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
通〔〕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
例的通知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例的通知为了规范贵州省商品房市场秩序,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现将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例进行印发,特此通知。
一、合同范本根据贵州省商品房交易管理规定,制定了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例。
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基本情况在合同中应详细列明房屋的地址、面积、结构、层数、楼层,以及土地使用权情况等基本情况。
2. 交易价格和方式在合同中应详细列明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和方式等交易细节。
3. 权属证明和产权保障在合同中应列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相关材料,确保买卖双方对产权的知情权和产权的保障。
4. 合同附加条款根据买卖双方协商,可以在合同中添加一些附加条款来保障各自的权益。
二、合同的签订和备案为了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监管部门备案,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商品房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等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违约而导致纠纷和损失。
四、合同的解决纠纷和维护权益如出现纠纷,买卖双方应协商解决。
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可以通过贵州省商品房交易管理机构投诉、申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合同的保密性买卖双方应当保护合同的保密性,不得将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以免对自己和合同对方造成损失。
六、意义和效力本通知所印发的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例,对于规范贵州省商品房市场、保障买卖双方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效力。
七、其他本通知的解释权归贵州省商品房交易管理规定机构所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即时行使。
结语以上是通〔〕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例的通知的内容,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照执行,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监管,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黔府办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4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5月下旬至6月下旬,在全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顿和检查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坚决遏制部份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工作部署上来,积极开展专项整顿和检查工作,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房地产项目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的专项整顿和检查,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开展全面检查。
对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囤地、炒地行为;在销售过程中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行为;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偷逃税行为等。
(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对在专项整顿和检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集中查办;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黔建建通[2012]150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5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加一推”的新形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我厅正在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修改,重新制订出台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入黔管理新《规定》,在新《规定》出台前,为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和做好省外企业入黔管理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外企业已按原《规定》和有关政策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未过期的,分支机构备案继续有效。
有效期由原来的2012年4月30日止延长至新《规定》生效之日止。
自新《规定》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办理入黔手续。
二、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已按原《规定》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项目备案。
新《规定》生效之日前,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继续按原《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有关人员已按原《规定》取得我省安全生产教育(或继续教育)合格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自然失效。
四、自2012年4月1日起,停止办理全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含省外入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投标专职交易员证手续,取消招标投标交易员制度。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筑建通〔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双龙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局、综保区开发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docx2020年2月28日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建筑领域(一)建筑施工1.推进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项目工程款支付监督工作(1)对于政府平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督促政府平台公司与审计、财政部门积极对接,限期拟定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工程款。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黔建房通[2012]213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黔建房通〔2012〕21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建稽〔2012〕26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2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范围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包括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参加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本次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书面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时间(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2年5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市场行为受检材料。
(二)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进行检查,并对正在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初检意见并于6月30日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受检材料和初检意见报所在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
(三)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三级资质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进行复查,视情况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复检意见并进行汇总,形成汇总表后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和汇总表(附电子文档一份)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监督检查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黔建房通[2011]235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房通〔2011〕235号)各市(州、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黔建房通〔2007〕558号文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王屹联系电话:************附件: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三个建设年”活动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定本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黔建房通[2009]169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房通〔2009〕169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房管局(建设局):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施行。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商品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结算销售。
”为保证《条例》的顺利施行,现就商品房销售价格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9年5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结算。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当注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测算的价格。
三、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结算销售的规定仅适用于商品房销售,房屋登记,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登记业务时,应当将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
五、各地要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时,要对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计价条款进行审查,对违反《条例》的企业,要严加查处。
六、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因商品房销售计价方式调整带来的单位价格上涨问题,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七、各地在统计房地产数据时,仍按建筑面积统计商品房开发建设的相关数据,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价格和按建筑面积计价的价格情况,正确引导消费。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黔价检〔2011〕84号)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含保障性住房,以下统称商品房)和存量住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商品房经营者,在未公开房源且未销售前,应当按行政管辖区域到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每一套商品房价格,实行一套一标。
并办理与商品房明码标价内容(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相关的监制手续。
新建商品房销售采用《贵州省商品房销售价目表》、《贵州省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因素标示表》和《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收费公示表》进行明码标价。
存量住房转让采用《贵州省存量住房销售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申报登记和明码标价内容的监制工作。
第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完成房价申报登记和明码标价内容的监制后,应当按照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所确定的销售面积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公示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项目、内容、价格应当与申报登记的相一致。
第八条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需调整商品房价格或明码标价内容变动时,应重新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监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通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
例的通知通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例的通知背景为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保障购房人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7号)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加强和规范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编制和执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例》。
主要内容《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例》由“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录”两个部分组成,共28项规定。
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包括合同类型、出卖人和购房人的信息、房屋信息、交易价格与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录”则包括各类附加条款的规定。
