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物业法律案例分析心得(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日益繁荣,物业管理纠纷也日益增多。
作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对于维护业主权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法律案例,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案例简介某小区业主王某因不满小区物业服务,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等问题,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如小区绿化带修剪不及时、公共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等。
2. 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擅自提高物业费。
3. 未履行公告义务:物业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事项向业主公告。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擅自提高的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案例分析1. 业主权益保护本案中,业主王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业主权益的保护。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作为物业管理的主体,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
物业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物业公司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导致业主权益受损。
这警示物业公司应加强自身管理,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具体包括:(1)提高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确保小区环境整洁、设施完善。
(2)规范收费标准: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并及时向业主公告。
(3)履行公告义务:物业公司应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公告,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3. 法律意识本案中,业主王某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这为其他业主树立了榜样。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勇于维权。
4. 法院判决法院在本案中依法判决物业公司退还擅自提高的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提要: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典型案例A楼房有电梯却不开小区业主起诉物业陈某买下吴江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子。
该房产所在楼配有电梯,但从陈某搬入居住后电梯一直不能使用,处于关闭状态,为此,陈某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认为开通电梯属于正常要求,但是由于业主签字没有达到三分之一,电梯的维修费用和运行费用分摊处理得不到解决,因而不能开通。
于是,陈某告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小区内电梯的管理、维护,确保业主正常使用是物业服务内容之一。
因此,法院对于陈某要求物业公司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B“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2007年,某物业公司与蒋某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蒋某在交纳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后,未按约定交纳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共计元,物业公司多次向蒋某催交物业费无果,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蒋某交纳物业费。
常见物业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物业纠纷案例分析物业纠纷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因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物业纠纷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况: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纠纷在物业管理中,可能出现物业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收费不合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引发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纠纷。
例如,业主认为物业费用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不匹配,要求物业管理机构进行解释和调整。
如果物业管理机构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调整,业主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种情况:邻里之间的纠纷在小区生活中,邻里关系密切,因而也容易发生邻里之间的纠纷。
例如,邻居之间可能因楼道卫生问题、噪音问题、停车问题等发生纠纷。
举个例子,一位业主认为邻居家里的音响声太大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要求邻居减小音量。
如果邻居不予理会或拒不配合,业主可能会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第三种情况:装修引发的纠纷小区内的业主进行装修时,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
例如,装修噪音扰民、施工污染、没有按规定拆除、装修风格不合规定等问题都有可能引起纠纷。
比如,装修期间,业主在楼道堆放大件物品,阻碍其他业主的通行。
邻居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其清理。
如果业主不配合,邻居可能会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种情况:共用设施问题引发的纠纷小区内的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健身房、游泳池等。
如果业主对共用设施的使用时间、使用费用等存在争议,可能会引发纠纷。
举个例子,小区游泳池的开放时间是早上9点到晚上9点,但有些业主要求增加开放时间到晚上11点。
如果物业管理部门不同意延长开放时间,业主可能会提出异议,甚至采取其他行动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解决物业纠纷时,首先应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可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
同时,相关机构和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法、规范、公平地履行职责,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案例]辽宁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艾明辉物业合同纠纷案艾明辉经营的沈阳市皇姑区智能人网吧(以下简称智能人网吧)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48号(翰林座)1号网点,位于省政府公务员小区内,建筑面积1824平方米。
2003年7月1日,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及艺馨座、翰林座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乙方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省政府公务员小区物业委托合同》,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管理期限为二年,自2003年7月1日24时至2005年7月1日24时止。
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第平方米0.65元,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3元。
该合同签订后,政兴物业公司按约定进行了物业服务。
艾明辉至今未向政兴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政兴物业公司于2003年12月7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艾明辉给付拖欠的2003年的3-4季度的物业管理费3611.6元,并承担诉讼费。
另查:政兴物业公司是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2003年9月9日,物业公司取得沈阳市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
收费标准为:住宅部分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65元,商业门市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33元。
艾明辉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给其经营的商业网点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
本案中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艾明辉作为业主之一,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负有向政兴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因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约定政兴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时间是从2003年7月1日24时起,政兴物业公司亦按约定实际进行物业服务。
