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消毒产品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判定依据》(文号,待定)进行判定。
新涉水产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文号,待定)进行判定。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设立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技术评审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结论进行行政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卫生监督中心)负责组织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的受理、组织技术评审和上报等具体工作,并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第五条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卫生监督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申报受理规定》、《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卫生监督中心在接收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指南】申请办理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申报指南
【关键字】指南申请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申报指南一、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受理范围:依法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三、审批条件: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规定,已通过安全性检测。
四、所需提交资料目录: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2、产品名称及类别3、产品材料及配方;4、生产工艺简图;5、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须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6、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7、检验受理通知书;8、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9、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及铭牌);10、产品说明书样稿(含产品适用的水质范围);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2、产品样品一件;13、申报产品名称确认说明(申报产品名称与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不一致的)14、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五、审批时限:专家评审后20个工作日六、受理时间:星期一、二、四全天,星期三、五上午。
七、受理地点:部门: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28号邮编:050071网址:http//:八、咨询电话:0311—九、监督电话:0311—(卫生厅)0311—(监督局)十、注意事项:1、河北省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中申请单位保证书中的申请单位名称应打印后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要用水笔或签字笔手签。
2、产品命名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3、产品材料及配方的填报应包括:①管材和管件:产品材料成分(产品原料中文化学名称及分子式)、配方、适用范围、使用年限。
②水箱:产品材料成分(产品原料中文化学名称及分子式)及其所占比例、防护材料成分(中文化学名称及分子式,提供涂料的卫生许可批件)、使用方法、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组装要求(应分别提供原料、配方),材料的使用年限。
河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章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第一条申请国产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三)企业标准;(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
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二条申请进口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材料及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五)产品标签(铭牌);(六)产品说明书样稿;(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八)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
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三条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1、该产品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2、国内外应用现状;3、相关的试验数据。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治理规定
新消毒产品和新渡水产品卫生行政同意管理规定(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用新资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材(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以及利用新资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波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渡水产品)卫生行政同意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得病防治法》、《国务院对于撤消和下放 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卫生行政同意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例、规章 , 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新消毒产品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资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材判断依照》(文号,待定)进行判断。
新渡水产品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资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波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断依照》(文号,待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新消毒产品、新渡水产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担当新消毒产品、新渡水产品技术评审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结论进行行政审察,作出能否同意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卫生监察中心)负责组织新消毒产品和新渡水产品的受理、组织技术评审和上报等详细工作,并负责评审委员会的平时管理。
第四条省级卫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新消毒产品、新渡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察和采封样。
第五条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渡水产品卫生同意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卫生监察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渡水产品德政同意,应该依照《新资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材申报受理规定》、《新资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波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切性负责,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卫生监察中心在接收新消毒产品或新渡水产品卫生行政同意申请资料时,应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同意申请资料接收凭据”;对申请事项能否需要同意、申请资料能否切合法定形式、申请资料能否齐备等进行查对,并依据以下状况分别作出办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获得卫生行政同意的,应立即时见告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应立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见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9•【文号】国卫监督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要求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关于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有关职责调整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际情况,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一)将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中的“卫生监督中心”修改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技术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对检验结果和检验方法(或评价方法)进行验证试验的,由评审委员会确定产品的验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样品要求以及是否采样封样。
验证试验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承担验证试验的检验机构接收样品为封样产品时,应当对样品、封条及采样单等进行检查核对,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附产品彩色照片、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采样单,所有材料均需逐页加盖检验专用章。
”(四)将附件1《新消毒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第二条的“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七条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该产品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
(五)产品标签(铭牌);
(六)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2、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014.2.19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规定
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 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管 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涉水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先登录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再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交 书面申请材料及样品。
第三条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二)申请补充材料-复核 > 终止申报的,提供原件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逐页加 盖申请人公章(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使用明显标志区分;(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如无相应的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可使用国际公认的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附件21份;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A)申报材料所盖公章应完整清晰;(九)申请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十)如为个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章申请材料第四条申请新涉水产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三)研制报告;(四)质量标准;(五)评价方法;(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在当地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口新涉水产品);(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进口新涉水产品);(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需要提供);(九)可能有助于审查的其他材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长度或宽度或高度>150cm同时重量>100kg的,可提供彩色照片(应当显示外观和内部结构)。
第五条其他的申请材料: (一)补正材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2相矢补正材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与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现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指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消毒产品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判定依据》(文号,待定)进行判定。
新涉水产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文号,待定)进行判定。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设立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技术评审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结论进行行政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卫生监督中心)负责组织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的受理、组织技术评审和上报等具体工作,并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第五条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卫生监督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申报受理规定》、《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卫生监督中心在接收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含5篇)
