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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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篇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本社遵循的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成员第十一条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是法人实体。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范围、营业期限等依法登记,并经登记部门颁发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农业信息服务等活动,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金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资金合作社、劳动合作社、资源合作社和互助合作社等形式。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出,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权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并设立合作社经理。

第八条社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并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

第九条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并任命合作社经理。

理事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的社员组成,负责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合作社经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负责协调合作社各项工作。

第四章准入与退出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条件包括符合合作社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要求,并能按章程履行义务。

入社申请需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社员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决定的退出规则办理。

第五章分配的方式和原则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按照约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分配,可根据社员的出资额、劳动投入、资源贡献等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社员的贡献和经营业绩进行分红,社员可以通过购买合作社股权等方式分享经济收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纳税,及时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自愿结合起来的农民为实现共同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而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作社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作社的经营年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六条合作社的宗旨为:_____________。

第七条合作社对外经济合作事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八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作社设立下列管理机构:1. 理事会2. 监事会第十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___________名会员组成,其中包括___________名常务理事。

第十一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__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___________名常务监事。

第十二条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选举产生_____________名执行成员,由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其中一人担任合作社的主任。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合作社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十五条合作社的会员权益包括:1. 共同享有合作社经营利益;2. 有权参与合作社决策、监督和管理;3. 享有合作社服务和支持。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会员有下列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议;2. 按照规定认购股份;3. 接受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4.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合作社会员有权自愿退出合作社,但退出合作社应提前_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并清算其在合作社的权益。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决议,损害了合作社利益的,理事会有权作出纪律处分,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资金与会计管理第十九条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1. 会员认购股份;2. 盈余的提取;3. 贷款和投资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自愿的农户以合作经营为主要形式组成的农业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拟章程,自负盈亏。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联社等形式,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合作经营。

第四条合作社的成立应当遵循自愿、性质民主、平等互助、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五条合作社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有序竞争,不得从事违法、不正当经营活动。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合作社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开展议事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作社的全体成员或其依法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合作社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工作。

理事会成员应当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履行职责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合作社的监事会是对理事会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履行职责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财务以及决策活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合作社的会员第十二条合作社的会员是指直接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并享受合作社权益的农户。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遵守章程规定的义务,履行出资、劳动和管理等职责。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共同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利参与合作社的议事决策、享受合作社的分红以及得到合作社的其他权益。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充分保护合作社的利益,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合作社的财务和纳税管理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内部核查和外部审计。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财务纳税申报和缴纳。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是由农民或农民组成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以提高农民的生产力和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为宗旨,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

第二条合作社的注册地址为______,业务范围为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独立财产权,独立开展经济活动,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合作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纳税,遵守商业伦理,保护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股权第五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民事法人,由农民自愿参加,按照自愿入股、按劳分红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六条合作社的股东是农民,每个农民在合作社中的股份按照其投入的产出、劳动以及其他合作条件决定。

第七条合作社的股东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红利分配。

第八条合作社的股权可以根据股东决定进行有偿转让,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权第九条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

第十条合作社的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出,设置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等职务。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负责书记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职务。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的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负责书记工作。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经理层由理事会选聘产生,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职务。

总经理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决策,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由经理层负责,负责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和运营工作。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决策程序等。

并定期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加强对股东情况的了解和沟通,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并及时公开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决策结果。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红利分配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核算和报告。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专业技术服务者的合作交流,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由多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合作为基础,以互利共赢为原则,自愿参加和退出,自负盈亏,共同发展的社会经济组织。

第四条联合社的宗旨是:团结合作、互惠互利,共同致富、共同发展。

第五条联合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批发、农资供应、农业产业投资等。

第六条联合社的经营管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成员资格第七条联合社的组织形式为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联合社的创始会员是合作社,创始会员不得少于3个。

第九条加入联合社的会员必须是经合作社审查批准并具备以下资格的合作社:(一)依法设立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社;(二)具备与联合社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运营能力;(三)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在联合社的持续发展中,可以吸收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专业技术服务者作为新会员加入,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运行方式第十一条联合社设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可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联合社的常设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决策联合社的重大事项,并对联合社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联合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联合社的经济活动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向社员大会和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联合社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联合社的运营管理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联合社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或委员会,负责具体业务的研究和推进。

