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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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的执行情况(3篇)

法律案件的执行情况(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6月,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受理后,于同年8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李某房屋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未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1.执行立案李某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受理了执行申请,并立案执行。

2.执行调查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陈某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财产,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

同时,调查发现陈某在外地经营一家企业,有一定的经济来源。

3.执行通知法院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

但陈某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仍拒绝履行判决。

4.财产查封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陈某名下的房产、车辆进行了查封。

5.执行拍卖由于陈某未履行判决,法院决定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

经评估,房产、车辆等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6.执行分配拍卖完成后,法院将所得款项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比例进行了分配。

李某最终获得了100万元款项。

三、执行结果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陈某最终履行了判决,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具体执行结果如下:1.陈某支付李某房屋款人民币100万元。

2.陈某支付李某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3.陈某支付李某诉讼费用人民币2万元。

四、案件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执行过程中的一些经验总结:1.执行程序合法、规范。

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行,确保了执行活动的合法性。

2.执行力度强硬。

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拍卖等措施,确保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3.执行手段多样。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多种执行手段,提高了执行效率。

4.加强执行宣传。

法院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执行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执行工作的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5篇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5篇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5篇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1____________公司(下称甲方)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____________公司诉____________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______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送达。

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_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

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

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变更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法经字第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款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_____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

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

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______建筑工程公司(公章) 乙方:______百货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章)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2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执行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为纠纷一案,经法院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法院号民事判决判决:。

现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XXX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2•【分类】其他正文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1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刑一庭庭长肖武昌发布全省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书面点评,四川省人大代表李毅,四川省政协委员罗俊进行现场点评。

案例1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8月,人民法院就周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并给付资金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李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李某既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2020年12月,法院扣划李某存款2500元,同月向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法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及拟拘留人员主动归案的通告》,限李某十五日内归案,李某主动到案后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仍未履行。

经协助查询,执行期间李某有数百万大额资金收支,通过转赠方式支出数十万元,且在限制高消费期间有多次娱乐性高消费行为。

2022年2月,周某某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仍然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且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仍进行娱乐性消费,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执⾏和解若⼲问题的规定(2020年12⽉23⽇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执⾏和解若⼲问题的规定 (2017年11⽉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进⼀步规范执⾏和解,维护当事⼈、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当事⼈可以⾃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标的、期限、地点和⽅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般采⽤书⾯形式。

第⼆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执⾏: (⼀)各⽅当事⼈共同向⼈民法院提交书⾯和解协议的; (⼆)⼀⽅当事⼈向⼈民法院提交书⾯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达成⼝头和解协议,执⾏⼈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笔录,由各⽅当事⼈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中⽌执⾏后,申请执⾏⼈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委托代理⼈代为执⾏和解,应当有委托⼈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当事⼈协商⼀致,可以变更执⾏和解协议,并向⼈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笔录,并由各⽅当事⼈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当事⼈达成以物抵债执⾏和解协议的,⼈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执⾏和解协议履⾏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条规定情形的,债务⼈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钱的,债务⼈也可以向执⾏法院申请提存。

第⼋条执⾏和解协议履⾏完毕的,⼈民法院作执⾏结案处理。

第九条被执⾏⼈⼀⽅不履⾏执⾏和解协议的,申请执⾏⼈可以申请恢复执⾏原⽣效法律⽂书,也可以就履⾏执⾏和解协议向执⾏法院提起诉讼。

第⼗条申请恢复执⾏原⽣效法律⽂书,适⽤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九条申请执⾏期间的规定。

当事⼈不履⾏执⾏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期间⾃执⾏和解协议约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

涉法涉诉信访案例

涉法涉诉信访案例

涉法涉诉信访案例第二批涉执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拍房买受人韦某申请强制腾退访案案例2: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刘某某等申请强制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款访案案例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关于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系列访案案例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关于王某某申请个人债务重整访案案例5: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关于汪某申请强制执行民间借贷访案案例6: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关于焦某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访案案例7: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借款访案案例: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善意解封助推涉众欠薪案件执结案案例9: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某农社申请强制执行抵押土地访案案例10: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关于阳某、韦某璋申请强制执行投资款及资金访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例1法拍房买受人韦某申请强制腾退访案——法拍房成交后出现承租人异议,买受人访要求法院强制腾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保证程序正义基础上,引入心理疏导等多手段联动机制,促使法拍房实际占用人主动腾退。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庞某仲裁执行案,2020年12月,案涉不动产经拍卖成交。

