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伦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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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生命伦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生命伦理法律问题在我国近年来日益受到关注,其中“安乐死”作为最具争议的生命伦理法律问题之一,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本文以一起安乐死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在安乐死问题上的法律现状、伦理困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以期对我国生命伦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王某,因晚期癌症痛苦不堪,经多次治疗无效,生活无法自理。

王某向家人表达了安乐死的意愿,但家人因伦理观念和法律规定而犹豫不决。

在王某的强烈要求下,家人最终同意寻求法律帮助。

经律师调查,王某符合我国《安乐死》的适用条件,但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因此王某的安乐死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三、法律分析1.安乐死法律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对安乐死未作明确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这导致在安乐死问题上,法律无法给予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2.安乐死伦理困境安乐死涉及生命尊严、痛苦解脱、家庭伦理等多重伦理问题。

一方面,患者有权选择生命结束的方式,追求生命尊严;另一方面,家庭伦理观念和宗教信仰等因素对安乐死持有强烈的反对态度。

3.法律责任承担在安乐死问题上,法律责任承担存在争议。

一方面,患者有权选择安乐死,但家属和医生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患者因安乐死而死亡,家属可能因失去亲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因晚期癌症痛苦不堪,希望安乐死结束生命。

从伦理角度来看,王某有权选择生命结束的方式,追求生命尊严。

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王某的安乐死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1.患者权益保护王某作为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式和生命尊严等权益。

但在本案中,由于我国法律对安乐死未作明确规定,王某的权益保护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王某的家属因伦理观念和法律规定而犹豫不决。

从家庭伦理角度来看,家属希望尽最大努力救治患者,以尽孝道;从法律规定来看,家属担心实施安乐死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医学伦理学安乐死

医学伦理学安乐死
安乐死
一、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
• 1、安乐死一词来自希腊文Euthanasia, 其原意为安详地死亡,或无痛苦死亡, 幸福的死亡。这种思想渊源久远。如中 国佛教的涅磐、圆寂、坐化等。古希腊、 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残疾人“自由辞 世”,这种安乐死的原意是指好死、是 无疾而终的概念,是对安乐死的广义理 解,与现在我们讨论的安乐死是有区别 的。
• * 荷兰安乐死法的几个基本要点: • ——对安乐死的对象,一般仅限于成人末期患
者,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患者有特殊规定 • ——就实施安乐死的患者而言,规定了七个条

• A、 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提出申请 • B、 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
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 C、 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其以后的发展情 况
• 定义四:安乐死行动是一个人(A)为了第二 个人(B)的利益杀死了B,而B 从被杀中受 益。这个定义的不足是明显的:没有给出遭受 痛苦的背景。
• 定义安乐死必须从两个前提出发: • 前提一:必须考虑安乐死这个词的词源是好死
这个本意
• 前提二:要考虑安乐死的各种不同情况
• 定义五 • Tom L. beauchamp, Amold I. Davidson且提出
• 安乐死这一概念最重要的有三点:
• ——对象是那些因遭受极大痛苦的末 期病人
• ——必须是出于本人自愿的,这种自 愿没有任何外来干预
• ——由他人采取无痛致死措施致死。 而这种第三人,必须有合法的授权。
• 3、广义的安乐死包括多种不同的情况,必须加 以区分:
• ——一般的所谓无疾而终,这当然是安乐死,但 不是我们今天争论的安乐死
• ——由于各种原因不予抢救而自然死亡的自然死, 这也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安乐死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1. 尊重个体自主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因此应该允许安乐死。

2. 减轻病人痛苦,一些疾病无法治愈,病人长期承受痛苦和折磨。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无望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体现了对病人的关怀和尊重。

3. 人道主义考量,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做法,它可以让病人在尊严的环境中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1. 伦理道德问题,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一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其他问题,比如家庭纠纷或财产问题。

这会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的冲击。

2. 医学技术进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很多原来无法治愈的疾病现在都有了治疗的希望。

因此,不应该轻易放弃治疗,而是应该尽最大努力延长病人的生命。

3. 人生的尊严,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应该尽量珍惜和维护。

安乐死可能会让人忽视生命的尊严,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

这是对生命的一种不尊重。

名人名句: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去珍惜和保护它。

”——爱因斯坦。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孟德斯鸠。

经典案例: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他们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有效地避免了安乐死的滥用。

