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23号文件
公文及公文处理
基本要求
八、结构完整
完整,即要求公文结构完整,不遗漏任何必 备的内容,以保证公文能完整有效地消除受文者对 特定问题认识上的不确定性,减少沟通次数,提高 沟通效率。
九、材料耐久
耐久,即要求公文的制成材料(书面公文主要 包括纸张和字迹材料)应持久耐用,以保证公文的 有效物质存在,使其既能充分发挥现行的执行效用, 又能在转化为档案后,作为历史记录发挥更长远的 历史效用。
– 会议纪要的分类 – 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的区别
第三章、公文格式
•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
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 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 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 文件版式
010
机密★6月
急 件
中国科学院文件
•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 法定事项。
各类文种简介(二)
• 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 或者周知的事项。
•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 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 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 事项;任免人员。
– 通知的特点 – 通知的种类
写后“四看”
总参某部谢作言 主任经验之谈
是否到位:层次、态度、思想、语言 是否得体:身份、语气、火候 是否严谨:经得住推敲,经得起核查 是否细致:语病、错漏,格式、排版、页
码、页边交接处,标题、报送范围等
基本要求
一、合“法” 即要求公文的内容与形式以及公文形成的程序过程
务必合乎国家法律、法令、方针政策,合乎上级指示和 规定,与本机关其他现行有效文件保持一致。 二、实事求是
一文一事 或数事
当前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与可持续发展 第管理措施
当前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与管理措施“民以食为天”,食品的卫生安全关系到国民的健康水平,是建设和谐社会最基本的砖石,决定着我们下一代,乃至子子孙孙的身体素质。
年初4月份,上海温州等地各大超市里出售的毒馒头再次引起人民对食品卫生安全的关注,从毒奶粉到瘦肉精到牛肉膏再到毒馒头,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一次又一次的挑战我们的神经和肠胃,没有做不到的有毒食品,只有想不到的有毒品种。
接下来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些年来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吧。
案例一:大头婴儿事件2003年5月开始,安徽省阜阳市有171位婴儿出现了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的严重营养不良综合症,受害婴儿几乎都是“大头娃娃”:头大身子小,身体虚弱,反应迟钝,有的甚至出现皮肤溃烂,内脏肿大……在这些受害婴儿中死亡13人,病死率高达7.6%。
2005年3月,我省株洲市也出现类似事件:一名女童因食用“正蒙牌”劣质奶粉而导致重度营养不良。
随后全国其他许多地方相继出现大头娃娃。
劣质奶粉不仅蛋白质含量极低,有些产品的细菌、铁元素还超标,长期食用会导致婴儿营养不良甚至心脏、肝、肾等器官功能受损,免疫力下降,很容易产生并发症、综合症,如果发现抢救不及时,就会因器脏功能衰竭而死亡。
患婴年龄绝大多数都在6个月以下。
这是他们一生中发育最迅速、最关键的阶段。
医生指出,重度营养不良恢复起来非常慢,而且即使后期营养跟上了,也可能产生后遗症,因为大脑和内脏发育已经受损,会影响婴儿将来的智力和体格、体质,特别是免疫力。
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坑害儿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2004年4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
当日下午6点,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组成的专项调查组,从北京出发奔赴阜阳。
温家宝总理对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作出的3点指示:一、国务院责成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成调查组,对阜阳等地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进行全面调查。
彻底查清劣质奶粉的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销售范围,并对受害儿童采取妥善医治措施。
国发23号、市政府93号文件(修改)
二、《意见》精神内涵、突出特点
• 通过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强化技术保障、行业安全准入以及加强政 策引导、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措施,落实 全市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 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
• 其精神内涵主要体现为“三个坚持”、 其精神内涵主要体现为“三个坚持” 九个重点” 九个更加” “九个重点”、“九个更加”:
《意见》的精神实质就是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既为新形势下的安全 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又明确了近期乃至更长一段时间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抓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 导性和可操作性,是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 性、指导性、纲领性文件。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的关系,认清各级各 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工作 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列为进 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点内容,把执行情 况作为检验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执行能力的重要标 准,把贯彻过程转化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的过程,促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 快速发展和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 提高,迫切需要安全生产工作从相对 传统的粗放型、经验型监管向科学化、 规范化、精细化监管转变,从重在事 后查处向重在事先预防转变,严管重 处,超前防范,积极谋求和更好地掌 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逐步形成 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高效监管、长 效监管机制。
两个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转变
政府监管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 人海大战 两个主 体责任
由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依靠科技进步
严防死守
提高劳动者素质
问责追责
23号怎样理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和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1923字
今天我们小组集体讨论的主题是:怎样理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和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经过学习后,我对党员的了解得更多了,也越来越明确自己的前进方向了。
(一)怎样理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章程》里面写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由此可凸显我们党的重要性。
我们党是由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组成,因此,党员的素养直接影响到党组织发挥功能、保持战斗力的水平。
也就因为如此,通过讨论我也知道了,只有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被执行,才能维护党内团结。
我觉得,在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这一股先进的力量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而对于我们来说,我们现在也要深刻去认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从细节上认识和理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思想上做好准备,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生活中形成为人处世的标准,处处锻炼自己,磨练自己的意志,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
从党员的八大义务我们可以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要走的路还很远很远,我们的思想境界还很低很低。
但是,只要我们有决心,在生活中不断以党员的标准要要求自己,在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在学习上做到刻苦认真、勤奋好学、精益求精。
为人正直,在遇到社会不公现象或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用自身行动弘扬“真”“善”“美”。
只要坚持,所有的困难我们都可以克服。
而从党员的八大权利可以知道,党员拥有很大的空间去进行自我的一个提升,能够不断地发展并能够保证自身的权利。
只有党员发展了,我们的党才能拥有更强大的力量。
也许对党员来说,这只是个小小的进步;但对党组织来说,党员的进步能够对组织产生重大的影响,有时候还能使党的事业向前迈出一大步。
党员的发展最终会汇成一种力量,让党组织在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不断跨越障碍,不断前进,带领我们的人民描绘出更加美好的明天。
安监工作培训心得体会
安监工作培训心得体会在学习中锻炼,在锻炼中提升——在市安监局学习体会真诚感谢局党组为我们搭建的这个学习、锻炼平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安监工作培训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安监工作培训心得体会范文1一、正确的政治思想方向安全管理是一门政策性很强的管理学科,这就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定正确的思想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履行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坚持原则,尽职尽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违反安全管理和损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违章违纪行为要无所畏惧、坚决抵制。
这是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最基本素质。
一个安全管理人员如果没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思想和崇高的共产主义信仰,他就不会把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看得重于一切,也就不会有与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决心和勇气,从而就不可能把企业的安全工作做好。
