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1]48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1]48号)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省临床检验中心:去年以来,我省发生因铅污染环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人体造成损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0号),进一步规范血铅检测检验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不得开展除血铅检测外其他重金属和类金属的临床检测。
开展血铅检测的临床实验室必须参加省级以上血铅检测项目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且评价结果合格,不合格单位要立即停止检测工作,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报省级以上血铅室间质评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血铅检测工作。
二、医疗机构在开展血铅等检测检验工作中所用的仪器、耗材、试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规定的基本检测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报告单上的参考值范围,国家有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设定;国家没有标准的,不得自行设定,更不得以药品宣传广告作为依据。
检测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卫生部有关临床检验技术规范和分析技术,严格遵守质量保证规程。
血铅检测检验实验室要具备净化条件,配备超净柜(台),或者具有已采取其他局部防尘措施的实验台,要有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措施。
三、在进行血铅检验时,必须避免各个环节的化学物污染,所有进样前的操作必须在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情况下进行,采取降低分析空白的控制措施,把分析空白降至基本检测方法的检测限以下。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1.14•【字号】晋卫医政[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政〔2013〕3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做如下通知:一、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一)明确对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医政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卫医〔2006〕71号)中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严禁越权审批。
(二)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程序各市要依据《山西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要求,科学制定本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辖区内医疗机构规模和数量,报我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
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以《条例》和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标准,认真审查申报资料,落实审批责任,严禁违规审批。
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审批,谁负责。
对重大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对不严格把关的审批行为要实行问责追究。
原则上医疗机构不设分支机构,确需设置分支机构的,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业务统一管理的,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地址栏内增加分支机构的执业地址即可,不需另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业务分开,独立管理的,应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湘卫医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49号)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好转。
但是,有些地方还存在对医疗机构审批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管,从源头上治理医疗服务市场比较混乱的状况,特做如下通知:一、规范对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1、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和执业许可,必须以区域卫生规划和《条例》为依据,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标准,认真审查申报资料,落实审批责任。
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
对重大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
对不严格把关的审批行为要实行问责追究。
2、严格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各类医疗机构时,严格按照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要求,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根据申报机构的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不过关,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审批;没有专家评审意见,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审批。
3、严格医疗机构备案和公示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要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备案内容,对于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及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卫医秘[2008]779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秘〔2008〕779号)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现将《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医疗机构校验作为对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按照“谁发证、谁校验”的原则,对医疗机构校验实施动态评审,评审结果与医疗机构等级挂钩,与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诊疗科目复审、医德考评、各类人员定期考核、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等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提高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我厅负责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省直医疗机构以及在我厅注册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季度(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前将本季度本级及所辖区(县)医疗机构校验结果,于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本级及所辖区(县)医疗机构校验结果,通过《医疗机构管理版》软件逐级上报至我厅医政处,电话:0551-2242908;中医医疗机构校验结果报至厅中医管理局,电话:0551-2641354;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验结果报至厅妇社处,电话:************。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安徽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5•【文号】卫医政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正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区、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长效监管机制的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
按照《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是保障我市深化、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整治和维护良好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把其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要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监管工作的领导,并认真履行好下列医疗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二)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四)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非法机构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对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或督查意见,责令改正;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六)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其它监督职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卫医管发〔xx〕2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年七月六日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卫医管发〔xx〕260号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省属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医改工作,切实加强全省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强化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优化医疗服务,下决心治理过度医疗问题(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对各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系统管理,切实规范临床合理用药。
要采取措施,把门诊输液人次占门诊总人次的比例作为门诊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降低门诊输液人次比例,特别是要减少对儿童的不合理输液人次比例,坚决杜绝“大处方”,降低单处方药费。
(二)坚持推行医务人员“四个排队”(即:医师用药量、抗菌素使用量、患者自费药使用量、青霉素占抗生素比例排队制度)及医疗机构“八个排队”制度(即:医疗机构中医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门诊输液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例、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平均单病种(单次检查)费用、平均住院自费比例、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患者满意率)。
建立排队结果分析评估制度,要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指标分析评估,并将统计评估结果作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考核及不良业绩记录的重要依据。
医院要把“四个排队”结果上墙公示,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医疗机构“八个排队”情况向社会公布。
通过落实医务人员“四个排队”和医疗机构“八个排队”及排队结果评估制度,切实降低药占比、住院自费比以及抗生素使用比,提高青霉素的使用比例。
(三)坚持每月开展一次医疗质量和医疗事故分析评议会议,分别从管理环节和技术层面分析医疗事故的原因,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技术水平。
对形成的一些经验性总结要在全院组织学习,以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吉卫发[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卫发〔2010〕111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确保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建立有效的医疗机构校验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对全省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二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安全,建立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医疗机构常态管理模式。
三、组织管理全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由省卫生厅审批办牵头组织,医政、监督等相关处室参与、综合组织实施全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市(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督导,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2月1日前将当年校验结果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形成文字材料,对当年校验工作进行总结。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中文名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文号卫医政发〔2009〕57号发布时间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发布单位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5日内手续;。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校验审查和结论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第十三条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一)校验申请材料;(二)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没有达到规范管理医疗机构的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建立有效的医疗机构校验制度和医疗机构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医疗机构校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校验,可以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二、健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明确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记分办法和记分标准;同时要建立医疗机构校验信息登记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状况和校验结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制订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办法并报送卫生部医政司备案。
