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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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平安监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监视管理,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载运固体散装货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平安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平安监视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详细负责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平安监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平安监视管理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建立和施行的船舶平安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者制度,应当包括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程序、须知或者管理制度。

第六条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舶装载手册或者稳性计算书中应当列出所载货物平安适运的典型工况。

第七条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有关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平安技术标准,并符合相应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书的要求。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船员进展固体散装货物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保证船员熟悉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办理报告手续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标准标准和报告程序。

第十条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固体散装货物假如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那么?中列出,其托运人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明确货物的分组、分类、危险性、污染危害性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十一条对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卸货完毕后,货物剩余物及其洗舱水应当由港口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制止排放入水,并按照规定在垃圾记录簿中如实记载。

第三章报告管理第十二条载运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引言水路运输是一种重要的货物运输方式,包括了液态和固态货物的运输。

固态货物中,易流态化的散装货物因其特殊性质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水路运输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运输,制定本规定,规范相关的管理流程和措施。

1. 定义和范围1.1 定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形成流体化状态的固体散装货物,例如矿砂、铁矿石、煤炭等。

1.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路运输中涉及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2. 责任和权利2.1 运输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 运输单位有责任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 运输单位有权利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测,确保其安全运输。

- 运输单位有责任向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2.2 货物所有人(发货人)的责任和权利: - 货物所有人有责任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特性和运输需求。

-货物所有人有权利要求运输单位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货物运输,确保货物安全。

2.3 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 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有责任遵守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货物在船舶上的安全。

- 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有权利向运输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和改进意见。

3. 安全管理计划3.1 运输单位应制定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计划,并在货物运输前进行评估和认可。

3.2 安全管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 货物特性描述,包括流态化特性、灾害性和危险性等。

- 装卸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指南。

- 紧急情况应对措施,如泄漏、爆炸等。

- 安全检查和监测措施,包括水路运输过程中的实时监测和记录。

4. 装卸安全措施4.1 装卸装置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装卸过程的安全性。

4.2 装卸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了解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

4.3 装卸场地应平整、无杂物,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灭火器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1]63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各直属海事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理货协会:近年来,随着我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路运输量的持续增长,由于装卸和运输方面有关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船舶沉船事故时有发生,亟待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管理。

同时,从今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开始生效。

鉴此,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

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认真阐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加添,水路运输作为紧要的运输方式之一,承当着越来越紧要的贸易和物流任务。

在水路运输过程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紧要。

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定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搬运、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料本身的特性或粒度分布、外加力等因素,易形成流态物态(即易流散、坍塌、沉降)的散装固体货物,如水泥、矿砂、焦炭、木屑等。

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危害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其具有以下危害:(一)易流散、坍塌等现象简单导致货物在运输中溢散,引发运输事故和环境污染。

(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气溶胶能够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如灰尘、有害气体等。

(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卸货、装货、清舱等作业简单引发工人职业病和作业事故。

(四)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燃烧性能差,一旦着火易引发火灾和爆炸。

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削减运输事故和环境污染,同时保障工人职业健康和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

1. 货物包装要求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应使用密封性较好的集装箱或符合国家规定的罐车,禁止使用打开的货车运输。

货物应依照规定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货物种类、数量、存储条件、运输标志等必要信息。

2. 运输条件要求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应依照国家相关安全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载运工具和设备。

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保持自重重心稳定,避开超载,合理确定运输路线和车速。

同时,应依据货物的特性和运输条件,选用适当的制动、减振等装置,确保运输安全。

3. 保管要求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存放和保管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开阳光直射、潮湿、受热、振动等影响货物安全的因素。

2024年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装运须知(三篇)

2024年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装运须知(三篇)

2024年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装运须知1目的对船舶装运易流态化散装固体货物的安全操作及运输管理作了规定,旨在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前、装船中及运输途中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货和人员安全。

本操作为特殊操作。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

3定义3.1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3.2适运水分极限(TML)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

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4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5操作须知5.1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5.1.1易流态化货物当货物水分含量超过适运水分限(TML)时,在货物表面就会逐渐有水析出,而不会渗过货物沉到货物下面,货物表面一旦有水析出,货物表面就会变成泥浆一样,特别是船舶在海上航行颠簸、大风浪中横摇会加快货物表面的易流态化货物产生。

当船舶向一侧倾斜流态化货物流向船舶的一舷,但船舶往另一侧倾斜时不会完全回流或者说只有很少一部分回流,导致船舶向一侧倾斜越来越大,船舶倾斜、横摇越大,向一侧流动的货物越多、越快,导致最终船舶失去稳性、浮力而瞬间倾覆。

