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车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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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车管理规定(四篇)

单位公车管理规定(四篇)

单位公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车使用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利用单位公车资源,保障单位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公务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单位公车的人员。

第三条单位公车是指由单位购置、拨付或委托代管的供单位工作需要的车辆。

第四条单位公车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车辆使用,严格控制公车使用数量和频率。

第五条单位公车使用管理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提高公车使用效益,防止浪费和滥用。

第六条单位公车的保养、维修和管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性能良好。

第七条单位公车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公务需要的前提下,节约开支,避免给单位造成经济负担。

第八条单位公车管理应做到依法行驶、合理使用、责任明确、监管严格。

第九条单位公车使用管理不得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

第十条单位公车使用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车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章购置和配置第十一条单位需要购置公车的,应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公车的购置符合单位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公车购置的标准应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资金情况确定,合理配置并合理确定车辆的规格和数量。

第十三条公车购置应充分考虑能源节约和环保要求,选择经济型、节能型车辆。

第十四条公车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品牌和型号,不得随意选购奢侈车辆。

第十五条公车购置资金应经过严格审批,按照国家和单位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单位公车的配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确保车辆的合理利用。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单位公车的使用应按照公务需要和法定职责范围进行,遵循公车管理规定,不得超越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十八条单位公车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车辆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九条单位公车的使用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单位公车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到期后应及时进行检修和更新。

节日期间公车管理规定(5篇)

节日期间公车管理规定(5篇)

节日期间公车管理规定1、加强公车使用的管理。

节日期间要严格公车使用的规章制度,除值班应急工作可以动用公车外,所有公车一律实行封存管理。

有特殊公务活动的,要严格履行派车审批手续,公务活动结束后,车辆要及时返回封存。

2、严格遵守严禁公车私用的有关规定。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加强公车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动用公车走亲访友、参加宴请、参与婚事、接送子女读书、外出旅游或学习驾驶技术等。

严禁公车私驾,非专职驾驶人员,尤其是严禁领导干部私驾公车。

3、加强监督检查。

端午期间市纪委将各单位的公车管理进行抽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4、市局各领导、主管公车办公室主任、各公车司机都是执行规定责任人,市局要求,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公车管理办法,接受监督,凡违纪违规者严肃处理,责任自负。

节日期间公车管理规定(2)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和应对交通拥堵:节日期间通常是道路交通拥堵的高峰期,公车管理规定可能会加强对公共交通运行的管理,确保公车能够按时准点到达目的地,尽量避免延误和拥堵。

2. 加强安全措施:由于节日期间会有大量旅游和出行活动,公车管理规定可能会要求加强对公车安全的管理,包括车辆维修保养、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工时管理等,确保公车运行的安全和稳定。

3. 提供适应节日需求的车辆和服务:根据节日期间的需求,公车管理规定可能会对车辆调度和服务安排进行调整,增加公车的数量,提供更多的班次和路线,满足公众的出行需求。

4. 严禁私自调配公车:公车管理规定通常会明确禁止驾驶员或单位私自调配公车进行个人用途,确保公车的使用符合规定和公益性原则。

5. 加强执法力度:节日期间可能会加强对公车管理规定的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调查处理,维护公车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公车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国家和具体节日而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管理要点。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四篇)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四篇)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车辆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等。

第三条公务车辆使用必须服从公务需要,勤俭节约,为公务活动服务。

第四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务用车制度进行,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违规使用公务车辆。

第二章责任第六条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车辆使用的责任人,负责公务车辆使用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工作由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负责,该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权限和责任。

第八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制度,做到公正、廉洁、规范。

第九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及时核查公务车辆使用情况,确保其合理、合法。

第十条公务车辆的驾驶人员是公务车辆使用的重要环节,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以及使用方式应明确规定,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和方式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符合车辆的性质和规格,不得超过车辆的功能和载重限制。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应具体明确,禁止私自加班加点使用公务车辆。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必须出示相应的证件和行驶证,确保合法行驶。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或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在确需外出服务时,应提前报备,并拟定详细的行程安排。

