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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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系合法的供热生产经营公司,乙方将现有()平方米室内采暖项目承包给甲方,甲乙双方现就具体供热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方式
甲方负责建设锅炉房(采暖设施),提供供暖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提供施工或技术人员,以及负责整体供暖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维修、安全检查等,按照乙方的要求供暖,乙方支付采暖费。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10年。
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双方均享有优先续签权,需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三、供暖面积
甲方的供暖面积为()平方米。
四、供暖时间
根据《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间,提前5天开始供暖至供暖期结束日止。
五、供暖标准
甲方应保证采暖房间内昼夜温度在18℃以上。
六、供暖价格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承包期前3年,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取暖费()万,每年按每平方米()元收取;3年后按照每年每平方米( 35 )元收取。
七、履约保证金
1、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甲方收取保证金后,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与供暖相关的各项义务。
2、甲方提供的锅炉等供暖设施安装合格,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乙方支付的首年采暖费。余款()万元(采暖费)由乙方在供暖期结束日补足。
八、付款方式
乙方须在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当年采暖费。
九、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其主体资格及供暖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其指派的与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关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的上岗条件。
2、甲方负责锅炉房的建设(包括照明、排水等),负责电锅炉及配件、锅炉房内管线的采购、运行、维护、保养以及人工支出。锅炉房以外的管道及采暖设由甲方负责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证提供的锅炉及附属设备符合相关标准,电锅炉功率在( )以上,水箱容量( )吨以上,足以保证供暖正常运行。
合同期内,甲方所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3、甲方应在乙方全额支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20日内,将锅炉及所需设备运抵乙方并进行安装,确保采暖期之前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4、甲方有权对锅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本合同项下与供暖有关的一切施工费、安装费、人员工资、水费、电费及其他杂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负责锅炉房设备的安全管理,锅炉年检,仪器仪表效验、水质化验、消防设备、报警设备检验等,确保锅炉房内设备正常运行,无事故风险;负责锅炉房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及人身安全。为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甲方应派专员对锅炉房进行管理、监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和火灾,一旦发生此类事故,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7、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乙方如享有领取清洁能源补贴的权利或资格(或其他补贴),甲方应全力给予协助配合。
十、乙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及采暖费。
2、积极协助及配合甲方工作,为甲方提供水源、电源。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锅炉设备进行任何改动,乙方如需改造必须由甲方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1、如甲方供暖温度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未达标天数拒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甲方立即纠正,超过30日仍不达标,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当年采暖费2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锅炉设备归乙方所有。
2、如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采暖费,每逾期一日,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百分之三的滞纳金,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一个月未付,甲方有权停止供暖,逾期3个月未付,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当年采暖费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锅炉设备由甲方无条件收回。
3、合同生效后,项目投入运行之前,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守约方为履行本合同项目实际支出费用1.5倍的标准计算。
4、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转产或与其他单位合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由转产或合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甲乙任何一方发生企业分立的,应将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企业名称及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企业(单独或连带)继续履行。
合同期内,因一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该企业搬迁、停业、被关闭、撤销、吊销、注销等)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无过错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按照当年采暖费的20%给予补偿。
十二、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承诺保守因本次合作而知晓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对方商业和技术秘密;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和甲方指定人员的带领下,不允许相关行业的人员参观该项目的设备和系统。
十三、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瘟疫等天灾人祸)致使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5日内向对方提交书面报告,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损失自行承担,并免予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延迟通报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2、由于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锅炉改造设备由甲方决定是否收回,如不收回,由乙方自行处置。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确定继续或延期履行。
十四、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书面签订更改或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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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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