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8.15•【文号】教师[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现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扩大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
教育部2013年8月15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政策分析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政策分析作者:张英花来源:《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04期摘要:我国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历经过渡、试点探索、全面实施三个阶段,在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其实施中出现了政策实施的表面化、缺损和附加性等不良问题,因此,要促进教师资格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必须培养依法执教意识,提高教师资格制度本身的科学性,提升政策实施人员的素质,加大政策实施的监督和评价力度。
关键词:中国;教师资格制度;政策实施;政策目标中图分类号:G4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自20世纪以来,教师资格制度因其在保障教师质量方面所表现出的不可替代性而备受世界各国的重视。
随着近些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开展,许多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笔者试对当前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做一政策分析,以期促进教师资格制度预期目标的有效实现。
一、教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实施进展和政策目标在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颁布以后,我国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历经过渡、试点探索、全面实施三个阶段,目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地进行。
(一)实施工作的阶段划分1.过渡阶段(1996—1997年)《教师资格条例》颁布后不久,原国家教委又出台了《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1993年12月31日在岗的人员,凡具有教师职务,考核合格,可以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实际上对《教师法》实施之前已在学校中任教的人员采取了“老人老办法”的政策。
1997年底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结束时,全国属于规定范围的在职人员共计有1 026万余人获得了教师资格。
由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教师资格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2.试点探索阶段(1998—2000年)为积极稳妥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按照教育部党组的指示,教育部人事司1998年4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自1998年4月至1998年底,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云南、四川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城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
不同时期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编号方法和含义

不同时期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编号方法和含义一、“过渡时期”及“试点时期”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编号方法和含义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文件,这两个时期存在两种不同的编号方法和含义,证书编号都为15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关于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司〔1996〕9号),证书编号格式和含义为:□□□□□□□□□□□□□□□年度省地县类型性别序号年度代码:是指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采用该年度的后两位。
如1996年,年度代码为“96”。
省、地、县代码:是指持证人户籍所在地代码,采用持证人身份证编号的前六位号码。
类型代码:是指教师资格种类编号:“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性别代码:是指持证人的性别代码:“0”代表男“1”代表女序号代码:是指认定机构对教师资格证书的顺序编号。
其编号方法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二)根据《关于调整教师资格证书编号的通知》(教人司〔1996〕42号),证书编号格式和含义为:□□□□□□□□□□□□□□□年度省级认定单位类型性别序号原年度代码、类型代码、性别代码的位数、含义和编号方法不变。
序号代码从原来的5位增加为6位,其含义和编号方法不变。
原省、地、县代码调整为省级代码和认定单位代码,其含义和编号方法如下:省级代码:是指教师资格认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
认定单位代码: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单位(包括省、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高等学校)的编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不间断、递增编号。
教师证件管理制度

教师证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教师的证件管理,维护教师队伍的正常秩序,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教育部门制定了《教师证件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工作的教师,包括校长、教职工、辅导员等。
三、证件种类1.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合法合格的教师资格的证明文件,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必备证件。
2.教师聘用合同:规定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关系、薪酬待遇、工作内容等的合同。
3.教师身份证:用于证明教师的身份和个人信息的证件。
4.其他证件:如学历证明、职称证书等。
四、证件申领1.教师资格证书:教师在取得相关资格后,需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颁发。
2.教师聘用合同:新教师入职时,由学校向其签署正式聘用合同。
3.教师身份证:教师自行办理身份证,需提供相关材料并按规定时间领取。
五、证件使用1.教师资格证书:教师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将其转借、买卖或私自挪用。
2.教师聘用合同:教师应严格遵守聘用合同的规定,认真执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3.教师身份证:教师应随身携带身份证,以备不时之需。
六、证件管理1.教师资格证书:学校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教师的资格证书进行归档保存,并及时更新。
2.教师聘用合同:学校要建立合同管理台账,记录每位教师的合同情况,做到权责明晰。
3.教师身份证:学校应帮助教师办理身份证,并要求教师随时携带身份证以备查验。
七、证件核查1.教师资格证书:学校负责对教师的资格证书进行核查,确保每位教师的资格合法有效。
2.教师聘用合同:学校应定期检查每位教师的聘用合同情况,及时更新合同。
3.教师身份证:学校要求教师随时携带身份证,并在必要时进行核验。
八、证件处置1.教师资格证书:教师离职时,应将教师资格证书交还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保管。
2.教师聘用合同:教师离职时,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处理离职手续。
3.教师身份证:教师退休或离职时,应将身份证归还学校或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教资字[2016]2号)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
![(教资字[2016]2号)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4622527f61fb7360a4c6572.png)
(教资字[2016]2号)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教资字[2016]2号一、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聘用特殊情况的处理因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及证书版式的调整,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同时,在教师聘用中存在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岗位不相应问题。
申请人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下简称“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相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无“任教学科”信息项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
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任教学科”项选择“无”。
(二)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无对应选项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没有对应选项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项内容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附件一)格式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由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办理添加。
(三)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
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四)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体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必须在“信息系统”中按要求进行。
信息更正后,“信息系统”生成《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三)。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9•【文号】教师〔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现将修订后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8月29日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共同体,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延长政策