此后,被执行人亲属李某1与法院联系,称其之前出过买房款,故对该房产享有使用权,法院不能要求其腾退,态度强硬。

而后,同系被执行人亲属的张某1、李某2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主张其是案涉房产承租人。

异议审查期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案涉不动产的强制腾退工作。

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议。

复议案件审查期间,买受人韦某访称其认为本案存在消极执行问题,要求法院考虑其实际困难,尽快腾房。

法院考虑到买受人孕晚期的特殊身体、心理状况,与其多次进行恳切沟通,充分释明本案因程序原因暂时中止执行的客观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其进行情绪疏导和宽慰,尽可能减少对其身体的不利影响。

2021年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1、李某2的复议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苏高法〔2020〕131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0〕13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全流程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省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研究通过了《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贯彻落实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2020年6月29日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全流程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切实解决执行难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中法委发〔2019〕1号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

重庆法院第七批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第七批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第七批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30•【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第七批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重庆金土坨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沪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罗耀权与巫山县交通开发有限公司等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3.重庆尚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4.重庆綦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浩可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5.重庆仕佳达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6.黄山市恒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7.重庆市仁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对重庆易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8.东莞市望牛墩东力电子厂申请对重庆华玮旭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9.李瑾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吴健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10.陈招、陈余东侵犯著作权案1.重庆金土坨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沪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19)渝05民初5237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2年,图片商标“土沱麻饼”被评为“重庆首届糖果糕点大赛重庆名饼、名点”,2015年被中国饭店协会授予“中国名点”。

第546194号图片注册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由中文“土沱”、文字下的波浪线及外圈的圆形组成,该商标所有权人现为李程。

2014年,李程被命名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土沱麻饼传统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

2018年7月5日,原告重庆金土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程与金土坨公司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将第546194号注册商标许可给金土坨公司在糖果、饼干、糕点等商品上使用,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

2019年,图片商标“土沱麻饼”被认定为“重庆老字号”。

澄清协议书

澄清协议书

澄清协议书澄清协议书本协议书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订立,双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达成以下协议:一、背景澄清1.乙方在2020年9月1日向甲方提交了关于某项目的报告,该报告中列举了甲方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并建议对项目进行调整和改进。

2.甲方认为乙方的报告存在误解和不准确的情况,并希望通过本协议对相关事宜进行澄清和解决。

二、问题澄清1.双方就乙方在报告中所指出的问题进行逐一澄清和解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2.对于在澄清过程中尚存争议的问题,双方同意以理性和客观态度进行讨论,并根据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最终确定问题的真实性和解决方案。

三、沟通和合作1.双方承诺在沟通和合作过程中保持开放和友好的态度,尊重彼此的意见和观点,并遵循相互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

2.在沟通和合作中,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回复对方的信息和提出的问题,并尽力保持信息的及时和准确传递。

3.双方将积极探讨合作的机会和方式,共同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解决争议1.对于无法通过沟通和合作解决的争议,双方同意以和解方式解决。

2.双方同意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积极采取调解、协商和其他方式解决问题,尽力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3.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同意保持对外的沉默,不对外界表达与协议相关的争议和分歧,以维护双方的声誉和形象。

五、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对双方之间的商业信息、技术秘密和其他保密内容予以保密,并在解除协议后仍负有保密义务。

六、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为期三个月。

2.本协议在双方对问题澄清和合作方式达成一致时,视为解除。

3.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日期:。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9.08•【分类】其他正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目录1.钟某与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抗诉案2.刘某某与某采石场矿业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案3.季某某伪造、变造证据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4.潘某某等虚假诉讼深层次违法监督系列案5.胡某与曾某、章某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6.左某某与某村镇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7.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类案监督案8.罗某某与某粮食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9.邹某等77人与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10.社会福利院申请变更监护权纠纷支持起诉案依法保护网络游戏币、网络账号、游戏道具等网络虚拟财产钟某与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抗诉案2017年2月22日,某科技公司对钟某的账号******************和******************作出“限制部分游戏行为”和“回收游戏币”的处罚。

钟某通过缴纳“保释金”—元宝的方式解除了账号******************处罚措施,但发现该账号内游戏币全部被扣除。

2017年3月10日,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对钟某名下账号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实施侵权,恢复钟某被处罚前账号数据,并就冻结造成的损失附带赔偿18元;某科技公司游戏中的乾坤袋功能和保匣钥匙开箱子随机分配道具明显违法,钟某所购道具大部分属于通过乾坤袋随机抽取的方式消耗,某科技公司退还不当所得。