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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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宗旨、任务、管理机制和成员权利义务,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住所:[住所地址]。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性质:[合作社性质,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宗旨:团结合作社成员,共同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任务:[具体任务,如: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农业技术培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本合作社的经营原则:自愿、民主、互助、合作、共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九条会员大会的职权:1.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4. 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5. 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4. 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5. 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计划和重大投资;6. 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理事人数]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任期年限]年。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职权:1. 监督理事会的工作;2. 审查合作社的财务;3. 对理事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4. 其他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每届任期[任期年限]年。

第三章成员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成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八条申请加入本合作社的成员,应向合作社提交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责任的原则,成立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本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社的宗旨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加强农村社会服务,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经济收益,为农民办实事、解难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乡村振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本构成第五条本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组织形式,资本主要由农民出资组成,亦可吸收国家、社会资本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投资,从而形成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本社的资本构成包括:农民出资、国家、社会资本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资金出资。

具体实行“两头倒”的经营模式,确定具体比例由社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本社的资产由社员共同出资,并由本社管理。

如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或被解散时,本社的所有资产归所有原投资人分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八条本社执行会员代表制,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社员大会是由全体社员参加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由每年召开1次,由理事会召集。

社员大会议程由理事会提出,或由1/3以上社员共同提出。

第十条社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决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和通过本社的计划、预算、年度经营报告等;(四)审议和批准本社的年度分红和利润分配方案;(五)决定社员投资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六)决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资产和负债;(七)制定本社规章制度和执行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本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

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贵州省仁怀市白眼沙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 保护组员旳合法权益, 增长人员收入, 增进本合作社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杨光付等人发起, 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日召开设置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贵州省仁怀市白眼沙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注册资金 12.2 万元人民币。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杨光付本合作社地址: 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 民受益”旳原则, 以服务组员, 寻求全体组员旳共同利益为宗旨, 实行自主经营, 民主管理,盈利返还, 组员地位平等, 加入自愿, 退出自由,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重要业务范围内容如下: 茶叶种植、销售。

1、第五条本合作社由18个组员共同出资, 其出资人基本信息及出资状况为:姓名: 杨光付, 男,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 身份证号为: 5224517。

姓名: 杨春桂, 男,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 身份证号为: 5223634。

3.姓名: 安仁禹, 男,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 身份证号为: 5224512。

4.姓名: 杨辉伦, 男,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 身份证号为: 5224515。

5.姓名: 杨光国, 男,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 身份证号为: 5224519。

6.姓名: 陈迅, 男,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新街1号附183号, 身份证号为: 5223634。

7、姓名: 陈刚, 男,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 身份证号为: 5223633。

8、姓名: 袁兰, 女,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建设街九组, 身份证号为: 5222504。

9、姓名: 杨辉勇, 男,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 身份证号为: 5223634。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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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人,占成员总数的%)。

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赢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一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赢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现代化而设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章成员第一条:成员资格。

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均可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第二条:成员权利。

成员享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参与合作社管理、享有合作社服务、获取合作社盈余分配等。

第三条:成员义务。

成员应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参与合作社活动等。

第三章组织形式合作社采取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组织架构第一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二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

第五章入社与退出第一条:入社程序。

申请入社者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二条:退出自由。

成员有权随时提出退出合作社,但应当提前告知理事会,并按照合作社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六章业务范围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与供应,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二条: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八章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多数通过,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九章附则本章程自合作社成立之日起生效,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注:本章程仅为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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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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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社员合法权益,实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___________(以下简称“合作社”),为依法设立的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以服务社员、提高社员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通过合作经营,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___________(具体列举经营业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住所:___________。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拥有___________(具体列举所需资源或技术);3. 拥有良好的信誉和职业道德;4. 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缴纳股金。

