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标准

合集下载

关于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通告

关于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通告

关于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通告尊敬的业主: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小区建设管理秩序,提高住宅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我公司决定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作目标及意义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存在不合法、违规行为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小区环境的整体质量,也威胁着业主们的人身财产安全。

因此,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工作,有助于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居住环境,并促进小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1. 楼顶违章加建:针对住宅楼楼顶的违章加建情况,我们将进行全面的排查,明确违法建设的具体类型和面积,并要求业主依法进行整改。

2. 工地违规施工:对于那些私自开工、超过许可范围、临时搭建工棚等违规施工行为,我们将严肃处理并要求开发商依法整改。

3. 业主私拉乱接电线:业主私拉乱接电线不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也会对小区供电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我们将加大对业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使用。

4. 乱堆乱放杂物:业主将杂物乱堆乱放在公共区域不仅破坏了小区的整体美观,也阻碍了正常的交通流线。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将要求业主及时清理,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业主的环境意识。

三、整治措施1. 宣传教育:我们将通过小区广播、公告栏、社区微信群等渠道,向业主宣传整治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呼吁业主们共同参与整治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住宅环境。

2. 违法建设排查:我们将组织专门的人员对小区内的房屋进行逐栋、逐户排查,发现违法建设问题及时记录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加以整改。

3. 问题整改: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问题,我们将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业主进行公示。

4. 加强巡逻执法:我们将加大小区巡逻执法力度,确保小区内的法律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如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小区的业主,我们希望大家能够积极配合我们的整治工作,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新增违法建设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新增违法建设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新增违法建设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新增违法建设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构建和谐、有序的城乡建设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自觉服从规划管理,并按照城乡规划规范、有序建设。

二、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建设,将严肃查处,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建设。

三、对2010年9月15日以后新增的违法建设,依法应当拆除的必须拆除;对无法实施拆除的,予以没收并移交市财政部门登记处理。

希望社会各界、全体市民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形势,认清从事违法建设的极端危害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为构建和谐郑州,建设美好家园,推进郑州大都市区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更好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作出如下通告:
一、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
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基础资源。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土地
管理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规范审批程序
土地使用审批程序是保证土地资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们将着重规范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建立规范化的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审批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等重要信息,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监管
我们将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土地使用情况的检
查和清理工作,并对涉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线索调查和处罚。

同时,建立健全与曝光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震慑力和打击力。

四、严肃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追责问责
我们将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反映强烈、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典型
案例,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追责问责,并加大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追究力度。

五、加大宣传力度
我们将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危害的宣传力度,对广大群众进行普及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形成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的生态文明理念。

为此,我们恳请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广大群众和媒体单位,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相信一定能够持续优化土地使用环境,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15
•【字号】大政发[2012]36号
•【施行日期】2012.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大政发[2012]3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让大连变得更加整洁、美丽、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次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城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主干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依附于楼体或楼顶的违法建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

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三、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对执法和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整治行动,并对整治行动给予配合、支持和监督。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5〕3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5〕3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5〕30号为有效遏制我市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市所有未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含报建手续已失效)或者未按报建手续建设的,已建成、正在建设施工或者停工尚未建成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施行后两个月内向建(构)筑物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申报。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漏报或者瞒报的,将对其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经核实后,申报的建(构)筑物统一录入全市违法建设查控信息管理平台,分类处理。

对符合“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等建房政策的,加强政策疏导,合法合理解决居住需求。

各区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上述建(构)筑物进行全面摸查,并结合当事人的申报情况如实统计、上报违法建设,逾期未列入全市违法建设查控信息管理平台的,按照该辖区内新增违法建设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下列违法建设依法予以重点查处:(一)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的;(二)游资介入开发建设的;(三)体量大和村(居)民违法建房严重超高超大的;(四)涉嫌贪腐及渎职行为的;(五)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六)涉及严重违法用地的建(构)筑物。

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通告

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通告

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通告尊敬的市民:近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通告。

此通告旨在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市民权益,维护城市和谐发展,防止出现因违法建设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交通拥堵、安全隐患等问题。

为此,我将就此通告进行详细解读。

一、禁止违法建设通告内容1、范围本通告针对所有的违法建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盖路就占、私搭乱建、违法拓建等行为,全市范围内均适用。

2、监管措施为了保障市民权益,保持城市整洁,本通告将对所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管。

市政府将利用各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出动执法队伍、举报制度等,对所有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3、处罚措施一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市政府将立即采取处罚措施。

