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试行)
节约型机关(集中办公)评价指标的计分方法
定性指标
16
3
资源利用
3.1水资源利用
-
(1)加强用水管理,注重行为节水(节约用水提醒标牌等),得8分。
(2)100%采用节水器,得18分。
注:被评为“上海市节水型机关(单位)”的此项得满分26分。
现场抽查
定性指标
26
3.2办公资源节约
无纸化办公
(1)实现无纸化办公,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单位内网平台),实现内部无纸化交流,得11分。
(2)制定相关制度,安排专人专责进行绿色采购,得15分。
(3)建立绿色供应商管理制度,完善采购标准和制度,打造绿色供应链,得15分。
文件审查、现场抽查
定性指标
50
表A.2附加评价部分
序号
评价指标
指标解释
评价依据
指标类型
分值
1
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得2分。
文件审查
定性指标
2
2
新颖的节源节资措施
文件审查、现场抽查
定性指标
40
2.3空间利用
-
办公(业务)用房使用情况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69-2014),得16分。
文件审查(查阅设计说明等相关文件)
定量指标
16
2.4其他设施设备
-
(1)推广油电混合动力、纯电动、其他替代燃料汽车,得11分。
(2)采用节能型电开水器等用能设备,得5分。
办公区域内合理绿化,保持空气清新,公共场地及时清扫,避免垃圾存留,减少污染;实现无烟、无噪声污染的绿色办公环境,得20分。
现场抽查
定性指标
20
5
运行管理
5.1管理机构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doc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说明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深入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验收评价。
三、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原则上以单个公共机构作为评价对象。
对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将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集体作为评价对象。
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体系由评价单元和评价项目两个层次组成,总计110分。
评价单元包括基础评价单元和附加评价单元两类。
基础评价单元合计100分,其中能源资源消耗指标35分,管理制度与实施29分,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20分,节约用水9分,绿色消费7分。
附加评价单元10分。
五、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总得分应当≥85分,并且任一加“★”的评价项目总分不得为0分。
六、能源资源消耗指标主要对用能量指标和用水量指标以及近两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公务用车用油量)/建筑面积人均能源消耗指标(千克标准煤/人·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用能人数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吨/人·年)=年度水资源消耗总量/用水人数计算上述能源资源消耗指标时,能源资源消耗总量采用开展评价前12个月的累计数据,能源消耗折标煤系数按当量热值折算。
计算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平均值时,能源资源消耗量采用开展评价前一个自然年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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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说明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深入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验收评价。
三、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原则上以单个公共机构作为评价对象。
对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将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集体作为评价对象。
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体系由评价单元和评价项目两个层次组成,总计110分。
评价单元包括基础评价单元和附加评价单元两类。
基础评价单元合计100分,其中能源资源消耗指标35分,管理制度与实施29分,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20分,节约用水9分,绿色消费7分。
附加评价单元10分。
五、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总得分应当≥85分,并且任一加“★”的评价项目总分不得为0分。
六、能源资源消耗指标主要对用能量指标和用水量指标以及近两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公务用车用油量)/建筑面积人均能源消耗指标(千克标准煤/人·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用能人数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吨/人·年)=年度水资源消耗总量/用水人数计算上述能源资源消耗指标时,能源资源消耗总量采用开展评价前12个月的累计数据,能源消耗折标煤系数按当量热值折算。
计算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平均值时,能源资源消耗量采用开展评价前一个自然年的数据。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分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7.05•【文号】发改环资[2012]1982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1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公共机构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之一。
公共机构带头节约能源资源,对于引导和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为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发挥公共机构对全社会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管局共同组织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现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附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管局2012年7月5日附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绿色消费为重点,在国家机关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公共机构中,创建一批管理科学精细、资源利用高效、崇尚勤俭节约、践行绿色低碳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引领和带动全国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创建2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
附件1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说明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深入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评价。
三、本标准的评价对象为单个的公共机构或多个公共机构的合署办公区。
四、本标准的评价体系包括基础评价、特性评价和附加评价3个部分,总计110分。
基础评价部分合计90分,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管理制度与实施、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节约用水、绿色消费;特性评价部分10分,分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类型,其他类型公共机构参照国家机关进行评价;附加评价部分10分。
五、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须完成近两年的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2、“能源利用效率”“水利用效率”项目均不为0分;3、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4、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5、评价总得分≥85分。
六、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1、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且评价总得分≥95分;2、“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单元得分为30分。
七、“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指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量(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公务用车能源消耗量)/建筑面积人均能源消耗量(千克标准煤/人·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用能人数人均水资源消耗量(吨/人·年)=年度水资源消耗总量/用水人数计算上述指标时,能源资源消耗总量采用开展评价上一自然年度的累计数据,能源消耗折标煤系数按当量热值折算。
用能用水人数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算。
计算本省(区、市)同类型公共机构上述指标平均值时,公共机构类型按照省级以上机关、市级以下机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场馆、其他类型进行区分。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
附件1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 说 明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深入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评价。
三、本标准的评价对象为单个的公共机构或多个公共机构的合署办公区。
四、本标准的评价体系包括基础评价、特性评价和附加评价3个部分,总计110分。
基础评价部分合计90分,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管理制度与实施、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节约用水、绿色消费;特性评价部分10分,分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类型,其他类型公共机构参照国家机关进行评价;附加评价部分10分。
五、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须完成近两年的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2、“能源利用效率”“水利用效率”项目均不为0分;3、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4、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5、评价总得分≥85分。
