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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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新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与解释

淄博市新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与解释

新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与解释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收费单位:建委建管处负责向我司收取人民币200万元。

优惠标准:除供水、供暖、燃气等项目外免缴其它收费,市政府将给予优惠的部分是原厂里用水量和蒸汽量,其余部分自理。

2.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区中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所缺绿化面积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费用。

并办理《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

收费标准按《淄博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①办理《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a.提交资料:(1)《城市绿化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用地现状图;(3)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图;(4)土地确权资料;(5)建设项目绿化规划图(比例1:200——1:500);(6)绿化规划说明书,包括:设计光盘、设计说明书。

b.现场勘验。

c.资料审核②收费单位:淄博市园林管理处。

③优惠标准:《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规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与园林部门签订协议达到绿化标准后,可免交城市绿化补偿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导建设单位因地质、结构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依法向人防部门交纳建设规定面积的防空地室所需的工程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简称为易地建设费。

收费单位:人防部门优惠标准:按淄政发[2008]46号文件规定优惠标准执行。

★防空地下室必须有,异地建设需具备①地质条件不允许②地下管网密集条件之一,但需要申请!3.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墙改费是由各级政府墙体改革办公室对建筑建设单位或粘土砖生产单位征收的预算外行政收费。

淄博市住宅建筑日照采光问题的实践与探讨

淄博市住宅建筑日照采光问题的实践与探讨

淄博市住宅建筑日照采光问题的实践与探讨摘要:文章以淄博市住宅建筑的采光标准为基础,结合我市住宅采光所出现的具体问题,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我市住宅区规划中的采光问题及日照规律做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采光权”及采光权市场化的问题,为北方地区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提供了可行性。

关键词:住宅采光采光权日照规律1 引言日照是大自然中最普遍、最直接、最重要的客观存在,自然界的一切动植物的生存都直接或间接的离不开太阳的滋润。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居住的不断聚集、集中,导致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居住空间的高度也不断向上、向下发展,建筑物间就产生了日照遮挡的问题,有的建筑冬季采光时间严重不足,而居住建筑的采光时间涉及人们的健康及居住环境的质量,特别是北方地区的居住小区规划中,采光问题的审核是比较困难的,因采光问题引起的各种纠纷也多有发生。

作为城市规划工作人员,在计算机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怎样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即保证公民享有采光权的同时,又提高工作效率,也是具体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内容。

我国是一个人均耕地较少的国家,但随着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的用地资源日趋紧张的情况下,作为北方城市,怎样即让公民享有采光权的同时,又提高土地的集约化水平,本文以淄博市住宅建筑采光为对象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日照遮挡的规律,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建议。

2 现有规范及规定的有关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于1993年7月16日发布,标准于1994年2月1日实施,2002年该规范经过修订,并颁布执行。

规范指出: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相差约50度,同一日照标准的正午影长率相差3-4倍多,要使全国采用同一标准极不现实,也无法实现,因此,标准针对影响日照采光的主要因素,将全国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依据每个城市所在的建筑气候区和城市规模,确定以“冬至日”或“大寒日”为采光日照依据日。

68深规院淄博新城区政务中心东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1文本

68深规院淄博新城区政务中心东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1文本

淄博新城区政务中心东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依据、定位和规模 (1)第三章土地使用和建造规划管理通则 (2)第四章配套设施控制 (4)第五章道路交通及设施控制 (5)第六章绿地控制 (6)第七章公共空间及景观控制 (6)第八章市政设施规划 (7)第九章名词解释 (9)附表 (11)附表 1 规划用地汇总表附表 2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第一章总则第1.1 条为满足淄博市新城区政务中心东邻地块规划管理的需要,协调本地块与周边城区的发展,保证该地块开辟建设的顺利进行,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结合淄博市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淄博新城区政务中心东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1.2 条第1.3 条本规划是淄博新城区政务中心东邻地块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的技术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筑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规划原则1. 可操作性原则:结合现状进行规划,注重规划可实施性,宏观和微观引导相结合,使规划弹性与可操作性并举。

2. 自然生态的原则:尊重、利用基地原生自然环境,使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和谐发展。