这表明,只要有严格的监管和程序,安乐死是可以被合理地实施的。

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指“善终”或者“无痛苦”的死亡,在20世纪,也解释为“仁慈的杀死”,指遵照病人或家属的要求,对于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而又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病人,使用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死亡。

安乐死概念本身也是颇有争议的。

一些学者认为,“安乐死”的概念是含糊的,应当用“听任死亡”、“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三个概念来替代。

“听任死亡”指的是当一个人患有所有医疗处置都毫无效果的晚期疾病时,让患者在舒适、平静和尊严中自然的死亡。

“仁慈助死”是指根据患者的要求,采取直接行动结束其生命,这实际上等于一种受助自杀。

“仁慈杀死”指的是不经患者同意,由某人采取直接的行动结束其生命。

这一决定的前提是,患者的生命被认定为不再“有意义”,而且如果患者能够讲话,他也会表达出求死的愿望。

在研究安乐死问题时,我们也应当注意作出两种区分:1、就安乐死的方式而言,包括了“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

“听任死亡”相当于“被动安乐死”,而“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可以理解为“主动安乐死”,1986年,美国医学会伦理司法委员会宣布,对于晚期癌症患者和植物人,医生可以根据伦理判断停止包括食物和饮水在内的“所有维持生命的医疗手段,这实际上是对被动安乐死的认可。

2、就当事人的意愿而言,包括了“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或是由行为的接受者来完成,或是应行为接受者的要求来完成,而“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完成的安乐死,这或是因为患者没有能力作出决定,或是因为患者的意愿无法知道。

安乐死也能够在违背某人的意愿情况下完成,这也属于“非自愿安乐死”。

多数安乐死的讨论拒绝接受任何形式的“非自愿安乐死”。

按照上述分类,近来被媒体吵得沸沸扬扬的特丽案例从安乐死的方式来说,属于“听任死亡”或者是“被动安乐死”,而就当事人的意愿而言,则相当于“非自愿安乐死”。

安乐死一直是国内外争议较多的伦理难题,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有自己的伦理依据。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安乐死是指在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

这个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涉及到伦理、法律、医学等多个领域。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伦理学角度对安乐死进行分析和探讨。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学科。

在伦理学的框架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安乐死的合理性。

首先,从道德角度来看,安乐死符合尊重患者自主权和尊严的原则。

患者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避免遭受病痛的折磨和无谓的痛苦。

这种选择应该是自愿的、理智的,而不是在身体或精神上受到强制或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

其次,安乐死符合道德上对公正和正义的追求。

在医学领域,我们应该尽力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护理,以帮助他们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

但是,对于那些无法治愈的疾病,让患者继续承受痛苦和折磨是不公正的,而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然而,一些人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神圣性和尊重生命的原则。

生命是宝贵的,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他们认为,即使患者遭受痛苦,也应该尽力维持患者的生命,而不是提前结束它。

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安乐死并不违背尊重生命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和折磨,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此外,安乐死也可以让有限的医疗资源更合理地分配给那些更有希望治愈的患者。

从法律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合法性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某些国家,安乐死已经被合法化,而在其他国家则被禁止。

对于安乐死的法律性质,主要是涉及到医疗行为和医疗伦理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合法的医疗行为,由医生根据患者的意愿和法律规定来实施。

这种合法化是基于对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的尊重。

而在其他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非法的行为。

这些国家通常认为生命的神圣性高于一切,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甚至可能被定为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安乐死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患者需要具备相应的医疗证明和诊断结果,证明其疾病无法治愈且遭受着极大的痛苦。

关于安乐死的研究综述

关于安乐死的研究综述

关于安乐死的研究综述安乐死(euthanasia),又称「安宁死亡」或「废点解」,是指在一些特定条件下,通过医疗手段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以减轻其不幸的状况和痛苦。

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伦理、法律、宗教和医学等多个领域。

本文旨在综述安乐死相关的研究进展和讨论。

首先,安乐死的争议主要来自于伦理层面。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患者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无望的病情下,可以选择自主结束生命以减轻痛苦。

安乐死可以提供一种人道的解决方式,给予患者尊严和自由。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人的生命具有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安乐死违背了这一原则,也容易滑向滥用和滑坡效应。