六、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1、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且评价总得分≥95分;2、“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单元得分为30分。
七、“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指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量(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公务用车能源消耗量)/建筑面积人均能源消耗量(千克标准煤/人·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用能人数人均水资源消耗量(吨/人·年)=年度水资源消耗总量/用水人数计算上述指标时,能源资源消耗总量采用开展评价上一自然年度的累计数据,能源消耗折标煤系数按当量热值折算。
用能用水人数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算。
计算本省(区、市)同类型公共机构上述指标平均值时,公共机构类型按照省级以上机关、市级以下机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场馆、其他类型进行区分。
省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
省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省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说明一、依据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行动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全省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各级党政机关在节约能源资源、推进绿色发展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20〕39号)精神,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对全省节约型机关的评价核查。
节约型机关的创建范围为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评价内容省节约型机关评价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内容由基础评价和附加评价两部分组成,总分105分。
基础评价部分合计100分,分为强化目标管理、完善制度体系、推行绿色办公、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开展宣传教育等5个评价单元。
其中强化目标管理是定性指标,评价项目为节约能源资源目标管理;完善制度体系为20分,由管理机构、管理制度2个评价项目组成;推行绿色办公为30分,由行为节约、绿色出行、绿色采购3个评价项目组成;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为30分,由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运3个评价项目组成;开展宣传教育为20分,由宣传实践、教育培训2个评价项目组成。
附加评价部分5分,主要根据市场机制应用、新能源新技术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等创新性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四、评价标准节约能源资源目标管理为“完成”等级且总得分80分(含)以上的党政机关,可以认定为节约型机关。
五、有关指标解释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量(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公务用车能源消耗量)/建筑面积人均能源消耗量(千克标准煤/人·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用能人数人均水资源消耗量(吨/人·年)=年度水资源消耗总量/用水人数计算上述指标时,能源资源消耗总量采用开展评价上一自然年度的累计数据,能源消耗折标煤系数按当量热值折算。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节约型机关评价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2.19
•【文号】国管办发〔2024〕2号
•【施行日期】2024.0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的
通知
国管办发〔2024〕2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落实党政机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和习惯过紧日子要求,根据《节约型机关评价导则》国家标准(GB/T 29118—2023),我们修订形成了《中央国家机关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明确了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和运行管理评价指标,有助于指引节约型机关建设,引导干部职工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管局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doc
○L企业创新活动统计报表制度(2017年统计年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四川省统计局印制2017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4工业企业创新情况(L121表) 4工业企业创新调查企业家问卷(L122表)8建筑业企业创新情况(L123表)12建筑业企业创新调查企业家问卷(L124表)16服务业企业创新情况(L125表)20服务业企业创新调查企业家问卷(L126表)24规模以下企业创新情况(L127表)28四、主要指标解释30五、附录40(一)过录表式40(二)基层表审核关系51一、总说明(一)为全面了解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进行宏观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各地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为年度调查报表。
对规模以上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特、一、二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的创新活动及相关情况实施全面调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对规模以下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规模以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的创新活动及相关情况实施抽样调查。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暂定)2012年10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应结合自身能源资源消耗特点,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管理科学精细、能源资源利用高效、崇尚勤俭节约、践行绿色低碳的目标,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三条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原则上以单个公共机构作为评价对象。
对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将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集体作为评价对象。
第四条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体系由评价单元和评价项目两个层次组成。
评价单元包括基础评价单元和附加评价单元两类。
基础评价单元包括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管理制度与实施、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节水与资源循环利用、绿色消费等五个评价单元。
第五条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体系总计1000分。
基础评价单元合计900分,其中能源资源消耗指标300分,管理制度与实施250分,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200分,节水和资源循环利用100分,绿色消费50分。
附加评价单元100分。
具体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和评分规则见附表。
第六条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总得分应当≥800分,并且任一加“★”的评价项目不得为0分。
第七条能源资源消耗指标主要对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和人均能源资源消耗指标以及近两年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单位建筑面积用能消耗指标(kgce/m2.a)=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建筑面积人均用能消耗指标(kgce/p.a)=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用能人数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t/p.a)=年度水资源消耗总量/用能人数第八条管理制度与实施主要对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能源计量与检测、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和公示、能源审计、用能设备运行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宣传培训等八方面内容进行评价。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深入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验收评价。
三、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原则上以单个公共机构作为评价对象。
对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将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集体作为评价对象。
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体系由评价单元和评价项目两个层次组成,总计110分。
评价单元包括基础评价单元和附加评价单元两类。
基础评价单元合计100分,其中能源资源消耗指标35分,管理制度与实施29分,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20分,节约用水9分,绿色消费7分。
附加评价单元10分。
五、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总得分应当≥85分,并且任一加“★”的评价项目总分不得为0分。
六、能源资源消耗指标主要对用能量指标和用水量指标以及近两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年度能源消
耗总量-公务用车用油量)/建筑面积
人均能源消耗指标(千克标准煤/人·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用能人数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吨/人·年)=年度水资源消耗总量/用水人数