3. 整体性原则:强调用地功能、道路系统及景观环境与周边地区开辟建设的相互衔接、协调,强化多功能综合第1.4 条第1.5 条发展,增强城市活力。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规划说明书三部份组成。

其中文本与图件的分图图则配套使用,二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规划经淄博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规划解释权属淄博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1 条第2.2 条第2.3 条第2.4 条第二章规划依据、定位和规模规划依据1. 《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5-2022 ) 纲要》(送审稿)2. 《淄博新区发展规划( 2002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4.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6 号 )5.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 委托方的有关设计要求功能定位功能组织合理、道路通达顺畅、生态环境优良、具有地方特色和识别性的人居环境,成为淄博新城核心区的高品质示范性生态居住社区。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卫生监督正文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28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6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2月26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8修正)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8修正)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8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8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卫生监督正文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28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6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县)及各类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旅游景点和大型工矿区。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市、区(县)、街(镇)、居(村)四级管理,以区(县)管理为主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门内达标”、“门前三包”(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的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3.09.28【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3.09.28【实施日期】1993.09.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3年9月1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三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繁荣经济,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做到规划超前。

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须的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法》的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主管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三)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四)负责规划设计管理;(五)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和查处违法案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新区范围内村庄发展预留地相关政策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新区范围内村庄发展预留地相关政策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新区范围内村庄发展预留地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淄政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新区范围内村庄发展预留地相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新区范围内村庄发展预留地相关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7日淄博新区范围内村庄发展预留地相关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淄博新区建设步伐,保障村民长远利益,促进村庄可持续发展,现对新区范围内村庄发展预留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新区各村预留地面积,以2003年市政府对新区土地预征时确定的各村预留地面积(含安置用地和旧村腾空地)为基准。

二、2009年之前实施旧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不能满足新村建设资金需求的村,允许部分本村预留地按规定办理土地征收,由政府统一出让,出让收益用于弥补新村建设资金缺口。

具体出让方案由张店区政府负责制定,淄博新城区开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办”)会同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予以确认。

三、2009年之后实施旧村改造、享受市政府“两区三村”改造扶持政策、且腾空地收益不能满足新村建设资金需求的村,允许部分本村预留地按规定办理土地征收,由政府统一出让,出让收益用于弥补新村建设资金缺口。

具体出让方案由张店区政府负责制定,新区办会同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予以确认。

四、未进行旧村改造的村庄,其预留地优先用于新村建设,旧村改造享受市政府“两区三村”改造扶持政策。

腾空地收益不能满足新村建设资金需求的,允许部分本村预留地按规定办理土地征收,由政府统一出让,出让收益用于弥补新村建设资金缺口。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试题B及标准答案(05级用)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试题B及标准答案(05级用)

(B)卷 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班级:姓名: 学号:共3 页第 1 页(B )卷 2008-2009 学年第二学期班级:姓名:学号:…………………………装……………………………订…………………………线…………。

………………………………共 3 页第 2 页山东理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Ⅱ》试卷纸(B)卷 2008-—2009 学年第二学期班级:姓名:学号:……………………………装……………………………订…………………………线………….……………………………第五题图共 3 页第 3 页城市规划设计Ⅱ-控制性详细规划B卷参考答案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A2、C3、D4、D5、D6、C7、B8 AB 9 BD 10 CD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9分)1、通过数据控制落实总体规划意图、具有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横向综合性的规划控制总汇、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2、3-5公顷、0.5—3公顷3、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写英文字母、各加一位阿拉伯数字4、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5、主体结构形式控制、屋顶形式控制6、三、四、五7、公共设施配套、市政公用设施配套8、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9、200、300、50-10010、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管理部门11、一般开发项目、国有破产及“退二进三"企业土地开发项目、社会公益开发项目三、解释下列专业术语(每题4分,共16分)1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开发的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分)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分)2规划文本: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对城镇社会具有一定强制力和约束力的法规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6]4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6]4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6〕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开口费、开户费、增容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供热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组成。