且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费与沈阳市物价是局批准的收费基准是一致的。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物业公司滥用权力侵害业主利益的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物业公司滥用权力侵害业主利益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物业公司滥用权力侵害业主利益引言:物业管理是指由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一个或多个物业设施进行维修、管理、服务的工作。
然而,在实际的物业管理过程中,由于物业公司的滥用权力现象,时常造成业主利益受损。
本篇文章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物业公司滥用权力侵害业主利益的情况,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以下是案例分析:案例细节: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5月2008年5月,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A和业主AB小夫妻之间发生了一起物业管理纠纷。
小区业主有相对独立的民主自治权,在本案例中,业主AB一直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宜,在小区内享有良好的声誉。
1. 2008年5月1日,物业公司A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了未经公示的调整,将停车费从每月100元涨到200元,并一次性要求所有车主付清5月份停车费。
2. 2008年5月2日,业主AB得知停车费的变动后,立即向物业公司A提出询问,并表达了他们反对未经公示的停车费调整的意见。
然而,物业公司A以业主集体意见,并未对此事进行回复。
3. 2008年5月5日,物业公司A在小区内贴出通知,要求车主5月8日之前支付停车费,否则将采取停车位封锁等方式进行处理。
4. 2008年5月8日,业主AB对停车费调整仍然持有异议,决定不支付所要求的费用。
然而,物业公司A仍然封锁了他们的车位,并威胁称将采取强行拖走车辆的措施。
5. 2008年5月10日,业主AB通过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物业公司A滥用权力,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业主AB提出了赔偿物业扣留车辆和停车费损失的请求,并要求物业公司A公开道歉。
案件审理及判决:该案件于2008年6月正式开庭,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A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停车费,并采取封锁车位及威胁拖走车辆等强制措施,明显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业主AB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物业公司A应当立即解除停车位封锁,并返还业主AB的车辆。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物业服务问题。
然而,物业管理中存在许多潜在的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会影响到物业业主的利益。
本文将针对一些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希望对业主有所帮助。
案例一:业主维权续篇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比如物业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服务质量差,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不透明等等问题。
虽然业主多次反映,但物业公司并未给予合理解决办法。
最后,业主们组成了一个自愿的业主委员会,致力于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
在该委员会的主持下,业主们向物业公司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并寻求了法律援助。
该案例反映出,对于物业管理方存在服务质量等问题时,业主维权的方式是通过商议形成有效的维权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通过投诉、起诉等法律方式来讨回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物业公司不履行责任某小区物业公司认为其对小区的管理相对较好,但是一个业主非常不满。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道路清洁不力,导致风雨时变得非常滑。
更为严重的是,业主在前段时间遭遇了一次留置,导致了严重的身体伤害。
尽管业主多次咨询,但物业公司未予有效解决。
在律师的支持下,业主通过法律手段,起诉物业公司不履行管理职责并赔偿业主的损失。
该案例表明,物业管理方在服务质量上存在问题时,业主需要通过起诉等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问题,并要求物业管理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物业公司乱收费某小区业主付款物业费时,发现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比周边区域高出很多。
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私自制定费用标准,极度侵害了业主的权益。
该小区业主组织了业主委员会,并与物业公司进行多次沟通,要求其公开收费标准,制定合理收费标准。
在多方面斡旋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上级部门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规范收费的合同。
该案例说明,如果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不透明,业主应该通过多种方式提出抗议,并要求物业公司制定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管理费用标准,以保护业主权益。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摘要:本文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了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问题和应对策略。
首先,介绍了案例的背景和争议点,包括物业公司、业主和租户之间的权益冲突。
然后,分析了相关法律条文,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后,提出了解决纠纷的建议,包括合同管理、加强业主参与和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部分:案例背景案例背景:某小区由一家物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业主多数以自住为主。
然而,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不佳,业主之间和物业公司之间产生了诸多纠纷。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包括维修费用分摊不公、物业费用未经业主同意上涨、服务质量不达标等。
争议点:1. 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2. 业主的权益和权利保障;3.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法律问题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保证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新。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有义务向业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
如果物业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针对业主的权益和权利保障,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合格的管理服务。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途径和法律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协商解决:业主可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对等协商的权利;2. 议定书:当协商不成功时,双方可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议定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3. 审判机构: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议定书解决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物业管理争议。
关于物业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关于物业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一、合同双方。
甲方(业主方):姓名:[业主姓名]住址:[具体住址]乙方(物业方):公司名称:[物业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具体地址]二、纠纷情况说明。
咱得好好说说之前为啥有纠纷。
甲方觉得乙方在物业管理方面有些地方没做好,就像小区卫生有时候不干净,垃圾在垃圾桶外堆着,看着可糟心了。
还有小区的路灯坏了,报修了好长时间都没修好,晚上出门都有点害怕。
乙方呢,也觉得委屈。
说自己员工就那么多,事情又杂,有些时候忙不过来。
而且有些维修啊,是需要走流程的,资金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到位的。
三、解决方案。
1. 小区卫生方面。
乙方保证每天定时清理小区垃圾,而且增加巡查次数,要是看到垃圾桶满了或者周围有垃圾,马上就处理。
要是乙方做不到,每发现一次,就给甲方所在的这栋楼的业主们送一些小清洁用品,像小抹布或者小扫帚啥的,算是给大家的一点小补偿。
2. 路灯维修及设施维护。
乙方设立一个专门的维修热线,甲方或者其他业主发现路灯或者其他设施坏了,打这个电话,乙方得在24小时内给出回应。
