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物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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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泉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泉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泉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指在泉州市范围内,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的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基本收费项目。

1.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业主按照其所拥有的房产面积和楼层所需支付的费用,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日常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费、绿化费、水电费、安保费等。

2. 保修基金。

保修基金是用于维修和保养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的费用,由业主按照其所拥有的房产面积和楼层所需支付。

3. 车位管理费。

车位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其所拥有的停车位数量支付的费用,用于小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并监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 合理公平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能存在对业主不公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 客观公正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客观公正,充分考虑到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不能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执行。

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小区业主大会上进行讨论和通过,并报泉州市相关部门备案。

2. 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定期公布收费情况。

3.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收费标准调整。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经过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泉州市相关部门备案。

调整时应当充分听取业主意见,确保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合理合法。

五、收费标准监督。

泉州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

泉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利益,更关系到小区的和谐稳定。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

下面是最新消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闽价[1999]房字443号各市(地)物委(物价局):现将《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报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称价格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并管理在省及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各地价格部门负责管理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第四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约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的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金龙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金龙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金龙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1.04•【字号】闽价[2001]函2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金龙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1]函2号2001年1月4日)福建金龙物业管理代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金物字(2000)049号)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金龙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0.35元(含公共水电费,下同),住宅改为公司、办事处等商住性质的每月每平方米为0.70元,商业店面、营业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为1.50元。

2、停车管理费:停放在私家车库的汽车每月每部为20元(私家车库未停放汽车的不得收费)。

院内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60元,临时停放的汽车每辆次为2元(停放时间在10分钟以内的不得收费),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停放在寄存处的摩托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2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停放在寄存处的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50元。

3、水电周转金和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按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7)房字130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公司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发布时间:2020-05-12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

下面是最新消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泉州住宅小区物业费指导价上调【报纸公示】

泉州住宅小区物业费指导价上调【报纸公示】

泉州市远宏物业管理有 务企业,应参照《市区物业服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剑 腾 介 绍 , 务内容与等级指导对照表》,
玉英、曾水格、曾瑞和、林 秀云、孙红菊物权保护纠 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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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等的通知

关于印发《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等的通知

关于印发《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
标准》等的通知
泉价[2011]126号
泉州市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精神,市物价局、住建局重新修订了《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及《泉州市区物业服务内容与等级指导对照表》。

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 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附件二:《泉州市区物业服务内容与等级指导对照表》
市物价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
附件2:
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内容与等级指导对照表。

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现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与服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后,统一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8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8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80号二00二年二月八日)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精神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水电周转金的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作为省属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具体等级收费标准的依据;物业管理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之前执行的收费标准高于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的,应于2002年6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审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电周转金的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指导标准执行。

二、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程序仍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应向省物价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小区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并填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申报表》。

《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表》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申报表》的填报仍按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物业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价格政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公共水电费分摊要对业主(住户)公开,切实为业主(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福州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表》(略)2、《福州市区物业管理小区停车管理费标准表》(略)3、《福州市区物业管理小区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电周转金指导标准表》(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闽价[2000]房字4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02.02【实施日期】2000.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2000年2月2日)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精神,现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专项服务费。

由物业管理单位预先向水电部门代缴纳水电费的物业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可收取水电周转金。

综合管理服务费用、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专项服务费除价格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1、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在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对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表》和《福州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表》(详见附表),自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向省物委申报,省物委对其考评确定收费等级,并批准其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对照上述标准表,共同初评收费等级、协商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委批准。

2、物业管理小区内停车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单位向省物委申报收费标准,省物委将根据停车场的类型、设施和管理服务的时间,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在物业管理单位承接物业管理前,向省物委申报,并按省物委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

4、由物业管理单位自主定价的特约专项服务费,其收费标准必须向业主公布。

转发泉州市物价局

转发泉州市物价局

转发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等的通知
晋经发[2010]13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等的通知》(泉价[2009]110号)转发给你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通知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面改变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晋江市经济发展局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物业管理通知
抄送:晋江市政府办,市政府有关领导,存档(二)。