《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例》的核心内容包括:1.房屋产权论证:要求出卖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正确认定开发商是否拥有物业权或其它权益,保障购房人权益。
2.交房日期、质量、标准: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
合同约定期满无法按期交付,出卖人需负担违约责任。
3.房屋面积、用途、规划图:要求明确房屋面积、用途,同时要求开发商提供规划图以保障购房人利益。
4.价格、付款方式:要求明确房屋总价,并按照付款比例约定分期付款方式。
5.物业管理:要求出卖人对房屋进行回收,确保房屋的完好性和正常使用。
补充说明《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例》是我省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房行业的重要举措,全省所有开发商在签订商业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按照《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例》的规定执行。
对于违反规定的开发商,将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可视情节通报机构执照任命部门进行处理。
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行政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也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借助《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例》的内容和规定,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审查和监管。
结语《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全省商品房行业规范化建设,保障购房人权益,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2019年我市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加大,企业为加快回笼资金,采取打折、赠送车位、送物业费等促销手段提高销量,造成前期购房业主的心理失衡,要求退房、补差价等投诉上访数量迅速增长。
再加之2018年我市限价政策开始执行,新区限价区域内的一些项目以精装对外销售。
因装修质量、装修价格、虚假广告、违规代理销售、样板间拆除等各种投诉、群体性上访集中出现,且上访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9年,我局共处理省级热线、省厅转办件、信访局转办件、市民投诉中心等投诉件共计1191件,来人来访反映问题数量也大幅增长,其中销售环节投诉信访问题占较大比重。
为强化问题导向意识,正本清源,精准施策,有效管控商品房销售环节信访投诉问题,根据局主要领导安排,在分析当前我市商品房销售环节易发、多发信访投诉问题基础上,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销售现场宣传、现场信息公示、代理销售、转移和抵押登记、合同签订等行为进行全面系统规范,明确具体要求,提出具体标准,使商品房销售行为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公开化轨道;同时推行了购房温馨提醒和销售告知承诺书,将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利因素提前告知购房人,开发商和销售机构在销售时进行承诺告知,使开发企业做到诚实守信卖房、购房人明明白白买房,实现买卖双方信息对称,有效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88号)。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
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新建商品房转移和抵押登记申报业务的通知》(鲁建房函〔2019〕2号)。
黔建房通〔〕556号(印发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通知
黔建房通〔〕556号(印发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通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黔建房通〔〕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市(州、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完善商品房销售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大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地要以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各地应将《示范文本》上传至本部门的网站上供合同当事人下载、使用三、各地要组织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学习《示范文本》,要结合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工作,推行《示范文本》,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管理,各地要在XX年3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示范文本》的情况上报省住建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住建厅将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XX年年底前检查各地执行《示范文本》的情况四、《示范文本》自XX年x月x日开始使用XX年x月x日以后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使用《示范文本》订立合同附件:《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_贵州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索引说明基本术语释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合同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规划设计变更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房屋登记前期物业管理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各地可以在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2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3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4、使用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应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经备案的示范文本,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开展示,供当事人阅读5、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照和证明文件6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7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8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9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基本术语释义1建筑面积: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2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3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4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5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6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8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9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10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12中国计量认证:英文“ ”的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13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章合同当事人出卖人:贵州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赫章县城关镇九0路法定代表人:张仁长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黔房开字临 F 代理人: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种类号码代理权限:地址:代理机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代理权限:地址:买受人::国籍: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姓名:国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地址:联系电话:姓名:国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地址:电话:代理权限:买受人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份额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总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编号为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土地价款已付清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合同编号是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批准文号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第二条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预售许可证号为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备案号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机关是,备案号是第三条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项目中的:第号房,或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位于第层,名义楼层为第层,该房号为房屋竣工后,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属结构为:米,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卖人委托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1、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2、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或销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出卖人关于房屋权利状况的承诺出卖人承诺:1、该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4、;5、;6、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租赁情况该商品房为现房的,租赁情况为: 1、出卖人未将该商品房出租;2、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出租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所有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元,元整2、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元,元整前述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已包括水、电建设安装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附件五所列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总价款以外的费用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房价款: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计元,余款元以支付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书面通知后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支付不足款项,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日内将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日内支付不足款项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其他方式:;第九条预售所得款监管出卖人承诺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根据本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为:,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监管期限为: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和不作累加 )(1) 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 逾期超过日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第四章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条件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4、;5、;6、;7、; 8、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第十二条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城市基础设施1、上水、下水: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2、供电: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3、供暖:年月日达到;4、燃气:年月日达到;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以上第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以上设施中第3、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公共服务设施1、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交付时须按设计要求建成,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2、运动场:;3、游泳池:;4、社区医院:;5、垃圾站;6、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受人;商业配套设施1、幼儿园:年月日前竣工;2、学校:年月日前竣工;3、会所:年月日前竣工;4、购物中心:年月日前竣工;5、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竣工,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受人;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1、2、3、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和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日之内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 逾期超过日项中的日期相同),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第十四条交接手续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查验房屋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2、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天面渗水、滴漏;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管道堵塞;卫生洁具开裂、漏水;灯具、电器开关失灵;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地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1、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买受人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项费用,并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费用交给出卖人,出卖人应当于缴费后日内向买受人交付相应缴款凭证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2 、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项费用,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相应缴款凭证专项维修资金;契税;。