其次,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

各国对安乐死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允许安乐死,但设有非常严格的法定条件;瑞士恩格丽安组织(Dignitas)提供的辅助自杀服务则属于半法定状态;而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将安乐死视为非法行为。

在法律层面,对于安乐死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监管等问题仍有很多争议。

第三,医学上的安乐死也是一个复杂的课题。

医生执行安乐死需要谨慎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患者的真实意愿、病情的严重性、无法缓解的痛苦等。

医疗团队需要充分评估患者的身体、心理和社会状况,并在明确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医疗干预。

安乐死的实施方式也有多种选择,如麻醉剂和致死剂的使用。

此外,安乐死对医生和护士的伦理角色也带来挑战。

医护人员需要在保障患者权益的同时,遵循自己的职业道德和道德准则。

他们需要认真思考患者的痛苦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缓解,如疼痛管理、心理支持等。

医生和护士也需要平衡自己的信仰、职业责任和医学伦理之间的关系。

最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个体权利的重视,安乐死问题成为公众和学术研究关注的焦点。

有关安乐死的研究逐渐增多,包括安乐死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医学实践和个体选择等。

不同文化和国家对于安乐死的态度有所不同,因此也需要开展更多的国际比较研究和跨学科的合作。

安乐死伦理分析

安乐死伦理分析
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 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 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 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 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 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 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 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
分类
• 被动安乐死是指对那些确实无法挽救的病 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 人,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其自行 死亡。 死亡。 • 主动安乐死是指根据病人及其家属的意愿, 主动安乐死是指根据病人及其家属的意愿, 要求医务人员采取某种措施, 要求医务人员采取某种措施,结束病人的 生命,使其安然的无痛苦的死去。 生命,使其安然的无痛苦的死去。
• 安乐死的基本条件: 安乐死的基本条件:
– 其对象必须是而且只能是正在逼近死亡的绝 症病人, 症病人,被难忍的痛苦所侵袭 – 申请人必须是患者本人,任何家属均不可代 申请人必须是患者本人, 为申请, 为申请,且病人有诚挚的愿望 – 实施主体只能是瘦受过正规培训,取得合法 实施主体只能是瘦受过正规培训, 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手段是医学手法 – 目的只有一个:解除病人痛苦 目的只有一个:
安乐死的伦理纷争
• 赞成安乐死的理由(有利原则和自主原则) 赞成安乐死的理由(有利原则和自主原则)
– 人总是要死的,每个人都有生和死的权利 人总是要死的, – 人的尊严是最高的,它也存在人类选择控制结束 人的尊严是最高的, 自己的生命过程中 – 绝症的结果无法改变,且给病人带来巨大的痛苦 绝症的结果无法改变, – 安乐死的推广和普及是社会文明化的标志
• 反对的理由
– 违背人道主义 – 是一种变相杀人 – 绝症是相对的,实施安乐死会影响医学科学的 绝症是相对的, 发展 – 安乐死不符合我国的法律

安乐死的伦理透析

安乐死的伦理透析

安乐死的伦理透析安乐死是指在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

这个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将从伦理角度对安乐死进行透析。

安乐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在现代社会,安乐死的合法化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

目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患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而其他国家则禁止安乐死。

从伦理角度来看,安乐死的道德性质存在争议。

一方面,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无法治愈的痛苦,让他们在尊严和舒适中离开这个世界。

另一方面,安乐死也可能会被滥用,导致不人道的行为。

因此,需要对安乐死进行法律规范和监管,确保其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法律方面,安乐死的合法化需要考虑到医学、法律和人权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医生需要确诊患者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并确保他们已经充分了解了安乐死的含义和后果。

其次,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安乐死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流程,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

最后,国家需要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人权,允许他们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

安乐死在文化上也有着广泛的影响。

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对安乐死的看法存在差异。

在一些文化中,安乐死被视为对患者的尊重和关爱,而在另一些文化中,安乐死则被视为对生命的亵渎和否定。

因此,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来提高公众对安乐死的认识和理解,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死观念。

个人认为,安乐死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被接受的。

首先,患者应该拥有自主权来决定自己的生命,不受到任何外界的干扰和侵害。

其次,医生应该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地判断患者的病情以及是否已经达到了无法治愈的程度。

最后,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患者的权益以及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