如果是小问题,48小时内必须修好;要是大问题,得给业主们一个明确的维修计划和时间安排。
如果因为乙方拖延导致业主发生意外,乙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说业主因为路灯坏了看不清路摔倒了,乙方就得负责医药费啥的。
3. 费用方面。
甲方按照之前的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
但是乙方得给甲方一个费用明细清单,每个月都得发到业主的信箱里或者微信群里。
要是甲方发现有不合理的收费,可以随时找乙方核对。
如果乙方确实收错了,要在7天内把多收的钱退给甲方。
4. 沟通机制。
甲乙双方建立一个定期沟通的机制。
每个月至少开一次业主代表和物业的见面会,大家坐下来好好聊聊小区里的事情,有啥问题当场解决。
而且乙方得在小区里设一个意见箱,业主们有啥想法都可以写下来放进去,乙方每周都得查看并且回复。
四、双方的承诺。
甲方承诺:1.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物业费,不再无故拖欠。
前期物业服务纠纷案例分析
前期物业服务纠纷案例分析【案例1 】开发商“赠送物业费”承诺对物业公司是否有约束力?孔某某为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业主,甲物业公司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接受委托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签订后,甲物业公司依约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然而业主孔某某却拖欠甲物业公司自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物业费47316元。
经多次催要未果,甲物业公司最终将孔某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孔某某辩称自己购买房屋时,开发商曾承诺赠送三年的物业费,故不同意缴纳上述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对孔某某做出的承诺的效力也不必然及于第三人。
故孔某某以开发商对其做出赠送物业费的承诺为由拒绝向甲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缺乏依据,最终法院支持了甲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孔某某向甲物业公司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
【案例2 】物业买受人概括承受2013年7月,高某在珠江帝景小区购买联体别墅后,虽然办理了交付使用手续,但一直未装修入住,谁知今年8月,高某收到了法院传票,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其给付物业管理费24760元。
高某认为自己没有入住,没有享受到服务,且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与自己无关,因此拒绝支付物业费。
原告方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特殊性,高某虽然不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但是高某向房产开发商买受房屋就视为高某已经概括承受了房产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高某产生拘束力,故高某应当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
被告方则认为,高某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应受该合同约束,且高某没有入住,故不必支付合同对价,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为判决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1、开发商不能为物业服务企业创设义务。
开发商与住宅买受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因此业主购买房屋时将同时与开发商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建立两种法律关系:一是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是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并未因此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述:1月11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简称“某物业”)作为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规定被告某社区业主王某支付9月1日至4月30日旳物业费总计人民币30452.85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9378.37元。
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为我社区业主。
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书》和《客户手册》,原告于签订合同书旳同步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虽然《物业管理合同书》中商定该合同旳有效期限从9月19日起至8月30日止,但在物业管理合同商定旳期限届满后原告始终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故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旳物业管理关系。
故祈求被告支付其拖欠旳物业费和违约金。
被告王某辩称:1、原告在6月30日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时没有获得相应旳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故该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原告非本社区旳前期物业。
2、原告所主张旳9月1日至8月31日旳物业费已经超过了一般诉讼时效,故祈求判决驳回原告旳诉讼祈求。
3、原告物业服务不符合法律以及《物业管理合同书》中旳商定,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旳违约形态,故被告祈求合适减少原告旳物业管理费用。
4、原告所主张旳违约金过高,没有书面合同作为根据。
虽然《物业管理合同书》中商定日违约金为标旳旳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从9月19日起至8月30日止,其已经失效,对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张旳违约金远远超过合同标旳以及原告实际损失旳数倍,故原告不批准支付违约金。
证据材料: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书》、《客户手册》、《北京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费阐明》、《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以及物业费公示、物业服务状况旳照片等。
同步被告提交了证明物业服务质量极差旳照片数张,该社区其他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旳证人证言数张。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系该社区业主。
房地产开发商(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符合有关旳法律、法规和政策。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领域,有一些经典案例对于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针对这些案例的背景、争议点以及解决方案进行详细讨论。
一、案例背景案例一:甲公司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每月固定管理费用,但在服务期间,乙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妥善的物业管理服务。
案例二:甲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维修公共设施,给业主生活带来了很大不便。
二、争议点1. 服务质量:物业服务合同的核心在于乙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
甲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均认为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妥善的物业管理和维修服务。
2. 违约责任: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违约,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甲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要求赔偿?三、解决方案1. 完善合同:根据案例中的争议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标明乙公司对物业管理和维修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指标,如责任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时间等。
这样可以避免争议的发生,提升合同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2. 协商解决: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并寻求妥协的解决方案。
对于服务质量争议,可以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或者追究违约责任,如退还部分管理费用。
3. 仲裁和诉讼: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申请仲裁可以更迅速、高效地解决争议,而诉讼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和费用,但可以获得法院的判决。
这些经典案例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要避免类似的纠纷,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质量和责任范围,并在合同中设定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同时,双方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潜在的问题,以确保顺利履行合同。