第十七条公务车辆的用油应规范管理,确保用油安全、经济。

使用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务车辆的加油卡。

第四章维修保养第十八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应由专业机构进行,不得擅自委托或外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应按规定的程序报销,不得违规报销或产生其他费用。

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八项规定

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八项规定

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八项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坚决制止公务人员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促进公务人员廉洁自律。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公车私驾。

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和服务对象借用车辆并驾驶;不准将公车交由亲属及其他非公务人员驾驶;不准用公款租用车辆供自己驾驶。

二、严禁公车私用。

公务人员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迎亲、观光旅游、扫墓、接送配偶子女、探亲访友等活动;不准主管部门占用、借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准因私借(租)用公车或将公车借他人私用。

三、严禁违规驾车。

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酒后驾车;不准无照驾车;不准违规使用套牌和假牌照;不准驾驶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和公务活动中饮酒。

四、严禁公车(款)学驾。

公务人员不准用本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报销个人学习驾驶技术的费用。

五、严禁私车公养。

公务人员不准以用私车办公事为由将私车的各种费用以公款报销;不准在本单位、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报销私家车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以个人或配偶子女名义低价购买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

六、严禁违规购置公车。

不准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公务用车挂靠在个人、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名下;不准利用职权让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为主管部门购车;不准高档配置和豪华装修公务用车。

七、严禁公车乱停乱放。

不准将公务用车在公共场所乱停乱放;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歌舞厅、洗浴中心、酒吧等娱乐场所;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楼院小区过夜;节假日、双休日和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入库封存或定点停放,非因工作需要一律不准私自外出。

八、严禁违规报销费用。

不准变相用公款报销因违反交通法规形成的罚款;不准以车辆维修、燃油费名义虚列报支其他费用;不准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本单位车辆运行费用;不准隐匿和私自变相处理交通事故。

关于公车使用的管理规定(3篇)

关于公车使用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车管理,提高公车使用效率,保障公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车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节约原则:公车使用应当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二)高效原则:公车使用应当提高工作效率,满足公务需求。

(三)安全原则:公车使用应当确保行车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四)公开原则:公车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车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车管理制度,确保公车使用规范有序。

第二章公车配备第五条公车配备应当根据使用单位的公务需求、工作性质和实际工作量确定。

第六条公车配备应当遵循以下标准:(一)小型轿车:主要用于县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人员。

(二)中型轿车:主要用于地厅级领导干部。

(三)大型轿车:主要用于省部级领导干部。

(四)其他车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配备其他车型。

第七条公车配备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第三章公车使用第八条公车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公车。

第九条公车使用范围:(一)执行公务活动。

(二)处理紧急公务。

(三)保障领导干部正常工作、生活需要。

(四)经批准的其他公务活动。

第十条公车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驾驶资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二)公车不得用于私人目的。

(三)公车不得用于接送亲友、旅游、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四)公车不得用于办理与公务无关的事项。

(五)公车不得用于公款宴请、娱乐等活动。

第十一条公车使用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地点、事由、油耗、维修保养等信息。

第四章公车维护与保养第十二条公车维护与保养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公车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公车维护与保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定期进行保养,及时更换零部件。

2023年公车私用管理规定

2023年公车私用管理规定

2023年公车私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车管理,防止公车私用现象的发生,规范公车使用行为,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公车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车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法人组织使用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车的使用目的是为了履行公务需要,不得进行私人或者其他非公务性质的使用。

第四条:公车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公务出行:包括公务会议、公务考察、公务出差等。

2. 公务接待:包括接待外宾、接待公务考察团等。

3. 紧急任务:包括突发事件处置、灾害救援等。

第五条:公车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 公车使用必须符合公务需要,不得进行奢侈浪费行为。

2. 公车使用必须经过合理规划和安排,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3. 公车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公车的使用权限分为以下几种:1. 系统全程授权:某些单位或者岗位因公务需要,需要长期使用公车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系统全程授权。

2. 临时授权:某些临时性的公务需要使用公车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临时授权。

3. 公务出行经办人员:为方便公务出行的办理,可以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进行公车使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公车使用申请和审批流程应当明确,包括以下环节:1. 公车使用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车使用申请表,并注明使用理由和时间。