5.1.2通常情况下含水量在8%以下是安全的,18%以上则极度危险。

5.2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5.2.1适用于吸水性弱的固体散货5.2.1.1用坚固圆筒或类似的容器(容积为0.5-1升)装半罐样品,从离地面约0.2米高处猛力摔在坚硬的地面上,重复做25次,每次间隔1-2秒,如样品表面游离出水分或液化时,则需要重新检验。

5.2.1.2手抓一把样品,从1.5米高处自由落到坚硬地面或甲板上,若样品崩散,则适运,若样品仍为一团.则不适运。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规定1. 引言水路运输是一种常见的货物运输方式,涉及到各种类型的货物,包括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于颗粒之间的摩擦、重力和空气流动等因素的作用,会表现出流体的特性。

然而,这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安全问题。

为了确保水路运输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本文将为相关运输活动制定相应的规定。

2. 安全管理及责任2.1 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安全责任,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2.2 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2.3 运输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运输设备,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3. 货物包装和装载3.1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或溢出。

3.2 货物装载前应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确保装载过程中不会产生潜在的风险。

3.3 货物应按照规定的装载要求进行摆放和固定,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移动或倾斜。

4.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4.1 运输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路线选择、停靠港口和装卸时间等,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4.2 运输船舶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具备适应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条件。

4.3 运输企业应定期对货物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5. 紧急情况处理5.1 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紧急情况处理机制,包括对火灾、泄漏等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演练。

5.2 运输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灭火设备,以应对紧急情况的发生。

5.3 运输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应对紧急情况。

6. 安全监管和风险评估6.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管,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6.2 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活动应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前言水路运输作为我国外贸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中涉及到了许多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

而这些货物的运输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正常经济运行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因此,为了防范和化解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风险,我国出台了本规定。

定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指基于颗粒性物质(如粉末、颗粒状物质等)所形成的可流动的固体物质。

其中包括亚搬运量、微搬运量、中等搬运量、重搬运量。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指维护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范事故发生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法律法规1.国务院2015年10月1日发布了《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

2.国家海事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作出了具体管理规定。

责任1.货主应对从事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运输方案。

2.承运人应确保其船只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开展安全培训,确保运输安全。

3.检验机构应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货物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运输方式1.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应采用封闭式装运方式,防止货物波动、振荡等情况发生。

2.在运输过程中,应定时检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状态,避免货物流失、运输器具破损等情况的发生。

3.具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在装载、卸货前,应根据货物特性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应急预案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因其特殊性质,在运输过程中一旦遇到事故很容易引发安全隐患,因此,应急预案的制定非常重要。

1.安全管理人员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方案。

2.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沟通合作,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886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管理部门应该备案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管理部门应该备案
⑧堆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⑨装船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⑩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是否记录完整
托运人(代理人):检查时间:
序号
检 查 内 容
备注
1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2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平均)含水率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3
托运代理合同书是否签订
4
托运人委托理货机构合同书是否签订
5
检测委托书(合同)是否签订
6
托运人与船舶承接方交接记录是否建立
7
托运人委托理货机构现场监装记录是否建立(可只存放于理货机构,
有双方负责人签字即可)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作业检查表
理货机构:检查时间:
序号
检 查 内 容
备注
1Hale Waihona Puke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作业制度建立是否建立
2
经营许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
托运人委托理货机构合同书是否签订
4
已装船货物含水率汇总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5
托运人委托理货机构现场监装记录是否建立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作业检查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船一档备案内容:
序号
内容
有效期
上报时限
1
船舶或其代理人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
6个月
开航前
2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检测报告
7日
3
港口经营人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作业计划
作业前12小时
4
有关核对情况报告
5
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
船舶作业前
6
堆场位置及规模等情况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作业检查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交水明电[2013]4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3.01.28
【实施日期】2013.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水明电〔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集团,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3日,南京康瑞水陆联运有限公司所属“康瑞68”轮载运4725吨硫精矿,由江苏南通驶往山东龙口途中,在长江口南槽灯船以西1海里处倾侧沉没,因救助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初步调查,船舶载运硫精矿含水率较高,存在港航作业单位未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报备、货物未经理货部门采样送检、管理部门审核把关不到位等问题。

此次事故再次暴露出各有关单位未落实好部《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
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638号,以下简称638号文),安全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不到位、不得力的问题。