常见物业纠纷案例分析
在管理处组织日常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在 通知里明确哪些人群不宜参加,如:高血压、 冠心病等,而且业主来报名的时候最好让业 主签订承诺书,大概内容是:本人身体健康, 无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适宜参加本次活 动,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或事故由本人 承担。同时应注意如果活动是由旅游公司承 接的,必须要求旅游公司出示旅游保险合同 并留存管理处备案。
案情分析: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业主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原告购买了涉案房产后,理 应对该房产的欠费一并承担,其拒绝缴费的行为已构成了恶 意欠费,被告有权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系 涉案房产的合法产权人,依法对该房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在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明资料后,被告应为其办 理入住手续。原告与原业主的购房合同未约定原告承担物业 管理费,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曾经做出承诺由其承担欠 费,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被告应立即为原告办理入 住手续,至于原业主的欠费,被告可通过另外的途径解决。 原告取得涉案房产的产权后,被告并未阻止其入住和使用房 屋(且原告已实际入住),其拒绝办理入住手续的行为构成 违约并非侵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支付租金的诉 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常见纠纷案例
案例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 告:某物业公司 被 告:张某 案情简介: 原告是一家具有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2004年5 月,小区开发商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由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费时间以及迟延支付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被告于2004年 8月18日到小区办理入伙手续并入住,在办理入伙手续时, 被告签订了《业主公约》,其中约定:在小区业委会成立之 前,同意由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 按约定交纳管理费。但被告自入伙以来一直拒交管理费,物 业公司经多次催缴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 拖欠的费用及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 管理费及违约金。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家⼊住⼩区都希望能够得到⼀个良好的物业管理、维护服务,因此很多⼩区物业都会与⼩区住户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虽然合同具有约束性,但也避免不了⼀些因物业服务不到位⽽产⽣的纠纷,下⾯跟着店铺⼩编来看⼀个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了解与物业管理合同有关的知识。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情]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是--花园18幢602房住户。
2003年1⽉17⽇原告与被告签订《--住宅管理合约》,约定由原告使⽤位于ss14幢楼下编号分别为1421、1425的两个摩托车车位,⽤以停放车牌号分别为--和---的两辆摩托车,每辆每⽉交纳30元费⽤,被告委托⼯商银⾏代收上述费⽤等。
2004年1⽉21⽇18时30分,原告将--摩托车停放在第14幢楼下编号为1421的停车位上,⾄同⽉23⽇11时发现摩托车丢失。
原告即告知被告的保-安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辖区的宏基派出所对此案⽴案侦查,但⾄今该案尚未侦破。
原告起诉认为,按原、被告双⽅的管理合约,被告负责--住宅⼩区的管理事务,其职责包括保障治安及加强对车辆的进出管理。
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车辆的停放及停放的场地,内容包括安全防范服务。
因此,被告有法定的义务对车辆的停放进⾏管理并保障其安全。
现由于被告未能对车辆履⾏⾜够的管理,导致原告摩托车失窃,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成⽴的是车辆停放合同关系,不是保管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的车辆只有⼀般的治安保障义务,没有保管义务。
⽽被告已在⼩区的4个出⼝设⽴门岗,并实⾏24⼩时保-安巡逻,履⾏了管理合约约定的保障治安、加强对车辆的进出及泊位管理的义务。
且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之前,不能仅根据原告的陈述就认定其摩托车是在⼩区内被盗的。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市⼈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先,关于原告摩托车是否在ss住宅⼩区内丢失,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于2004年1⽉21⽇下午将其使⽤的-T9F786号摩托车停放在第14幢楼下编号为1421的停车位上,⾄同⽉23⽇11时许发现摩托车丢失,遂通知⼩区值班保-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物业纠纷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法
物业纠纷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法如今物业纠纷频发,物业公司常就业主拖欠物业费、照明费、车位费、卫生费、电梯费及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费、供暖费等起诉欠费业主。
这些物业纠纷主要有哪些呢?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下面由店铺为你提供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物业纠纷案例一:不开出门条强扣业主书柜刘先生是北京一商住房公寓的业主,由于经营古木家具,就在房间里存放了一套古木书柜。
这天,他将古木书柜搬到楼门口,准备给客户送过去,却被保安和楼口物业人员拦住了,要求他去物业办公室开出门条。
刘先生只好去物业办公室申请开出门条。
但物业表示刘先生拖欠了物业费,让他先交费再开条。
可是刘先生声称,自己是因为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存在异议才拖欠了物业费,他不同意现在交费。
结果,物业公司拒不给他开条,双方开始僵持。
无奈,刘先生只好把古木书柜又搬回家,之后跑了几天协调此事。
他还拿着书柜买卖合同给物业人员看,“这古木书柜是我客户订的,我们签了合同,上面列明了交货日期和违约金,马上就过交货期限了。
”可是物业公司不予理会,于是刘先生错过了交货期。
刘先生气愤不过,打算强行将古木书柜抬出楼,但被物业公司截在了楼门口。
之后,物业公司将书柜扣留,搬到物业的房间进行保管,一直没有返还。
因未按期交货,刘先生向客户支付了6000元违约金。
之后,他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书柜并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则称是因业主没交物业费,他们才不返还书柜的,就是跟业主置气。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拖欠物业费并不构成物业公司扣留业主物品的合法理由,物业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业主的物权,还给业主造成了违约损失,故最后判令物业公司返还书柜并赔偿损失6000元。
物业纠纷案例二:漏水拒不修缮也不抵扣物业费张女士家住顶层,自前年入住后,每逢雨雪,室内都会漏水和洇湿。
她多次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人员几次到楼顶查看,但称小区内楼顶漏水情况较多,无暇顾及,要我自行修理,并承诺修理费可从物业费中抵扣。
我就花3000元对楼顶进行防水处理,之后找物业公司解决费用问题,却无人理睬。
物业费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于2008年开盘,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小区内共有业主1200户,物业服务由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计费,每月每平方米0.8元。
然而,自2012年起,部分业主开始对物业费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费,而是按照建筑面积计费,导致部分业主支付了额外的物业费。
随后,部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4年,部分业主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多收的物业费。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费计费标准的合法性;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未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费;3. 业主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多收的物业费。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物业费计费标准的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费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
本案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计费方式为按建筑面积计费,每月每平方米0.8元。
因此,物业费计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 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未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费法院认为,业主在购房时已经知晓了房屋的建筑面积,且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计费方式。