第七条加入合作社的程序:1. 向合作社提出入社申请;2. 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查同意;3. 缴纳股金;4. 领取社员证。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的权利:1. 参与合作社重大决策;2. 享有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权;3. 优先购买合作社的产品和服务;4. 退出合作社时,退还股金。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的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2. 按时缴纳股金;3.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4. 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 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4. 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1. 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3. 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重大经营决策;4. 制定合作社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行使以下职权:1. 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2. 审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3. 对理事会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4. 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群众的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农专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专合社”)是由具有共同经营和服务需求的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专合社的目的是集中农民的劳动力、资金和经营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服务,通过合作增加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产业竞争力。

第三条专合社的名称为“×××专业合作社”,注册地点为××市/县/区。

专合社的经营范围涵盖×××业务。

第四条专合社的所有者是专合社的成员,根据其投入的成员资金或其他经营资源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成员参与专合社的经营管理,有权参与决策,并且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五条专合社必须依法纳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专合社发展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注册程序第六条专合社可以选择以下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制、股份制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专合社应当依法完成社名的注册、备案、登记、核准等手续,成为法律上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专合社应当依法注册、备案等手续,设立专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

第九条专合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专合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代表专合社与外部机构进行合作、签订合同。

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且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专合社的理事会是专合社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专合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专合社的经营管理,审议财务报告和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5至9人组成,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的选举程序由专合社决定,应当公平、公正、透明,并采取成员公开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理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的决议应当经过多数成员认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以协作、经营、资源共享为目的,努力提高会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联合社遵循平等自愿、民主管理、自负盈亏、利益共享的原则。

会员自愿参加,平等享有权益,共同承担义务。

第二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四条联合社的会员是指在合法合规条件下入社并参与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会员享有平等的权益,包括:1. 参与联合社的决策,并有表决权;2. 共同分享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利益;3. 充分利用和分享联合社的资源;4. 参与决策、监督和批评联合社的经营管理活动;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

第六条会员有如下义务:1. 遵守本章程和联合社的决议;2. 按时缴纳会员资金和其他款项;3. 积极参与联合社的经营和管理活动;4. 遵守和执行联合社的规章制度;5.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和经营信息;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管理第七条联合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是联合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联合社的经营活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经营管理机构具体由理事会负责组织选聘和管理,负责联合社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联合社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进行财务监督和核算,保证财务收支的透明和合规。

第十二条联合社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会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十三条联合社实行自负盈亏的原则,会员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纯收益。

第五章监督与问责第十四条联合社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制度,实行互联互助、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十五条联合社会定期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审查联合社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完整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完整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合作社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七条合作社的全体股东为合作社的成员。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以自然人和法人为主。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要求: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2. 共同分享合作社的利润和经济利益;3. 依法继承和转让合作社的股份;4. 提出合作社事务的建议和意见;5.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十一条合作社成员有以下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法律法规;2. 缴纳合作社的入股费、年费等;3.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活动;4. 共同承担合作社的风险和责任;5. 其他合作社章程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的权益不能转让或受让,但可以依法继承或转让其股份。

第三章合作社的资金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资金用途包括: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合作社成员应根据其入股份额缴纳相应的入股款,入股款应当在__________日内缴纳至合作社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合作社成员可以自愿缴纳年费,年费用于合作社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章合作社的组织管理第十七条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合作社的经营机构为理事会。

第十九条合作社的监事机构为监事会。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组成方式将在下一章节予以详细说明。

第五章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条合作社成立后,应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召集。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4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4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4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1甲方:___ ___村九组乙方:___ ___村十二组村民李____________合作社于___年搬迁到九组,该址对换给九组集体所有,为了充分利用土地,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甲方将原合作社旧址承包给乙方发展企业。

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原合作社:东西长___米,南北长___米,面积为___亩,现有破瓦房___间,承包给乙方管理使用。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交承包款20______元,乙方必须在使用前先交当年的承包款______元后使用。

三、合同期为___年1月1日一20______年1月1日,为期___年。

四、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建的一切不动产归甲方所有,机器设备等动产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在经营期间,水、电设施及费用甲方不负责。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负责绍修甲方现有房屋,合同到期保证正常使用。

七、合同到期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双方重新协商,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使用。

本合同一式4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村九组乙方:___ ___村十二组村民__代表人: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____________合作社地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此项目。