2. 公车使用审批:公车使用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3. 公车使用登记:公车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包括使用时间、里程数和使用目的等。

第八条:对于违规使用公车的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公车私用或者超范围使用公车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包括扣留公车、暂停使用公车、罚款等,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滥用公车、浪费公车资源的行为,应当进行警示教育,要求其追回浪费的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者调岗处理。

公车监督管理规定(3篇)

公车监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车管理,规范公车使用,提高公车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和运行的公务车辆。

第三条公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使用;(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节能环保,提高效率;(四)安全第一,保障有力。

第二章公车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车范围包括:(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公务车辆;(二)用于执行公务的专用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三)用于保障公务活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

第五条公车标准:(一)车辆购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超出预算;(二)车辆配置应当与单位公务活动需要相适应,不得超标准配置;(三)车辆使用应当合理,不得滥用公车。

第三章公车购置与报废第六条公车购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年度公车购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车辆购置;(三)购置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公车报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二)车辆因事故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三)车辆技术性能严重下降,维修成本过高。

第八条公车报废程序:(一)编制报废计划,经批准后实施;(二)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报废车辆的处理。

第四章公车使用管理第九条公车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务出行应当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使用公车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二)公车不得用于私人事务;(三)公车不得用于非法经营性活动;(四)公车使用应当合理,不得浪费。

第十条公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持有合法的驾驶证件;(二)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三)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四)爱护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车辆性能。

第十一条公车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公车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二)公车维护保养情况;(三)公车油耗情况;(四)公车维修费用。

禁止公车私用管理规定

禁止公车私用管理规定

禁止公车私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加强公车监管,防止公车资源的滥用和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活动的机构及个人。

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用途,不得将公务用车借、租、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条公务用车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配备、购置的用于履行公务活动的汽车。

第五条公务用车使用及管理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秉持节约、环保、廉洁原则。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和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严格按照配备标准和用车需要确定,不得超标配备。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购置、维护、保险等费用应按照财务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决定或挪用公款。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保养、修理、加油等费用由单位负责,不得私自费用报销。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由专人负责,做到车辆信息登记、行驶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过安全驾驶知识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对违规驾驶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罚。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调研、赴会、出差等公务活动。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本单位内部使用:用于本单位内部人员之间的公务交通需要。

(二)外地出差使用:用于公务人员外地出差期间的交通需要。

(三)公务接待使用:用于接待来访人员、重要会议等场合的交通需要。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期限应按照公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不得超过规定期限,临时性使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按照安全、文明驾驶的原则,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逆行、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公车私用管理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私自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私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将公务用车用于私人家庭活动,如接送家人、购物、旅游等;(二)将公务用车借、租、借给他人使用;(三)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出行,如上下班、探亲访友等。

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车使用管理,加强公车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公车使用人员。

第三条公车使用应坚持经济、合理、务实、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和使用公车。

第四条公车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原则,把握必需、适度、便民、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公车使用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并加强环保意识,提倡绿色公车出行。

第六条公车所有者具有对公车的管理权。

公车所有者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加强对公车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公车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履行好公车使用管理义务。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公车使用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单位公车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公车购置与配置第十条公车的购置应依据单位工作需要,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并依法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公车的配置应根据用途和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不得超标配备。

第十二条公车的购买要严格把关,确保公车的品质和性能符合要求,避免浪费。

第十三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拟定公车的品牌、型号和数量,并报请上级单位审批。

第三章公车使用程序及限制第十四条公车的使用必须遵守公车使用程序,按照正常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公车的使用应是为单位公务需要,不得违反公务及法律法规之外的目的。

第十六条公车的使用应按照公务需要的范围,进行合理的路径和时间安排,并严格控制使用距离。

第十七条公车的使用需要提前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批批准,明确公车使用事由、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十八条公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公务需要的时间。

第十九条公车的使用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章公车使用的限制和禁止行为第二十条公车的使用不得超员,不得改装,不得乱停乱放。

第二十一条公车的使用不得用于接送领导子女上学或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十二条公车的使用不得用于接待宾客、组织旅游和娱乐活动。