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只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即可。
至于业主实际居住面积与建筑面积的差异,属于房屋买卖合同范畴,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3. 关于业主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多收的物业费法院认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业主已按约定支付了物业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发生任何争议。
因此,业主无权要求退还多收的物业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费法律纠纷,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其次,设施设备维修问题也是常见的物业服务纠纷。
例如,电梯故障、供水供暖问题、小区公共设施年久失修等。
对于居民的维修需求,物业方
应该及时响应,派出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和更换。
同时,物业应建立完善的
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以确保设施设备处于正常
运转状态,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此外,物业收费标准也是常见的争议点。
例如,居民对物业费用的收
取标准不满,认为物业费用过高,与实际服务水平不匹配。
对于这类纠纷,可以通过与物业方进行沟通协商,要求物业提供费用明细和收费依据。
同时,居民也可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以促使物业方合理调整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
最后,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的关键是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争议。
物业方
应建立健全争议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受理和处理居
民的投诉。
同时,在争议调解过程中,物业方要保持公正和中立,听取各
方意见,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矛盾,避免冲突升级。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纠纷案例的剖析表明,解决物业服务纠纷需要各
方共同努力。
物业方要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居
民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政府部
门应加强监管和指导,引导物业方和居民进行合理诉求的沟通和协商。
只
有通过全方位的努力和改善,才能有效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提高小区居民
的生活质量。
物业案例分析及法律判决(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李某被告:某小区物业公司案由:物业管理纠纷案情概述:李某系某小区业主,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小区环境脏乱、设施损坏等问题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于是,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责?2. 原告的损失是否由物业公司承担?三、法院判决1. 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导致小区环境脏乱、设施损坏等问题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2. 原告的损失是否由物业公司承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导致业主权益受损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损失系因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所致,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原告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反映了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纠纷产生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当对小区进行日常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导致小区环境脏乱、设施损坏等问题严重,从而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
2.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导致业主权益受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业主权益的保护,也提醒物业公司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3.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协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可以就纠纷问题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调解: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居委会申请调解,由第三方协助解决纠纷。
(3)诉讼:业主可以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由小区开发商聘请,业主入住后对该物业管理公司不满意,双方矛盾很大,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解聘该公司,但该公司称:其与开发商有委托管理合同,且业主购楼时与开发商的契约中已订明:“同意开发商委托的管理公司管理”,因此,业主现在无权解聘管理公司,业主称服务质量不好,无法举证,且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没有统一标准,所以物业管理公司不存在违约,如果业主坚持解聘,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争执不下,诉诸于法院;1、试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2、对此类纠纷应如何解决;答:要点1、本案涉及的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问题;2、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的基础是协议委托;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权来自于产权人的委托授权;在物业开发阶段,产权是开发商的,因而这时只有开发商有权决定请哪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参与开发和日后过渡期的管理;在业主入主后,由于产权的转移,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也随之转移了,由业主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管理权或委托管理权自然也属于业主,因此,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完成了过渡期的管理后,物业管理的决定权就随即从开发商手上转移到了业主手上,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对原开发商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考察来决定是续聘还是改聘别的更好的物业管理公司;3、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拒绝交出管理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公司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处或提起司法诉讼;知识要点:①物权法中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章的前期物业管理第八条的规定,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合同终止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合同终止的条款;上两章内容包括管理规约的制定、买卖合同的签定里应含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建设单位的责任等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中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建设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③服务标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普通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案例二两年前王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三房二厅的住宅,但一直没有入住;最近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发出通知,催他补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王先生以未居住为由拒交;试析:王先生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要点1、王先生的做法不正确;2、日常所说的物业管理费严格意义上大多属于公共部位及公共服务的收费,像保安、清洁、绿化和公用维修等,是为整个楼宇、整个小区的服务,不管你是否居住,你的房产都已享受到了,并因这些服务而得以保值和增值;还有,公共服务的收费不便以住户多少来划分,物业管理人员并不会因为个别住户离开而减少工作量,何况这对其他业主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业主购买了住