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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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详细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详细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旨在保障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和防止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一、目的:1.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

2.提高煤矿工人对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法规遵守: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等。

2.确保煤矿企业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证照,合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

三、预测预测:1.制定科学合理的瓦斯突出预测方法和技术标准,明确预测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2.根据预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排放治理:1.煤矿井下瓦斯进行有效的排放和利用,包括安装并维护合格的瓦斯抽放设施和瓦斯抽放管道。

2.对煤矿井下的通风系统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保证通风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五、监测与检测:1.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和检测体系,包括安装并维护瓦斯检测仪器和设备。

2.对煤矿井下的瓦斯浓度、煤层赋存状态等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瓦斯突出的早期预警和防控措施的及时实施。

六、安全管理:1.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瓦斯突出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2.确保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七、事故应急:1.制定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效能。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提高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监督检查:1.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确保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以上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

通过预测预测、排放治理、监测与检测、安全管理、事故应急和监督检查等综合措施,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预防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求严格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瓦斯突出的预测和监测,并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作者: ————————————————————————————————日期: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三鑫煤矿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二、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基本标准分值评分规定从业经历15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随着煤矿行业的不断发展,煤矿瓦斯事故频发。

瓦斯是煤矿中最常见的危险气体之一,极易引发爆炸事故。

因此,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

一、概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用于评估煤矿企业在瓦斯爆炸事故发生时控制以及抑制瓦斯爆炸危害的能力。

评估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卫生与环保措施等方面。

二、评估内容1. 安全管理制度(1)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及规范的要求;(2)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包括了安全管理所需的各个环节、流程和责任等;(3)实际执行效果如何,能否独立完成对瓦斯爆炸事故的控制和抑制。

2. 安全设施设备(1)基础设施是否健全,如通风系统,仪表设备,开采机械和透水、排水系统等;(2)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并能够满足瓦斯爆炸事故的控制和抑制;(3)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情况如何,是否易损失,是否存在失效的现象。

3. 卫生与环保措施(1)是否开展了系统的卫生与环保工作;(2)瓦斯排放来源是否加强控制;(3)矿区周围环境是否对地下工作造成了干扰;(4)是否存在大量污染物释放情况,是否对环境造成安全隐患。

三、评估程序1. 收集资料:收集各项评估内容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人员组织架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设施设备、卫生与环保措施等。

2. 瓦斯防治能力风险评估:结合收集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深入挖掘潜在的瓦斯危险,分析已有工作的风险性,以及未来的风险趋势,并提出可行的防治措施。

3. 瓦斯防治性能评估:评估已有的防治措施执行效果,包括对已发生的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置和预防措施执行效果。

4. 编写评估报告:将上述三项工作的结果综合起来,并提出评估结果和建议,并汇总成评估报告。

四、结论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卫生与环保措施等方面。

评估程序主要有收集资料、瓦斯防治能力风险评估、瓦斯防治性能评估和编写评估报告四个步骤。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

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

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经公司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第二条: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本矿范围内,除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通防管理部对各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一通三防”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

矿井通风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1.2倍,抽采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2倍。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必须达到AQ1026-2006行业标准。

3、局部通风机全部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逐步配备智能引排装置。

4、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均下调20%,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靠。

5、高瓦斯矿井每月瓦斯超限最多不得超过1次,低瓦斯矿井实现零超限。

6、通风管理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及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素质考试、考核合格。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一、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二)所属煤矿生产证照齐全;(三)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矿井生产三年以上,或从事煤矿生产五年以上。

二、责任体系(一)煤矿企业负责人、矿井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健全;(二)煤矿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及配套政策措施;(三)瓦斯防治目标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和矿井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四)煤矿企业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有涉及瓦斯防治的重大技术问题的总工程师决策机制。

三、机构人员(一)煤矿企业设有通风、抽采、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二)煤矿企业总经理、总工程师,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三)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