在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准则。

我们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安乐死不仅是对个体的选择,也会对家庭和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安乐死的制度建设,以确保其对社会和个体都能产生积极的影响。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安乐死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安乐死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 安乐死安乐死作为近年来在医学伦理学领域一个讨论的重点话题,一直广受大家的关注, 在医学事业单位等考试中也作为高频考点出现。

本文从事业单位的考试出发, 结合实际案例对安乐死进行分析, 以帮助广大考生理解记忆该部分内容。

今天医疗研究院为大家总结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之安乐死, 希望能给广大考生复习以帮助。

【案例】患者李某, 男, 40岁, 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

由于患者疼痛难忍, 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

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 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 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

服了农药, 丈夫不久死亡。

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某, 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伦理分析】1、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 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 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 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2、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 但安乐死是否符合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 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 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 经医生认可, 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

本案例中, 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 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 患者很痛苦, 这便触犯了法律。

3、一般来说, 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 法律为道德提供, 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

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 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 但是, 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 与法律相抵触, 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 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 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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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_安乐死与临终护理伦理

第八章_安乐死与临终护理伦理


/watch/04257883806 803151200.html?page=videoMultiNeed两难 的安乐死
第二节 安乐死与尊严死的伦理道德
一、安乐死的含义及分类
(一)安乐死的含义 安乐死一词本意是指“无痛苦、幸福地死亡”, 为好死之意,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无痛苦死亡, 安然去世;二是指患不治之症,非常痛苦,帮助 其实现愿望的一种临终处置。 狭义的安乐死局限于患不治之症,死亡已经 开始的病人。 广义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健康”原因给予 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 安乐死是一种死亡过程中的良好状态和达到此 状态的方法,不能理解为死亡原因。
死如秋叶之静美
第一节 死亡标准的演变及伦理意义
一、死亡标准的演变 (一)传统的死亡标准——心肺标准 1.传统的死亡标准 心跳、呼吸停止 2.传统死亡标准遭遇挑战 “植物人”
(二)心肺死亡标准



直到20世纪50年代,人们还普遍接受“血 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等生命活 动终止”的概念。 “心之官则思”,是灵魂和智慧活动的中 心 。 我国出版的《辞海》,死亡的定义也是心 跳、呼吸停止。



主动安乐死,是对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极 端痛苦的人实施的一种直接的、旨在仁慈 地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 主动自愿安乐死,是指被无痛苦结束生命 的人,在头脑清醒时有这样的要求。人们 谈论的安乐死主要就指主动自愿安乐死。 主动的非自愿安乐死,是指重病者或濒临 死亡者没能力作出安乐死选择,他们被无 痛苦的结束生命完全是出于监护人对患者 意愿的诠释。包括对患有严重残疾的儿童 的处置和撤消对植物人水和营养物的维持。
第八章 安乐死与临终护理伦理道德
爱在左,同情在右, 走在生命两旁, 随时撒种,随时开花, 将这一径长途,点缀得花香弥漫, 使穿杖拂叶的行人, 踏着荆棘,不觉得痛苦, 有泪可落,却不悲凉。

国内安乐死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内安乐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安乐死,即“无痛苦的死亡”,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在病人和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使其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过程。

安乐死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而在我国,安乐死立法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病增多,安乐死问题在我国愈发突出。

2016年1月,河北邯郸市的李某某因患癌症晚期,在家人同意下,医生为其实施了安乐死。

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使得安乐死在我国再次成为热议话题。

二、案例分析1. 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1月,李某某因患癌症晚期,病情恶化,痛苦不堪。

在经过多次化疗无效后,李某某和家人向医生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

在得到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医生为李某某实施了安乐死。

然而,这一行为很快被当地警方发现,李某某的家人也因此被刑事拘留。

2. 案件争议焦点(1)安乐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医生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3)如何平衡患者自主权和法律限制?3. 案例分析(1)安乐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此规定,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将构成犯罪。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安乐死持严格禁止态度,尚未制定专门的安乐死法律法规。

因此,在法律层面,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违法的。

(2)医生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将构成犯罪。

然而,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来看,医生的行为是出于对患者痛苦的同情和对生命尊严的尊重。

首先,医生的行为是出于患者的自愿。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某在家人同意下,向医生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