晋江市经济发展局2010年2月4日印发
关于印发《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等的通知
泉价[2009]110号
中心市区各物业企业:
《泉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执行两年来,对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起到较好的作用。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政文[2 009]197号)精神,市物价局、市房管局重新修订了《泉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及《泉
州市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级别对照表》。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附件二:《泉州市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级别对照表》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m2
泉州市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级别对照表。

泉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泉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泉州市物业收费标准泉州市物业收费标准是指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所需费用的规定和执行标准。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合理确定费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泉州市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业主权益,促进小区和社区的和谐发展。

一、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物业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存在歧视性收费,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合理合法原则,物业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透明公开原则,物业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知晓物业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确保收费过程公开公正。

二、收费项目。

1. 物业管理费,包括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照明、维修等费用,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2. 水电费,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水电费用,包括照明、供水、供暖等费用。

3. 保安费,小区内保安人员的工资和管理费用。

4. 绿化维护费,小区内绿化带的养护和维修费用。

5. 停车费,小区内停车位的使用费用。

6. 其他费用,如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公共设施的更新费用等。

三、收费标准。

1. 物业管理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进行计费,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代表大会协商确定。

2. 水电费,按照实际使用量进行计费,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向业主公布。

3. 保安费,按照保安人员数量和服务内容进行计费,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保安公司协商确定。

4. 绿化维护费,按照绿化带面积进行计费,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和绿化公司协商确定。

5. 停车费,按照停车位数量和使用情况进行计费,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代表大会协商确定。

6.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代表大会协商确定。

四、收费管理。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过程公平公正。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接受业主监督。

20226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0226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关于印发《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等的通知
泉价[2011]126号
泉州市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
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
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
价服[2010]267号)精神,市物价局、住建局重新修订了《泉
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及《泉州市区物业服务
内容与等级指导对照表》。

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附件二:《泉州市区物业服务内容与等级指导对照表》
市物价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单位:元/月.m2
附件2:
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内容与等级指导对照表。

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内容
区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绿







清杂草
每年除草三遍以上
年普除杂草四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8%
年普除杂草五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6%
年普除杂草七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5%
及时清除杂草,做到基本无杂草
灌、排水
无明显缺水枯黄,积水有效供水
保证有效供水,低洼及时整平
乔、灌木每年修剪二遍以上,篱、球年修剪三遍以上,地被、攀缘植物每年修剪不少于二次
乔、灌木每年修剪二遍以上,无二级枯枝,篱、球年修剪不少于四遍,地被、攀缘植物每年修剪不少于二次
乔、灌木每年修剪三遍以上,无枯枝,篱、球年修剪不少于五遍,地被、攀缘植物每年修剪不少于三次
乔、灌木每年修剪三遍以上,无枯枝,篱、球、造型植物按实际修剪,地被、攀缘植物每年修剪三次以上
附件一:
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单位:元/月.m2)
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
住宅类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多层住宅
0.30以下
0.30—0.40
0.40—0.50
0.50—0.60
0.60—0.70
带电梯住宅
0.70以下
0.70—0.90
0.90—1.10
1.10—1.30
1.30—1.60
写字楼
车辆管理
有停车点,停放有序,收费关里的车库(棚)24小时有专人管理
设置简易交通标志,车辆停放有序,收费管理的车库(棚)24小时有专人管理,场地整洁,有照明
设立指示牌,车辆基本停放在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处理停放不规范现象,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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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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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等的通知
泉州市有关物业企业、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
根据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泉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现将《泉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及《泉州市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级别对照表》印发给你们。

泉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分为五个等级,服务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绿化日常养护、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五个方面。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在合同中确定。

以上规定自2007年 10月1日起执行。

现行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原标准执行至合同期满或业主大会成立之日止。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一:《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附件二:《泉州市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级别对照表》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7年8月30日印发
泉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单位:元/月.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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