房,开发商又及时有效地发出了入住通知书,就不管房子是否有人居住或居住频率如何,原则上都应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因居住才会发生的费用是不用缴的,至于公共费用收取多少则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知识要点: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物业管理的定义;办法一章二条的定义明确所收费用用于的管理活动;管理综合能力里的合同书面合同、口头协议、事实合同,形成事实合同必须要付出相应的报酬;案例三张先生在某一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高级住宅;因为他是位生意人,所以将住宅作抵押向某银行进行了贷款;银行为了确保贷款回收,将该套房进行了诉讼保全措施;张先生由于生意上的不成功,停止了向物业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张先生的房子在,暂时不交物业管理费也没什么大的关系,只要房子在,不怕业主不交费;由于张先生没有及时返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院判决将张先生的房子进行拍卖,拍卖结果银行竟买成功;于是,该套房子易主;该银行又将该套房通过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转让给了胡女士;这时,物业管理公司决定正式追讨该房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结果,银行拒付,胡女士也拒付过户前的物业管理费,张先生又不知去向,致使该房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一直没能收缴;分析:1、物业管理公司该向谁追讨该房的物业管理费2、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有什么缺陷该怎样做才是正确的答:要点1、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向原业主张先生追讨物业管理费;2、在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混淆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3、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现张先生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时,首先应当直接要求张先生履行其义务,而不是去消极等待;因为房产是不会也不可能承担应当由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承担的义务的;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其与张先生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去诉诸法律,以法律的强制力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采取上述两个措施,物业管理公司就会坐失良机;因为当张先生的房产随着主体的变更而易主,新的主体尚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任何协议,所以在法律上新业主不会也不可能继续履行张先生原业主的义务,虽然房产还是原来的房产,但房产的主人已经变更,即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已变更,而房产本身已变成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一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可能为老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承担任何义务的;所以,本案例中的物业管理公司这种收管理费跟着房产走的观点和做法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案例四某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弥补经营的亏损,多次擅自提高“宇宙花园”住宅小区业主的水电费,对此,部分业主表示不满,并拒交水电费;为了加强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采购了一批新的IC卡水、电表,要求小区业主每户出资500元将原来的水、电表替换掉,此举遭到大部分业主的反对;于是物业管理公司对拒不交钱换表的业主停止送水、送电,并对拒交水电费的业主给予罚款处理;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义愤填膺,强烈要求更换物业管理公司;部分业主通过联名签字同意,请了另外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来到小区,但原物业管理公司以其与开发商有委托管理合同为由拒绝交出管理权;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试析: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做法各有什么不对之处为什么答要点:1、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对之处及分析①擅自提高水、电费不对;水、电费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定价,由水、电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代收,不能擅自提价;②向业主收取500元的水、电表设备费不对;按规定,开发商必须将每户业主的水、电表设备的费用打入房价中;物业管理公司要更换水、电表应与开发公司协商,而不能强行向业主收取费用;③对业主停水、停电的做法不对;只有水、电管理部门才有权对用户进行停水、停电的处理权;④给业主给予罚款处理的做法不对;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国家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才有处罚的决定权或执行权;⑤以其与开发商有委托管理合同为由拒绝交出管理权的做法,理由不成立;在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委托权就属于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续聘或解聘由开发商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2、业主的不对之处及分析:①部分业主拒交水电费的做法不对;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有意见,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甚至诉讼等形式解决,在问题未解决之前,不能拒交水电费;②部分业主通过联合签名去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不对;业主有权对原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审查、批评,如果对该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按照特定程序选聘、解聘,但是这种权利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行使;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部分业主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解聘或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经过业主委员会的情形下所做出的决定是无效的;案例五某物业管理公司所管某公寓大厦的业主廖先生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答要点:1、首先,当廖先生上月费用拖欠后,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二个月即应向其发催款通知书,此单将上月费用连同滞纳金以及本月费用一起通知廖先生;2、如果第二个月依然拖欠,物业管理公司应在第三个月再次发催款通知书,将前两个月的费用、滞纳金和当月的费用一并通知,并限期缴清;3、业主廖先生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员以及经理需亲自登门进行劝导和解释,争取廖先生的理解和支持;4、如果廖先生确有苦难,费用方面可以考虑适当给予优惠;5、如果廖先生没有特殊困难,当收费员上门催款时依然拒付,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公约停止对其提供服务;6、如果依然没有成效,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此时,应当注意催款工作的书面记录是极其重要的,它是按照法律程序到法庭解决问题所必需的物证;案例六某住宅小区一楼业主谢先生度假回来后,发现家中积满了污水,经查是因为该门栋下水管道倒灌所致,谢先生以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管理职责为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给予损失赔偿,但物业管理公司称下水管道是通畅的,不应该负管理责任,因此拒绝赔偿;试析:1、本案属于哪一种类的物业管理纠纷2、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答要点:1、本案属于物业管理侵权纠纷;2、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要件并不以过错为前提,只要不能证明是被侵权人的过错,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就要承担责任;3、在物业管理关系的当事人中,对管理商或开发商将更多地适用严格责任;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严格地讲也是一种产品,因服务质量的瑕疵引起的后果,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物业管理商或开发商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本案中的管理公司和开发商均不能免责,他们应首先对业主谢先生承担责任,然后再通过有关途径明确他们各自的责任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案例七马先生和林先生的空调主机同一晚被偷;当日早上发现后,马先生和林先生马上告知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也于当日报警;其后马先生和林先生数次找到该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对他们的损失进行一定赔偿,均被拒绝;“那附近有几棵大树,容易让小偷藏匿,而且他们的保安巡逻监管也不严,”马先生和林先生认为物业管理的漏洞给了小偷可乘之机,且两家店铺每月都有上缴几十元不等