因此,一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首先必须有正确的政治思想。
二、良好的业务素质安全管理又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管理学科,过硬的业务能力是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的必备素质。
当前,很多行业的安全员都是“半路出家”,大都没做过安全工作,因此必须不断地学习,丰富自身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一个合格的安全员应具备如下知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具有有关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了解本企业生产或施工专业知识;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掌握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学习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心理学,人际关系学,行为科学等知识。
三、是要有“能文会武”的才能安全工作是一项既要腿勤又要脑勤的管理工作。
观看警示教育片《贪欲之祸――蒋建平等违纪违法案件警示录》心得体会
观看警示教育片《贪欲之祸――蒋建平等违纪违法案件警示录》心得体会观看警示教育片《贪欲之祸――蒋建平等违纪违法案件警示录》心得体会按照**委办[2020]23号文件要求,****机关3月15日上午组织单位干部职工观看了警示教育片《贪欲之祸――蒋建平、任爱民、秦水平等违纪违法案件警示录》。
这个警示教育片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形象的反腐倡廉教育课。
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令人震惊、发人深省,让我们从内心深处受到了教育。
该片选取案例生动,剖析问题深刻,令人深思,发人反省。
蒋建平等人的犯罪事实告诉我们,作为新时代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党的宗旨,强化责任担当,自觉遵纪守法,时刻警醒自己,做到警钟长鸣,干干净净干事,清清白白为人,堂堂正正做官,才能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作为新时代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心怀警畏方能守住底线,心存戒惧才能不越红线。
只有做到心中有信仰、有定力、有方向,才会使自己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行。
蒋建平、任爱民、秦水平等违纪违法案件告诫我们,反腐教育一刻也不能松懈,一旦松懈,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就会动摇,就会忘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旦松懈,权力就会像脱疆的野马失去约束,侵害党和人民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严重恶果。
古人云:“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贪欲是祸害之源。
对于新时代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必须时刻警示自己:要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服好务,常思贪欲之害,永葆清廉本色。
否则,不顾后果、不择手段的贪得无厌,就会丧失理智、失去节制,最终走向堕落和毁灭的深渊,不但会葬送个人前程,还会成为党国的祸害。
常思贪欲之害,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已之心。
这是新时代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应具备的基本功。
通过警示教育片《贪欲之祸》的观看学习,我认为新时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常思贪欲之害,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已之心,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法规标题】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颁布单位】财政部∙【发文字号】令第48号∙【颁布时间】2008-1-3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news/20080313_3483_32072.htm∙【全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谢旭人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以及我部“第十次财政法规清理工作方案”,我部在前九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559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8件,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1件。
现将这559件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559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98件)综合类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2004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4]85号)2.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4月18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财综字[2000]34号)3.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1999年11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81号)4.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财综字[1999]150号)5.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1999年8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118号)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8月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7.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96号)8.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1999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4号)9.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1月20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10.关于批准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1997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50号)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1996年1月21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号)12.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199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13.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4]80号)14.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93)财综字第73号)15.关于颁发《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11月30日财政部(91)财农字第333号)16.关于对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0年9月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00号)17.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79号)税收类18.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6号)19.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2005年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62号)20.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8号)21.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号)22.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200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9号)23.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4.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部分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17号)25.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4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80号)26.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5号)27.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2004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5号)28.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2004年3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2号)29.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8号)30.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6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财税[2004]26号)31.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2004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号)32.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号)33.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66号)34.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2003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4号)35.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9号)36.关于三线企业破产重组及改组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37.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2号)38.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8号)39.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5号)40.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3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90号)41.