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相关管理经历;(四)煤矿企业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五)煤矿企业所属矿井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六)煤矿瓦斯防治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四、管理制度(一)煤矿企业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二)煤矿企业瓦斯事故追查处理制度;(三)煤矿企业瓦斯抽采奖罚制度;(四)重大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煤设计等技术措施审查制度;(六)瓦斯抽采效果安全技术评价制度;(七)瓦斯防治其他相关制度。

五、防治方案(一)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二)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三)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206-2006);(四)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每月不超过2次,其中年度内浓度大于3%的瓦斯超限不超过2次。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力定义)瓦斯防治能力是指煤矿企业防治瓦斯应具备的责任体系、基础设施、人才技术、资金投入等。

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方可组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

第三条(管理权限)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监督管理,负责中央煤矿企业、跨省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

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主体)已从事或拟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法人是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申请主体。

第五条(申请条件)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矿井生产三年以上,或从事煤矿生产五年以上的煤矿企业,可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六条(申请材料)煤矿企业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应编制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并提交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汇编。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企业概况;(二)评估范围:申请评估企业内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生产的子分公司名单,及子分公司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

(三)从事高瓦斯、煤与瓦斯矿井生产或从事煤矿生产业绩;(四)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五)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六)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与瓦斯防治投入情况;(七)所属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情况;(八)主要瓦斯防治措施、技术方案及其实施效果;(九)煤矿企业有上级管理企业的,需附署上级企业意见。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汇编包括以下内容:(一)生产矿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二)近几年煤矿生产、建设安全事故情况;(三)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目录清单;(四)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机构设置文件复印件;(五)从事通风、地测、抽采、防突、监测监控等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六)近三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财务证明。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

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同时,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各产煤省(区、市)要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

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瓦斯是煤矿生产中的一种危险气体,对矿工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瓦斯防治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1. 煤矿企业(1) 煤矿企业的领导层要高度重视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3) 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监测和控制设备的更新换代,确保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 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防治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瓦斯防治意识和能力。

2. 煤矿管理人员(1) 煤矿管理人员要深入了解瓦斯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合规性。

(2) 煤矿管理人员要组织瓦斯防治培训,提高员工的瓦斯防治知识和技能。

(3) 煤矿管理人员要制定瓦斯防治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确保其执行到位。

(4) 煤矿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瓦斯防治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瓦斯检测人员(1) 瓦斯检测人员要熟练掌握瓦斯监测仪器的使用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2) 瓦斯检测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瓦斯检测,确保瓦斯浓度不超过安全标准。

(3) 瓦斯检测人员要及时报告异常瓦斯浓度,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瓦斯抽放和降低瓦斯浓度。

(4) 瓦斯检测人员要做好瓦斯检测记录和报告,提供给煤矿管理人员参考。

4. 采掘工人(1) 采掘工人要参加瓦斯防治培训,了解瓦斯的危害和防治措施。

(2) 采掘工人要严格遵守瓦斯防治操作规程,禁止擅自改变瓦斯抽放和通风设备的设置和运行方式。

(3) 采掘工人要发现瓦斯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配合瓦斯检测人员采取措施。

(4) 采掘工人要积极参与瓦斯防治工作,监督和督促他人遵守瓦斯防治规程。

三、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本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煤矿瓦斯防治的基本工作文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下是一个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的范本:1. 瓦斯防治管理职责(1) 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防治管理部门,并明确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湘煤安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煤安监〔2012〕17号)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煤业集团,华润煤业,宝电煤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有关问题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组织和审批。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省煤业集团及所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各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工作。

二、省煤炭工业局从煤炭技改资金中予以计划安排对27个省属煤矿企业评估工作专项经费100万元。

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和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市、县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企业评估工作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煤矿企业收取有关评估费用,确保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三、省煤炭工业局对市州评估工作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严格把关。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号)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号)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一 从业经历 15(一) 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工作经验,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四)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相关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工作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五)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二 机构和人员 20(一) 煤矿企业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所属矿井有机构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任一专业没有机构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三)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1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8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达不到标准每专业扣2分,扣完为止。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煤矿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煤矿安全监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煤矿瓦斯防治的必要性、评估的内容和方法、评估结果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煤矿瓦斯防治的必要性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毒的气体,在采掘过程中会随着煤层瓦斯一起溢出,形成各种危险。