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理应给予铺主一定赔偿;笔者随后找到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梁先生,他承认此事物业公司有一定责任,但此事发生后物业公司已进行了一系列整改措施,比如把失窃空调主机附近大树砍掉,加强保安巡逻等;但梁先生不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们两家的空调主机安的位置偏低,而且靠近路边,没有什么保护措施,本身就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而且两台空调加起来要赔偿几千,我们不可能拿出那么多钱;”梁先生强调除非相关法律条款有明确说明,否则物业将不予赔偿;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邹朝贵律师表示,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保安服务以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保安服务毕竟不同于保管服务,故此,物业公司是否对业主失盗承担损失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保安义务,提供的保安措施存在明显疏漏,致使业主财产被盗,物业公司应对业主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业主住得不舒心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交费在法院审理的欠缴物业费的案件中,野猫成群影响心情、小区智能化管理瘫痪、绿化率不够、在小区丢车等,都成为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理由;这些案件的共性是,在法院审理后,若查明物业公司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法院一般会判决业主全额缴付物业费;日前,本市一小区的业主孙亮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一年多的物业费1000余元;但是孙亮却表示,作为业主,他希望居住环境清洁、整齐、舒适,但是自从这家物业公司接管物业以来,小区15号楼进出通道就成了成群野猫聚集、喂养、繁殖的场所,晚上野猫嚎叫不止,造成很多业主不断丢弃食物喂养,尤其夏天臭味熏天造成环境非常脏乱,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最终法院判定孙亮应该给付物业管理费;审理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的业主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在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孙亮生活、居住在这个小区,已经实际受益,按照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他理应按时交纳物业费用;孙亮以小区内养野猫、汽车的噪音扰民等作为抗辩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据了解,除此之外,房屋漏雨长期得不到维修、在小区里丢自行车、停在小区的车车盖被砸、电梯噪音太大影响生活、换了新物业公司导致服务质量下降等等问题,都成了小区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他们为此都成了被告,且均被法院判定应该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律师支招:业主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当然,如果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和原业主委员会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那么有必要也完全有可能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新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而解聘原物业公司,聘用新物业公司的方式解决问题;触电受伤问谁索赔孙某男,10岁在家玩耍时发现阳台旁边的树上有小鸟,用身边的铁条去打小鸟,结果被挂在树上的折断的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孙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电力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在距离孙家阳台的垂直距离大约5米处,有10千伏的高压线,事发前天晚上有7级大风,大风将高压线刮断,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解答:孙某触电受伤是电力公司未尽维护高压电设施安全使用义务而引起,电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维修养护高压电管线的义务,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一、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电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物业管理的功能在于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物业管理的管理范围应当限制在建筑物及与建筑物密不可分的附属配套设施;并不是业主在小区内受到的所有伤害都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责任的界线是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对有关事项进行管理,而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相应的义务,那么物业管理企业自然无从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高压电线不属于案发小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物业管理企业维护高压线的正常使用功能,因而不应当属于物业管理事项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高压电线的维修养护责任是由电力公司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司对高压电线漏电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电力公司应当对孙某进行损害赔偿电力公司具有维修养护高压电线的责任,应当严格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采取有力的措施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在大风过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电力公司未能及时检修刮断的电力设施,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并非故意触电,电力公司不具有免责条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因物业管理而引起的纠纷也随之出现;其中因车辆停放发生丢失而诉请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多,很多物管企业陷入不公平的索赔纠纷中,严重影响物业管理的健康、和谐发展;车辆丢失谁负责案例2004年10月11日下午,西安市某小区业主郭先生将一价值万元新买的小轿车停放在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露天停车位上,并按物业公司的要求交了8元临时停车费,10月12日上午当郭先生欲开车出去办牌照,发现此车已不翼而飞,随即向物业公司及派出所报案;经公安干警多方追查,至今该车尚未找到;2005年9月郭先生以该车已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了临时停车费,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保管车辆,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丢失损失共计183000元;西安市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赔偿业主183000元;该物业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证据证明物管疏于管理,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郭先生的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均由郭负担;评析在这起丢车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二审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有关条款;一、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二、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条款看,保管物的交付实际就是将保管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排他性占有权交付给保管人;上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车辆保管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郭先生停车时并未将车钥匙或车辆行驶证交给物管公司,而物管公司也从未对郭先生出具停车凭证,所以不具备保管合同中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内涵;另外根据西安物价部门核准该物业公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关于露天停车场地经营收入,物管与业主委员会双方分成约定情况分析,可以得出该物管公司对其露天停车场地与车辆停放人之间仅构成场地租赁关系,物管公司只对交通及车辆秩序进行管理,而不构成车辆保管关系;对小区内业主车辆的管理属于特约管理服务,如果双方在物管委托合同中约定了车辆保管费,那么车辆丢失的,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但有证据证明物管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起码的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车辆丢失有重大过失的,物管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管公司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过失的,物