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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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被许可方:

许可方:

使用指引

1.本合同为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供邮政企业因发行、制作集邮票品、明信片等需要使用他人作品时参考使用。

2.签订本合同前,邮政企业应当辨识许可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是否有权许可本合同项下的作品。认定作品的著作权人可结合以下证据判断:作品的原稿、合法的出版物(如取得ISBN的图书、ISSN或CN的的报刊以及其他准印证号出版物等)、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国务院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受让著作权权的合同等。

3.邮政企业应当要求许可人对其许可使用的作品进行权利保证承诺,如承诺该作品许可人享有完全的权利,如涉及他人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知识产权的,

已经取得合法授权。

4.本合同文本空白行部分填写,若双方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填写;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白行划斜线或者填写“无”,以示删除,未删除的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本合同横线部分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双方可根据实际约定进行修改。签订合同时结合具体情况正确选择文本中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注意保持合同的完整性。

6.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合同正文条款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若双方约定事项与正文内容不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对正文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表述时应明确指明合同正文条款编号。

8.本合同签订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许可方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2)许可作品的权利证明:(3)经双方签章确认的许可作品样稿。

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被许可方(以下简称甲方):山东省邮政公司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许可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许可甲方使用自

己创作的(或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形式如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幅(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许可甲方使用自己创作的(或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形式如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幅(份),作品名称为。

许可作品详见附件。

第二条使用方式

1、乙方许可甲方在制作和发行包括但不限于邮票、邮册、邮资封、首日封、明信片、邮政贺卡等集邮票品或其他产品,以及在宣传资料、产品包装或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使用作品以用于广告和宣传,甲方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展览、摄制、放映、注释、编辑及网络传播等一种或多种使用方式反复使用作品。

2、乙方许可甲方对许可作品行使以下全部之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使用形式

1、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作品使用形式为: (1)。

(1)专有许可使用权;(2)非专有许可使用权。

2、在专有许可使用权的情形下,甲方有权排除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许可作品;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允许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

第四条许可费用及支付

1、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许可使用费(稿费、稿酬)人民币元(大写);上述费用为固定的、不变的,是甲方为实现本合同规定的事项所需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2 日内将许可作品交付甲方。乙方向甲方交付作品后 10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作品许可费用。

3、本合同项下的费用由甲方以第种方式(1、转帐;2、支票;3、现金)向乙方支付。乙方的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行号:

账号:

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动,乙方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因延期通知或者未通知甲方引起的责任或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4、发票开具

(1)乙方应在付款日前五日内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和甲方要求的发票,乙方开具的发票记载金额应等同于甲方付款金额。乙方延迟开具发票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乙方为个人的可以出具收据,但甲方有权依照税法的规定从前述许可费用中代扣税款。

(2)乙方提供的发票类型:

①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类型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②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

③。

(3)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抵扣而造成损失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继续赔偿直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及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罚款、其他损失等)。

第五条使用范围和期限

乙方对甲方的著作权许可无地域范围的限制,许可使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届满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是否延期。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确定制作发行的产品标题名称的权利。

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集邮票品或其他产品印制、制作、发行的需要,甲方可以对许可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

3、甲方按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5、邮票、邮册、邮资封、首日封、明信片、邮政贺卡等制作完成或开始发行后,甲方可以向乙方免费赠送或成本价售予(份、套)留作纪念。

6、甲方应保证乙方(或作者)对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如果甲方认为对该作品的使用确实不适合署名的,应在使用前三天告知乙方,并可应乙方需要为其开具表明作者身份的证明;若乙方需要公开公布作品未署名的情况,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上述作品享有署名权;但若甲方认为对该作品的使用确实不适合署名并提前告知乙方的,乙方应放弃署名权。

2、乙方保证在获得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的费用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有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转让费、稿费、报酬等方面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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