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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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卫发…2007‟88号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有关市级医疗单位: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7‟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是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执业资格的全面考核和重新认定。依法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对于及时纠正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认

真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二、校验工作要求

(一)按期完成校验工作。各地各单位务必于2007年8月15日前完成校验工作。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手续或校验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校验重点内容。一是依法执业情况。重点是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业,是否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是否使用未经注册的执业医师,以及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护士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药监、工商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二是基本标准执行情况。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事项,重点检查各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基本标准要求(特别要重点核查各门诊部、诊所、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卫生所、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是否存在不按核准登记事项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对社会开放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配臵大型医疗设备的情况等;三是医疗质量管理情况。重点是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具体措施,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数量、原因及改进

措施等;四是其它相关工作。如医德医风情况等。

(三)做好校验评审工作。为提高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进一步完善校验评审制度,可采取资料审核、实地核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各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准备好现场校验所需材料,如各类人员资质证书、规章制度、诊疗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人员培训以及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有关书面材料等,并确保工作人员在岗待查备询。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所辖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并及时将校验结果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同时,于2007年8月24日前按《医疗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上报方法》规定的程序通过EMAIL向市卫生局医政与中医处上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邮箱地址:nbwsj.87254350@。

二○○七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医疗机构管理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0日印发

浙江省卫生厅文件

浙卫发…2007‟172号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去年,我省对已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进行了重新复核,并统一使用了《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通过重新复核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为,但从各地上报的医疗机构管理信息中也反映了一些共性问题。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医疗机构名称:第一名称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第四章名称规定的要求核定,工商、民政等部门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可作为第二名称使用。以“红十字(会)”冠名的医疗机构,按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卫医发…2007‟6号)执行,新设臵的逐级上报至省红十字会审核,已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逐级上报至省红十字会备案。医院间建立协作关系,挂协作医院名称的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

二、所有制形式:按《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规定的七种形式核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级别、等级:以浙江省第二周期(2004年开始)医院等级评审结果进行核定。

四、床位数: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

五、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类别应与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一致,并达到该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六、特殊医疗项目: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七、经营性质:分非营利性(政府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营利性三种。村卫生室应核定为非营利性(政府办或非政府办)。

八、诊疗科目:医疗机构开展的每项诊疗科目都应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设备、设施。一、二级诊疗科目按《医疗机构校验

申请书》规定的名称核定,新增诊疗科目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其临床应用能力、本单位在职执业医师及其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开设条件的予以核定。

计划生育专业作为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核定,允许其开展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不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中,但应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

医学影像科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按《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浙卫发…2007‟99号)规定办理。

医疗美容科下设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四个二级科目,开设二级科目应有相应的美容主诊医师,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应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医疗美容项目暂不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中。

九、业务科室:未列入诊疗科目范畴的,可按业务科室进行登记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给予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市卫生局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校验情况及医疗机构信息数据(包括登记注册、校验、变更、注销),按附件1、2要求,于2007年9月1日前报厅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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