淄博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征收标准见附件,其它区县征收标准参照执行。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淄博市五区、高新区的城市规划区和三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淄博新城区(指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昌国路以北,世纪路以西,滨博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经批准成立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淄博新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各区县(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高新区的收费主体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旧区改建
新区开发
旧区改建
办公类
建筑
低、多层
35
40
2。1
2。4
高层
30
35
4。0
4.5
商业类
建筑
低、多层
40
45
2.4
2。7
高层
35
40
4.0
4。5
工业类
建筑
低层
48
50
1。0
1。2
多、高层
40
45
2。0
2。5
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
②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适当增加;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规定。
3、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
表8 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建筑
类别
控制
间距
建筑类别
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
平行
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之间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之间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之间
高层非住宅
建筑
30
24
13
24
19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试题A及标准答案(05级用)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试题A及标准答案(05级用)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试题A及标准答案(05级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试题A及标准答案(05级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试题A及标准答案(05级用)山东理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Ⅱ》试卷纸(A)卷 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班级:姓名:学号:适用专业城市规划考核性质考试闭卷命题教师杨光杰考试时间100分钟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总分得分评阅人复核人(注意:第一题、第二题写在试卷上,其它题写在答题纸上)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添入题后的括号内,每题1分,共10分)1、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负责组织编制。

A、市人民政府B、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C、城市规划编制单位D、建设单位委托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有:(1)人口容量;(2)用地性质;(3)建筑密度;(4)建筑限高;(5)建筑形式;(6)建筑色彩;(7)容积率;(8)绿地率;(9)交通出入口方位;(10)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11)其他环境要求。

下面所列的()组全部是规定性指标。

A、(1)、(2)、(5)、(9)B、(2)、(4)、(7)、(10)C、(3)、(6)、(8)、(11)D、(4)、(5)、(6)、(9)3、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比例一般为()。

A、1:10000B、1:5000C、1:1000~1:2000D、1:500~1:20004、()年,建设部颁布实施了第12号部长令《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A、1989B、1991C、1992D、19955、建筑密度是指()。

A、建筑物外轮廊线投影面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B、建筑物外轮廊线投影面积与用地红线范围的面积的比率(%)C、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D、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与用地红线范围的面积的比率(%)6、在计算容积率时,建设用地面积应按()计算。

A、毛用地面积B、净用地面积C、净用地面积+带征道路面积D、净用地面积+带征绿地面积7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表述,下列哪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 )A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B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结合当前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和地区进行编制C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D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房地产的开发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8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中,对道路交通设施控制的主要规定性指标包括下列选项中的哪些指标?()A、道路定位与标高B、停车泊位C、道路面积率D、地块出入口方位共 4 页第1 页山东理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Ⅱ》试卷纸(A )卷 2008—2009 学年第二学期班级:姓名:学号:…………………………装……………………………订…………………………线………….………………………………9、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建筑建造控制指标的是()。

淄博市建委关于印发《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淄博市建委关于印发《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淄博市建委关于印发《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淄建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淄博市建委关于印发《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淄建发〔2009〕57号)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市市政环卫处,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各有关单位: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工业压力管道和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和省建设厅《关于切实抓好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现将《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坚决杜绝城市地下管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城市运行秩序。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4月13日16时53分,位于市第十一中学门口地下蒸汽管道发生爆裂,造成31人受伤,其中9人重伤。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确保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排查城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提升管道管线的安全监管水平,坚决遏制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整治,达到管线情况清晰、管理职责明确、档案资料齐全、管道管线无隐患。

二、检查整治时间及步骤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涉及城市建设的市政公用管线。

要按照“谁所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各司其职,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淄博市规划局关于下发《淄博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维护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规划局关于下发《淄博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维护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规划局关于下发《淄博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维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淄博市规划局关于下发《淄博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维护制度》的通知各处、分局,市局有关科室:为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调整和维护工作,厘清职责,现将重新制定的《淄博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维护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维护制度淄博市规划局2018年6月6日淄博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维护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工作,厘清各处、分局和市局有关科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调整和维护制度如下:一、发起1.责任单位:各处、分局(以下称“属地规划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起。

2.主要依据:为落实各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属地规划部门认定符合控规修改的情形。

3.评估、论证程序:由属地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市局相关科室配合;属地规划部门认为修改幅度较小或者修改内容不涉及控规强制性内容、不需要履行相关评估、论证、公示、听证等程序的,应做出情况说明。