煤矿瓦斯防治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评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对于制定和改进煤矿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和控制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评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的目的是发现煤矿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科学的防治措施和工作计划,为煤矿生产安全提供数据支持和管理指导。

二、评估的内容和方法1.评估的内容评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的内容包括煤矿瓦斯分布规律研究、瓦斯抽放和排泄系统的设计、瓦斯防治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瓦斯检测和监测技术的建设和实施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对煤矿瓦斯防治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2.评估的方法评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的方法包括专家访谈法、现场调查法、文献资料法、模拟试验法、统计分析法等。

其中,现场调查和模拟试验是比较重要的方法,可以真实地反映煤矿生产情况和瓦斯防治能力。

三、评估结果的作用评估结果是指根据评估内容和方法得出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价,包括防治能力水平、存在的漏洞和危险性等方面的评价。

评估结果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预防具有重要意义:1.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数据支持和管理指导,有利于科学制定和实施防范措施和工作计划。

2.发现存在的隐患和漏洞,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改进,为提高煤矿防治能力提供支持。

3.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和管理的升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保障矿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存在的问题评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是有必要和重要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1.评估指标的确定存在主观性比较大的问题。

2.一些煤矿没有按照规定建设瓦斯防治设施,可能存在评估数据不准确的情况。

3.评估结果仅作为管理和监督的依据,没有强制性作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存在 的问题
得分
4.评估前1年时间内发生因瓦斯治理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1.煤矿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8.无矿长、总工程师之一或五职矿长中缺2人及以上的。
9.评估前1年时间内存在以下情况合计超过2次(含2次)的: (1)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2)发生一般瓦斯类生产安全事故的; (3)被认定为瓦斯超限频繁的(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或任一采掘工作面 瓦斯超限2次认定为瓦斯频繁超限); (4)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3%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5)矿井总回风巷外其他地点瓦斯超限浓度达到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资金保障
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资金保 能力 障能力(20 (20分)
每拖欠1个月扣1分,扣完为止。
分)
3.企业和所属矿井不拖欠职工工资或拖欠职工工资不超过6个月。
6
超过6个月的,该子项目不得分,视为 无资金保障能力,资金保障能力单项
不合格。
4.煤矿企业安全专户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 每少1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2
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构人员 3.煤矿必须成立通风、地测、监测监控专业队伍,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还须
(10分) 成立抽采专业队伍,突出矿井还须成立防突专业队伍,各专业必须配备足 够人员,持有效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检员、监控员、抽采工、防突工、爆
4
无相应机构不得分,人员少1人扣0.5 分,未持有效操作证作业扣1分。
附件 2:
项目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扣分原因
得分
(一)
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
所属矿井有专门机构负责通风、抽采、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扣分原因
得分
(二)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和资金计划,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
3
防治规划没有批准文件的扣1分,没有下达年保障措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
煤矿企业年度目标:产量计划应根据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增加防突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要求。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月均不超过2次。应确定年度瓦斯抽采专用巷、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实现抽掘采平衡。
5
未按要求联网的不得分;甲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五)
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3
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的,不得分。

规范管理
20
(一)
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严格按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管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企业不按鉴定结果进行管理,即可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求。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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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3
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禁止使用设备或工 艺的不得分。

