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涉企案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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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涉企案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反腐败发挥着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和反腐败机构,如何在涉企案件监察调查工作中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在严惩破坏营商环境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同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纪法保障?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紧盯重点领域,创新立案、调查方式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涉企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包括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收受企业贿赂、贪污、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类案件,也包括企业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案件,同时涵盖监察体制改革后划归监委管辖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企业人员经济类犯罪案件。
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要结合不同领域案件廉政风险易发多发环节开展调查工作。如,工程建设领域涉企职务违法犯罪主要集中在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环节的吃拿卡要、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环节的暗箱操作等;行政执法领域的涉企案件多集中在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和利益输送。这其中又涉及多种罪名交织、多个主体管辖,需要运用不同调查模式开展工作的问题。
适用并案调查。依据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配合。
如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使用金钱等围猎招标业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各环节的关键人员,通过挂靠资质企业、围标、串标等方式承揽工程,从而滋生出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等分别隶属于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管辖的关联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滥伐林木罪等罪背后的公职人员渎职问题及其延伸的贿赂犯罪问题又涉及监察机关管辖。从便于案件一体调查的角度,可由监察机关一并管辖、并案调查,必要时由公安机关配合,从而提升一体化办案水平。
开展以事立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明确: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依据此规定,涉企案件中,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收受工矿、建筑、加工制造等各类企业贿赂,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监管失职与受贿并行的贪渎交织案件,可以开展以事立案。以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作为立案调查的依据,有利于立案后依规依法适用各类调查措施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同时,相对于以人立案,能够在案件事实调查尚未明朗阶段,尽可能地减少对涉案企业和相关岗位人员的负面影响。
二、查办案件中,注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对涉企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服务和保障企业发展的意识,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做好案件前期摸排工作。立案前的线索评估、初核阶段,要注意了解掌握涉案企业的相关运营状况,预先研判案件会牵涉到企业的哪些人、哪些项目,对其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摸底。严格遵守初核立案请示报告制度,防范和避免因查办案件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项目搁浅、倒闭。
注重涉企案件经济风险防控。在对企业涉案人员立案调查等环节以及各类核查、调查措施使用过程中,加强对涉案企业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全面分析和风险防控。立案时应重点把握拟立案企业人员职权职责情况、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因案件信息公开影响涉案企业信誉及重大商业项目,慎重发布涉案企业案件信息。采取询问、搜查、技术调查等措施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控制知悉范围,对于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执行案件保密制度,防范因商业秘密、重大信息泄漏,影响企业商业信誉、造成涉案企业重大利益受损。同时,注重协调有关司法机关,在公诉、审判环节加强对涉案企业有关信息的保护,特别是庭审和审判文书公开的,要注意采取化名的手段进行处理,尽可能避免披露企业有关信息对企业造成影响。
加强对涉案民营企业财产合法保护。在对涉案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严格按照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正确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界限,防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审慎评估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否会导致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甚至停产,是否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证调查顺利进行。在对涉案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考虑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
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一定时间内可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返还涉案企业,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三、准确把握政策,实现宽严相济
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在办案中,做到执纪执法贯通,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犯罪情节、动机、后果、一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作出相应处理,罚当其责,罚当其罪。严厉打击涉企案件中的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破坏营商环境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自动投案、真诚悔过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纪依法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干部在服务企业中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依纪依法宽容干部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大胆探索、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不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失误和错误,激励引导广大干部在服务企业发展中做到亲不挟私、清而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