4.形成控规拟修改成果:包括调整前后内容、有关图纸和指标对比,修改的背景、过程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并附有关支持性文件和相应评估、论证的结论性意见等材料,由属地规划部门负责提报市局局长专题会研究。

二、审查及成果运用1.市局有关科室按照局长专题会纪要意见会同属地规划部门予以落实。

符合修改情形的,需履行控规调整程序或者直接进行控规维护。

2.市局有关科室应及时将控规修改后的正式成果纳入原控规进行实时更新,同时将最新控规成果转发属地规划部门;属地规划部门要严格做好控规的实施落实工作。

三、工作要求属地规划部门、市局有关科室要按照“三最”城市建设和“一线工作法”要求,加强协同、联办,尽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淄政办字〔2015〕110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1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7日淄博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5〕5号)精神,扎实开展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改造的范围老旧住宅小区主要是指,建设年代久远,建设标准不高,房屋年久失修,设施落后,配套不全,人文环境差,物业管理不完善的小区。

本次整治改造的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1995年以前建成投入使用,位于国有土地上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主体建筑结构完好且集中连片的楼房老旧住宅小区。

改造后可纳入毗邻小区统一管理的零星住宅,也可划入本次改造范围。

已经或计划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不列入本次整治改造范围。

二、目标任务从2015年到2019年,全市完成整治改造项目241个,改造面积1347.7万平方米,改造户数174430户,惠及城镇居民52.32万人。

其中国有工矿企业整治改造项目21个,改造面积170.39万平方米,改造户数25415户。

2015年开展试点,全市完成整治改造试点项目12个,改造面积114.24万平方米,改造户数13648户。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2005年6月22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由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6月22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8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建设城市绿地以及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活动。

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以种植树木为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增加城市绿化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公民栽植纪念性林木。

第十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淄政办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张店区(含淄博新城区,下同)、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城市规划区和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其中,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供气设施配套费和供热设施配套费。

市政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是用于中小学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一)住宅、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1.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00.8元征收;2.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按每平方米35元征收;3.专项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40元征收;供气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供热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90元征收。

淄博市新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与解释

淄博市新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与解释

淄博市新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与解释新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与解释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收费单位:建委建管处负责向我司收取人民币200万元。

优惠标准:除供水、供暖、燃气等项目外免缴其它收费,市政府将给予优惠的部分是原厂里用水量和蒸汽量,其余部分自理。

2.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区中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所缺绿化面积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费用。

并办理《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

收费标准按《淄博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①办理《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a.提交资料:(1)《城市绿化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用地现状图;(3)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图;(4)土地确权资料;(5)建设项目绿化规划图(比例1:200——1:500);(6)绿化规划说明书,包括:设计光盘、设计说明书。

b.现场勘验。

c.资料审核②收费单位:淄博市园林管理处。

③优惠标准:《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规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与园林部门签订协议达到绿化标准后,可免交城市绿化补偿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导建设单位因地质、结构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依法向人防部门交纳建设规定面积的防空地室所需的工程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简称为易地建设费。

收费单位:人防部门优惠标准:按淄政发[2008]46号文件规定优惠标准执行。

★防空地下室必须有,异地建设需具备①地质条件不允许②地下管网密集条件之一,但需要申请!3.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墙改费是由各级政府墙体改革办公室对建筑建设单位或粘土砖生产单位征收的预算外行政收费。

