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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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饮用水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 ③设计能力与供水能力适应程度。应结合当地供水人口、
供水范围、工矿企业等情况综合考虑。设计供水能力应大 于实际供水能力。
集中式供水单位பைடு நூலகம்督要点
• 2、卫生许可: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卫生许可方可供水。
• 3、组织管理:日常生产管理——集中式供水单位应设有
卫生管理组织,加强对供水卫生的管理,应有相应领导负 责分管。同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承担取水、 制水、供水、检验各环节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操作过程培训等。质量控制——集中式供水单位应设有质 量控制管理人员,负责各饮环用水卫节生监督质量控制和质量抽查。应急4 管理——集中式供水单位应设应急供水组织机构,由供水 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岗位 责任、制水工艺、从员体检培训、水质检验、设施设备维 护和清洗消毒等
识培训合格后上岗。供水单位还应组织定期培训,
检查培训合格证和定期培训档案记录。
• 卫生习惯——现场检查从业人员卫生行为和习惯。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要点
• 5、设施设备: • 净化设施——查看是否按处理工艺要求配置净化
设施,净化设施是否在正常运转。有的供水单位 平时停用部分净化设施的现象较多。
• 消毒设施——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配置消毒设施。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
• 一、生产企业卫生监督 • 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
范》对生产能力进行监督检查:
• 1、功能布局: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
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饮料用水卫生库监督 、产品加工生产场所2、4 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各功能 区标识清楚;功能区专用,不得与非给水产品 共用。各功能区应满足生产需要。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课件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课件

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现场审核 (接受日期以补正资料齐全之日为准)
第十五页第十,四共页73页。
接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
需生产能力审核的情形
首次申报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已获得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提出延续申请前 已获得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因变更或增加实
际生产现场 申请变更许可批件
第十六页第十,五共页 73页。
并与原件相符。
第十二第页十,一共页73页。
卫生许可批件办理程序
⑥核发批件
①申请
②现场审查
指导
③送检
输配水设备 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
④技术审查
防护材料
水质处理器
进口涉水产品 ?
第十三页第十,二共页73页。
E、接收材料(形式审查)

省级 涉及 饮用 水卫 生安 全产 品卫 生行 政许 可程 序
申请表
分级实施涉水产品行政许可沿革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第二十一条卫生部审批与饮用水接触的
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其他涉水产品(输配水设 备、水处理材料、水化学处理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监发〔1997〕第2号 ):1998年7月1日起,经营单位不 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 的产品。
第十七第页十,六共页73页。
现场审核
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
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审核意见
对在产品许可过程中要求进行的现场审核,具体审核 内容以评审意见为准,负责审核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 实际审核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无具体格式要 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涉水产品PPT课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涉水产品PPT课件

类型
膜过滤型
水处理原理
超滤、微滤(中空纤维、 PP棉滤芯、陶瓷滤芯)
功能
去除颗粒物、浊度、微生 物(<0.2μm)
吸附型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分子 去除有机物或有害无机物 筛吸附
离子交换型 离子交换
去除钙、镁离子,软化
电解型
电解生成离子水
调节pH
反渗透型 反渗透
去除水中电解质
由上述水处理工艺组合的水质处理器
陶瓷、水泥、混凝土
玻璃钢、铝塑管、钢塑管、搪瓷钢板、镀铬ABS、涂沥青 的延性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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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 化学物质,由省级初审后,上报卫生部。 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级审批,报 卫生部备案。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涉 水产品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 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中式 供水单位使用。
(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八条 )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应索 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 混杂,防止污染。
矿化剂 灭藻剂
矿物提取液 硫酸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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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饮水输配水组件、水处理材料分类
类型
举例
管材、管件 热水管、冷水管等
蓄水容器 水箱、贮水桶、电热水瓶、电热水杯、饮水机等
机械部件 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
密封、止水材 料
防护材料