这表明患者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病情,并做出了理智的选择。

其次,医生的行为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摘要:以前,我们一直是这样认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生命是脆弱的,更要尊重生命。

但是事情永远不会像我们想的那样简单,并不是所有想安乐死的人都能如自己所愿,没有痛苦的离开这个世界,从此彻底解脱。

安乐死意味着一个生命以不正常的方式消失,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如今的“安乐死”采取不同的态度。

关键字:安乐死,生命,价值,权利,法律;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这一概念在学界和法律上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统一,中国学者经过认真的讨论为“安乐死”下了如下定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

除此之外,不同的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还有许多,不过综其所述,这些概念中都包含着一些必要的因素,例如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安乐死的前提、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的实施手段等。

二,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间接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直接安乐死)两大类。

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是采取止痛的办法听任病人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是指对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极端痛苦的人实施一种直接的、旨在仁慈的结束生命的行为。

三,安乐死中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人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特别是没有选择安乐死的规定,因此在未立法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仍属于违法行为。

但在国外部分国家已经立法表示安乐死的合法性,但有明确的条件。

四,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1.支持安乐死的伦理依据(1)人类最大的愿望是生活得好,追求生命的质量。

当一个病人已濒临死亡,而且不可逆转、极端痛苦,没有必要以人性或人道为理由并付出高昂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

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免除临终的痛苦,符合病人的利益,也是人道之举。

实验动物的安乐死及其实施方法的伦理分析

实验动物的安乐死及其实施方法的伦理分析

实验动物的安乐死及其实施方法的伦理分析实验动物的安乐死是指出于伦理考虑,在动物实验中,当动物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遭受到无法承受的痛苦时,对其进行人道的安乐死。

这一做法旨在减轻动物的痛苦和苦难,同时保护动物的尊严和福祉。

然而,实施实验动物的安乐死也面临着诸多伦理问题和道德困境。

首先,实验动物的安乐死涉及到对动物生命的权衡。

动物作为有感知、有意识的生命体,也享有生命权。

因此,对动物的安乐死需要对实验的合理性进行权衡,确保实验的必要性和利益超过了动物的权益和福祉。

在进行安乐死前,必须进行全面的伦理评估,确保对动物进行安乐死是符合伦理规范的决策。

其次,实验动物的安乐死涉及到对痛苦和苦难的评估。

当动物遭受无法忍受的痛苦时,进行安乐死可以看作是对其痛苦的解脱和同情。

然而,确定动物是否处于无法承受的痛苦状态是一个困难的伦理问题。

由于动物无法用语言表达其痛苦程度,需要仔细观察和评估动物的行为、生理指标以及疾病的严重性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判定。

再次,实施实验动物的安乐死需要采用合适的方法,确保动物的人道处理。

一种常用的实施方法是使用安乐针注射安乐药物。

这种方法对动物而言是无痛苦和快速的,但需要严格控制剂量和使用技术。

此外,在实施方法上,也应考虑到动物的品种、体重、年龄和疾病状况等因素,以确保实施方法的有效性和减少动物的痛苦。

此外,还应该关注实验动物的安乐死是否符合伦理的替代原则。

替代原则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应尽可能地使用替代实验方法,减少对动物的使用和伤害。

因此,在考虑对动物实施安乐死之前,应先评估是否存在其他合适的替代方法和技术。

最后,实验动物的安乐死应该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管。

伦理审查机构应对实验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实验符合伦理原则。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实验动物使用和安乐死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避免滥用和虐待动物。

总之,实验动物的安乐死是一项重要的伦理问题。

它旨在减轻动物的痛苦和苦难,保护动物的尊严和福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权衡动物生命的权益和实验的必要性,评估动物痛苦和苦难的程度,选择合适的实施方法,并确保符合伦理的替代原则以及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管。

医学伦理学中的安乐死与尊严死问题

医学伦理学中的安乐死与尊严死问题

医学伦理学中的安乐死与尊严死问题近年来,医学伦理学中关于安乐死与尊严死的问题备受争议。

安乐死是指在无法治愈或者病情极度痛苦的情况下,通过医疗手段或服用特殊药物,结束患者的生命;尊严死则是指在患者自愿下,通过医疗手段提供舒适护理,缓解病痛,使患者在自己所选择的环境中度过最后时光。