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八项规定

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八项规定

规章制度书策划人: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八项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坚决制止公务人员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促进公务人员廉洁自律。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公车私驾。

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和服务对象借用车辆并驾驶;不准将公车交由亲属及其他非公务人员驾驶;不准用公款租用车辆供自己驾驶。

二、严禁公车私用。

公务人员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迎亲、观光旅游、扫墓、接送配偶子女、探亲访友等活动;不准主管部门占用、借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准因私借(租)用公车或将公车借他人私用。

三、严禁违规驾车。

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酒后驾车;不准无照驾车;不准违规使用套牌和假牌照;不准驾驶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和公务活动中饮酒。

四、严禁公车(款)学驾。

公务人员不准用本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报销个人学习驾驶技术的费用。

五、严禁私车公养。

公务人员不准以用私车办公事为由将私车的各种费用以公款报销;不准在本单位、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报销私家车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以个人或配偶子女名义低价购买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

六、严禁违规购置公车。

不准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公务用车挂靠在个人、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名下;不准利用职权让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为主管部门购车;不准高档配置和豪华装修公务用车。

七、严禁公车乱停乱放。

不准将公务用车在公共场所乱停乱放;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歌舞厅、洗浴中心、酒吧等娱乐场所;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楼院小区过夜;节假日、双休日和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入库封存或定点停放,非因工作需要一律不准私自外出。

八、严禁违规报销费用。

不准变相用公款报销因违反交通法规形成的罚款;不准以车辆维修、燃油费名义虚列报支其他费用;不准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本单位车辆运行费用;不准隐匿和私自变相处理交通事故。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5篇)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5篇)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加强规范对机关公务车辆的有效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两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公务车辆是指为两委机关所有或所用的各类用于公务活动、后勤服务的车辆。

第二章车辆的日常管理第三条机关公务车辆由两委办公室统一管理;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局现使用的管委车辆由其自行管理,特殊或紧急情况,需服从两委办公室的临时调派。

第四条车管人员根据办公室的授权,负责做好以下工作:1、负责对司机的日常教育、使用、监督与管理;2、负责调派车辆,监管车辆运行和司机履责情况,对车辆保养维修和使用奖惩司机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负责办理车辆年审、证照、保险、规费缴纳及月征等事项;4、负责《机关公务车辆行驶记录薄》和《机关公务车辆维护、保养记录薄》的登记管理及月报工作。

5、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车辆调派与费用结算第五条根据用车部门申请次序及任务轻重缓急,车管人员统一调派车辆,派车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公布,方便部门要车用车。

第六条司机凭车管人员出具的派车单执行出车任务;非因特殊或紧急情况,任何人不得越过车管人员指定车辆或自找司机直接出车。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及油费承担执行以下规定:1、车管人员根据用车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填发派车单,费用列支部门经费。

2、值班车辆仅限于接送值班人员上下班和处理突发事件应急使用,未经同意,严禁挪作他用;接送值班人员的区域限于新密市城区、矿区中心城范围内,每班接送次数一般不得超过当次值班人员总数的____倍。

若办理部门公务需使用值班车辆的,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3、公务车辆执行长途任务(郑州市域范围外)或节假日用车,用车部门应在工作日内提前申请,车管人员报请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出具派出单,司机凭单出车,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第八条出车时司机必须向用车人明示里程起始底数;收车时应如实核算出当次费用(精确到“____元____角”),请用车人当场签字后立即交车管人员核查。

国企公车使用管理规定(3篇)

国企公车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公务用车,包括但不限于公务用车、特种车辆、备用车辆等。

第三条公务用车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服务原则: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执行公务,服务企业发展;2. 节约原则:合理使用公务用车,降低运行成本;3. 公开原则: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4. 规范原则:公务用车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1. 部门正职领导:配备一辆公务用车;2. 部门副职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配备一辆公务用车;3. 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需要,经批准后可配备公务用车。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程序:1. 提出申请: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务用车配备申请;2. 审核批准:企业领导对公务用车配备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3. 购置车辆:根据批准结果,购置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4. 登记注册:对购置的公务用车进行登记注册,并纳入企业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第六条公务用车使用范围:1. 执行公务;2. 参加企业组织的活动;3. 因公出差;4. 其他经批准的公务活动。

