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最新版)
工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处理工伤事故的管理职能和管理内容与要求,适用于股份公司各生产分厂和管理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引用文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发布第四条定义1、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3、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第五条职责(一)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公司发生的工伤(亡)事故的责任者,视其情节,行使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权。
(二)制造管理部在主管安全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工伤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负责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监督完成。
(三)行政管理部负责按时交纳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费,并根据生产管理部审签的工伤假单,按有关规定对工伤职工执行工伤待遇。
(四)财务管理部负责筹措职工工伤保险费以及事故调查、整改等事项所需费用。
第六条管理内容一、工伤(亡)事故报告(一)职工发生工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或发现者必须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制造管理部报告,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应在1小时内向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显集团公司等单位和部门报告。
二、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已经造成造成的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性质等;(四)已经采取的救治措施;(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工伤管理实施细则(4篇)
工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伤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伤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管理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保护,公平公正,权责明确。
第二章工伤定义与认定第四条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职业病或者其他疾病,以及因此导致的生活护理、就业能力丧失或者死亡的情况。
第五条对于工伤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一)是否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患病;(二)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三)是否导致生活护理、就业能力丧失或者死亡。
第六条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七条工伤认定的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且应当对劳动者的申诉进行及时处理。
第三章工伤保险制度第八条工伤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后,由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抚恤金,并提供医疗、康复、生活护理和丧葬等福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条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办理工伤认定后,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抚恤金和丧葬费用等。
第十一条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不限,根据伤残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四章预防工伤第十二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事故预防制度和工伤防护设施,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和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职业健康培训,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工伤事故,并确保劳动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和抢救。
第五章工伤赔偿第十六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依法支付工伤赔偿。
第十七条工伤赔偿的内容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工伤员工管理办法
工伤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工伤员工管理工作,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出现工伤事故的员工,包括已认定工伤的员工、正在认定工伤的员工及疑似工伤的员工。
第三条工伤员工指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外因工负伤的员工。
第二章认定工伤第四条工伤员工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受伤情况,企业应立即安排工伤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鉴定。
第五条工伤鉴定结果应由企业依法及时报送给工伤保险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六条对正在认定工伤的员工,企业应暂停相应岗位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治疗和照顾。
第七条对疑似工伤的员工,企业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确保权益得到维护。
第三章工伤员工待遇第八条企业应为认定为工伤员工的给予相应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医疗费用报销、康复费用报销等。
第九条工伤员工的工资待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不能降低或拖欠。
第十条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企业应积极与医保机构对接,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工伤员工的康复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包括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
第四章工伤员工职业安置第十二条对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工伤员工,企业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安置。
第十三条职业安置可以包括岗位调整、职业培训、岗位适应性评估等。
第十四条职业安置应根据工伤员工的职业技能、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第五章工伤员工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对于工伤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六条工伤员工还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企业所有,未经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释。
医院职工工伤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工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管理工作,加强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提高工作条件,保障医院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职工工伤管理制度是为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工作安全,实行预防为主、处置及时、赔偿合理的原则,确保医院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赔偿。
第三条医院职工工伤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岗位的在职职工,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第四条医院职工工伤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医院负责人负责监督,由人力资源部门具体执行。
第二章职工工伤认定第五条职工工伤认定的标准: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在下列情形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患病,经医院相关部门确认为工伤。
(三)职工原有的疾病在工作中急性发作,并经医院相关部门确认与工作有直接原因关系。
第六条职工工伤认定的程序:(一)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及时找医护人员进行急救。
(二)单位应及时将职工送往医院接受医疗救治,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和医疗诊断。
(三)职工将相关资料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和认定工伤。
第七条对于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医院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提供相应的伤残补助金和医疗救治。
第八条对于不同等级的工伤,医院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赔偿标准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职工工伤预防第九条医院应加强职工工伤预防意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
第十条医院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隐患,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医院应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职工的安全生产。
第四章职工工伤救援第十三条医院应设立急救中心,定期进行急救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急救水平。
第十四条医院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保证职工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急救。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认定规章制度范本
工伤认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伤认定是指用人单位或职工原则上向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险管理部门申报的,经认定机构认真核实和审查的工伤事故并作出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工伤认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伤认定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伤认定结果会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因此工伤认定工作必须慎重处理,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工伤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对申报的工伤事故应当进行认真核实,确保认定结果的真实性;二、公平性原则:对待同等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应当一视同仁,确保公平公正;三、综合性原则:工伤认定应当全面考虑事故的发生原因、职工伤情及相关证据等因素,确保认定准确性;四、程序性原则:工伤认定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第九条工伤认定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依法公正认定工伤事故,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沟通,及时了解工伤事故的具体情况,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伤认定的程序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或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险管理部门,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收到工伤事故申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工伤认定工作,开展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工伤认定机构应当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伤认定组,对工伤事故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职工的伤情。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齐鲁石化[2022年]35号关于印发《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 ○ 四年八月十九日主题词:工伤保险管理办法通知发:公司领导、副总师,机关各部门,存档。