为认真吸取2012年2月18日“鑫源顺6”轮及此次“康瑞68”轮沉没事故的教训,切实提高各部门、各单位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意识和管理力度,有效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水路运输在货物运输中的比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海运过程中液态货物一些因素如温度、湿度变化等容易变得不稳定,流态化特性增强,如果贸易公司和货运公司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将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和损失。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定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在装载、运输、卸载、贮存过程中,易发生流态化现象的固体散装物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往往是诸如铬渣、焦炭、酸洗渣、钢渣、粉尘等矿产、化工等原料和产品,也包含食品、化妆品等泡沫塑料、玻璃珠等颗粒状物的散装货物。

安全管理措施为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输,防止货物发生泄漏、粉尘爆炸等意外事故,需要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装船准备•应在装船前检查货物的实际情况,以确定正确的装载方法和数量,避免发生货物流动或沉降等现象;•进行货物保护措施,封闭货仓、盖好舱板、设备灰尘的抽吸装置等措施,防止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化学反应或流态化;•对于流动性强的散装物资,严格执行散装物料的装卸规程,确保装填粉粒细小物料时的大宗密度在安全限度范围内,以避免发生流动事故。

装船实施•在装卸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保证装卸过程中货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充分考虑货物的流态化,结合货物性质设计适当车厢和装卸设备,确保装载货物的稳定性;运输管理•货物运输中应按照《海运货物海运合同》、《海上货物装载和固定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确保货物在航行过程中不发生流态化现象;•货物在运输时进行密闭或开放状态的控制,调整控制含氧量,防止氧气过量引起爆炸等问题。

卸货管理•在卸载货物时,必须按照装卸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操作,以保证货物在卸载过程中的安全性;•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特点,采取合适的卸载方式,并尽可能保证卸载过程中出现溢散或摇晃现象。

总结在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中,安全管理措施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直接关系到船舶和货物安全,也关系到贸易公司与货运公司的合作关系。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3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3

附件1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2011 版)(本目录除个别品种外,均为国际海事组织2008年通过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中标记为A类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货。

)附件3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码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泊位水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小水上高度① : ___________________ 到港吃水(读数/计算):______________ 水上高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算出港吃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水上高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表应由船长、港口经营人负责人或其代表共同填写。

操作安全要求所有问题做肯定回答并在方格内相应标记“V” ,否则应标记“x并写明原因,同时,船舶与港口经营人应就采用的预防措施达成协议。

如其中有关条目不适用,贝U填写“一”并注明原因注:① 水上高度应考虑:船舶在内河或河口空船吃水状态时通过桥梁时最高桅杆的高度以及船舶靠泊和在泊时所要求安全避让的装卸机械的高度。

本表一式四份,港口经营人、船舶各留存一份,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各一份。

同意以上各项内容: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船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港口经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及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及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路运输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保护环境以及保障人们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从事或涉及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

第三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应坚持防备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水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才略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水路运输工作。

第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体系,重要包含以下内容:1.订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定期检查货船、货物装卸设施等设备的安全性能,保证其正常工作;3.配备充分的水手,并进行必需的培训,提高其应对紧急情况的本领;4.定期进行货船的维护保养和设备检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重要职责如下: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3.定期检查和维护货船和货物装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时上报问题并帮助解决;4.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确保货物的稳定和安全,避开发生泄漏或溢出的情况。

第七条对于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应依据货物的性质、数量和运输距离等因素,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确保货物的包装符合国家标准,严格依照包装要求进行装载和固定;2.对于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中应加强监测和掌控,及时采取防漏、防溢等措施;3.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要随时关注气象等因素的变动,如遇恶劣天气,应及时调整运输计划或停止运输;4.防范火灾和爆炸的发生,严禁在运输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上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八条水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泄漏、溢出等情况时,应立刻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要求搭配进行事故调查,全力防止事故扩大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3.06•【文号】厅水字[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厅水字〔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各有关检测机构,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理货协会:2012年2月18日,北海华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鑫源顺6”轮从茂名港装载5000多吨陶土开往山东潍坊港途中,在福建平潭附近海面遇风浪发生沉船事故,该事故导致8人死亡、2人失踪。

为确保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航行安全,我部于2011年11月9日修订公布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638号,以下简称638号文)。

经初步调查,“鑫源顺6”轮在报检、装载、运输等各环节都没有很好地执行638号文的各项要求,暴露出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问题。

我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正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处理。

为认真吸取上述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各部门、各单位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此类事故重演,现就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学习贯彻《港口法》、《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学习638号文并制定有关管理措施和相关制度,要将相关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

二、各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638号文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卸、储存作业的安全监管,加强与海事管理机构、理货机构和检测机构的协作和配合,督促港口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638号文的有关要求进行作业、报告和记录。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本文将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在水路运输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定。