一审判决:驳回钟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解封钟某注册的******************账号,并恢复被封禁前该账号数据。

钟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7月16日,法院裁定驳回钟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2019年7月,钟某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二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四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

(2020)苏12民终2665号

(2020)苏12民终2665号

(2020)苏12民终2665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4【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26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金严丁万志朱希懋【审理法官】冯金严丁万志朱希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宏明(徐猛);陈伯圣【当事人】徐宏明(徐猛)陈伯圣【当事人-个人】陈伯圣【当事人-公司】徐宏明(徐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宏明(徐猛)【被告】陈伯圣【本院观点】本案徐宏明仅依据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未能提供该笔借款交付的相关证据,而徐宏明所述在前期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主动再次提供借款亦不符常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借款已实际发生;且借条中陈伯圣承诺以其小麦和房屋进行抵押,与(2016)苏1283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徐宏明强迫陈伯圣出具借条情节相符,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撤诉发回重审执行和解【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徐宏明仅依据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未能提供该笔借款交付的相关证据,而徐宏明所述在前期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主动再次提供借款亦不符常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借款已实际发生;且借条中陈伯圣承诺以其小麦和房屋进行抵押,与(2016)苏1283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徐宏明强迫陈伯圣出具借条情节相符,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徐宏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3:43:0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5日,陈伯圣向徐宏明之妻向荣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向荣梅人民币现金计贰万元整(20000.00)”,并在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同时约定逾期一天按2000元计算,叶九龙在该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确认。

执行和解变更调解书内容

执行和解变更调解书内容

执行和解变更调解书内容一、引言执行和解变更调解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执行标的有变动或一方申请变更执行方式时,双方通过调解达成新的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文件。

本文将围绕执行和解变更调解书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变更执行标的根据执行程序的进行,当执行标的出现变动时,双方需重新协商并制定新的协议。

以下是变更执行标的的常见情况及相关内容:1.变更执行金额当原执行标的金额有变动时,双方需重新协商并制定新的执行金额。

在执行和解变更调解书中,需明确新的执行金额,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执行期限当原执行期限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时,双方需重新协商并制定新的执行期限。

在执行和解变更调解书中,需明确新的执行期限,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3.变更执行方式当原执行方式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需重新协商并制定新的执行方式。

在执行和解变更调解书中,需明确新的执行方式,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三、变更执行进程和费用在变更执行标的的过程中,执行进程和费用可能会有所变动。

以下是变更执行进程和费用的常见情况及相关内容:1.变更执行进程当执行进程有所变动时,双方需重新协商并制定新的执行进程。

在执行和解变更调解书中,需明确新的执行进程,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执行费用当执行费用发生变动时,双方需重新协商并制定新的执行费用。

在执行和解变更调解书中,需明确新的执行费用,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四、强制执行措施的变更当原强制执行措施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需重新协商并制定新的强制执行措施。

以下是强制执行措施变更的常见情况及相关内容:1.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当原财产保全措施无法继续有效时,双方需重新协商并制定新的财产保全措施。

在执行和解变更调解书中,需明确新的财产保全措施,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拍卖处置措施当原拍卖处置措施无法继续有效时,双方需重新协商并制定新的拍卖处置措施。

在执行和解变更调解书中,需明确新的拍卖处置措施,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市人民法院(20 )粤19 执号执行案件,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以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第一期元于20 年月日支付,第二期元于20 年月日前支付,第三期元于20 年月日前支付。

甲方指定的收款帐号为:(开户名:;开户行:;帐号:)。

二、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元后,在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撤回对乙方的执行申请,并保证以后不再追究乙方的责任。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于市人民法院,自乙方按约定付清元之日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案件执行和解协议

案件执行和解协议

案件执行和解协议一、案件执行和解协议的定义和目的二、案件执行和解协议的要素1.协议的当事人:协议的当事人应明确,包括原告和被告。

2.协议的内容: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对纠纷的解决方式、履行义务的具体条款和期限、违约责任等。

3.协议的签署:协议的签署应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并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以表明双方的同意和确认。

4.协议的生效时间:协议的生效时间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约定,也可规定在达成协议后生效。

三、案件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和程序1.协商:当事人在达成协议之前应先进行协商,明确各自的诉求和利益,并为达成协议做好准备。

