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现将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预售或现售商品房的,其售房现场信息公示应达到以下标准:(一)设立证件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和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二)设立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公示如下文件(文本)信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5.《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7.《业主临时公约》。
(三)设立面积和价格公示栏,公示如下信息:
1.规划批准的房屋总套数,批准预售(销售)房屋的总套数,限制销售房屋的总套数;
2.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均应注明);
3.每套房屋的单价和总价,批准预售(销售)房屋的平均销售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计价)。(四)设立建筑节能公示栏,公示如下信息: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遮阳、暖通、电气节能以及其它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五)设立特别提示栏,公示如下信息:
1.购房需要注意事项;
2.项目可否提供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
3.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4.当地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5.其他需要提示的内容。
(六)公示栏应集中设置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并进行标识。摆放时间为商品房销售开始,至售房结束。(七)商品房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公示内容和文本进行审查,不按要求提供的,暂缓审批预售申请。要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销售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现场未执行以上规定的,要及时通知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销售。逾期未整改的,暂停其预售资格,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同时,该企业三年内不予提升资质等级。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