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定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装载和运输过程中容易因运动或低固结力而引起塌方、塌陷或流动的散装物料,例如粉末状物料、颗粒状物料、散粒状物料等。

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装载1.装载前应对散货舱室进行清理,确保货舱内部表面的平整和干燥。

2.装货前应对船舶的稳性进行计算,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并根据装载货物的性质和数量进行合理摆放。

3.货物的装载应按照正确的倾斜角度进行,以避免货物流动或溢出。

4.货物的装载应符合散装货物运输标准和船舶装载说明书中的要求,确保装载过程的安全。

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1.船舶运输过程中应加强货物稳定性的监测,如有必要应对货物进行调整,确保货物的稳定。

2.船舶应按照货物的性质和数量选择航速,防止货物在航行中产生过大的碰撞和摩擦力。

3.船舶应随时关注气象海况,遇强风高浪时应适当减速或停靠,避免货物的振动和移位。

四、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卸货1.卸货前应将舱内的堆积货物清理干净,如有需要可以进行冲洗或清扫,确保货舱内部环境干燥、清洁。

2.卸货时应采取科学的卸货方法,防止货物过早塌陷和流动造成安全事故。

3.卸货过程中应对卸货船舶进行稳定监测和固定,确保船舶的稳定性。

五、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存放1.存放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光滑、干燥的存放场地,并建立相应存储设施。

2.存放货物时应采取防滑、防雨、防尘措施,确保货物质量不受影响。

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管理1.货主和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性质、品质进行确认,确保货物的质量符合要求。

2.货主和承运人应加强货物的质量监管和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化管理制度。

3.货主和承运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 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

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第六条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含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 m3/t 高密度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第八条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样品进行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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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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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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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8530-79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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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

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含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 m3/t高
密度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第八条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样品进行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进行。

托运人应当在货物装船前,委托检测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平均含水率进行检测并出具货物含水率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有效期7日。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理货机构进行。

托运人应全程参与取样过程。

为保证送检货样状况与装船货物实际状况相一致,托运人还应当委托理货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过程实施现场监装。

理货机构应当在装船完毕后出具已装船货物含水率汇总报告。

若取样后至装船期间出现可能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率等情况,应按本条第二款重新取样检测。

对于通过船舶直接过驳方式转运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原始资料并委托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形态进行检查和监测。

如无变化,经内贸承运方共同确认后装船;如有变化,应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检测以及监装等作业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24小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核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含水率检测报
告等相关单证和资料,确认货物适运,并在船舶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12小时,作业委托人应当将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提供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业。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12小时前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将作业计划和有关核对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条装船前,船舶可采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见附件2)检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如发现货物含水率不符合要求,船舶可以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对货物含水率进行重新检测。

第十一条船舶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作业前,应对照《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见附件3)进行安全检查,并与港口经营人共同确认。

第十二条港区内外露天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
货物,所用堆场应具备良好的排水功能。

堆场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气候情况和货物性质加以苫盖,或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含水率增加。

堆场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堆场位置及规模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船舶并配合船舶不予装载或停止装载,同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装船过程遇降水天气,应当停止装船作业并关闭舱盖。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根据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

装载完毕后按船方要求做好平舱工作,船舶对装载质量给予确认。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做好作业情况记录,内容包括作业船舶名称、货种、作业时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天气情况、资料核对情况、堆场情况、装船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装船前,船舶应做好货舱内污水井、管系等的维修保护工作,并进行污水测量及抽水试验,以防堵塞或受损,确保畅通。

第十七条船舶应对装船作业进行全过程观测。

如发现问题,船长有权提出拒装或要求重新检测。

装船过程中,船舶可委托理货机构落实船舶装载和积载要求。

理货机构应当派专人监测装船过程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船舶和港口经营人。

第十八条船舶应当合理积载,满足安全航行要求。

如发现超载,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离港。

第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装卸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管。

如发现与原始单证不符或违反国际规则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静止角小于35°干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应当严格按照积载要求积载,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积载要求装舱,装舱完毕及时平舱,平舱效果应经船舶认可。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根据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演练制度,完善各项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装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定期巡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巡查时如发现水分游离、货物流动或船舶发生倾斜等情况,应采取排水等应急措施,并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对船员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使其熟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应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特别重大事故或交通运输部认为有必要时,由交通运输部直接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托运人、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诚实守信,依
法经营。

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公正执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秉公执法,依法行政。

凡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事故的,一经查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中国籍船舶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国际运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8)交海字275号)以及《交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89)交运字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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