本文旨在探讨医学伦理学中的安乐死与尊严死问题。

安乐死和尊严死都与患者自主权和人的尊严有关。

安乐死的倡导者认为,对于处于严重病痛的患者来说,尊重他们的选择,尊重他们结束痛苦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他们主张,患者应该拥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而医生应该提供必要的协助。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医生应该致力于挽救生命和缓解患者的痛苦,而不是主动提供死亡选择。

尊严死相较于安乐死,更加强调患者的自主权和人的尊严。

尊严死的倡导者强调,在疾病的晚期,医生应该提供舒适的护理,使患者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他们认为,不仅应该确保患者不受痛苦的折磨,还应该让患者感受到家庭的关爱和尊重。

尊严死注重的是让患者以尊严的方式离世,这也是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

然而,安乐死和尊严死都存在一些伦理和道德方面的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患者真正的意愿是非常困难的。

因为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带来的痛苦,患者可能表达出一时冲动的想法,但这并不代表他们真正希望结束生命。

此外,医生在执行安乐死或尊严死时,是否会冲淡生命的尊严,对医生的道德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安乐死和尊严死在医学伦理学中存在争议,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必须确保遵循以下原则:确保患者真正意愿的明确表达和认证;充分尊重和保护医生的道德底线和自由选择权;确保完善的监管机制和程序以避免滥用。

在中国,安乐死和尊严死问题还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

然而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文明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呼吁相关的立法。

对于无法治愈的终末期病患者来说,他们渴望得到更多的选择权,有自主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利。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引言: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被患病重症束缚、绝症患者生存质量严重下降、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由医生或其他适当人员以无痛苦方式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一种医学行为。

然而,安乐死被列为众多国家和地区长期争议的话题,其伦理、法律和道德方面的争议依然存在。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问题所引发的伦理、法律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争论和观点。

伦理争议:1. 人类生命尊严:是否应该将自然死亡视为不可触及的边界,不宜通过人工手段进行干涉?一派认为,人类的生命尊严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不应该侵犯人的生命权利。

而安乐死侵犯了生命的自然过程,剥夺了患者被救治或康复的机会,与道德原则相悖。

另一派认为,当患者所承受的痛苦超过其能够忍受的极限,以至于生活没有任何质量可言时,安乐死可作为一种有救济意义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避免患者长期遭受病痛,保护其尊严。

2. 医学伦理:医生守护生命的职责和道德可否与安乐死相容?一派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治疗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不应该成为终结生命的执行者。

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伦理,导致医疗行业的伦理评价失衡。

另一派认为,医生的职责之一是帮助患者缓解病痛,提升生活质量,而安乐死可以被视为一种终极的、极限情况下的疼痛缓解。

当医学手段无法奏效,且痛苦无法忍受时,医生可根据患者及家属的意愿提供安乐死作为一种合法选择。

法律争议:1. 安乐死合法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安乐死的立法和观点不一。

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和地区(如美国的俄勒冈州)已经立法允许某种形式的安乐死。

他们认为,安乐死是患者人权的保护,可以缓解痛苦和尊重患者选择。

其他国家(如德国、澳大利亚等)持有不同立场,担心合法化会导致滥用、误杀等问题,同时也存在伦理和道德上的顾虑。

2. 法律执行困难:如何确保安乐死的实施合法和公正?即使在允许安乐死的地区,实施细则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问题。

需要保证患者自愿、明确表达的意愿,并避免滥用、违背伦理的情况发生。

安乐死的论文

安乐死的论文

安乐死的论文摘要安乐死(Euthanasia)是一种有争议的医学伦理问题,指在终末期疾病或不可逆的病情下,通过医疗手段使患者从痛苦中解脱出来。

本论文主要探讨安乐死的伦理背景、与法律的关系以及社会对此的态度。

引言安乐死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目前,全球各地对安乐死的立法和执行都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而其他国家则将其视为非法或存在严格限制。

本文将对安乐死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伦理背景安乐死作为一个伦理问题,引发了人们的深思。

在医学伦理学中,人们对患者生命权利的尊重以及病人自主权的重视是安乐死合法化的主要基础。

伦理学家们认为,患者不应该被迫承受无法忍受的病痛,因此他们支持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性的医疗手段。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使用医疗手段来终止生命是不道德的。