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延长政策教育是国家的基石,优秀的教师是教育事业取得成功的关键。
为了确保教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培养适应时代需求的教育工作者,我国教育部近日发布了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延长政策。
一、政策背景中国一直高度重视教师教育和发展,致力于培养高素质的教育人才,提高教师的综合技能和专业水平。
为保证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的持续教育和教育教学水平的更新,教育部依据全国教育法规和相关政策,决定对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作出调整。
二、政策内容根据教育部最新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自2022年起将统一延长至10年。
这一政策适用于各类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初中教师资格证书、高中教师资格证书等。
此举旨在给予教师更多的学习和成长空间,提升整体教师队伍的专业素质。
三、政策意义1.促进教师持续发展: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延长将鼓励教师们积极参与学习和培训活动,不断提升自身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保持对教育教学最新理论和实践的了解。
2.增加教师职业认同感:政府对教师的重视和支持将增加教师群体的职业认同感,促使他们更加投入教育事业,为学生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3.提高教育质量:延长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意味着更多的教师将得到更长时间的持续教育机会,进而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从而提升整体的教育质量。
四、政策执行办法具体的政策执行办法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但需要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基本要求。
1.建立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的机制:教师需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以证明自身在教育教学领域的继续发展和专业提升。
2.完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和培训资源,支持教师们持续学习和专业成长。
3.加强教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的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成果进行评估,以激励教师们参与学习活动。
五、政策带来的挑战和应对措施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延长政策的实施将面临一些挑战,如教师培训资源的分配不均衡,教师主动参与培训的积极性等。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04•【文号】教师函〔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0年9月4日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国家统一的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效果,对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结合师范教育实际情况,现就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师范类专业建设,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提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高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引导高水平综合院校举办教师教育,加大投入,整合资源,提升教师来源质量。
同时,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促进师范生就业,推进免试认定改革,让真正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后备军,努力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八条 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 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第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证书规格为25开、14.5cm×20.5cm,双横开式样,共8页。封面、封底为咖啡色磨砂革,内页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造币总公司生产供证书使用的代号为103-3的无光防伪纸。证书内页中的国徽和部徽均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光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第二页中间部位采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字样;第七页正中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教育部标徽,上述隐形内容在紫光灯照射下呈鲜红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保证2023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认定种类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大专生和研究生)应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当是在湖南省高等学校从事专职教学工作或受聘的教学人员和辅导员(含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的考试和测试,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一)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下教师资格,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外,应当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属于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且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的,可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f030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09.png)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教人〔2001〕4号)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的精神,充分认识我国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推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教会精神,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创造师资条件。
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依法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行为;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的现象;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对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组织领导工作至关重要。
各地在确保全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总体进程的前提下,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02]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0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77f3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9f.png)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02]3号2002年6月24日)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教师资格证书发放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1.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是持证人具备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根据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定购。
2.教育部财务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取及财务管理工作;受教育部人事司的委托,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资格中心)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教育部继续委托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育公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工作。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区的教师资格证书定购数量报送资格中心,由资格中心汇总后通知华育公司按照各地的需求印制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发送的有关具体事宜由资格中心另行通知。
二、教师资格证书定价和付款方式1.根据计价格[2002]666号文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为每证6元。
2.县、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代收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直接汇入教育部财务司指定的帐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银行帐号:0185497710001“汇款用途”一栏需注明“教师资格证书”字样。
我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历史

从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历程看教师资格证强制执行的起始日期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教师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教师法》,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工作的阶段划分1.过渡阶段(1996—1997年)《教师资格条例》颁布后不久,原国家教委又出台了《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1993年12月31日在岗的人员,凡具有教师职务,考核合格,可以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实际上对《教师法》实施之前已在学校中任教的人员采取了“老人老办法”的政策。
1997年底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结束时,全国属于规定范围的在职人员共计有1 026万余人获得了教师资格。
2.试点探索阶段(1998—2000年)教育部人事司1998年4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自1998年4月至1998年底,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云南、四川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城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0年9月,教育部出台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这是我国教师专业化和教师资格认定最重要的标志和措施。
《实施办法》共六章29条,对“资格认定条件”、“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资格证书管理”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至此,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规范体系得以初步形成。
3.全面实施阶段(2001年至今)2001年1月,教育部召开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教师资格认定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2001年5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教师资格的性质、认定范围、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考察、资格条件的特许条款、早期退(离)休教师资格认定问题、教师资格的丧失与撤销、证书管理、收费问题等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细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21•【文号】国办发[1998]108号•【施行日期】1998.07.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21日国办发〔1998〕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2.普通高等学校序列中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指令性招生计划逐步改为指导性计划;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3.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4.将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批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5.将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批权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批权,下放给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6.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将组织中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审批工作,交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8.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9.09•【文号】教监管厅函〔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民办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9月9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
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招用及解聘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三)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四)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五)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2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填空题(共 10题,每小题 2分,共 20分)1.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3.教师主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4.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也是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管理效率、保护有关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需求。
5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6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7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8.学校依法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9 .《教师法》明确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从而奠定了教师任用与管理的新机制,构成了教师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10.在我国,教师节是每年的9月10日。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 2分,共20分)1.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______( D)。
D、校长负责制2.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______( A)。
A.在全国范围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_____。
( C)C权利和义务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____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D)D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____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D)D.606. ____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 A)A.义务教育7.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____( A)A、过错责任原则8.学校____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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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
通知
2001-08-08
教人[2001]6号现将《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
法定凭证。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
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第十一条教师资格证书规格为25开、14.5CM×20.5CM,双横开式样,共8页。
封面、封底为咖啡色磨砂革,内页采用中国人民
银行造币总公司生产供证书使用的代号为103-3的无光防伪纸。
证书内页中的国徽和部徽均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光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
第二页中间部位采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字样;第七页正中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教育部标徽,上述隐形内容在紫光灯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
第十二条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全国统一的编号方法。
编号共17位,其含义为:
证书编号的前四位为年度代码,为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第五、六位为省级行政区代码,代表发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第七、八、九位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代码数字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码,“0”代表持证人为男性、“1”代表持证人为女性;第十二至十七位是
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教师资格种类必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的全称填写。
教师资格证书中需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证书中涉及的所有数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
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打印。
手工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必须使用钢笔,并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
证书的管理。
对发放非法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单位和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