牢固的、可作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0.2 幢:是指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建筑物整体。
2.0.3 顶盖:顶盖是主要在竖直方向上为建筑物提供遮盖、支撑、防护作用的上盖。
对多层建筑物的某一层,其相应上层的底板也用作该层的顶盖。
2.0.4 围护物:围护物是指对建筑物、建筑空间起到围护、分割作用的建筑部件,如墙、栏杆等。
2.0.5 层高:层高是指房屋上下两层楼面到楼面、楼面到屋面或地面到楼面的垂直距离;或者说,某层房屋的层高,是指该层底板上面到其顶盖或其上一层底板上面的垂直距离。
(净空间高度加屋顶厚度)2.0.6 坡屋面楼层的层高:指由坡屋面楼层地板上面到坡屋面顶盖下面垂直高度与坡屋面面板厚度之和。
2.0.7 自然层:由房屋楼板结构层在竖直方向上将建筑物自然分割而形成的、层高在2.2米以上的主要层次。
整层可计算建筑面积的技术设备层、消防避难层,应计自然层;整层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米以上的,也计算自然层数。
西安市房产证遗留问题实施细则
西安市房产证遗留问题实施细则为落实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对我市巡视反馈意见及省委整改方案相关任务的要求,推进解决“房屋办证难”问题,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处理范围(一)2020年12月31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建成并出售,土地及房屋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类项目。
(二)存在权属争议、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小产权房、以及列为征收或拆除对象的房屋,不属于本次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三)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出售未登记的商业、办公、工业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西咸新区、周至县、蓝田县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
充分考虑房屋建设时的政策法规,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简化办理程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二)证缴分离,民生优先。
坚持面对现实、执政为民、综合施策理念,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在确保法律底线和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将群众办证问题与追缴开发建设单位相关税费相分离,解决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同时,按照“应收尽收、应追尽追、应缴尽缴”的原则,依法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规范处置,违法必究。
对历史遗留项目中开发建设单位涉及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等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查处,从严追究相关开发建设单位责任,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防止非法项目借机合法化。
三、处理措施(一)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对于缺少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项目,在确保权属合法清晰、无争议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地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调查受理,拟定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的相关意见,经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签订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等。
同时对涉及违法用地等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其中:1.由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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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1 总则1.0.1为规范房产面积测绘工作,统一本市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对有关国家标准得理解与具体操作,根据国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与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得通知》(建住房〔 201.0.202 〕74 号),按照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建设部83号令发布,2001年5月1日实施)得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仅对国标《房产测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没有涉及、或没有明确得具体问题进行补充或明确,《规范》中已经规定或明确得问题一般不再重复。