管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假如物管公司对停放车辆收取保管费,并接受了车辆的实际控制权的移交,就应按保管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物管企业应从上述案件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谨慎订立车辆保管合同;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车主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保管机动车的,应当另外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同时严格车辆登记管理制度,完善车辆停取程序,加强对管理物的监管力度,明确管理权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可能发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事故要努力做好认真防范,及时报告和积极协助工作,增强停车风险的防控意识,在职责范围内切实维护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业主家中地板渗水怎么办去年5月的一天,管理处接到某单元业主刘先生投诉,说家中所有木地板有水往外冒;管理处立刻派维修工前去查看,在其家所有水龙头关闭情况下,水表还在转,判定给水管有水渗入地板;管理处考虑到此木地板较贵重,估计损失在二万以上:业主的客厅、主人房、客房全部进水,已给业主生活带来不方便;虽说给水管道还在保修期水管安装保修期为二年,施工单位可以不承担赔偿费用;处理此类问题要相当慎重,不然夹在业主与施工单位中间二头受气一定要按严密程序去操作:1、召集施工单位工头、装修负责人、业主、管理处有关人员到现场,由施工单位开凿寻找故障点;2、故障点找到后,拍照留下证据,根据现场判断谁的责任;现在有些给水管用塑料管,装修时容易造成渗水事故经查是因为给水管接头处渗水,判定现在由施工单位负责;。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物业管理公司,乙公司是一家高档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双方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包括安全管理、保洁、维修等服务,每年收取乙公司一定的管理费。
案例分析:在合同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物业服务表现表示不满,认为甲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对小区内的安全管理不力,存在漏洞和疏忽,导致小区发生了多起入室盗窃案件;甲公司的保洁工作也不到位,公共区域的卫生状况差强人意;维修工作也经常无法按时完成,导致业主们的生活质量受到了影响。
在法律层面上,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以提供服务为主要义务的合同,服务质量是衡量合同履行的重要指标。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物业服务。
对于甲公司的服务不达标问题,乙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首先,乙公司可以与甲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提出诉求并寻求解决方案。
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增设监控设备、加强巡逻等措施,以防止盗窃事件的发生。
同时,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提升保洁工作,加大对公共区域的清洁力度,确保小区的卫生环境良好。
此外,乙公司还可以要求甲公司加强维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减少维修延误的情况。
如果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求不予理睬或拒绝解决问题,乙公司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乙公司可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部分管理费用或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甲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如调取盗窃案的监控录像、拍摄公共卫生不合格的照片等。
法院在审理此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1.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法院会参考合同中对物业服务的具体要求,与甲公司的服务实际情况进行对比,评估是否存在违约情况。
2.服务质量:法院会根据乙公司提供的证据和事实陈述,综合评估甲公司的服务质量,判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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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发布: 2008-6-12 14:33 | 作者: |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 查看: 31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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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案例]
辽宁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艾明辉物业合同纠纷案
艾明辉经营的沈阳市皇姑区智能人网吧(以下简称智能人网吧)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48号(翰林座)1号网点,位于省政府公务员小区内,建筑面积1824平方米。
2003年7月1日,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及艺馨座、翰林座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乙方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省政府公务员小区物业委托合同》,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管理期限为二年,自2003年7月1日24时至2005年7月1日24时止。
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第平方米0.65元,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3元。
该合同签订后,政兴物业公司按约定进行了物业服务。
艾明辉至今未向政兴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政兴物业公司于2003年12月7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艾明辉给付拖欠的2003年的3-4季度的物业管理费3611.6元,并承担诉讼费。
另查:政兴物业公司是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2003年9月9日,物业公司取得沈阳市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
收费标准为:住宅部分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65元,商业门市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33元。
艾明辉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给其经营的商业网点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
本案中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艾明辉作为业主之一,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负有向政兴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因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约定政兴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时间是从2003年7月1日24时起,政兴物业公司亦按约定实际进行物业服务。
且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费与沈阳市物价是局批准的收费基准是一致的。
因此,艾明辉应从2003年7月1日24时起向政兴物业公司交纳当年第3-4季度的物业管理费3611.6元因此判决:艾明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辽宁兴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第3-4季度的物业管理费3611.6元。
[评析]
业主拖欠物业费是当前物业管理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到物业公司的运转,造成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下降,间接损害更多业主的利益。
而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理由之一就是没有签订物业合同可以不交费。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因此,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应受其约束,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如果业主委员会也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
偿。
在是否实际发生了物业服务以及服务的价格为多少的问题上,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即物业公司无收费许可,业主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拒交物业费的问题。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依自愿原则签订的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该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其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