他们主张积极的病痛缓解和终末关怀,以帮助患者在最后的日子里感受到安宁与尊严。

法律与安乐死在法律层面,各国对安乐死的立法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士等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允许有条件地实施安乐死。

然而,其他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则将安乐死视为非法行为,视之为对生命的蓄意结束。

对于那些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他们通常制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患者必须经历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并且必须处于无法缓解的痛苦之中。

此外,许多国家对安乐死年龄限制也有规定,通常要求患者至少达到法定成年年龄。

社会态度安乐死的合法性和道德性也引发了社会上的激烈争议和不同观点。

一些人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他们认为个体的选择权应该得到尊重,患者的痛苦应该得到缓解。

然而,一些人认为安乐死在伦理和道德上是错误的。

他们担心合法化安乐死将对医疗道德标准产生不良影响,导致滥用和不可挽回的后果。

此外,宗教信仰对个体和社会的态度也可以影响对安乐死的看法。

例如,天主教会强烈反对安乐死,并认为生命来自于上帝,人们无权将生命终结。

结论安乐死是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与医疗伦理的探讨和分析

安乐死与医疗伦理的探讨和分析

安乐死与医疗伦理的探讨和分析一、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是指在有痛苦或者不可治愈的疾病情况下,经过医生和病人协商决定,用某种方法结束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被看做是一种合法的医疗方法,其实质是以较为人性化的方式缓解无法治愈、无法忍受的病痛和不安全感。

二、安乐死的分类关于安乐死,有相应的三种分类方式。

1、被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指的是采取最低限度的医疗措施,放弃维持生命必须的治疗方法。

例如,对于绝症患者,停止人工呼吸、输液、输血等治疗,让病人自然然而行地结束生命。

2、主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某些医疗手段来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其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注射致死剂。

3、非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指的是在病人未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决定的情况下,被家属或者医生强制性地实施安乐死。

三、安乐死的伦理问题安乐死本身面临着很多医疗伦理问题。

1、人权问题安乐死侵犯了病人的生命权和自我决定权,病人是否具有放弃生命的决定权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2、医生职业道德问题医生职业道德要求医生要尽力挽救病人的生命,而安乐死反其道而行之,存在着悖于职业道德的问题。

3、社会利益问题安乐死是否符合社会利益的根本需求,它是否能缓解患者的痛苦和不安全感,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

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1、安乐死是否合法在大多数国家及地区,安乐死被视为非法行为。

但是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几个国家,安乐死是合法的医疗方法,其合法性与非自愿安乐死的机制和条件有关。

2、安乐死是否具有条件限制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安乐死是合法的医疗方法,但仍然存在很多严格的限制条件,如病人必须经过心理医生的评估、确认病情确实无法治愈、确保病人有无可回头的明确意愿等等。

五、结语安乐死作为一种医疗方法,尽管缓解了患者的痛苦和降低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但是它也面临着很多伦理和法律问题,需要探讨和分析,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以遵守,对于医疗人员、病人和家庭的利益都具有深刻的影响和意义。

关于安乐死的伦理学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伦理学思考

二、关于安乐死的伦理思考1.安乐死的伦理原则安乐死是社会对优化的死亡状态的选择和崇尚,是在死亡这个环节和领域实现的社会文明。

既然安乐死是一个社会文明问题,那么对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对象实行安乐死时,就应遵循社会伦理原则和规范。

其一,应坚持有利无害的原则。

一系列的伦理道德规范要求我们不仅不伤害别人,而且还要求我们对维护他人的利益有所贡献。

安乐死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有利无害的原则。

所谓有利无害,就是说对病人实行安乐死时,要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既解除了病人的痛苦,让临终不可救治的病人,平稳、安详、无痛苦、体面地走向人生的终点,又不损害病人的尊严。

同时,还应考虑对病人家属、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如果实行安乐死符合病人自身的利益,但对家属、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太大,那么在伦理上仍是属于不正当之列。

其二,应坚持自主尊重的原则。

一个人无法选择自己的生,那么可不可以选择自己以哪种方式去死呢?人和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有尊严,这尊严包括活的尊严和死的尊严,临终病人有选择自己死亡方式和时间的权利,有尊严地死去的权利。