三、及时注销校验不合格机构,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办法》,对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暂缓校验期满,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要坚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也要予以注销。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中文名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文号卫医政发〔2009〕57号发布时间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发布单位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校验的通知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校验的通知背景为了提高公众就医的安全和质量,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运营,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要求,我部决定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校验工作主要针对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目的是对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资质和设施设备等进行审核,确保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通过校验可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广大群众的就医权益。
目标本次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目标是:1.对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运营;2.发现和整改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维护公众的就医权益和安全。
校验内容1.医疗机构基本信息核查:对医疗机构的注册信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进行核查,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注册和经营。
2.医疗机构资质审核: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许可证、医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核,确保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3.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检查: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设备、医疗器械等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
4.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评估: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科室设置、医疗服务流程等进行评估,确保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要求。
校验流程1.准备阶段:医疗机构根据通知准备相关资料,并做好内部组织和沟通工作。
2.现场审核:医疗机构根据通知安排的时间和地点接受现场审核,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校验人员的工作。
3.问题整改:如发现不合规问题,医疗机构需要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4.校验结果公示:校验结果将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公众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举报。
5.校验报告归档:校验报告将按规定归档,作为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
告知要求1.所有医疗机构需按通知要求主动参加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2.医疗机构应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并配合校验人员的工作。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卫医发[2011]106号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卫医发〔2011〕106号)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安全,特制定《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人:李世忠联系电话:*************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医疗执业行为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其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的法定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校验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由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制定的相关执业规范、标准及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校验的日常工作可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单位,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已于2017年4月1日开始施行,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部门规章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大局,认清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重要意义,持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切实采取措施,保证上述两个部分规章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分工协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政策研究,做好与原有政策的对比对照,明晰各项新规定、新政策、新变化、新要求,调整各项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流程,对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培训,使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领会上述两个部门规章施行的目的、背景、意义和有关具体措施,并向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此外,还要做好与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等有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研判,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医师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保证医疗安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卫医政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改善医疗服务,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现就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积极探索志愿服务的新形式和新内容各地要继续按照我部与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共同下发的《关于开展2009年国际志愿者日“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4号)有关要求,在总结2009年“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志愿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志愿者服务模式。
医疗机构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在医疗机构为社会搭建向患者奉献爱心的平台,使患者既能得到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又能获得社会各界的关爱和帮助,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同时,医疗机构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以志愿者身份深入社区、农村,特别是流动人口集中生活工作的场所以及康复、养老等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等志愿服务,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疗机构改善服务的实效。
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志愿服务不需变更执业地点。
二、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医疗机构要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将缓解群众看病难作为改善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在统筹协调、合理规划诊疗工作的基础上,科学调配人力资源,弹性安排门诊时间,积极开展预约门诊和全年开放门诊,鼓励开展延时门诊、夜诊等医疗服务形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会诊中心的模式,为患者提供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诊疗服务,减少患者挂号、排队、候诊次数和时间,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青卫医[2004]84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卫医〔2004〕84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省属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确保其依法行医,保证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标准(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部分)(略)2、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标准(乡镇卫生院部分)(略)3、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标准(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医务室部分)(略)4、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分)(略)5、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部分)(略)青海省卫生厅二○○四年十二月十日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依法行医、规范执业,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青海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校验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校验期为三年;不设床位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校验期为一年。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第六条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四)校验期内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奖罚材料。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8•【文号】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期,个别地方出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不严格,校验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医疗机构是从事诊疗活动的重要场所,其设置审批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进行行政许可的重要工作内容,是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医疗机构校验是医疗机构能够持续提供安全、有效医疗服务的有力保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
二、严格审批和校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管理。
设置审批时,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按照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定位,核定其级别、类别、诊疗科目、名称等,对于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相关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
严格执行批准公示制度、备案管理制度及现场审查制度等审批相关制度,保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合法。
医疗机构校验时,要重点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和审核,以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坚决按照规定予以清理。