涉水产品培训内容

涉水产品培训内容

近年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抽 检情况
行政部门将督促其办理批件变更手续,逾期 未变更的将依法查处。 送检的33个化学处理剂中,有10个不合格, 主要是铅、砷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 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要求。对检测不合 格的产品,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 查处,并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 抽检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召回。
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标注的内容
水处理材料:产品规格、净水效果及其他主 要性能指标。 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最大安全投加量及 单体残留量、有效期限。 防护材料:主要成分、表干时间、实干 时间(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 水材料:材质、规格。
不法厂商 把装过化 工品的塑 料桶粉碎, 用于生产 自来水管
1月21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苏州七都 镇回收有毒塑料制造自来水管
自来水管直接接触饮用水,国家对此有严格 的质量标准,但吴江区七都镇一些厂家在生 产自来水管时,竟掺入回收塑料,水管的销 售价甚至比原材料的成本价还要低。“毒水 管”危及居民用水安全,经公安机关侦查, 谭某等人明知原材料不符合产品要求,依然 用于生产并销售不合格产品,涉嫌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3月4日,吴江区检察院依法 对谭某等3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1月21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苏州七都 镇回收有毒塑料制造自来水管
1月21日央视《焦点访谈》报道,央视记者在吴江 区七都镇发现,镇上有上百家管子厂,很多自来水 管的销售价甚至比原材料的成本价还要低。记者暗 访后发现,厂家在生产自来水管时掺入了回收塑料, 从而降低了成本。这些回收塑料,有的来自装过化 工品的青色塑胶桶,有的是用输液瓶、输液管等医 疗垃圾制造而成。而按照国家规定,生产自来水管 的原料应该是白色的高等级聚乙烯或聚丙烯颗粒, 回收塑料是绝对不能用于生产自来水管的。其中, 央视记者暗访了一家叫“明月”的管业厂家,老板 说他们用料的配比是三包回料、一包新料。

水行政管理培训教材(PPT 50张)

水行政管理培训教材(PPT 50张)

五、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为我国三大基本 法律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 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从政府法制的角度讲,狭义的水政系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法制工作,包括水行政立法、水行政执法、水行政司法和 水行政保障四个方面。
从政府施政的角度讲,水政系指对社会水事活动的行政管 理。
所谓物,主要指水(含水量和水质),水域(江河、湖泊、地 下水层及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工程。所谓行为,主要 指防治水害、开发利用水资源、江河整治、航道整治、水 土保持以及其他影响水态的人类活动。


广义的水管理是个具有多层次多级别多元化结构的复杂 系统,它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若干个子系统。

总之,水管理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 的概念。



2.水政
水政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水政就是水的行政管理,也就是水 行政管理的同义词,或者是简称,前面所 述的水行政管理的定义,就是广义水政的 定义。

2.水政

狭义的水政概念,它寓于水行政之中。其界限难以明确界 定。


2.水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指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如 防 汛抢险、河道清障,取水许可等。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只 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经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成为 法律关系的客体。 (3)精神财富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 如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文地质资料等。精神财富虽然 经常转换成一定形式的物质财富.但在法律上它仍不失为 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客体。

卫生行政许可培训课件

卫生行政许可培训课件

卫生行政许可概述
1)设定主体
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 卫生行政许可的设置权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由全国人 有三个层次的国家机关 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 可以行使 的行政法规,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行政规章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和卫生标准、 规范进行审查,准予 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 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 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 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 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 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 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没有对申请人有特殊的数量限 制和特殊的要求,只要申请符 合法定条件,卫生行政机关应 该类卫生许可的“标准”是有限的, 给予许可或批准其申请,如: 许可的条件比一般许可更加严格,要 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公共场 进行数量限制。如在一定区域内,医 所的卫生许可等. 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资源配置区 域规划的数量在求,一旦某特定区域 是指除了一般的法定条件外, 医疗机构数已满足该区域医疗机构配 还对申请人有特别限制的许可。 置要求,对于新的诊所申请者尽管其 申请条件符合法律对诊所的一般规定, 但卫生行政部门仍不得给予其许可, 又如,法律对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规定 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 其目的就是要控制特定行政区域内的 采供血机构的数量,卫生行政部门不 得随意批准设立采供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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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概述
2、公平、公正原则 1)公平原则是指卫生行政许 可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相 对人提供的机会与结果和 平等,使申请人有平等获 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权利。

2014.2.19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规定

2014.2.19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规定

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 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管 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涉水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先登录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再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交 书面申请材料及样品。

第三条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二)申请补充材料-复核 > 终止申报的,提供原件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逐页加 盖申请人公章(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使用明显标志区分;(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如无相应的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可使用国际公认的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附件21份;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A)申报材料所盖公章应完整清晰;(九)申请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十)如为个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章申请材料第四条申请新涉水产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三)研制报告;(四)质量标准;(五)评价方法;(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在当地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口新涉水产品);(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进口新涉水产品);(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需要提供);(九)可能有助于审查的其他材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长度或宽度或高度>150cm同时重量>100kg的,可提供彩色照片(应当显示外观和内部结构)。