规范管理
20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企业不按 鉴定结果进行管理,即认定不具备瓦 斯防治能力。 大黄山煤矿于2004年及2010年分别进行了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 出的瓦斯等级鉴定。白杨河煤矿于2007年及2009年分别进行了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的瓦斯等级鉴定。提供瓦斯等级鉴定的 批复文件。
评分规定
资料汇编查看情况
煤矿企业具有 3 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 (一) 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 5 年以上瓦 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 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工 (二) 作经历,或具有 5 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 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 5 年以上高瓦斯、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 (三) 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 工程师具有 5 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 (四) 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 作经历。 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 (五) 有 5 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 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煤矿企业董事长王东2000年任新疆大黄山煤矿一分厂副厂长;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 煤矿企业总经理邓永明2009年任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总经理、华 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兴钡业公司总经理。提供任命文件。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陈朝2005年任大黄山煤矿安全科副科长。提供任命文件。
大黄山煤矿地面安设两台2BEF72-500水环式真空泵,最大抽气 量 500m3/min ,配套电机功率 800Kw 。井下配备有 2BEI-309 型 3 3 (抽气量90m /min)和2BEA350型(抽气量85m /min)水环式真 空泵。高低压抽放主管路均为直径 337mm,焊接钢管,支管路 为直径 300mm 、 219mmPEP 管。白杨河煤矿地面布置两台 2BEC40 型水环式真空泵,最大抽速90m3/min,转速380r/min,极限压 力 160Pa ,主抽放管路直径 219mm ,支抽放管路直径 108mm 。后 期抽放管路改为直径530的主管路,直径400的支管路,新泵房 正在建设。
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 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 (一) 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 工作。 所属矿井有机构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 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煤与 (二) 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
3
3
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 职能部门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 (三) 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 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 1 要 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8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与所属矿井 合并设立瓦斯防治机构,从事通风、抽采 (四) 、地质测量、防突、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 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 低于表 2 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 要。 所属矿井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 队伍。应抽采矿井组建抽采打钻专业队 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组建防突专业 (五) 队伍。专业队伍人员数量应满足瓦斯防治 要求,上岗前通过业务培训,在岗期间按 有关规定定期复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 岗。
应当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 (三)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要求。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任一矿井 应建未建抽采系统的,即认定不具备 瓦斯防治能力。
共7页,第3页
所属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 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四) ( AQ1029-2007 )要求,并与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实时上 传数据。
大黄山煤矿为斜井开拓,布置两采三掘,现开采水平 +733m; 大黄山采用走向长壁倾斜分层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在八尺槽煤 层中布置两个综掘工作面和一个炮掘工作面,采掘工作面数量 满足要求。白杨河煤矿处于基建期间,目前暂未布置回采工作 面。 大黄山煤矿为分区式通风方式,主扇工作方法为抽出式,由主 、副井、提升井、提人斜井进风,东、西风井回风。东风井安 装两台FBCDZ54-8-NO23型轴流式通风机,额定功率2*185Kw,风 量 4980-7800m /min , 风 压 1190-3030Pa 。 西 风 井 安 装 两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
序号 一 从业经历 基本标准 分值 15
豫新煤业公司2007年重组,下属大黄山煤矿和白杨河煤矿,其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 中大黄山煤矿2004年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白杨河2007年鉴定为 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高瓦斯矿井,2009年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大黄山煤矿在 高瓦斯条件下以生产多年。
公司从事通风专业的人员有王健林、阿布都;从事抽采专业 的人员有杨学仁、唐磊;从事地测专业的人员有赵英顺、王 飞;从事防突专业的人员有李爱强、梁卓峰;从事安全监控专 业的人员有陈凯军、高辉。大黄山从事通风专业的人员有蒙斌 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 斌、罗友奎;从事抽采专业的人员有宋山林、朱印争;从事地 、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技术人员, 测专业的人员有黄俊、陈东曲;从事防突专业的人员有马建军 达不到标准每专业扣2分,扣完为止。 、白军红;从事安全监控专业的人员有张庭景、台选民、何泽 高、张祖龙。提供上述人员的职称证、从业经历;唐磊、王飞 、梁卓峰、陈凯军、高辉、蒙斌斌、宋山林、陈东曲、白军红 、张庭景、台选民、何泽高、张祖龙13人的毕业证。
5
年度产量计划与通风能力、抽采能力 或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不匹配的不得 分; 制定的瓦斯抽采率目标不符合《煤矿 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表3要求的不得分; 制定的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月均每矿超 过2次的不得分; 未按照抽掘采平衡的要求安排瓦斯防 治工程的不得分。
5
未按要求联网的不得分;检查发现甲 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安装位置不符合 要求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大黄山煤矿目前监控系统型号 KJ90NA/NB 型,配备有 24 台分 站,甲烷传感器78台,一氧化碳传感器19台,开停传感器、温 度传感器、风门传感器、负压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局部通风 机运行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烟雾传感器未统计。与农六师安 监局和百花村联网。白杨河煤矿2008 年8 月监控系统由 KJ90型 系统升级为KJ90NA型,目前监控系统主机两台,一用一备,检 测分站15台(包括两台V 锥分站),目前井下布置瓦斯浓度传 感器42台。一氧化碳传感器7台、风速传感器6台、水位传感器 2台、风门开关传感器6台,设备开停传感器38台,断电仪12台 、温度传感器8台、瓦斯流量传感器4台、负压传感器2台。 提供设备清册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无通风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刘如明1993年任大黄山煤 。 矿生产技术部副部长。提供任命文件。
5
大黄山煤矿矿长王东2000年任新疆大黄山煤矿一分厂副厂长; 大黄山煤矿总工邓永明2009年任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总经理、华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兴钡业公司总经理。白杨河煤矿矿长苟战荣2009年任白杨河煤 。 矿生产副矿长;白杨河总工程师向良明,无工作经历。提供任 命文件。
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一) 并严格按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管理。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 (二) 划,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资金计划、 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
3
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公司2015年下发公司发【2015】50号《关 于下发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责任有限公司瓦斯防治规划及目标 的通知》,并下达了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黄山 防治规划没有批准文件的扣1分,没有 煤矿瓦斯防治规划。大黄山煤矿瓦斯防治目标是杜绝瓦斯超 下达年度瓦斯防治目标文件的扣1分, 限,实现本质安全型矿井。大黄山煤矿瓦斯防治资金计划为 没有瓦斯防治资金计划、工程计划的 1575 万元 / 年,生产能力 90 万吨,吨煤提取费用为 17.5 元。 扣1分,没有制定保障措施的扣1分, 2015-2017年计划施工专场1250个,钻孔10651个,施工钻孔进 扣完为止。 尺 414433m ,成立瓦斯治理小组,具体对规划进行监督与落 实,并保证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白杨河煤矿因对其实施托管, 故不做瓦斯综合治理规划。提供年度瓦斯防治目标文件。