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2002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6号)42.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7号)43.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38号)44.关于调整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6号)45.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2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7号)46.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2001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08号)47.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1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81号)48.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6号)49.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7号)50.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1号)51.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2号)52.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6号)53.关于调整新疆部分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1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2号)54.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9号)55.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8号)5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2号)57.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1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1号)58.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9号)59.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6号)60.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0号)61.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62.关于调整四川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2001年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9号)63.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0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45号)64.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5号)65.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5号)66.关于调整山西大同矿务局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0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62号)67.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8号)68.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5号)69.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6号)70.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71.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5号)72.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1999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89号)73.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1999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27号)74.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9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5号)75.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00号)76.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3号)77.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34号)78.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9年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号)79.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9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7号)80.关于更正财税字[1998]53号文附件所列部分企业名称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0号)81.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7号)82.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2号)83.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5号)84.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1998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8]53号)85.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8年3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4号)86.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号)87.关于调整陕西省黄陵市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8年3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号)88.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7号)89.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1998年1月7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180号)90.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126号)91.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92.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93.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1997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号)94.关于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7年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号)95.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1997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2号)96.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1996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2号)97.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98.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复函(1995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1号)99.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100.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1995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号)101.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102.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5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6号)103.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8号)104.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法字第53号)105.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39号)106.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03号)107.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8年11月2日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108.关于补偿贸易涉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补偿的征税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132号)109.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年3月7日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5号)110.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1987年9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0号)111.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1987年9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9号)112.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3号)113.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1987年5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7号)114.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11号)115.关于调整对台湾省直接贸易运进大陆产品征收的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51号)116.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合作者应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1985年1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52号)117.