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人民法院-原告对被告地址确认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案号()粤1972 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有举证的义务,具体告知如下事项:

一、原告应尽可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否则可能导致诉讼的迟延或无法进行;

二、自然人的送达地址除其户籍地址及经常居住地址外,可以是其同住成年家属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送达地址除其注册登记地址及主要机构地址外,可以是其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的住址;

三、原告应按送达可能性从大到小的顺序逐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

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姓名或名称:

送达地址一:

收件人:与被告关系:电话(移动电话):送达地址二:

收件人:与被告关系:电话(移动电话):送达地址三:

收件人:与被告关系:电话(移动电话):送达地址四:

收件人:与被告关系:电话(移动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原告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