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含5篇)第一篇: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附件1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一)申请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的,提供原件1份;(二)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进行技术评审的产品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或延续另提交复印件3份;(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五)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第二章申请材料第三条申请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产(进口)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二)国产(进口)涉水产品委托采封样申请表;(三)产品材料及配方;(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五)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六)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七)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八)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九)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十)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申请国产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生产厂区位臵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四)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进口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四)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五)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正文:----------------------------------------------------------------------------------------------------------------------------------------------------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年4月13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指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
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1、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3、产品材料配方4、生产工艺及简图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7、卫生部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8、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9、产品说明书样稿(含产品适用的水质范围)10、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有体有危害的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1、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2、产品材料及配方3、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4、卫生部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5、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6、产品说明书(含产品适用的水质范围)7、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8、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9、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10、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份第七条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应按产品逐一申报。
涉水产品卫生制度
涉水产品卫生制度涉水产品卫生制度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5〕50号)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为规范此项行政审批工作,更好地服务申请人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的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
包括四章三十条内容,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各环节的内容和时限要求、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各类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在附件中对申请步骤、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介绍。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批准内容。
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产品不再按新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卫生部近日发出通知,对大型水质处理器许可、系列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申报材料、技术审评等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将《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5〕191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长度或宽度或高度≥200厘米;2.重量≥100千克;3.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16.7升/分钟或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升/分钟。
该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国产产品以现场审核日期为准,进口产品和申请延续产品以受理日期为准。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现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河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章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第一条申请国产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三)企业标准;(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
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二条申请进口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材料及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五)产品标签(铭牌);(六)产品说明书样稿;(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八)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
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三条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1、该产品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2、国内外应用现状;3、相关的试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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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
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涉水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先登录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再向卫生监督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样品。
第三条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补充、复核、终止申报材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资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
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申报资料所盖公章应完整清晰;
(九)申请表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十)如为个人申请,申请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章申请新涉产品的申请材料
第四条申请新涉水产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质量标准;
(五)评价方法;
(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进口新涉水产品);
(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进口新涉水产品);
(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需要提供);
(九)可能有助于审查的其他材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长度(或宽度或高度)≥150cm同时重量≥100kg的,可提供彩色照片(显示外观)。
第五条其他的申报材料
(一)补正材料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相关补正材料。
(二)补充材料应包括:
1.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复印件);
2.相关补充材料。
(三)终止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终止申报的,应提交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
(四)申请复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
2.复核申请说明。
第三章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应当按下列顺序提交:
(一)生产能力审核意见表;
(二)生产能力审核表;
(三)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六)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七)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设计样稿;
(八)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九)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供);
(十)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书;
(十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应当逐页加盖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生产能力审核印章。
第七条产品研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二)材料与配方(结构);
(三)工艺简述及简图(新水处理工艺);
(四)安全相关的试验数据;
(五)主要技术参数及相关试验数据;
(六)国内外应用现状;
(七)其他有助于审查的材料。
第八条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质量标准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二)质量标准引用文件应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卫生规范、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
第九条评价方法应当包括检验方法、安全性评价方法、产品性能评价方法等。
第十条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
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二)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
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报资料中;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
(五)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六)无法提交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申报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明委托申报的新涉水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三)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个产品只能授权一个在华责任单位;
(二)由申请人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签署,并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在华责任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如授权书为外文,还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三)在华责任单位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进行公证或予以证明:
1.境外或境内的公证机关;
2.境外的政府机构;
3.境外驻华使(领)馆;
4.我国驻外使(领)馆。
(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在华责任单位的名称、地址、授权有效期(4年以上)、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以及承担该产品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权限还可包括代表申请人签字、加盖印章确认申请材料。
(五)申请人应当将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的原件(包括中文译文)提交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补正材料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按照《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补充材料应按下列要求提供:
(一)按照《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完整的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按审查意见的顺序排放,并逐
页加盖申请人的公章,标明补充日期;
(二)对评审意见有异议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要求提交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的,不再受理。
第四章审核与受理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中心接收新涉水产品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十七条卫生监督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属于新涉水产品申报和受理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当注明日期和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第十九条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书面向卫生监督中心提出终止行政许可的申请,并索回全部申请材料。
接到申请后,卫生监督中心应当退还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终止申报或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书面申请退回已提交的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请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以及申报委托书,其他申报材料不予退还,由卫生监督中心存档备查。
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申请表
产品中文名称: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上下载使用。
网址:http://
http://
2.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请资料均须打印。
3.本表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4.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受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