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5年6月5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8号)118.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1985年3月27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084号)119.关于从台湾省进行直接贸易运进内地的涤纶加工丝减征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321号)120.关于征免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52号)121.关于用产品偿还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83年3月9日财政部(83)财税字第065号)122.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1981年9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1)财税外字第82号)关税类12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5]28号)124.关于进一步明确《澳门安排》第二批零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4]15号)125.关于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二批实施零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200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4]11号)126.关于对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关税的决定(2003年11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3]23号)127.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2]10号)128.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2号)12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01年6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1年第1号)130.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2001年6月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1]3号)131.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186号)13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1999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133.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35号)134.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税委会[1997]19号)135.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4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8号)136.关于明确无线电话机为国家控制进口产品范围的函(1991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计委技改司(1991)税则0507号)137.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152号)138.关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5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103号)139.关于电冰箱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93号)140.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5年4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92号)141.关于经贸部所属企业设立的维修服务站进口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7月2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4)财税字第179号)142.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3年1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143.关于进口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1979年5月14日财政部、对外贸易部(79)财税字第54号)预算类144.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年3月11日财政部财预[2005]46号)145.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5月13日财政部财预[2004]84号)146.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2002年7月26日财政部财预[2002]468号)147.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6月19日财政部财预[2002]355号)148.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2002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313号)149.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0年8月2日财政部财预字[2000]125号)150.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1999年12月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9]584号)151.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年11月14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11号)152.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7月2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69号)国库类153.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月1日财政部财库[2000]24号)154.关于印发《交通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年1月1日财政部交通部财库[2000]23号)155.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字[1994]117号)15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3)财国债字第100号)157.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1982年12月24日财政部(82)财综字第22号)行政政法类158.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05年10月17日财政部财行[2005]286号)159.关于“以奖代补”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财政部财行[2005]102号)160.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1日财政部财行[2003]69号)161.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配偶补贴管理办法(2002年12月9日财政部财行[2002]79号)162.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002年4月24日财政部财行[2002]47号)16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2002年4月3日财政部财行[2002]44号)164.关于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财政部、人事部财行[2002]25号)165.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2001年12月19日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财行[2001]418号)166.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21日财政部财行[2001]19号)167.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6年1月6日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168.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年7月8日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财外字[1994]350号)169.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170.关于清理纠正养路费征收和路政管理人员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1992年7月6日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92)国着装委字4号)171.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1992年5月23日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92)国着装委字第3号)172.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1年1月28日财政部(91)财文字第19号)173.印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9月12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90)财外字第799号)教科文类174.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4月21日财政部财教[2003]28号)175.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2002年4月16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2]33号)。
宣传科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仲恺高新区宣教文卫办宣传科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一、宣传科工作职能与基本任务1、宣传方面(1)组织、协调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际、国内形势宣传和各项重大社会活动宣传。
(2)负责群众文化和社会文化宣传工作。
(3)负责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和贯彻。
(3)贯彻党的对外宣传工作方针,负责全区对外宣传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
(4)从宏观上指导全区精神产品和文化艺术创作生产。
(5)负责全区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
(6)负责国防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全区性的国防教育活动。
(7)负责管理全区网上舆论宣传工作。
2、理论方面(1)负责理论教育、理论研究、理论宣传和理论队伍建设方面的业务工作。
(2)协助搞好党员干部教育。
(3)负责起草重要讲话。
(4)总结宣传思想工作方面重要的典型经验。
(5)负责与有关理论工作部门联系。
(6)负责区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秘书工作。