齐鲁石化公司经理办公室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制发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有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22年]107号)和《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22年]18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职工工伤保险,采取向淄博市缴纳工伤保险基金调节金的方式,参加淄博市社会统筹。
第三条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公司各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公司职工工伤医疗坚持“定点治疗、就近抢救、降低伤残、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职工工伤医疗定点医院为: 齐鲁石化医院集团、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催化剂厂职工医院、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
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与定点医院签订工伤治疗服务协议。
第六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定点医院治疗。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保障公司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民职工。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九条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司工伤保险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二)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四)负责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五)负责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费率;(六)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工作;(七)负责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工伤管理条例(最新版)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第二章第二章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共有四条。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备金。
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和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工伤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伤管理条例(最新版)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所雇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情况,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负的工伤保险责任。
一、关于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立即在事故发生后的指定时间内(具体时间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同时,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法定天数内(具体天数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应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对于工伤职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若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应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我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严格遵循《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工伤认定与鉴定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的法定天数内(具体天数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职工在参保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但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障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
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该职工将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部分,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职工意愿选择一次性支付。
2023年工伤管理条例
2023年工伤管理条例工伤是指因工作所产生的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身体损害,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安全的重要法律问题。
为了加强工伤管理,促进劳动者健康与安全,2023年工伤管理条例将于明年正式实施。
本条例旨在规范工伤认定、待遇支付、预防措施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提升劳动安全水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对工伤管理的政策法规,加强对工伤的预防和治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雇主和劳动者,无论其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四条工伤认定的原则是事实、公正、公开、及时。
工伤认定的程序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伤事故发生后,雇主应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报警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第六条工伤认定的依据包括从事工作的意外事故、劳动者患有的职业病以及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其他身体伤害。
第三章工伤待遇第七条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三个方面。
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范围、标准及支付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具体规定。
第八条受伤劳动者应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和交通费用。
第九条劳动者康复期间,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康复条件和便利,保障劳动者尽早恢复工作能力。
第十条劳动者因工伤造成的残疾,在获得工伤认定后,应享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章工伤预防第十一条工伤预防是工伤管理的重要环节,雇主应加强对劳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伤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雇主应组织员工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的监管,开展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更新。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工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人员工期间发生的工伤权益,规范工伤管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与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生于企业内的工人员工期间因工作而发生的意外事故,以及其他在行业、生产、工种等方面的疾病和职业病的鉴定、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工人在自己认定的工作岗位上以及与工作有关的路途中,受到的任何伤害,应当被视为工伤,工伤的认定由企业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二章工伤的认定和鉴定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工伤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医院、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方面的人员组成,对工伤事故进行鉴定并提出认定意见。
第五条工伤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单位工伤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鉴定。
第六条鉴定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工作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二)工人在事故中所处的位置和所持的工具或设备;(三)工人的行为和心理状态;(四)遭受侵害的身体部位;(五)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环境。
第七条鉴定的结果应当由鉴定委员会作出认定意见,并签署意见单报所属单位备案。
第三章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和管理第八条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包括:(一)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企业为工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三)各级政府提供的资助。
第九条工伤保险资金管理应当实施专户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安全准确。
第四章工伤赔偿制度第十条工伤赔偿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工伤赔偿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并根据企业的资金实际情况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尽快将伤势轻微的工人送往医院,尽量不让工人自行就医。
第五章工伤预防措施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工伤:(一)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管理意识;(三)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四)对职业危害进行评估和防范;(五)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和器材。
工伤管理实施细则(3篇)
工伤管理实施细则是针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
下面是一个工伤管理实施细则的例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人员工的人身安全,加强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适用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保险保障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合理、及时、便捷、终身。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申报与认定第四条工伤保险申报的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受伤程度、治疗情况等。