三、加强督导检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整改期间,在安排项目、资金或医疗技术准入时,置后考虑或不予考虑。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运行和提高医疗质量,我单位决定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此次校验工作将全面评估医疗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医疗操作规范等方面的情况,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合规性和服务质量。
目的医疗机构校验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相关的法规与政策要求,保证医疗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通过校验工作,我们可以评估医疗机构的运营情况,为进一步改进医疗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范围本次校验工作将覆盖所有本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社区医疗中心等。
对于大型医疗机构,我们将进行全面校验,涵盖设备设施、人员配备、医疗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小型医疗机构,我们将选择性地进行校验,主要关注医疗操作规范、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校验内容医疗机构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设备设施•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是否具备开展所属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设备设施的购买和维护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设备设施是否具备使用资质,保养情况是否良好。
2. 人员配备•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和执业证书;•医护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医疗机构的需求,是否存在人员职业素质、技能水平等方面的问题;•医疗机构是否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和考核,促进专业水平的提升。
3. 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医疗操作规范和相关标准;•医疗机构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地为患者提供医疗诊断、治疗和护理服务;•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的记录。
4. 医疗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医疗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有效运行,是否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校验方法医疗机构校验将采取以下方法:1.现场检查:校验人员将对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人员配备、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查验相关证照和文件材料;2.口头询问:校验人员将与医疗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医护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医疗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3.文件审查:校验人员将对医疗机构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管理制度文件、人员培训记录、医疗事件报告等;4.数据统计:校验人员将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医疗机构的运营情况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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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卫发…2007‟88号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有关市级医疗单位: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7‟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是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执业资格的全面考核和重新认定。
依法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对于及时纠正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认
真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二、校验工作要求
(一)按期完成校验工作。
各地各单位务必于2007年8月15日前完成校验工作。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手续或校验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校验重点内容。
一是依法执业情况。
重点是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业,是否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是否使用未经注册的执业医师,以及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护士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药监、工商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二是基本标准执行情况。
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事项,重点检查各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基本标准要求(特别要重点核查各门诊部、诊所、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卫生所、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是否存在不按核准登记事项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对社会开放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配臵大型医疗设备的情况等;三是医疗质量管理情况。
重点是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具体措施,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数量、原因及改进
措施等;四是其它相关工作。
如医德医风情况等。
(三)做好校验评审工作。
为提高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进一步完善校验评审制度,可采取资料审核、实地核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
各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准备好现场校验所需材料,如各类人员资质证书、规章制度、诊疗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人员培训以及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有关书面材料等,并确保工作人员在岗待查备询。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所辖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并及时将校验结果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同时,于2007年8月24日前按《医疗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上报方法》规定的程序通过EMAIL向市卫生局医政与中医处上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邮箱地址:nbwsj.87254350@。
二○○七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医疗机构管理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0日印发
浙江省卫生厅文件
浙卫发…2007‟172号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去年,我省对已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进行了重新复核,并统一使用了《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通过重新复核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为,但从各地上报的医疗机构管理信息中也反映了一些共性问题。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医疗机构名称:第一名称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第四章名称规定的要求核定,工商、民政等部门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可作为第二名称使用。
以“红十字(会)”冠名的医疗机构,按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卫医发…2007‟6号)执行,新设臵的逐级上报至省红十字会审核,已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逐级上报至省红十字会备案。
医院间建立协作关系,挂协作医院名称的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
二、所有制形式:按《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规定的七种形式核定。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级别、等级:以浙江省第二周期(2004年开始)医院等级评审结果进行核定。
四、床位数: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
五、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类别应与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一致,并达到该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六、特殊医疗项目: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七、经营性质:分非营利性(政府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营利性三种。
村卫生室应核定为非营利性(政府办或非政府办)。
八、诊疗科目:医疗机构开展的每项诊疗科目都应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设备、设施。
一、二级诊疗科目按《医疗机构校验
申请书》规定的名称核定,新增诊疗科目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其临床应用能力、本单位在职执业医师及其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开设条件的予以核定。
计划生育专业作为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核定,允许其开展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不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中,但应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
医学影像科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按《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浙卫发…2007‟99号)规定办理。
医疗美容科下设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四个二级科目,开设二级科目应有相应的美容主诊医师,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应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医疗美容项目暂不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中。
九、业务科室:未列入诊疗科目范畴的,可按业务科室进行登记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给予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市卫生局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校验情况及医疗机构信息数据(包括登记注册、校验、变更、注销),按附件1、2要求,于2007年9月1日前报厅医政处。
附件:1. 市医疗机构校验情况汇总表 2.医疗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上报方法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2
医疗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上报方法
一、数据报送方法
报送数据流程,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系统维护”功能中的“数据导出”功能,将数据导出,形成一个导出文件。
第二步:县(市、区)卫生局通过拷盘或电子邮件报送方式,将第一步导出的文件报送至市级卫生局。
第三步:市级卫生局为避免需多次点击覆盖数据“确定”按钮,建议在另外的计算机上新安装《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一套,导入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卫生局的数据。
如果没有多余的计算机,先采用数据导出功能,导出市本级数据,再将原医疗机构数据异地备份,以备恢复,然后清空数据库(清空数据库方法:删除或更名安装目录下Database目录中的yljg-mis-v2.mdb文件)。
重新安装软件,再导入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卫生局的数据。
第四步:市级卫生局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系统维护”功能中的“数据导出”功能,导出所有数据,形成一个新的导出文件。
第五步:市级卫生局将第四步导出的文件,通过EMAIL发送到zpp@和xjy@。
二、日常数据报送方法
自2007年第四季度开始,各市、县(市、区)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上报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变化情况,日常数据报送流程如上,但只需导出注册信息变化部分。
三、疑难解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系统安装、信息录入和数据上报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可以拨打北京民科技术服务电话:010-62197928,62172286,服务网站:
主题词:医疗机构 校验 通知
抄送:省级医疗单位,省红十字会。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2007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