处罚力度将包括罚款、拆除、修补、造成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奖励措施为了鼓励市民积极参与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市政府将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奖励举报有效、并协助相关人员查处的市民。

二、发布禁止违法建设通告的原因1、保障城市安全违法建设不仅会对城市的环境造成污染,而且会对市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例如,私搭乱建会增加火灾等安全事故的风险,拓建道路会影响交通流畅等。

2、维护城市美观违法建设不仅会破坏城市整体形象,还会对市民的生活造成影响。

例如,盖路就占会影响市民的行车和交通,私搭乱建会影响市容市貌,对市民的生活质量造成负面影响。

3、促进城市和谐发展只有当城市得到有效管理,才能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禁止违法建设将促进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协同发展,为城市注入更高的生命力。

三、市民应该如何做?1、依法依规建设无论是居民还是企业,都应该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2、监督自己及周围建设市民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多关注周围的建设情况,一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该及时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展开调查。

3、支持政府的管理和查处市民应该积极支持政府的管理和查处工作,共同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最后,希望市民能够认真分析,理性对待此通告的内容,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共同营造一个美好、和谐的城市。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通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通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宜府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通告宜府发〔20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推动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宜昌城区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超审批期限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清除范围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和东城试验区、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协助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四、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未拆除违法建设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五、对阻挠、妨碍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宜昌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微互动“违建上报”平台或电子邮件(邮箱:ycwfjsjb6236907 )举报违法建设。

城管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7日。

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英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英府[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英府[2010]24号)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消除违法建筑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对不自行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正在施工的违法建(构)筑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凡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上述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强制拆除。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监察、工商、公安、信访和城监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及拆除后的环境整治工作。

四、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强制拆除中所涉及的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一律由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

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所需要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承担。

五、居(村)委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英城街道办事处或大站镇政府。

英城街道办事处和大站镇政府应在第一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将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

六、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市政[2013]6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市政[2013]6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市政〔2013〕69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坚决清理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实施清理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下列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局依法查处:(一)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

(二)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擅自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以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市规划局负责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未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就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为违法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服务的,由市住建局负责查处。

(四)未经审批和不符合《桂林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的广告牌、门店招牌的,由市市容局负责查处。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宜府发[2013]22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宜府发[2013]22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宜府发〔2013〕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及时、有效地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城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构)筑物。

二、违法建(构)筑物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正在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凡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为其经营活动供水、供电、供气;已经批准发放相关证照或供水、供电、供气的,应当及时纠正。

五、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或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6日——结束——。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东到机场跑道东侧,南到滨湖路,西到大渠路,北到大运高速公路北侧)建设用地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属违法用地;凡未经规划、国土、住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规定建设(含翻、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特别是市政府已规划的九大场馆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魏风街和禹西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块、安邑西路和河东街交叉口东北角地块),从即日起严禁从事任何建设行为。

凡顶风违建、违法抢建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严肃处理。

三、一旦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违法建设,拒绝购买、租赁违法建设房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拆除,且不得给予补偿和赔偿。

五、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18施行日期2011.11.18文号穗府[2011]24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为遏制我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建设与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清理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对违法建设坚决查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对所属各类建(构)筑物进行自查清理,对违法建设自行整改。

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整改;不自行整改的,属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国土房管部门应当采取暂扣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及时予以制止。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继续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暂缓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在本市辖区内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依法处理违法建设,依法组织城管执法、规划、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园林、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出租屋管理等部门对违法建设,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宁政文[2007]349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宁政文〔2007〕349号)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严肃查处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清理整治对象为宁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三)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四)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五)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六)依法应予清理整治的其他情形。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发现有违法建设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劝阻,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

四、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巡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

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建设行为,接受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到场处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9•【字号】苏府通[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13〕2号)为加快推进最干净、最整洁城市创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根据苏州市城市环境四大整治四大提升行动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2月16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苏州市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其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市容市政(城管执法)、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对市区违法建设进行专项整治。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能,对市区违法建设及相关活动从严查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予以重点整治:(一)影响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建设的;(二)危害公共安全的(包括堵塞消防通道、占压燃气管道、擅自占用桥孔或影响桥梁安全等);(三)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且体量较大的;(四)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五)群众反复投诉的。

五、市民群众要树立大局意识,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专项整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都可以向执法部门举报。

