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范本(18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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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

乙方(承租方):巨贤合成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以及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新区绿色化工新材料产业园镇澄路园区5号楼1层,租赁面积(按房产证面积计算)双方确认为2580.34平方米。(租用平面图见附件)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研发实验室,乙方如需改变该房屋用途,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因改变用途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由乙方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没收保证金、并赔偿因违约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签订合同时预见到或可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 月30 日止。

第四条租金、租赁保证金、开业保证金、水电费及付款方式

1、租金:

该房屋租赁价格一层为14元/月/㎡,月租金为叁万陆仟壹佰贰拾元整(36120元)租金价格有效期为一年。

租金按(季)结算,每季度租金为壹拾万捌仟叁佰陆拾元整(108360元)。乙方应当在签定租赁合同5日,预交至本季度末的租金,以后乙方于每(季)的第三个月的20日前预交下季度的租金给甲方。甲方收到租金后10个工作日向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票据。

2、租赁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工作日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房屋设施保证金,计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叁佰陆拾元整(108360元)。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租用甲方房屋,且房屋恢复原样无任何欠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全额无息退还原房屋租赁保证金。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

3、开业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作为乙方的开业保证金,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若乙方于合同生效后6个月正常生产营业,则甲方将该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4、水电费:

(1)水费:若自来水户主为甲方,由甲方将水费按租赁面积分割水费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若自来水户主为乙方,由乙方直接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由自来水公司出具合法有效票据。

(1)电费:若变压器的户主为甲方,甲方向乙方按1.2元

/度收缴电费,由供电公司出具合法有效票据;若变压器的户主为乙方,乙方直接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由供电公司出具合法有效票据。

5、付款方式:乙方可以选择非现金方式支付,甲方的账号为63509;开户行:市丹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港信用分社第五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10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租赁物产权无争议

甲方保证在该房屋交付使用时该房屋无产权纠纷或可能的产权纠纷事项。除双方另有约定,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事项,甲方应于交付房屋前妥善处理;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七条租赁物的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的全部或部分面积转租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提前解除合同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八条租赁物的转让

租赁期间,若甲方转让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应当在转让该产权前的两个月通知乙方,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租赁物的使用

1、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妥善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当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2、乙方在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期限,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或危险应及时消除,应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保证在合同终止时不影响甲方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再次出租或使用,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4、为保证该房屋及公共设施的安全高效使用,甲方有权制定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用水、和网络使用、办公时间等容的各项管理公约并负责监督实施,乙方应当予以配合执行。否则视为违约,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租赁物的装修

乙方在取得房屋钥匙前,需向甲方提供装修图纸及消防审图合格证。

乙方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包括所需的、网络、强电的部布线以及整体水路管线布线,由乙方自行设计安排,但需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投资费用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物的物业管理

1、甲方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房屋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2、乙方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应当和甲方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管理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属合同;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另外聘请物业公司对承租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以没收租赁保证金,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委托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的电费、水费、租金代为收缴。物业公司将收取的费用打入甲方账户。

第十二条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含在租金,由乙方另行支付。

2、租赁期间,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应由乙方支付。

第十三条乙方的特别义务

1、乙方若为新办企业,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到新区工商、税务分局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若为搬迁企业,应在三个月将工商、税务变更到新区分局。

2、乙方企业入驻时,应按照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完整的备案资料供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存档;并按照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做好参观考察、调研检查和会议培训等相关会务活动的参会和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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