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及新型建筑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及新型建筑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及新型建筑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6〕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转型发展五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9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业及新型建筑业统计监测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全省建筑业及新型建筑业发展情况,促进建筑业及新型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及新型建筑业统计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建筑业及新型建筑业统计监测工作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建筑业统计工作是政府宏观经济决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和监督政策、企业实现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的重要依据。
以节能环保低碳为主导的新型建筑建材业,是省委、省政府重点打造的转型发展五大新兴产业之一,是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建材、建筑工业化与住宅产业化等融合发展的产业。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统计工作为制定宏观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产业经济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部分企业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统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统计责任落实不到位,统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且更换频繁,统计数据不上报等问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建筑业及新型建筑业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落实统计工作制度,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确保建筑业及新型建筑业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和购房融资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和购房融资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筑建通〔2020〕116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和购房融资行为的通知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和购房融资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与《省住房建设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建房通〔2017〕43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通过以下措施加强和优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购房款的交付方式(一)购房人同名账户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要求购房人使用本人同名银行账户或同名借记卡,以银行转账方式将预售商品房购房款直接存入到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严格把控购房首付资金来源。
发生退款的,应按原路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或借记卡。
(二)推行使用资金监管专用pos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引导购房人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缴交购房款及维修资金。
各资金监管银行等相关机构应做好销售项目预售资金专用pos机的指导、服务、培训及监督等工作。
二、强化购房融资及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一)严禁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审查工作,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的审核力度。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会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黔建建通[2013]586号•【施行日期】201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会的通知(黔建建通〔2013〕58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交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经验,全面提高全省建筑工程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
经研究,定于2013年11月19日在贵阳市召开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各市(州)、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监管交流会(二)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会二、监管交流、现场观摩会时间:(一)各市(州)、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监管交流会时间:2013年11月19日上午9:00~11:30时。
(二)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会时间:2013年11月19日下午14:30~17:30时。
三、参会人员及会议地点:(一)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监管交流会1、参加会议人员:各市(州)、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2、地点:嘉华酒店20楼多功能会议室。
(二)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会1、参加会议人员:(1)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建筑业科(质安科)负责人。
通〔〕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
例的通知通〔〕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例的通知为规范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推动我省商品房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经全省商品房交易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现印发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例,具体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本示例适用于在股权、不动产等专业机构备案的商品住房、商品商铺等所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合同主体1.出卖人出卖人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持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所有人。
2.买受人买受人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
三、合同内容1.房屋基本情况(1)房屋座落:(2)房屋性质:(3)房屋面积:(4)交付时间:(5)质量标准:(6)竣工验收情况:(7)房屋所有权证号码:(8)预售许可证号码:2.交付标准(1)交房标准:(2)收房标准:3.合同总价及支付方式(1)合同总价:(2)首期款:(3)中期款:(4)尾款:四、权利和义务1.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房屋按照约定标准交付买受人。
(2)保障房屋的设计、建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保证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积极履行售后服务。
2.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房款。
(2)在交房前指定家庭装修公司进行装修。
(3)按照约定的时间收房,并查询房产证核实房屋所有权及面积。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小区规章制度。
五、其他条款(1)本示例为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例,出卖人、买受人、银行、相关部门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调整。
但是调整的内容应与本示例相符。
(2)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解释困难的地方,可以通过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最终仍不达成一致,可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特此通知!贵州省商品房交易领导小组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明示有关节能信息的通知
关于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明示有关节能信息的通知
黔建房通[2008]342号
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明示有关节能信息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 7月 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房者明示建筑节能信息。
二、明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
三、明示方式
建筑节能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明示。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栏目,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保温工程和节能门窗(幕墙)的保修期,以及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等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部位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节能门窗类型和使用注意事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的使用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明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四、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购房者、社会公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落实所明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的投诉,并调查解决。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现将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预售或现售商品房的,其售房现场信息公示应达到以下标准:(一)设立证件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和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二)设立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公示如下文件(文本)信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5.《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7.《业主临时公约》。
(三)设立面积和价格公示栏,公示如下信息:
1.规划批准的房屋总套数,批准预售(销售)房屋的总套数,限制销售房屋的总套数;
2.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均应注明);
3.每套房屋的单价和总价,批准预售(销售)房屋的平均销售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计价)。
(四)设立建筑节能公示栏,公示如下信息: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遮阳、暖通、电气节能以及其它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五)设立特别提示栏,公示如下信息:
1.购房需要注意事项;
2.项目可否提供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
3.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4.当地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5.其他需要提示的内容。
(六)公示栏应集中设置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并进行标识。
摆放时间为商品房销售开始,至售房结束。
(七)商品房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公示内容和文本进行审查,不按要求提供的,暂缓审批预售申请。
要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销售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现场未执行以上规定的,要及时通知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销售。
逾期未整改的,暂停其预售资格,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同时,该企业三年内不予提升资质等级。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