1.0.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拆迁等相关得房屋面积测算以及商品房销售面积得预测算。
2术语2.0.1 房屋:具有顶盖、有承重支柱或墙或围护物等,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得,永久牢固得、可作为人们得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得建筑物。
2.0.2 幢:就是指独立得、包括不同结构与不同层次得建筑物整体。
2.0.3 顶盖:顶盖就是主要在竖直方向上为建筑物提供遮盖、支撑、防护作用得上盖。
对多层建筑物得某一层,其相应上层得底板也用作该层得顶盖。
2.0.4 围护物:围护物就是指对建筑物、建筑空间起到围护、分割作用得建筑部件,如墙、栏杆等。
2.0.5 层高:层高就是指房屋上下两层楼面到楼面、楼面到屋面或地面到楼面得垂直距离;或者说,某层房屋得层高,就是指该层底板上面到其顶盖或其上一层底板上面得垂直距离。
(净空间高度加屋顶厚度)2.0.6 坡屋面楼层得层高:指由坡屋面楼层地板上面到坡屋面顶盖下面垂直高度与坡屋面面板厚度之与。
2.0.7 自然层:由房屋楼板结构层在竖直方向上将建筑物自然分割而形成得、层高在2.2米以上得主要层次。
整层可计算建筑面积得技术设备层、消防避难层,应计自然层;整层采光窗在地坪以上得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米以上得,也计算自然层数。
2.0.8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坪得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得建筑物。
2.0.9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坪得高度超过其净高得1/3且不超过1/2,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得建筑物。
2.0.10 地上层数:即房屋得自然层数(2、0、7 自然层),指室内地坪± 0、00以上得按楼板结构分层得层高在 2.20 米以上得楼层数。
地上层数用自然数表示。
2.0.11 地下层数:室内层高在 2.20米以上得地下室(包括采光窗低于室外地坪得半地下室)得层数。
地下室所在层数用F起首加层数表示,如F2表示地下第2层。
2.0.12 建筑物总层数:指建筑物得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与。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得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或屋面上各类房间及类似房间得部位,不计入建筑物得总层数。
2.0.13假层:指设计上位于建筑物自然层之上,外墙高度低于正式楼层高度且层高不全部大于2.20米得非正式楼层。
假层不计自然层。
2.0.14夹层:亦称附层,就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得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得一部分。
夹层不计自然层。
2.0.15插层: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得局部楼层。
插层不计自然层。
2.0.16技术设备层:简称技术层(或设备层),就是指专门用于安装布置水、电、风、暖、卫系统等各种设施得楼层。
2.0.17 避难层:即消防避难层,就是指高层建筑中,为满足消防安全需要而设置得有一定安全防护功能得避难楼层。
2.0.18 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就是指建筑物因上部与下部得建筑结构布局不同而在其间设置得改变上部荷载分布得缓冲层,其实质相当于设置于不同结构布局楼层间得箱式基础。
结构转换层不能正常使用得不计建筑面积、不计自然层。
2.0.19 架空层:建筑物中有结构支撑、无围护墙体或围护物得开敞空间层。
2.0.20 挑楼:楼房房屋主体向外悬挑得楼层或房屋。
2.0.21 骑楼:指临街得、底层有部分就是人行道得房屋,或底层临街部分用做街巷、道路通行得房屋。
2.0.22 过街楼:就是指跨越街道,有道路穿过建筑物主体空间得楼房。
2.0.23 阁楼:就是指位于斜面结构房屋顶层,层高不就是全部在 2.20 米以上得非正式层部分得房屋。
2.0.24廊:廊就是建筑物同一楼层内在水平方向上得交通通道,一般应该具备顶盖与维护结构。
柱廊、檐廊、门廊、挑廊、架空通廊等,都就是廊得不同形式。
2.0.25 柱廊:指长度在一个开间以上、按开间有柱、以柱为承重结构或一侧兼有墙体维护得廊。
2.0.26 檐廊:指房屋底层两端为墙体(或柱)、顶盖由屋檐延伸构成得无柱走廊,其顶盖也可以就是由挑廊、挑楼、阳台、露台得底板构成。
2.0.27 门廊:指房屋门前突出得、有顶盖并有柱支撑得进出通行空间。
2.0.28 挑廊:在二层以上挑出建筑物主体外,有围护结构,无柱有上盖得外走廊。
2.0.29 架空通廊:以两端房屋作支撑或有柱支撑,有围护结构得空中通道。
2.0.30门斗:指房屋门前突出得有顶盖、并由墙体支撑围护得供进出房屋时通行缓冲得空间;门斗从建筑上可分为封闭式门斗与敞开式门斗。
2.0.31 楼梯:建筑物不同楼层间在垂直方向上得交通通道。
踏步楼梯、电梯、观光电梯、不同楼层间得残疾人坡道、自动扶梯、楼层间上下通行得自动传送带等,都就是楼梯得不同形式。
2.0.32 梯间:内部有电梯或楼梯,供载人、载物或人员上下得空间或房间,也称为楼梯间、电梯间。
2.0.33 屋面梯间:突出房屋屋面,有顶盖,有围护结构,供人上房屋屋面进行维修,或作为消防安全出口得梯间。
2.0.34 阳台:具有底板、顶盖与围护结构,与户室开门连通,供人休憩、活动、晾晒衣物得建筑物附属空间。
根据阳台封闭情况可分为未封闭阳台与全封闭阳台;根据阳台与建筑物开间得对应关系,对应一个建筑物开间得为单阳台,对应多个建筑物开间得为通阳台。
