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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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送达地址确认书

起诉状送达地址确认书

起诉状送达地址确认书尊敬的法庭:我是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代表原告方向法庭递交起诉状。

在本次通知中,我将确认起诉状的送达地址,并解释为什么我们选择这个地址。

首先,我们确认起诉状的送达地址为被告方的居住地址。

按照法律规定,起诉状必须通过合法途径送达被告。

选择被告的居住地址作为送达地址的原因有以下几点考虑:首先,被告居住地址是公认的合法送达地址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送达的目的是确保被告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知晓诉讼事宜,以便能及时应诉。

被告的居住地址是被告最常驻的地方,如果我们选择其他地址进行送达,不仅可能导致被告无法及时收到起诉状,也可能影响到被告积极参与诉讼的权利。

其次,在经济案件中,选择被告的居住地址作为送达地址也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受损程度最小。

由于被告的居住地址是被告的固定住所,被告在该地进行工作、生活,因此在法律救济过程中更容易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以充分保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而如果我们选择其他地点进行送达,则可能面临着效果不佳的情况,无法迅速实施财产保全,增加了原告方的损失风险。

最后,选择被告的居住地址作为送达地址也是出于便利考虑。

被告的居住地址通常为其住所或者工作地,起诉状如果能直接送达这个地址,无论对于法庭还是被告方,都将带来更加便利的诉讼环境。

换言之,选择被告的居住地址作为送达地址能最大程度地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效率。

当然,虽然我们选择了被告的居住地址作为送达地址,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是唯一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法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要求和合法权益等因素,可以选择其他合适的送达地址。

因此,如果法庭认为被告的居住地址不适合作为送达地址,我们非常愿意听取法庭的意见,并按照法庭的规定修改送达地址。

在收到这份确认书之后,我们会立即向法庭递交起诉状和相关材料。

同时,我们也将在递交起诉状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向法庭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以确保送达程序的顺利进行。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法人、其它组织版)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法人、其它组织版)
2.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法院诉讼文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可以选择电子邮箱或微信进行诉讼文书送达。电子诉讼文书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到达对方电子邮箱或微信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人、其他组织版)
案由
案号
当事人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身份证
号码
送达
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
信箱
@
微信
账号
诉讼代理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码
送达
地址
联系
电话
收件人
电子
信箱
@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已经选择电子送达方式的,除案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外,没有特别理由,不得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七、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八、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
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院工作人员签名
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____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类范本

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类范本

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类范本尊敬的法院:我方作为当事人,根据诉讼需要,特此确认送达地址如下:送达地址:XXXXXXXXX(详细地址)联系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特此确认。

申请人(原告):被申请人(被告):日期:年月日一、引言在诉讼中,法院寄送各类文书(包括传票、裁判书等)至当事人的送达地址,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法律文书并参与诉讼活动。

为了保证送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需要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的正确性。

本文旨在提供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范本,用于诉讼中的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的准确性,从而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送达地址确认书范本尊敬的法院:我方作为当事人,根据诉讼需要,特此确认送达地址如下:送达地址:XXXXXXXXX(详细地址)联系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特此确认。

申请人(原告):被申请人(被告):日期:年月日三、填写说明1. 送达地址:在此栏目中填写当事人的详细地址,包括省份、城市、街道地址。

2. 联系人:填写可以联系到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

3. 联系电话:填写可以联系到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电话号码。

4. 申请人(原告)处:填写申请人(原告)或其代理人的签名。

5. 被申请人(被告)处:填写被申请人(被告)或其代理人的签名。

6. 日期:填写确认送达地址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备注:1. 请当事人认真填写确认送达地址,并确保地址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如当事人的地址有变更,请及时告知法院,以便法院进行相应的送达地址调整。

3.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时接收法院寄送的各类文书,确保不因为地址信息不准确而错过必要的法律程序。

4. 本确认书为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的凭证,在法庭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

四、结束语送达地址确认书是诉讼中一份重要的文件,当事人应当认真填写、签署,并确保地址的准确性。

只有正确的地址才能保证法院的文书能够准确地送达,并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益。

诉讼过程中,请当事人保持联络畅通,及时修改地址信息(如有变更),以便法院能够保障送达的准确性。

【法院版】法律文书模板 送达地址确认书(2022年4月版)