第七条公务用车使用程序:1. 提前申请:使用公务用车前,需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企业领导批准;2. 领用车辆:经批准后,到公务用车管理部门领取车辆;3. 使用车辆: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确保行车安全;4. 返回车辆:使用完毕后,将公务用车返回公务用车管理部门。

第八条公务用车使用注意事项:1. 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2. 不得擅自改变公务用车的用途;3. 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转借、出租、出售;4. 不得利用公务用车谋取私利。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3篇)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务用车单位)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节约原则。

公务用车使用应当坚持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规范原则。

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四)责任追究原则。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公务用车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务用车范围:(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公务用车。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特殊领域的公务用车。

第五条公务用车标准:(一)公务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排量和配置标准。

(二)公务用车应当根据单位性质、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三)公务用车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车辆数量。

第三章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一)公务用车配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

(二)公务用车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三)公务用车配备应当充分考虑车辆使用效率、维护成本等因素。

第七条公务用车使用:(一)公务用车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二)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三)公务用车使用应当节约燃油、减少尾气排放,保护环境。

(四)公务用车使用应当禁止以下行为:1. 超过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2. 私自使用公务用车;3. 用公务用车办私事;4. 转借、出租、出售公务用车;5.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公务用车维护保养:(一)公务用车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维护保养制度。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5篇)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5篇)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为了严格镇政府机关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镇政府车辆管理规定如下:一、车辆管理的原则、范围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及上级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厉行节约、保障正常工作开展”的原则,实施本制度。

2、车辆管理的范围:凡属镇政府机关、计生站、企业站所属的车辆,均纳入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二、车辆的管理和调度1、公车使用实行“统一调控、领导签批、用车登记、专职司机出车”的管理制度。

2、车辆使用的范围是公务用车,其它私人事务一律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3、镇机关所有车辆由镇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必须上报党政办公室,经领导签批后由专职司机凭签批意见出车。

4、镇机关所有车辆,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须停放在镇政府院子内指定地点,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车的,需事先向镇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登记后方可用车。

二、车辆的使用1、车辆由指定专职司机负责开车,其它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驶。

2、公务车不得借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如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或不用专职司机私自出车,由此造成的后果的,不论所办的事为公事或私事,均由违反规定的个人负责。

3、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车辆驾驶资格,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超载、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和违反操作程序驾驶,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者负责。

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

5、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其它私用。

6、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7、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的,应先向镇党政办公室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8、公车私用时若受到违规处罚或发生事故、损毁、失窃的,在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借用者负担。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四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四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运营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公务用车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享有公务用车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辆等,包括机关固定编制的车辆和机关经费或专门预算购置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节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实力合理确定,不得超标配备。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品牌和型号应当根据使用需要、适应性和经济性综合考虑,不得以豪华品牌和型号为主。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购置,不得以其他方式获取。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采购资金应当经批准后使用,不得挪用或私自调拨。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经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考虑到使用与维护的成本,避免造成浪费和资源的过度使用。

第十二条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记录车辆的购置情况、维护情况、使用情况等,并严格保密。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坚持严格管理和服务为主的原则,服务于政府工作和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章停放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私自借给他人或转让、转包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保持车辆的良好状况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应当进行及时办理,并保持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加油费用应当按规定报销或直接结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盗用或挪用。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车使用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公车的定义:指按照公务需要,由政府或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或租赁的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节约的原则。

严禁滥用公车、浪费资源、违规私用等行为。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配置和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和调配公务用车资源,合理配置、科学使用。

第二章配置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以实际需要为基础,按照职能定员和办公需要确定数量、品种和规格。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和配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必须经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购置、报废及处置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配置和管理决策要充分考虑购置、维护、保险、燃料等费用,以及人员安全和环保等因素。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牌照和公章管理由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负责。

公务用车的牌照应当规范统一,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涂抹、遮挡或以其他方式遮挡车辆标志。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公务需要进行,不能用于私人事务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和限制,由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事先向使用人员说明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按照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的要求使用。