2.0.35 露台:指供人室外活动得上人屋面及露天平台。
2.0.36 窗:窗就是用于采光、通风、隔离或沟通室内外环境得非结构性围护。
2.0.37 飘窗:也称凸窗,就是指窗台及窗框等围护部分挑出至房屋墙面以外得窗,它有利于改善采光效果,加强人与室外自然环境得交流沟通。
2.0.38 落地窗:就是指用于大面积采光得一种窗框下沿基本与地面齐平得窗。
落地窗在地面一般有较低得、高度与地面接近得窗台。
2.0.39幕墙:安装在建筑物结构外侧,以玻璃、金属等材料作为外部装饰得墙体,或者以玻璃、金属等材料作为建筑主体维护物得墙体。
2.0.39 跃层房屋:指套内空间跨跃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层,有室内或套内楼梯通行得房屋。
2.0.40 错层房屋:指套内部分地面与其余部分存在高差,但其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在一层得房屋。
2.0.41 复式住宅:指与跃层住宅类似、但就是在不够两个自然层(或一个高度较大得自然层)得空间内上下分层布局各种不同起居功能得住宅。
2.0.42空调机位:就是指建筑物为了外观效果而统一预设得放置空调室外机得位置。
空调机位一般应有明确得范围界线。
2.0.43 空中花园:就是指为了满足规划要求得绿化率,或提升项目品级,而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以内设计得绿化空间。
空中花园有入户空中花园与公共空中花园两种情况。
2.0.44功能区:享有相同或相似共有共用部位得产权单元与其共有共用部位得整体称为功能区。
功能区可以包含子功能区。
2.0.45子功能区:某一功能区内在不同层级上享有相同或相似共有共用部位得产权单元及其共有共用部位得整体形成得功能区,相对于包含它得上一级功能区,称为子功能区。
2.0.46基本功能区:不包含子功能区得功能区称为基本功能区。
2.0.47套(户):狭义就是指具有配套厨卫设施得成套住宅;广义可指任何满足产权登记条件得独立产权单元,也可称为户。
(本细则中套与户可以互用)2.0.48 房屋得使用面积:指房屋得套内使用面积,即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得净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得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包括墙体、柱等结构构造与保温层得面积。
2.0.49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就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得围护墙体、承重墙体或承重支撑体所占得面积。
其中各套之间得分隔墙与套与公共建筑空间得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得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0.50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就是指全封闭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得水平投影面积,或半封闭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水平投影面积得一半。
2.0.51 成套房屋得套内建筑面积:就是指由房屋得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构成得建筑面积之与。
2.0.5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简称共有面积,就是指一幢建筑物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得建筑面积,也称共有共用面积。
2.0.53 成套房屋得建筑面积:就是指房屋得套内建筑面积与其分摊得共有建筑面积之与。
2.0.54房屋产权面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得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一般规定3、1基本原则3.1.1实测原则房产测绘作为技术性工作,应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房屋得现实状况得原则。
3.1.2合法原则房产测绘作为服务于产权登记与产权产籍管理得社会性工作,应坚持依据有关规划、设计、合同、协议、法院判决等合法文件资料,来确认相应房产要素与房产权利状况,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得原则。
3.1.3为产权登记进行得房产测绘工作,应同时兼顾实测原则与合法原则;若测绘工作中二者不一致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新竣工建筑物得实测项目,若竣工状态与设计图纸不一致得,应对不一致得部分出具原设计单位得变更图纸或变更资料,使设计与现状一致,或改造现状使之与设计一致,否则视建筑物尚未竣工,暂不进行测量;2对于预测项目与新竣工建筑物得实测项目,若有涉及规划控制指标(如建筑物得层数、外形尺寸、临街外立面等)得变更,其变更得设计资料应重新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作为有效资料使用。
3、2施测条件3.2.1实测项目应在建筑物完全竣工后方可进行实测。
分丘测量得竣工条件为:(1)建筑物封顶;(2)外立面装修完成,脚手架拆除;(3)建筑物主体及其附属物得竣工状态与设计图纸一致,施工变化而没有相应变更设计得,视为没有竣工;分层分户测量除应满足分丘测量竣工条件外,还应满足:(1)分摊得共有共用设备用房中,设备安装到位;(2)功能区与功能区内各产权单元得产权界线明确、标志牢固、显著。
3.2.2预测项目一般应城建规划手续完备,且建筑物施工出正负零后,方可进行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