(7)负责指导全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部署、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资格的评定、考核和培训工作。
(8)负责舆情信息工作。
3、文明办方面(1)负责全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规划指导、检查验收。
(2)牵头督促、落实区文明委安排的各项工作(3)负责区文明委的文秘、会务、档案等日常工作。
(4)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
(5)搞好调查研究,研究分析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好决策参谋。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4、社科联方面(1)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力量开展对策研究,为区委、管委会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服务。
(2)牵头搞好信息调研工作;督促各部门、镇(街道办)完成全年信息上报任务。
(3)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的宣传普及、智力开发和咨询服务工作,推进社科知识进社区、进农村。
(4)组织开展各学术理论研究活动,积级促进和开展区内外学术交流。
(5)抓好区内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研究。
基本法第23条立法咨询内容
基本法第23条立法咨询内容
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基本法与普通法体系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不得制定与基本法抵触的法律。
这一条款保障了香港的法治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咨询中,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咨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立法机关需要对立法草案进行审查,确保立法内容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在起草和修改法律时,必须严格遵守基本法的规定,避免与基本法相抵触。
其次,立法机关需要充分了解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的分工。
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要求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第三,立法咨询内容还包括对基本法第23条的解释和适用。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遇到基本法与普通法相冲突的情况,立法机关需要谨慎处理,遵循基本法的原则和精神。
最后,立法机关还需要与法律专家和学者就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咨询进行交流和讨论。
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至关重要,可以有效提升法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总的来说,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咨询内容涵盖了法律的起草、审查、解释和适用等方面,要求立法机关严格遵守基本法的规定,确保法律与基本法保持一致,维护香港的法治和高度自治。
立法机关需要认真对待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做好法律的立法工作,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基本法的权威和法治的原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咨询的基本准则,立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做到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法最新版全文
行政法准备问题:行政与政府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一、行政:内涵丰富的行政权运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经济调控、市场规制、社会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环境保护、风险防范(一)关于行政定义的尝试行政:执行、管理。
行政法讨论“行政”,为“公行政”或“公共行政”。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意义上的行政(行政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而不论是否具有管理执行性质。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活动,不论是否由组织意义的行政为之。
反面、消极或扣除说:由权力分立理论出发,扣除立法、司法之外的国家作用。
行政扣除依照宪法规定,代表国家的进行的高度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国家行为、外交行为正面、积极说:有学者尝试,如日本学者田中:近代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规制的同时,现实中具体地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批评,行政裁量性,其他国家活动也具有积极性和目的性和统一性,行政未必必然是统一的、具体性或连续的。
行政的形态和手段丰富多样,见教材5-6页。
)行政的范围几乎所有社会活动领域,从摇篮到坟墓,从天上到地下,从过去到未来,从琐碎之事到重大决策……积极的行政不可定义,只可描述。
(二)行政的特征1、对社会产生形成作用。
面向未来,不断持续形成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
行政涉及的是社会之共同生活,对社会产生产生各方面的形成作用。
与司法的区别。
2、以追求公益为指向的活动。
行政应代表国家,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维护公益,其中可能对私益有所限制。
3、行政具有积极性或和前瞻性。
执行抽象的立法,使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行动。
对于法律概括授权,积极主动,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进行活动。
4、行政应受法的支配——合法性和合目的性兼顾5、行政的运作应注重沟通和配合6、行政活动的成果多表现为具体的执行措施比较:行政与立法和司法。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议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议——商标局“商标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的答复应当废止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对此,笔者举双手赞成,并坚决拥护!13年前的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要求“推行规范汉字”。
遗憾的是此《语言文字法》未就什么是“规范汉字”作明确的表述。
1992年7月7日,原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新出联(1992)4号文发出《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什么是“规范汉字”及“什么是不规范汉字”。
不知这里的“规范汉字”能否完全代替《语言文字法》中的“规范汉字”。
笔者就以能代替来考虑问题。
国家《语言文字法》实施至今马上就是十三个年头了(有的部门,如原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门法规比这还早),可现在,在一些报刊、电视上的广告、商标上使用不规范汉字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随处可见。
就是在国家级的报刊、中央电视台上都天天能见。
可就是没见有哪一家行政执法部门出来执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政。
很让笔者纳闷,这能算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制社会吗?那些相关的国家政府部门(正部级单位、至少也是副部级单位)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第四十一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据此,笔者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特斗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反映一点现状、并向有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单位提点建议。
一.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U-1)常见不规范汉字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V-1)的节目中,尤其是广告中,不规范汉字经常出现。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人前款规定时限。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旨:房屋登记时限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登记时限的规定。
登记机构受理房屋登记申请后,只是启动了登记程序,在相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使申请人的权利能够及时得到确认,法律有必要对登记机构履行登记职责的时限做出合理的规定,所以,《物权法》在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如实、及时登记有关登记事项”。
此处所谓“及时”,其实是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在力所能及的最短时间内,审查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登记申请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申请,也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告知当事人。
为贯彻《物权法》的要求,本办法对各类房屋登记的最长时限做了具体的规定。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地区之间、城市之间发展程度存在差异,房屋登记的需求量和登记机构的资源配置差距较大,强行规定全国统一的登记时限在实践中并不可行。
所以,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当前各地对登记时限的规定,综合各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平均水平,以及登记机构的软硬件配置、登记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对各类登记分别确定了一个登记的最长时限要求。
有条件的地方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高服务效率,在该最长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但不得多于该时限要求的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在方便群众,进一步压缩办事时限的前提下,应当有相关的制度、技术手段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也就是说在登记效率和登记安全之间,登记机构更应重视登记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21•【文号】国法秘函[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为了解决长江河道采砂中滥采乱挖、严重影响堤防安全与河势稳定的问题,国务院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对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实行“一证”(河道采砂许可证)、“一费”(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制度,只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再办理其他许可手续。