淄博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淄博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市政府以淄政字(2002) 141号批复的《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第三节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第五节建筑基地绿地::::::::::::::::::::::-第六节建筑基地出入口:::::::::::::::::::::第七节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第四章居住区规划:::::::::::::::::::::::::-第一节居住区分级与用地:::::::::::::::::::-第二节住宅规划:::::::::::::::::::-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第四节道路规划:::::::::::::::::::-第五节公共绿地规划:::::::::::::::::::-第五章城市道路广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用地构成:::::::::::::::::::-第三节城市广场、停车场:::::::::::::::::::-第四节加油站规划:::::::::::::::::::-第六章市政设施与工程管线:::::::::::::::::::- 第一节给水、排水:::::::::::::::::::-第二节电力、电信:::::::::::::::::::-第三节燃气、热力:::::::::::::::::::-第四节消防、人防:::::::::::::::::::-第五节工程管线综合:::::::::::::::::::-第六节环境卫生:::::::::::::::::::-第七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八章附则:::::::::::::::::::-附录A术语释义:::::::::::::::::::-附录B附表:::::::::::::::::::-附表B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附表B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B3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表B4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附表B5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附录c计算规则:::::::::::::::::::-C1建筑面积计算:::::::::::::::::::-C2建筑容积率计算:::::::::::::::::::-C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C4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 C5建筑间距计算:::::::::::::::::::-C6建筑高度控制与计算:::::::::::::::::::C6-1建筑高度计算:::::::::::::::::::-C6-2沿路建筑高度控制:::::::::::::::::::C6-3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C7建筑离界距离计算:::::::::::::::::::-C8绿地面积计算:::::::::::::::::::-C9建筑面宽控制计算:::::::::::::::::::-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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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淄博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文件淄政发〔2005 〕106 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 , 高新区管委会 , 市政府有关部门 , 有关单位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 4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2002 年市政府以淄政字〔 2002 〕 141 号批复的《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 (5)第一节建筑间距 (5)第二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8)第三节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9)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 (11)第五节建筑基地绿地 (12)第六节建筑基地出入口 (13)第七节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13)第四章居住区规划 (14)第一节居住区分级与用地 (14)第二节住宅规划 (15)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5)第四节道路规划 (16)第五节公共绿地规划 (16)第五章城市道路广场 (17)第一节一般规定 (17)第二节道路用地构成 (18)第三节城市广场、停车场 (19)第四节加油站规划 (19)第六章市政设施与工程管线 (20)第一节给水、排水 (20)第二节电力、电信 (20)第三节燃气、热力 (22)第四节消防、人防 (23)第五节工程管线综合 (24)第六节环境卫生 (26)第七章城市景观与环境 (27)第八章附则 (28)附录 A 术语释义 (29)附录 B 附表 (30)附表 B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31)附表 B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 B3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36)附表 B4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7)附表 B5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39)附录 C 计算规则 (44)C1 建筑面积计算 (44)C2 建筑容积率计算 (44)C3 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45)C4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 (45)C5 建筑间距计算 (45)C6 建筑高度控制与计算 (47)C6-1 建筑高度计算 (47)C6-2 沿路建筑高度控制 (48)C6-3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48)C7 建筑离界距离计算 (49)C8 绿地面积计算 (50)C9 建筑面宽控制计算 (51)附录 D 本规定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第三条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确定:1、凡沿城市道路的,皆应规划到道路红线;沿小区及小区以下道路的,应规划到道路中心线;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

2、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地块开发,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以30—100公顷为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5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后3年内没有实施的,原规划应当作废。

第十二条居住区用地构成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详见表2)。

第十三条住宅净密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中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计算时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第十四条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②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③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5%,容积率应不低于0.6(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十五条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七条工业项目用地须满足以下要求:1、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工业项目建设应本着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强度。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按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第十八条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5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20%(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表5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4。

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第二十条建筑间距须能满足被遮挡建筑最底层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符合以下关于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住宅建筑(不含高层)平行布置时不同方位日照间距可按表6计算。

表 6 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注:①α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②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住宅建筑。

第二十二条住宅建筑非平行布置,当相互夹角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

第二十三条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方式见附录C之C5)1、正南北向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1.5执行(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遮荫的遮挡高度计算方式见附录C之C6-1)。

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南侧垂直(夹角> 60°)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

3、“品”、“回”字型以及其他半包围型建筑组合或异型建筑单体,须通过日照计算分析保证受影响住宅建筑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1、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建筑间距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2、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遮挡高层住宅建筑时其日照间距可按第二十二条计算确定。

3、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

第二十五条被遮挡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沿小区级以上(含小区级)道路被遮挡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第二十六条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遮挡其它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被其它建筑遮挡;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③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适当增加;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规定。

3、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

表8 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注:①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②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适当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八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注:①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③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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