系统设施
20
(一)
所属矿井生产系统完善,采掘工作面个数 和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
两个及以上矿井的煤矿企业1个矿井采 掘工作面个数(保护层开采工作面、 专用瓦斯治理巷道掘进工作面不计入 矿井采掘面个数)不符合要求扣2分, 采煤方法不符合要求扣2分。只有一个 矿井的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个数不符 合要求不得分。 井下没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的、主要 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安装和使用不符 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得分; 应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未按《煤矿 安全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 检查发现1处不得分;采区进、回风巷 没有贯穿整个采区,一段为进风巷、 一段为回风巷的,发现1处不得分。检 查发现其他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
3
所属矿井应具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符 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 (二) 风技术条件》( AQ1028-2006 )等规定的 要求。
8
台,BDK54-8-NO20 型轴流式通风机,额定功率 2*110Kw, 风量 2520-5580m3/min ,风压 625-2316Pa 。白杨河煤矿现 有进风井三口(现副斜井、原煤提升主井、 西山主斜 井),回风井为先东风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主扇 工作方法为机械抽出式,回风井装备两台 FBCDZ27型轴流 式 通 风 机 , 功 率 2*110 。 矿 井 总 回 风 初 步 预 计 有 5900m3/min。该矿目前处于基建期间,无回采工作面。已 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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