2.协议的达成: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应将协议的内容写成书面形式,并注明协议的签署日期和协议生效的时间。

3.协议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以表示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同意和确认。

4.协议执行方案的实施:协议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并制定相应的执行方案,确保协议的履行和效力。

5.协议的监督和执行: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加强协议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协议能够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

四、案件执行和解协议的优势和适用情况1.节省时间和费用:相比诉讼程序,协商解决纠纷可减少诉讼过程中的时间和费用。

2.协商自主性:案件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利益进行协商,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3.具有灵活性:案件执行和解协议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更好地解决纠纷。

4.维护关系: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良好的关系。

1.纠纷事实清楚:当事人对纠纷的事实认定基本一致,不需要经过复杂的事实调查和举证过程。

2.双方诉求接近: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对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结果有一定的共识,能够迅速达成一致意见。

3.解决问题可行性:纠纷解决问题在法律上可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双方愿意达成一致:双方都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愿意为解决纠纷做出一定的让步和妥协。

综上所述,案件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灵活性、节省时间和费用的优势,并且适用于双方诉求接近、解决问题可行性高等情况。

执行和解协议书

执行和解协议书

执行和解协议书
本协议书为乙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丙方(以下简称“乙方”)就执行和解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背景
甲方与乙方存在因特定事项产生的争议,为解决争议,双方同意达成本协议。

二、协议内容
1.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和解金额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和解金额(具体金额见附件一),乙方确认收到并认可该金额为解决争议的最终和解金额。

3. 对方权利放弃
双方在达成本协议后,互相放弃与本争议相关的全部权利、索赔、索赔请求和其他法律救济等。

4. 保密条款
双方同意对本协议及其解决的争议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对外公开或泄露,且对解决争议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文件、资料进行保密。

5. 变更和解
如在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发生不能预见的情况,导致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内容时,可协商变更和解金额或其他协议内容,但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三、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和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的纠纷,如协商不成,可由双方自愿选择仲裁解决。

四、其他条款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经甲方与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和解书

被执行人和解书

被执行人和解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执行人,对于本案的争议,我深感愧疚。

我深知自己的过错和责任,愿意积极主动地解决这一纠纷,以期给双方带来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我衷心向原告表示诚挚的歉意。

我对于对方的损失感到非常抱歉,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给原告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我愿意承担我的责任,并尽力偿还原告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我愿意与原告进行友好协商,通过和解来达成共识。

我希望能够妥善处理这一纠纷,并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

在此,我郑重承诺:
1.我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法履行我应尽的义务,偿还原告所受到的损失。

2.我会及时支付赔偿款项,并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绝不拖欠或延迟支付。

3.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我将全面遵守并执行和解协议的各项约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4.我会积极改正自己的错误,努力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我会加强自我约束,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以避免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

我再次向原告表示由衷的歉意,并希望能够得到原告的谅解和支持。

我相信通过友好协商和解,我们可以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实现公平公正的结果。

谢谢法院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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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




担保人还

强制执行程序中甲方为申请执行人乙方为被执行人丙方作为第三人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还款,三方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
甲方(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乙方与甲方签合同,乙方向甲方借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并未如期甲方返还全部借款,甲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2甲方诉乙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审理,日作号判决
3. 号判决书已生效,因乙方未依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相应义务,甲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号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号判决执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解协议
第一、乙、丙三方约定,由丙方向甲方偿号判决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息包括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还清本息之日止)
具体还款安排为
日前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元
日前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元
日前丙方应还清全部本金、利息
第二条强制执行
丙方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约定进行还款,若丙方在还款计划期限内未按期还款,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第三条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为乙方履行号判决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担保,同时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配合办理相关财产担保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查封、冻结等手续。

若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丙方自愿以担保财产供法院强制执行,以清偿乙方对甲方的全部欠款。

丙方提供的担保财产为:
第四条甲、乙、丙三方确认,若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4.1本协议期限届满,丙方并未完全按照还款计划进行划款;
4.2丙方不配合办理相关财产担保登记手续;
4.3乙、丙方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可能侵害甲方合法权益之情形。

第五条若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并未按照还款计划进行还款,乙、丙两方向甲方偿还号判决项下未清偿的本金、利息外,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以号判决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甲、乙、丙三方声明以下信息为本单位负责人(代理人)/本人所提供,且为本协议项下所涉债务催收、诉讼(仲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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