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擅自改装和加装其他设备。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行驶路线和时间应当合理、科学,确保公务活动顺利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行驶目的地、绕道等。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停放位置应当合理规划,保证使用人员能够及时便捷地使用。

禁止将公务用车停放在不相关的场所。

公车管理使用规定

公车管理使用规定

公车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车管理,发挥公车在服务人民、干部、群众方面的正面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益组织等使用公车的管理。

第三条公车管理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合理、适度、节约的原则,确保公车使用合法、规范、高效。

第四条公车的管理、使用宜体现规范与灵活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同区域、行业和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合理使用公车,严禁滥用公车、浪费公车资源。

第六条公车管理应遵循自愿、自觉、自律的原则,通过公车使用情况公开、公正、透明,有效约束公车管理和使用行为。

第二章公车管理第七条公车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车管理制度,明确公车的使用权限、管理职责、监督制度等,确保公车使用合规合法。

第八条公车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公车使用人员进行公车管理培训,提高公车使用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素质。

第九条公车管理部门应对公车进行登记,建立公车档案,记录公车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维护保养等。

第十条公车管理部门应建立公车使用审批制度,确保公车使用符合实际需求和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公车管理部门应建立公车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公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公车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公车管理部门应建立公车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车使用的监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公车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车使用人员的管理,对违规使用公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优秀使用公车的行为进行表彰。

第三章公车使用第十四条公车使用应遵循合理、适度、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

第十五条公车使用人员应当了解公车的基本情况和使用限制,不得随意改变公车用途。

第十六条公车使用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公车,不得私自借用、转借、出租公车。

第十七条公车使用人员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使用公车,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公车使用人员应爱护公车,做到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公车或私自携带其他人员或物品。

公务车管理规定(6篇)

公务车管理规定(6篇)

公务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车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公务车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车是用于公务活动的交通工具,包括专用公务车和非专用公务车。

第三条公务车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责任制和约束机制。

第四条公务车的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本规定,对其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评。

第五条使用公务车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章公务车的配置和用途第六条公务车的配置应符合经济、实用、高效、环保的原则,遵循合理、适度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车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公务活动、出差任务、应急工作等,不得用于私人活动。

第八条公务车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务车应按照任务需要进行调度,确保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务需求。

(二)公务车应按照任务优先级进行使用,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公务车应按照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使用,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公务车的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使用公务车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车的调度制度和使用记录,及时公布和更新公务车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公务车的管理和维护第十条公务车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务车的档案和台账,对公务车的配置、使用、保养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车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公务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公务车的保养维护应按照制定的维护计划进行,包括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年度检查等。

第十三条公务车的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务车的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有效的驾驶证,且具备相关驾驶技能。

(二)公务车的驾驶人员应按照法定工时和休息时间进行行驶,确保驾驶安全。

(三)公务车的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和车辆使用规定,严禁酒后驾驶、超速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公务车的事故处理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公务车的更新和淘汰第十五条公务车的更新应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和性能状况进行,确保公务车的安全和功能需求。

关于加强公务用车与专职司机管理的基本规定

关于加强公务用车与专职司机管理的基本规定

关于加强公务用车与专职司机管理的基本规定一、目的宗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风政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建立规范严格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做到既要确保公务用车的正常安排与管理秩序,又要节约用车开支、杜绝浪费,开源节流,维护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秩序,促进学校招生办学事业科学发展。

二、公务用车范围及内容(一)范围1 .在职校级领导;2.离退休的校级领导;3.办理公务的中层干部;4.办理公务的教职工。

(二)内容L在本市内办理公务;2 .因公务要出市外或省外出差;3 .离退校级领导因急病送医院救治;4 .其他特殊情况。

三、公务用车及专职司机管理的基本规定(一)公务用车1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安排公务用车。

教职工需要外出办理公务或出差的,原则上由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安排公务车接送,如学校无法派车,则自行解决。

2 .学校公务用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与安排,各相关人员外出办理公务或出差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要提前至少半天到办公室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在南宁市区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批,外出到南宁市外或区外的,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校长审批。