第五条其他的申请材料: (一)补正材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2相矢补正材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现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通过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核对和现场审核,根据产品配方或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清单核实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监督员应对同一批号的产品进行封样,用于许可检验;第三章产品检验第七条省级涉水产品应在申请许可前完成必要的检验;卫生安全相关检验必须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如需进行卫生安全检验之外的检验,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实验室完成;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第八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报告应明确注明检验样品性状、规格、主要部件或附检验样品的彩色照片,检验结论;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单位应是该产品的所有者委托生产时指委托方;首次提出省级涉水产品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申报产品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现场审核意见、检验报告名称一致;除产品注册商标因注册的原因外,其它不得随意更改;二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三经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质量性能检验报告;五产品材料及配方;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七产品标签铭牌;八产品说明书;九饮水机等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十产品彩色照片包括各种规格及内部结构;十一产品质量性能的国标、行标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应有卫生指标的要求;十二使用的注册商标或受理通知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留通知书复印件;十三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双方委托合同注明双方职责与义务;十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条省级涉水产品的名称命名原则产品名称由商标名或品牌名、产品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一商标名必须经过商标局注册或受理,应该是申报单位所有或经所有者授权的使用者,商品名中商标应用文字或字母,不使用图形商标;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如"特效"、"高效"等;二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规格等;部分没有型号的涉水产品可不描述××牌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牌给水涂塑复合钢管、××牌固体聚合氯化铝;三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应该是主要原料或主要用途的文字,如聚氯乙烯、饮水机;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功效作用的文字或不是该产品主要材料成分的名称;四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固体或液体等不同剂型的产品应标明不同的属性名;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固体聚合氯化铝混凝剂,可省略“混凝剂”属性名;第十一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及现场审核表等证明原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编排号码,并装订成册;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真实,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中有关资料要求(一)产品材料及配方应按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1.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2类型及规格;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4使用年限;2.蓄水容器如水箱等: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使用方法;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5材料的使用年限;3.供水设备和水处理部件:1功能;2水流程图;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4适用水质范围;5技术参数;4.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1功能;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适用范围;4有效期;(二)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4.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5.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6.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7.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标明主要成分、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标在标签和铭牌上的,可将有关内容移到说明书中标明;(三)产品说明书应有下列内容: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技术参数具体包括:1.供水设备: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2.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3.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4.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四)产品样品彩色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2.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或照片,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3.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4.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照片,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清晰显示产品的色泽;5.多规格的产品每种规格产品均应提供完整的照片;第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单位受理申请材料时,向申报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产品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规范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报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报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五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审批所需的期限;第五章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聘请3人以上独立专家对其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一)申报产品不符合相应标准或规范;(二)生产现场审核不合格;(三)检验不合格;(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定要求;(五)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六)经评价,产品不符合生活饮用水谁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定要求;(七)需要进一步科学论证或检验后才能作出行政审批结论的;(八)提供虚假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机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第十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采用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字年份第xxxx号;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载明申请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或型号、申报单位名称、申报单位地址、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地址、有效期延续换证时间、备注内容;附件应载明产品执行的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产品特性和技术参数、主要材料与配方、适用范围、注事事项;批件样式见附件,有效期4年;批件中的申报单位为批件的所有者;被批准产品必须在批件上注明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可以相同;第六章延续、变更和补发第十六条延续、变更和补发只能由批件上注明的申报单位提出;第十七条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超时提出按首次产品的申请要求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经卫生监督机构封样送检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四卫生监督机构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意见应包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内容和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配方、标签、说明书的审查意见审查其是否与许可批准文件一致的产品材料与配方,并描述其实际生产的材料与配方;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生产现场不再符合生产该产品条件的即不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二)产品原材料、配方、构造、工艺、型号、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件不一致的;(三)检验不合格的;(四)监督检查发现2次以上包括2次的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形未按要求整改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一)产品名称因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批准的,可以利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产品名称;(二)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现场未移动的;(三)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企业,且新的实际生产地仍然在原批准省的;以上申请变更事项未被批准前,不得以新产品名称或新单位名称、地址生产销售产品;所生产销售产品必须与批件一致;产品配方、构造等与产品卫生质量相关的内容的不予变更;因转让所致的申报单位名称改变的不予变更;已获批准产品拟在原批准省之外的其他省开展生产的,不予变更批件,应向新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许可;第二十条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60天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其他材料: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1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2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3.在原批准省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地的,应申请对新生产地进行现场审核,对新生产地生产的产品重新封样送检,并提供现场审核意见和相应检验报告;第二十一条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附件4;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许可信息报卫生部,并主动向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文通报许可批准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级以上网站许可批准信息;公布的许可批准信息应至少包括完整的产品批件内容,并向社会提供许可批件查询服务;第二十三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被批准的省级涉水产品在其他省生产销售时存在违法行为的,负责该违法行为查处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送作出许可决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与实际生产地可以是不同单位例如委托生产,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对产品卫生质量均负有责任;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作出许可决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吊销其许可批件;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已批准产品: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申报单位采用虚假材料取得的;附件:XX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请于批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批准单位盖章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附件:产品说明主要成分或部件使用范围注意事项附件编写说明:输配水设备:产品说明:产品外观 ,执行标准: ,规格: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饮用水供水管材注意事项:与配套的管材与管件使用;化学处理剂:产品说明:产品外观,执行标准: ,最大安全投加量为主要成分或部件:铝矿粉或半成品 ,酸:适用范围:饮用水混凝剂注意事项:按水源水质情况进行混凝效果实验决定投加量;饮水机等结构设备:产品说明:技术参数: ,执行标准: ,规格: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注意事项:水处理材料:产品说明:产品外观 ,执行标准: ,规格: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注意事项:。