【法院版】法律文书模板  送达地址确认书(2022年4月版)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新版) 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新版)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新版) 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 (新版) 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签名:
年月 日
相关 法 律 规 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新版) ,但判决、裁定书 (新版) 、调解书 (新版) 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 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新版) 的若干规定》
4.因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 (新
版) 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 (新版) 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新版) 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 (新版) 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5.本确认书 (新版) 适用于深圳市两级法院。
第二十五条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 (新版) 、裁定书(新版) 、调解书 (新版) 等裁判文书 (新版) 。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 (新版) 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原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尊敬的法院:原告(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存在一起诉讼案件,为确保诉讼材料的准确、及时送达,特向法院提交以下送达地址确认书:一、甲方地址确认甲方地址:(填写甲方详细地址)二、乙方地址确认乙方地址:(填写乙方详细地址)三、联系方式确认1.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填写甲方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填写甲方联系方式,如手机、座机等)2.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填写乙方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填写乙方联系方式,如手机、座机等)四、送达方式确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文书送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1.邮寄方式:甲方同意乙方采取邮寄方式进行送达,邮寄地址为甲方确认的地址。

乙方应确保邮寄地址的准确性和邮寄方式的安全性,如有任何变动需及时通知甲方。

2.公告方式:根据法院裁定,乙方可能无法确定具体地址或拒绝接收邮寄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甲方应提供法定公告媒体的名称和地址,并确认接收公告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五、送达效力确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送达,一旦甲方或乙方通过已确认的地址接收到诉讼文书,送达即视为有效。

双方应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无误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六、变更通知双方同意,如有地址、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确保邮寄或公告的送达及时有效。

七、其他约定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在此部分可添加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如特殊送达方式、送达时限等)八、生效与解释本确认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接受本确认书的约束。

本确认书的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申请人):[原告(申请人)的姓名]送达地址:[原告(申请人)的送达地址]被告(被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的姓名]送达地址:[被告(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案件编号:[案件编号]法院名称:[法院名称]尊敬的法院:我特此向贵院提交本次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根据我对本案的了解和法律规定,我确认并提供以下送达地址作为本次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希望贵院按照以下地址进行送达。

一、原告(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原告(申请人):[原告(申请人)的姓名]送达地址:[原告(申请人)的送达地址]二、被告(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被告(被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的姓名]送达地址:[被告(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请贵院把所有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裁决决定以及其他通知材料,按照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

特此确认。

原告(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被告(被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经法院核对无误后,即视为有效送达。

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口头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送达和传递文书可以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其他法律规定了特殊送达程序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事项】:1. 本确认书须由原告(申请人)和被告(被申请人)双方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2.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妥善保存,以备后续使用和证明。

3. 本文确认书为正式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请各方严肃对待。

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

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带*为必填项,如信息不完整,将不予接收。
电子送达
当事人
邮箱账号
____@
当事人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

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原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存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禁绝确,地址变动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人民法院之答禄夫天创作
原告对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 ) 字第 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原告送达地址有举证的义务,具体告知如下事项:
一、原告应提供原告的送达地址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及住所地。
二、原告提供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原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是指其公民户籍所在地,是法人的,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处事机构所在地。
四、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克不及送达给原告的,经本院查证后仍不克不及确定原告送达地址的,可以原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采取原告起诉。
原告提供原告的送达地址
原告: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原告、原告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包管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考
法院工作人员
签名: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原告对原告送达地址的确认

最新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最新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申请人)提供被告(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一、机会难得,学习气氛浓厚。

参加这次培训的同志们都很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由教育工作者到学生的角色转换,认真、虚心、诚恳地接受培训,态度端正、学习专注,认真的聆听和记录,及时完成作业,如饥似渴地接受着新鲜的理念。

大家都觉得机会是如此的难得,学习气氛十分浓厚,仿佛回到了学生时代。

二、异彩纷呈,讲座全面系统。

专家、教授的讲座就象是一顿丰盛的大餐,精美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真是“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

各位专家、教授毫无保留的把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经验拿出来与大家分享,深入浅出,可谓是异彩纷呈。

刘华蓉教授报告:教育管理中的危机和舆论应对和李雯教授的“学校安全工作理论、政策与实践”,对指导实际工作有较大帮助,使我们不仅了解了全国学校安全的现状,也对如何做好学校的安全管理有了新的思路。

更重要的是懂得如何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和应对各种媒体,理解什么叫“媒治”。

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需要脚踏实地,持之以恒,不能心存侥幸。

余祖光副所长的讲座,使我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影响因素及改革走向有了新的认识,理解了什么叫“工业文化缺失”。