六、举报市区违法建设行为电话:吴中区:65612345 相城区:65868105 姑苏区:65831110工业园区:62876999 高新区:68417911市市容市政(城管执法)局:69331110、12345特此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建筑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建筑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建筑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5•【字号】青政发[2004]61号•【施行日期】200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建筑的通告(青政发[2004]61号)近年来,我市对违法建筑进行过多次专项整治,但仍屡禁不止,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城市风貌,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违法建筑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现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均系违法建筑。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建设活动的当事人,由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建筑涉及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达到法定数额应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后,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法建筑涉及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已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无建设经营范围、无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资质,参与违法建设的违法主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许可证件。

六、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案件,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关于严厉禁止违法建设的通告范文

关于严厉禁止违法建设的通告范文

关于严厉禁止违法建设的通告范文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良好建设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所有建设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围墙等,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规划、土地、建设审批手续。

凡未依法办理规划、土地、建设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为违法建设。

二、凡属违法建设的将由规划、土地、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违法建设户承担。

三、各镇(街)、各村(居)委会要有效制止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听劝阻的违法建设户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所有新建或抢建的违法建设,相关当事人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和《强制拆除通知书》后,应严格按《通知书》规定事项履行,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置。

对阻止或妨碍城管行政执法的,将移交当地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有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不按规定依法办事,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及徇私舞弊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通告

关于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通告

尊敬的小区业主: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住宅小区违法建设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居民生活环境。

为了加强对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综合整治工作,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宜居环境,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工作。

一、整治范围1.本次整治工作将覆盖本市所有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正在建设的住宅小区。

2.重点整治的违法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私搭乱建、违法加建、无证擅自占用公共空间、违规变更户型等行为。

3.对于涉及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的违法建设,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整治目标1.依法清理整治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恢复其原貌,确保小区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环境。

2.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定,提升小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环境和居住安宁。

三、整治措施1.相关部门将建立专门的整治工作组,对各个住宅小区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立案查处,并迅速清理恢复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居民宣传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整治的重要性和意义,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四、整治期限本次整治工作将于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启动,并按照相关工作计划分阶段有序推进,整治期限为6个月。

五、整治要求1.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全力支持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2.小区业主和居民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阻挠整治工作的进行。

3.物业管理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治工作,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小区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环境的良好。

以上是关于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通告,希望广大小区业主和居民积极配合,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查处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查处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查处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01•【字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查处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1997年4月1日)为了坚决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从严查处单位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院内、院外、地上、地下、军事、民用的房屋建筑,以及道路、管理线等其他工程设施,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二、凡属《〈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给予拆除或没收等处罚。

三、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建设单位和承担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至8%的罚款。

四、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通知后,必须立即采取停工措施,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违法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施工。

对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通知而拒不停工的,规划管理部门应立即发出停止建设决定书;对仍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拆除继续违法建设的部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规划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对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属限期补办手续的,还需按有关规定补交各项税费。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规划部门申请补办手续,或在三个月内因未缴纳各项税费而未办完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划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六、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和规划部门核准的图纸施工,不得移位或超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坪镇人民政府
关于严肃查处违法建设的
通告
辖区内出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严重影响了整体建设规划和形象,制约了我镇长远发展。

为了加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和《奉节县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等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建设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建房都必须经过建设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层以下建筑(含三层)必须取得《村镇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简称二证一书)和《土地用地许可证》;三层以上除了取得简称二证一书和《土地用地许可证》外,还需要提供得地勘报告和地质灾害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符合建设条件方能建设。

未取得相应证书和建设条件的都属于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非法侵占土地和施工;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必须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二、下列违法建设,应当依法限期恢复原貌、回填或拆除;逾期未恢复原貌、回填或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不能通过整改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1.在被列为滑坡禁建区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范围内的;
2.侵占国防、灾害监测、抗震、防火、防汛、通信、电力、市政等公共设施设备,影响正常运行的;
3.在河道管理范围或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内,擅自修建违法建设,危害河堤、公路交通安全的;
4.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严重违反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又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

(三)当事人存在下列违法情节严重的:
1.为了套取、骗取国家补偿资金,临时加修、抢修的违法建设;
2.拒绝采取整改措施或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非法集资,私自销售或预销售房屋,获利5万元以上或销售额度超过100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除按《奉节县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外,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建设买卖、租赁不受法律保护。

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已经出售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购房款退还购买人,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五、对于购买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一律不予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证;参与建设或购买违法建筑的居民一律不得享受低保等政策;如因建设或地灾需要再次搬迁的,一律不予补偿,责任自负。

六、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一律不得进行房屋建设,正在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

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安坪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