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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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和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推动我市规范实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办〔201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强化农村卫生监管,实现卫生监督的城乡全覆盖。按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要求进行协管服务并建立档案登记,协管覆盖率达90%,;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使用统一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和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及时收集上报辖区内公共卫生事件或线索,包括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卫生监督协管报告率90%。协助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地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数。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和预防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三、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卫生监督协管员收集辖区内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报告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信息,及时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以及发现或怀疑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定期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督促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发现无证供水单位以及发现或怀疑有生活饮用水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信息,及时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定期对辖区内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巡查,督促学校落实晨检等制度,做好学校法定传染病疫情登记,按时报告疫情,发现问题隐患或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并配合调查处理;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采供血机构开展巡访,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

定期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巡查,督促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发现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以及发现或怀疑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监督、指导和项目管理,成立来宾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下列同志组成:

组长:覃志喜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达雄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员:石育康市卫生局法监科科长

陶兰吉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陈富强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梁友光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富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管项目的实施。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

(二)机构设置

在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室”牌子,聘请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本辖区及单位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接受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的指导和业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在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行政村卫生室中聘任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卫生监督信息员。

(三)人员配备

1、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设置2—3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其中设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至少2人。

2、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各县(市、区)卫生局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现有在册在岗人员中聘用。

3、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卫生事业,遵纪守法;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在岗在册人员;

(3)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4)身体健康,具备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职能定位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是对全市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力补充。其主要职能是在辖区内开展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二次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对管理相对人可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但不行使行政处罚权,业务上接受卫生监督所的指导和管理,并及时向卫生监督所反馈各种卫生监督信息;其作用主要是协助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协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起草项目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程序,审核上报资料,培训协管人员,核对服务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质量。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集中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

(3)实施经常性卫生检查,督促管理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卫生监督机构,并配合调查取证。

(4)在工作中对村医上报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及线索及时核实上报,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并协助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5)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6)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配合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协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7)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3、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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