聆听了孙霄兵副部长对《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的解读,明白了基础教育改革的重点,知道了做为一个人才,不只要懂外语,更要懂国际规则、懂中国国情。

三、学无止境,更新学习观念。

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为方便受送达人接受送达,本院提供互联网和手机app终端推送电子诉讼文书服务。受送达人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手机app终端项下的“文书签收”栏目签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
六、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七、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八、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
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
4.确认送达的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式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是 □否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手机号码
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受送达人确认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其他联系方式
受送
达人
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提供人签名(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告知
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达
地址
及方式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达
地址
及方式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手机号码
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受送
达人
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法人组织)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法人组织)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法院诉讼文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可以选择电子邮箱或微信进行诉讼文书送达。电子诉讼文书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到达对方电子邮箱或微信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准确填写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信息及送达地址。
4.因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5.本确认书适用于深圳市两级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人、其他组织版)
案由
案号
当事人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身份证
号码
送达
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诉讼服务网账号
电子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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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码
送达

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三篇

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三篇

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三篇篇一: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节选)第一条法院专递的范围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三条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送达地址的推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法律后果及除外条件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篇二:送达地址确认书2、立案阶段:原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再审人等填写本人或代收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审判、执行阶段: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被执行人等填写本人或代收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篇三:送达地址确认书编号:部门:职位:。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达
地址
及方式
原告(申请人)提供被告(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告知
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告知
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Hale Waihona Puke 确认送达地址手机号码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受送
达人
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

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备考
法院工作人员
签名:
人民法院(一)
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 ) 字第 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有举证的义务,具体告知如下事项:
一、原告应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住所地。
二、原告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原告签名:
年 月 日
备考
法院工作人员
签名:
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 ) 字第 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三、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地分别为:被告是公民的,是指其公民户籍所在地,是法人的,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四、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给被告的,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尊敬的原告:您好!经过法院的调查与核实,我们确认您的告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如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特向您发出此确认书并进行相关说明。

1. 送达地址的准确性:您提供的送达地址确保了诉讼文书能够及时送达,并保证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我们需要您仔细核对下列信息是否正确: -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如适用):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无误,请您在确认书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如适用),并于三日内将确认书寄回本法院。

如有变动,请速与本法院联系并提供最新的送达地址。

2. 送达方式选择:请您在确认书上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以确保诉讼文书准确无误地送达到您手中。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送达方式,请您选择一种: - 邮寄:我司将通过快递等邮寄渠道将诉讼文书寄至您提供的地址,请确保您所提供的地址允许接收快递,并保持地址的准确性。

- 自取:您可亲自前往本法院指定地点接收诉讼文书,请妥善保存您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

- 电子邮件:若您同意接收电子邮件送达,请确认您的电子邮箱地址,并确保您能够正常接收和打开电子邮件附件。

3. 法院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法院通知可以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但在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当方式。

请您提供有效的联系电话及邮箱地址,以便我们在必要时与您取得联系。

请您务必配合我们的工作,如有任何疑问或变动,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法院。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 ) 号
案由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1.为方便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及时接收法院诉讼文书,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法院;填写内容不准确、拒不提供地址、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
姓名(名称)
邮寄送达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送达
同意手机短信送达,手机号码:
同意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送达(推荐选择),手机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
诉讼代理人
姓名(名称)
邮寄送达
பைடு நூலகம்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送达
同意手机短信送达,手机号码:
同意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送达(推荐选择),手机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




我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的有关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上述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以电子送达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文书和诉讼活动信息的送达地址;同意以邮寄送达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文书和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送达地址。
2.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该案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无须重复确认。
3.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诉讼文书或诉讼活动信息的手机号码。
4.电子送达与法院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送达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或诉讼活动信息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地址变更申请前本院已送达成功的,仍为有效送达。“开庭传票”经电子送达成功后,无正当理由不按通知时间和地点到庭的,本院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或提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告或未提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将缺席审理。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查收并阅读诉讼文书或诉讼活动信息。

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人民法院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3 .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

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

为方便受送达人接受送达,本院提供互联网和手机app终端推送电子诉讼文书服务。

受送达人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手机app终端项下的“文书签收”栏目签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

六、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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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达
地址
及方式
指定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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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送达地址
手机号码
邮编
其她联系方式
受送
达人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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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告知
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达
地址
及方式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手机号码
邮编
其她联系方式
受送
达人
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就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提供人签名(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原告(申请人)提供被告(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告知
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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