计算上述能源资源消耗指标时,能源资源消耗总量采用开展评价前12个月的累计数据,能源消耗折标煤系数按当量热值折算。
计算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平均值时,能源资源消耗量采用开展评价前一个自然年的数据。
国家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评选标准
国家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评选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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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说明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深入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验收评价。
三、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原则上以单个公共机构作为评价对象。
对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将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集体作为评价对象。
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体系由评价单元和评价项目两个层次组成,总计110分。
评价单元包括基础评价单元和附加评价单元两类。
基础评价单元合计100分,其中能源资源消耗指标35分,管理制度与实施29分,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20分,节约用水9分,绿色消费7分。
附加评价单元10分。
五、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总得分应当≥85分,并且任一加“★”的评价项目总分不得为0分。
六、能源资源消耗指标主要对用能量指标和用水量指标以及近两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公务用车用油量)/建筑面积人均能源消耗指标(千克标准煤/人·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用能人数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吨/人·年)=年度水资源消耗总量/用水人数计算上述能源资源消耗指标时,能源资源消耗总量采用开展评价前12个月的累计数据,能源消耗折标煤系数按当量热值折算。
计算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平均值时,能源资源消耗量采用开展评价前一个自然年的数据。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分表。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1)明确负责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得1.5分;
2)设置能源资源管理岗位,得0.5分
2
管理制度
制定并实施合理的节约能源资源规章制度
1)制定近两年的年度节约能源资源实施方案,明确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得1分;
2)建立目标责任制并进行表彰奖励,得1分;
2)有2年以上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得1分;
3)按季度进行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分析,得1分;
4)根据上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求,近两年来定期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状况,数据真实、完整,得2分;
5)定期公示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得0.5分
5
能源审计
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论,制定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改造方案并实施
2)对用电进行分项计量,包括对中央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照明用电、数据中心机房等主要用途分项计量,得1.5分
2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和公示
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分析;建立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定期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状况,数据真实、完整;定期公示能源资源消耗情况
1)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分析,得0.5分;
1.1×平均值<人均能源消耗指标≤1.2×平均值的,得4分;
人均能源消耗指标>1.2×平均值的,得0分
14
★用水量指标
在本省(区、市)同类型公共机构中水资源利用效率较高
被评为本地区节水型单位,得7分;否则依据评价上一个自然年度本省(区、市)同类型公共机构水资源消耗平均值进行判定:
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0.9×平均值的,得7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验收评价。
三、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评价,原则上以单个公共机构作为评价对象。对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将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集体作为评价对象。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试行).doc
附件3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说明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深入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评价。
三、本标准的评价对象为单个的公共机构或多个公共机构的合署办公区。
四、本标准的评价体系包括基础评价、特性评价和附加评价3个部分,总计110分。
基础评价部分合计90分,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管理制度与实施、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节约用水、绿色消费;特性评价部分10分,分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类型,其他类型公共机构参照国家机关进行评价;附加评价部分10分。
五、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须完成近两年的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2、“能源利用效率”“水利用效率”项目均不为0分;3、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4、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5、评价总得分≥85分。
六、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1、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且评价总得分≥95分;2、“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单元得分为30分。
七、“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指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量(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公务用车能源消耗量)/建筑面积人均能源消耗量(千克标准煤/人·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用能人数人均水资源消耗量(吨/人·年)=年度水资源消耗总量/用水人数计算上述指标时,能源资源消耗总量采用开展评价上一自然年度的累计数据,能源消耗折标煤系数按当量热值折算。
用能用水人数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算。
计算本省(区、市)同类型公共机构上述指标平均值时,公共机构类型按照省级以上机关、市级以下机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场馆、其他类型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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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
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深入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评价。
三、本标准的评价对象为单个的公共机构或多个公共机构的合署办公区。
四、本标准的评价体系包括基础评价、特性评价和附加评价3个部分,总计110分。
基础评价部分合计90分,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管理制度与实施、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节约用水、绿色消费;特性评价部分10分,分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类型,其他类型公共机构参照国家机关进行评价;附加评价部分10分。
五、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须完成近两年的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
2、“能源利用效率”“水利用效率”项目均不为0分;
3、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5、评价总得分≥85分。
六、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且评价总得分≥95分;
2、“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单元得分为30分。
七、“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指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量(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公务用车能源消耗量)/建筑面积
人均能源消耗量(千克标准煤/人·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用能人数
人均水资源消耗量(吨/人·年)=年度水资源消耗总量/用水人数
计算上述指标时,能源资源消耗总量采用开展评价上一自然年度的累计数据,能源消耗折标煤系数按当量热值折算。
用能用水人数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算。
计算本省(区、市)同类型公共机构上述指标平均值时,公共机构类型按照省级以上机关、市级以下机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场馆、其他类型进行区分。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分表
3
4
5
6
7
8
9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