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

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第二条合作方式:股份合作制方式。

第三条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

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第四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作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有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合作期间的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净利利润分配,甲方占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合作期间的债务按照上述比例负担。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民聚集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XX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简称“本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服务农民群众,提高农业质量和经济效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XXX。

第五条本合作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民主原则为基础,采取自愿、平等、互利、互助的原则。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住所为XXXXX。

第二章成员资格第七条加入本合作社必须是非政府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是个人或家庭农场。

第八条加入本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认同合作社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其他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第三章会员投资第九条本合作社的会员必须按照合作社的经营规模投资,并签订入社协议。

第十条本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的投资。

会员的投资形式有货币、实物和劳动等。

第四章权益和利益分配第十一条本合作社的成员参与集体经济活动的收益和分配,以及个人投资回报的分配比例由合作社理事会在成员大会上提出,得到法人等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方式:首先用于本合作社的运营,剩余部分根据合作社的章程进行分配。

本合作社的分红政策为累计分红。

第十三条在本合作社中不得有股权交易,不得以股权为抵押或出借,不得以股权为市场交易或衍生品。

第五章组织架构第十四条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五条理事会承担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监督责任,由成员自行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有农业背景等成员,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

第十六条监事会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监督,由成员自行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中应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有财务背景等成员,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同期。

第十七条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理事会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起草会议议程,成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一、总则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宗旨、组织形式、管理方式等。

本合作社名称为xx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合作社注册地址为xx。

合作社营业范围包括:xx。

二、成员资格与权利义务成员资格:成员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

权利:享有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享有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权等。

义务: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参与合作社管理,维护合作社利益等。

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资格的取得需经全体发起人同意,丧失需按照章程规定办理手续。

成员出资方式:成员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出资、实物出资等。

三、组织机构与决策机制组织机构:合作社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决策机制:重大事项需经股东会决议,具体决策机制由董事会制定。

董事会职责:负责制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年度计划等,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等。

监事会职责:负责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等。

会议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四、财务管理财务报告:合作社应当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利润分配:合作社的利润应当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审计制度:合作社应当建立审计制度,对财务报告进行定期审计。

财务透明度: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成员和社会的监督。

五、业务运营与管理业务范围: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注册登记时的营业范围。

经营方针: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

营销策略:合作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制定合理的营销策略,扩大市场份额。

质量管理:合作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风险控制: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经营风险。

六、变更与解散变更:合作社的变更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与性质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是由农村劳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合作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第二章成员与股权第四条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劳动者,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相应手续,均可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第五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合作社利润;(四)查阅合作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合作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申请退出合作社;(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三)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四)积极参加合作社的各项活动,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五)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六)接受合作社的监督与管理;(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合作社实行股权制度,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八条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六)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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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章程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从事的农民为主体,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章名称、住所和业务范围第三条本社名称:第四条本社住所:第五条本社业务范围:第六条本社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成员资格、入社、退社和除名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八条凡从事与本社相同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提交入社申请表,经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条本社设立登记时共有成员人,其中:农民成员人,占成员总数的;成员出资总额元,出资方式为。

第十一条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批准可以退社。

退社时,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

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如经营盈余,则按规定分给其应得红利。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二条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十三条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长并报成员大会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

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四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 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七) 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八)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 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七)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八)不得以其对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第十六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八)对成员出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作出决议;(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

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是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执行人,理事长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的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三)根据成员大会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四)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五) 聘请或者解聘除由成员大会决定以外的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六)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七)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理事长负责生产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长的工作,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执行监事的职权如下:(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三)监督理事长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五)向理事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如发现理事长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应提出监察处理意见报要求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并报告有权机关予以处置;(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执行监事在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单位成员的委派的代表经成员大会选举可以成为理事长、执行监事。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不得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执行监事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成员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第三十一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理事长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大会讨论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一)成员出资;(二)盈余分配中提取的公积金;(三)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四)接受的捐赠;(五)合法取得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四条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用于本社的发展。

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财产。

第三十五本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本社可以按照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

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八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条修改章程由理事长提出拟修改条款,并按章程规定的成员大会召开方式通知和组织召开成员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

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本合作社公章。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成员大会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本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二、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将制定的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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