第五条工伤保险申报应当由受伤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进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六条工伤保险认定应当由工伤保险机构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第三章工伤保险的赔偿第十条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丧葬费等。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赔偿应当儘快支付给受伤劳动者或其近亲属。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赔偿的金额应当根据受伤程度和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四章工伤预防与管理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伤预防与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
第十四条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工伤预防和管理工作,提供相关指导和培训。
以上是一个工伤管理实施细则的简要示例,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工伤管理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规范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工伤和职业病管理,依据《____社会保险法》、《____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根据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修改〈工伤保险条例〉____决定》修订)、____第____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_省人民____贯彻实施____修改决定____》(遂府发[____]号)、《遂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遂劳社发[____]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工伤申报管理制度
工伤申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工伤申报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申报管理制度,规范工伤申报流程,完善工伤申报程序,保障员工的工伤认定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并报企业领导审批。
第五条企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宣传和解释。
第二章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流程第六条工伤认定的条件包括:(一)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二)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期间因公出行途中发生事故;(三)劳动者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第七条工伤认定流程包括:(一)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立即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及时就医治疗;(二)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将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报告给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三)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工伤事故的情况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四)劳动者和企业签订工伤认定申请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第三章工伤申报的责任第八条企业的责任:(一)企业应当及时对员工的工伤申报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员工能够及时申报工伤;(二)企业应当协助员工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三)企业应当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员工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条部门经理的责任:(一)部门经理应当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的管理,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部门经理应当配合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工伤申报工作,确保员工的工伤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工伤申报的权利第十条员工有权利对自己的工伤进行申报,企业不得限制员工的工伤申报权利。
第十一条员工有权利获得及时、专业的医疗护理,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持和协助。
工伤认定管理规定+档案管理办法
XXX集团公司工伤认定管理规定+档案管理办法目录工伤认定管理规定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工伤认定范围 (2)第三章工伤认定程序 (4)第四章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4)第五章工伤待遇 (5)第六章附则 (7)档案管理办法 (7)第一章总则 (7)第二章职责 (7)第三章归档管理 (10)第四章档案使用 (11)第五章档案销毁 (11)第六章附则 (12)工伤认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工伤认定管理,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和地方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和公司《XXXXXXXXXXXX股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各类工伤认定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安全部予以协助;生产部、工会等单位根据需要协助调查及处理工伤事故相关事项。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工伤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工伤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认定范围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 患职业病的;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 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管理条例(最新版)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管理规章制度
工伤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规范工伤管理流程,明确相关责任,特制定本工伤管理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二、工伤认定(一)工伤的定义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二)工伤认定的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人力资源部门,并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2、人力资源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医疗诊断证明等。
3、人力资源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员工。
三、工伤医疗(一)工伤医疗待遇1、员工因工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工伤医疗管理1、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如需转院治疗,应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治疗。
3、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了解工伤职工的治疗情况,及时与医疗机构沟通协调,确保治疗的顺利进行。
人社部8号令(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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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最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最新版)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要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室。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定义
3.1工伤:是指职工在作息时间内,本岗位作业内容,本企业作业场所。
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受权对职工因事故
伤害(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职责
4.1行政办公室改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职工的工伤进行调查、处理、认定、组织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改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安装辅助器具资金的审批等工作。
4.2各车间、部室负责本部门职工工伤期间医疗费用的请款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工作内容和要求
5.1工伤认定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2工伤保险的办理
5.2.1劳动人事部负责新入职员工工伤及医疗保险等手续的办理。
5.2.2在新入职员工工伤、医疗保险生效之前,手续办理完毕一个月后方可生效,不允许独立上岗作业。
5.2.3公司员工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医疗保险。
5.3工伤报告和申请
5.3.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酌情报告企业负责人,事故快报不超2小时。
5.3.2工伤职工所在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安全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5.3.3工伤认定申请应准备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工伤申请报告均由国家统一印发
(2)所在部门提交的各级领导签字的详细事故经过报
(3)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4)两人以上亲手签名、按手印的证人证词
(5)职工的工伤认定委托书
(6)医疗机构出具的首诊医疗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7)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8)职工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9)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0)劳动保障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5.4工伤调查和核实
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行使下列职权
5.4.1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5.4.2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5.4.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
5.4.4工伤调查和核实材料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厂龄、受教育情况等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和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疗诊断相符或职业病名称(4)发生事故时间、伤害经过、受伤者初诊时间、医疗救治和医疗诊
断结论
(5)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属于视同工伤的依据。
5.5工伤审批
5.5.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核查、核实后,由安全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整理。
5.5.2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伤认定审批程序,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呈报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5.5.3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认定后,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长期保存。
5.6工伤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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