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PPT 54张)

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PPT 54张)

• 一、行政执法概述 • 1.行政执法的概念 • 2.行政执法的特征 • 3.行政执法的分类
1.行政执法的概念
目前在我国大体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
行政执法:
就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 为, 按照这种理解几乎所有的行政主体管理社 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行政行为都 是行政执法行为。
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送达行政处罚决 定书等等
第二节
水行政监督检查
一、水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
二、水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三、水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 四、水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水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
水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依法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水 法规和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检查活动。
2.行政执法有以下特征
• (1)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直接执行、落实法 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它是把行政法律 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事或人。 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种,
2.行政执法有以下特征
• 抽象行政行为:
• 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行为,它不是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的拘束力即法律的效力,它是法律实效和 • 法律效益的基础。 • 法律之本质,在于强制拘束力,不在劝导力;
• 法律之核心,在违反规则后的处罚与救济,不 • 在确认或宣示规则。
• 所谓效力的向后性﹙向后拘束力﹚,是指该行 为产生的效力只对行为生效后的事或人产生拘 束力,对此前的人或事不具有拘束力。
2.行政执法有以下特征
• (3)行政执法行为是一种引起行政机关与相 对人之间双方法律关系的单向行为。
•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其单方意志作出, 不受相对人意志影响.尽管某些行政执法 行为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但行为内容 并不为相对人的意志所左右。

涉水产品培训教材

涉水产品培训教材

第一部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种类一、根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涉水产品包括以下产品(一)输配水设备1.管材、管件。

2.蓄水容器。

3.无负压供水设备。

4饮水机。

5.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1.环氧树脂涂料。

2.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3.丙烯酸树脂涂料。

4.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1.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2.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3.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1.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2.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3.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

国务院第六批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中,取消了水处理材料中的聚丙烯和离子交换树脂的卫生许可。

根据卫法监【2002】15号“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不对这两类产品进行审批;根据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71号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承插式自应力钢筋混凝土输水管不属于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范围。

根据卫法监食发【2002】86号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河北省卫生厅涉水产品问题请示的复函”,离子水生成器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环境卫生监督PPT课件

环境卫生监督PPT课件

目前的规定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审批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 布)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 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 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主管:卫生部监督局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 部门: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 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二 十一条:“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 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 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 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主管:卫生部监督局
四、相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卫生质量不达标继续营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直接为
顾客服务的、拒绝卫生监督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 自营业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停业整 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 刑事责任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致人残疾或死亡,构成犯 罪的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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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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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涉水产品许可范围
◇ 国产输配水设备
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 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如:管材、管件、 蓄水容器等)
◇ 国产水处理材料(如:活性炭、活性氧化 铝等) ◇ 国产水化学处理剂(如:聚合氯化铝、硫 酸铁等) ◇ 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
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 联系方式与地址。技术参数具体包括:
• 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 • 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 • 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 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产品标签(铭牌) •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 • 称、地址; • 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 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 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
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标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 应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
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 在说明书中标明。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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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 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
2011年8月1日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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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涉水产品许可流程
企业直接向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申请
生产能力审核
产品检验
申报受理
省级 卫生监督部门
省级卫生监督 部门抽检
审查和批准
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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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受理
★ 程序
一、申请单位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 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二、提交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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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受理
申报材料:
(一)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为受理; 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三、受 理: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审批所需的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补正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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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批准
一、审查方式: 根据产品特点确定 技术审查: 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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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 可申报受理规定
涉水产品定义
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 的水质处理器(包括专用于饮用水的消毒剂和 消毒设备)、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 材料及化学处理剂。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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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涉水产品 许可范围
☆ 进口涉水产品 ☆ 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 ☆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
材料; (十六)厂区及车间平面布局图; (十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十八)基本卫生施设情况 (十九)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及成员名单; (二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信用管理局出具的信用证明; (二十一)产品技术信息,包括:产品说明、主要部件、使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 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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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 二、批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批准结论:
☆ 卫生许可: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有关文件
☆ 不予许可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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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批准
不予许可: ◇产品申报内容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的; ◇产品中使用了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 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的; ◇生产能力审核不合格的;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申报不实,如申报内容与提供的样品不符或提供虚假的检验报 告、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的。
用范围、注意事项。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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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受理
★结 论
一、不受理: 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 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 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
二、材料补正: 时限: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 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 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 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 产品的卫生许可;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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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受理
(十三)申请报告; (十四)产品自检能力说明或委托批次检验协议;(场地、
检验人员资质、检验设备、检验报告单) (十五)原材料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安全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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