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征信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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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征信与法

龙西安

作者简介:龙西安,男,湖南省桃源县人,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工作,现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先后出版了《信用社、合作银行实用全书》、《银行信贷管理》、《商业银行领导艺术》等著作,并在《经济学动态》、《金融研究》、《国际金融研究》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内容摘要:

一、关于个人信用的话题

近几年来信用成为了一个最为热门的话题,引起了最为广泛的关注,信用列入了中央政府的重要工作议题,地方政府有所谓的信用工程,老板信用不离口,百姓和学者在呼唤信用。然而人们广泛关注的信用与经济学中理解为借贷的信用并不是一回事。作为人们热门话题的信用简单地说就是人们交往中的互信或者说信任问题,我将之称为广义的信用,而经济学中理解为借贷的信用我称之为狭义的信用。人们普遍理解的信用与作为经济学范畴的信用有巨大差异,怎样定义信用将有不同的研究路径。本书承接经济学对信用的界定,在与借贷比较接近的意义上来定义信用。与此同时,对广义的信用也进行一些探讨和解释,但这个意义上的信用用“诚信”来表述。

个人征信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等同于个人信用制度。的确,怎么强调个人征信在规范个人信用中的作用都不过分,近几年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一份真实、完整地反映个人信用行为的纪录,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是非常强大的。但是个人征信是难以孤立地运作的。当一个社会的信息还难以自由地流动或者说人们还没有普遍接受信息的自由流动时,当许多信息还在为某些政府部门垄断甚至作为行使权力的基础时,个人征信实际上难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个人信用交易中,个人作为信用的需求者、消费者,可能因为他的偿债能力或者机会主义行为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他在向大公司申请借款时,又是个典型的弱者,有可能被迫接受许多苛刻的条件。正因如此,历史上关于个人信用的法例更多地从保护个人借款者的利益出发,比如限制利率,限制追帐行为。如果个人信用制度没有考虑个人信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显然是不完善的。

再者,个人信用交易还涉及到其他许多方面,比如适当的个人信用工具,文化对个人信用消费的认可等等。所以,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包含广泛的规则体系,仅仅强调某一方面是不够的。在本书中我希望对个人信用制度作尽可能多方面的探讨。

二、本书的研究方法和特点

(一)研究的定位,在中间层次上讨论个人信用制度。人们对信用有不同的理解;我分析,大致有外延大小不同的三种解读。狭义的信用仅指借贷行为;中间层次的信用包括了借贷、赊销、租赁、国债等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广义的信用指的是人们在交往中的相互信任问题。

本书侧重讨论的信用是作为中间层次的跨时交易、延时支付的信用,并在这一层次上具体研究个人信用制度。与此同时对最广义(交易中的相互信任问题)

和最狭义(信用借贷交易)的信用也有涉及。

在结构上,本书首先对最广义的信用——诚信问题进行探讨,然后就中间层次(跨时交易、延时支付)的信用作一些一般分析,接下来过渡到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具体研究,在提出个人信用优先假说的基础上,分别对个人信用制度中的权利配置问题、个人信用工具问题、个人征信以及个人信用评分等进行了具体的讨论。

(二)研究的视角,侧重产权和信息角度来探讨个人信用制度。产权和信息是信用制度的两个基本问题。信用交易无非是产权或权益的交易。信用交易中双方的权益和风险如何配置,不仅直接影响到交易的效率,而且它实际上决定了信用交易是否存在和可行。一种双方权利和义务严重不相称的信用交易方式是不可能持续下去或流行起来的。而信用交易中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是信用风险不可回避的一个客观存在。任何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制度安排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

(三)研究的方法,横跨法学与经济学来对个人信用制度进行跨学科的探讨。法律是最重要、最具约束力的制度安排。从法学的层面来研究个人信用制度让我们能从更细微的方面更准确地把握它。比如关于几种个人信用工具的制度安排,如果我们不借助法学,可能无法进行透彻的分析。另一方面,现代经济学可以为法律迫切需要的经验性研究提供不可或缺的理论框架。经济学的理论视角让我们避免在做法学的分析时陷入漫无边际的繁琐之中。对个人信用制度的每一项法律规范,我们都试图把它放在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原则,比如成本效益的原则,来分析和把握它。

(四)比较分析,借鉴美国等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发展的经验。美国是西方现代个人消费信用发展最活跃的地方,也是个人信用制度发育最完善的国家。美国崇尚的是不成文的普通法体系,但却制定了一整套个人消费信用的法律体系,成为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主体。就研究个人信用制度来说,美国模式或经验最具代表性和借鉴意义。中国要建立基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个人信用制度,离不开对美国模式的研究和借鉴。

三、本书的基本观点

(一)对信用的理解与定义。本书所研究的信用大致定位在中间层次上,所谓信用交易指的是建立在对交易对方信任的基础之上,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权益给付存在一定时间间隔的跨时交易(也可称为具有一定时间间隔的交易或称承诺交易)。它与钱货两清的瞬时交易的区别是不确定性,跨时交易不立即给付对价,付出与偿还存在一个时间间隔,付出后能否获得回报就变得不确定,取决于交易对方的偿债意愿与偿债能力。而瞬时交易不存在这种不确定性,交易后也可能因为交易中的某种权益发生争议,但这种权益在交易时就已经确定,与交易后的变化无关。信用交易的不确定性源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寻求信用的一方总是拥有提供信用一方所不知道的信息。

本书所讨论的个人信用指的是基于信任、通过一定的协议或契约提供给自然人(及其家庭)的信用,使得接受信用的个人不用付现就可以获得商品或服务。

最广义的理解,信用是互动环境下的理性选择,是博弈均衡,简单地说,就是按规矩、按制度办事。当人们对他人的善意行为无法作出判断和推测时,却仍然相信他人会有善意行为的表现,这便是信任。信任别人等于将自己拥有的资源主动放到人家手里,他需要权衡信任的潜在收益与潜在损失相比孰轻孰重,对方失信的可能性有多大。信任的形成和发展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个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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