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采砂以外的其他采掘活动,应当适用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3年2月21日附: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年12月27日渝府法文[2002]1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施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
”而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由于对两个《条例》的理解不同,使得有关部门在具体行使河道采砂管理职能时出现了矛盾。
现请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的“采掘”是否包括“采砂”行为。
二、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的“采掘”包括“采砂”行为,那么,采砂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前是征求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还是经海事机构批准?以上意见妥否?请批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大议事【发文字号】常办秘字[2017]238号【发布部门】202【发布日期】2017.12.18【实施日期】2017.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工作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的通知(常办秘字[2017]238号)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已经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8日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立法中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由利益利害关系方以外的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专项研究和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有关方面在下列重要立法事项上有较大争议的,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一)法律草案的调整范围;(二)法律草案提出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三)法律草案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调整;(四)重要法律概念的含义;(五)法律草案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评估事项,经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公文格式】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基本规范(WORD48页)
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基本规范为规范全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以下简称“复议文书”),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复议文书的分类及适用范围(一)决定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时所作出的结论性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如《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等。
(二)通知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当事人作出的告知性的复议文书,如《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调查通知书》、《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恢复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等。
(三)转送函适用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法应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转送处理的复议文书,如《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一并提出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而本机关无权处理、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时所作出的复议文书,如《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
(四)调解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复议文书,如《行政复议调解书》。
(五)意见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中,对重要问题需要向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见解和处理意见的复议文书,如《行政复议法律意见书》等。
(六)建议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对复议案件的重要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见解和处理意见的复议文书,如《行政复议建议书》等。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1998.01.01
P545~P551
13
人大九届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10.31
2000.07.01
14
人大八届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03.22
1995.01.0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11.02
1995.11.02
同上
80
劳计自[1992]74号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同上
81
劳办发[1993]140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同上
82
国发[1987]14号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同上
83
[89]商五联字第2号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同上
84
化劳发[1992]第677号文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09.18
2002.12.பைடு நூலகம்1
35
1994年12月9日劳动部发布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12.09
1995.01.01
36
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01.22
1999.01.22
37
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10.28
2003.01.01
5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4.01.01
2004.01.01
6
人大十届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08.28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函[2004]171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年6月25日国法秘函[2004]171号)农业部办公厅:你们《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 [2004]9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答复如下:一、进口单位拟进口的农药只要依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农药登记,农业部就对其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农业部对该农药是否已经依法进行了农药登记的核实、确认,不是行政许可。
如果农业部除了要对该农药是否依法登记进行核实外,还要对其他条件进行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际上是在农药登记之外设定了进口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第 30条第3款规定,进口农药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只要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即可。
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属于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登记之外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此,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对出口单位出口农药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因此,对这一许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规章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定由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事业单位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受理许可申请。
三、《农药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11•【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1997.08.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已经1997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直接实施或者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实施或者决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越权实施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政府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是指由人民政府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报请人民政府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书,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直接实施或者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六)报请机关名称和报请日期等。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直接实施或者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深入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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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
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
“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