办公室要建立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制度。

3 .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应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公务用车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和管理。

4 .在安排和使用公务用车过程中,要尽量贯彻公务用车和节约原则,能不用车的尽量不用车,能合并拼车的尽量合并拼车。

5 .学校公务小车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要经办公室报校长批准后,方可安排和使用,除上级领导因特殊情况临时借用等情况外,由借用人承担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以及违规造成的罚款等。

6 .学校公用客车在确保学校正常用车的情况下,实行有偿租借使用,原则上除主管部门借用外,其他单位需租用的,应以书面形式报校长批准后,按照其他单位的惯例收取有关费用。

学校内部师生员工以科室、部门或班级名义组织外出活动需要使用公用客车的,经申请批准后,按正常收费标准的60%收取,但司机的差旅、伙食补助要另按有关标准支付(如提供伙食的不再补助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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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车管理的规定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局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规范、安全、节约、有效”,现结合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公车入库停放制度
1、机关公车入库地点为局院内统一划定的停车位,公车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无出车任务时及中午、夜间均应停放在指定车位。

当驾驶员不能按时将车入库,须说明理由,报局党政办备案,否则经党政办抽查通报,将视为车辆未按规定入库。

周六至周日除领导公务和其他特殊情况用车外,驾驶员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私自出车。

2、基层单位公车停放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如经党政办抽查发现未按规定停放入库,将给予通报批评。

公车加油维修审批制度
1、驾驶员必须对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登记,准确、完整地记录行车里程、加油公升数及金额。

公车用油实行油卡管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再报销单次加油发票。

2、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保养、勤检查、勤清洗,随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防患于未然。

3、驾驶员要加强车辆维护保养,节约维修费用。

公车保养、维修、更换配件须向党政办申报,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详细填写维修(保养)项目,预算维修费用,经局
党政办、计财科审查签字,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修理时,驾驶员要在现场监督修理,修理完毕后驾驶员检查维修保养情况,确保修理效果。

4、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需向局办公室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后方准报销。

5、车辆必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予报销。

6、车辆装饰坚持从简原则,严格程序审批,不得私自提高装饰档次。

公车安全责任制度
1、全局司机实行统一等级制度,司机未经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如擅自驾驶造成车辆损坏和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司机和驾驶员共同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岗位、解聘。

2、因特殊情况或条件限制,车辆确需夜间由驾驶员带回停放的,需报经党政办及用车领导同意,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自家宿舍附近安全可靠的位置。

因驾驶员停放管理不善或私自出车等造成车辆被盗、损坏等,分清责任后,视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1、驾驶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和提高驾驶技术及日常维修技术,认真学习《道路交通管理法》,在行车中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2、驾驶员应服从管理和车辆调度。

因公外出时,应服从用车领导、用车人的指挥和安排。

3、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公车管理有关规定,增强服务意识,做到出车及时,态度端正,服务周到,不得借故拖延。

4、驾驶员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应执行上下班签到、签退的规定,保证在岗在位。

5、驾驶员应保持通讯工具全天24小时畅通。

6、驾驶员应认真做好公务用车登记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7、驾驶员应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做好安全检查和日常保养,保持车容整洁,按照规定维修,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车辆性能完好。

按规定将车辆入库。

8、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和操作规程,不违章行驶,不违规操作,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驶,不超速行驶,不私自出车,不乱停乱放,确保行车安全。

公务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如属责任事故,将根据事故性质程度给予处罚;如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部门抓拍、罚款的,由驾驶员自行处理。

9、因公车违章受交管部门违章记录处罚突出,影响全局受到全区通报批评的单位,在绩效目标考核时加倍扣除相应分值。

奖惩制度
1、驾驶员正常出勤且在安全行车无事故的情况下,每月补发※※元安全责任奖,年底一次性兑现。

2、驾驶员未经局党政办许可,公车私用或私自将车辆交
由他人驾驶,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安全责任奖。

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安全责任奖。

3、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者,扣发驾驶员当月安全责任奖。

发生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者,扣发全年安全责任奖。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除扣发全年安全责任奖外,另扣发半年目标奖。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所有的机动车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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