安乐死的决定是一个人自主性的最终体现,表明了人们对生命控制的终结。

面对病人的痛苦,医生应病人的要求,帮助病人安乐地死去,这既是对病人痛苦的解除,是成人之美,又是对病人安乐死决定的尊重,是符合道德的。

但如果病人做出安乐死的决定是在家属或医生的利诱、欺骗之下做出的,那么这就违反了自主性的原则,是不符合道德的。

同样,如果医生违反病人的意愿,不尊重病人安乐死的自主性决定,即使是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在伦理上仍属于不正当之列。

英国著名思想家汤因比曾说,当“一个人即使还有生命,却已失去了希望”时,“只要这个人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反复思考之后,仍希望去死,那我们就不能妨碍他,在这种情况下的人如果要求安乐死,就应该满足他的愿望,否则,就是侵犯了他的最宝贵的权利——人的尊严。

”[3]2.安乐死的伦理意义对濒临死亡的病人,施行安乐死,于人于己于社会都有一定的意义。

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学证明

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学证明

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学证明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自问世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

虽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被合法化,但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仍然被视为非法行为。

关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在伦理学上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并通过5个例子来证明它的合理性。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的一个主要观点是,个体自主权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和死亡方式。

无论是患有绝症、身患重病或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任何时候都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来终止痛苦和痛苦的折磨。

这是每个人基本的自由和尊严的体现。

比如著名的荷兰法案中规定,只要病人自愿请求,医生可以通过注射一种特定的药物结束他们的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还可以解决一些道德难题。

例如,医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重度插管或机械通风成为对生命的暂时维持。

这使得疾病和异常的影响越来越严重,甚至会导致无法逆转的损伤和疼痛。

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安乐死作为最后的选择是非常合理和称职的。

除此之外,安乐死的合法化还可以帮助减轻未来的负担。

现在养老金成本高涨,医疗成本也在不断增长。

这是养老会、家庭和政府的巨大负担。

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那么这将有助于遏制这种趋势,并减轻相关机构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接下来,可以考虑安乐死合法化对这个社会的帮助。

社会理解和接受安乐死对于允许疾病生和死的自然进程、减轻心理压力和疼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法化这一情况可以向这个发展过程中更为普遍地接受安乐死提供保障。

这意味着患有不可治愈疾病或末期病人可以进行更开放、坦诚和细致的讨论。

在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或地区,这可以帮助患者和医生更好地理解他们彼此之间的需要和信念。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痛苦和痛苦。

很多疾病导致痛苦和折磨人,医生可能会使用传统和非传统的药物和治疗,患者会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一些情况下,安乐死可能是减轻痛苦的最终解决方案。

然而,在没有安乐死这种合法的选择时,许多人必须在长期的疼痛和痛苦中挣扎,这是非常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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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此则是含灵巨贼。
”②基于此
,安乐死是对人的生命的放

,是有违医生的天职的
,因而也是不道德的。生命质量论者认为人的生命固然神圣
,但
人的生命也应讲究质量
,对于那些生命无可挽回
,处于极度痛苦之下的患者来说
,其生命
质量是很低的
,因而
,在医药卫生资源有
,个人的经济实力有限的情况下
,就在于病人
是否有否定自己生命的权利
,即生命自主权。乍一看
,病人决定安乐死似乎涉及的是生命
自主权的问题
,其实不然。生命自主权是自己决定生命的取舍
,安乐死病人面对的只是一
种事实
,即短期内将痛苦地死去
,因而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其对生命的放弃
,而在
于其所患的是目前无法医治的疾病。病人做出安乐死的决定仅仅表明他为优化自己的死
,而且要使人死得有尊严。实
行安乐死正与此要求相符合。同时
,它也反映了医生丰富的道德情感
,即对病人遭受苦难
的深切地同情
,而这也正是一个合格的医务工作者应有的道德心理素质。
如上所述
,安乐死无论是从病人、家属还是从医生的角度来看
,其动机都是可辩护的。
总的来看
,安乐死应是一种善的行为
,尽可能减轻痛苦
,使其不受病痛的折磨
,对病人来说则是一种消极利益。通常
情况下
,我们仅仅承认病人的积极利益而否定其消极利益
,从而不可避免地得出结论
:安
乐死是不道德的。但是随着人们对死亡认识的不断加深
,人们对死亡不再充满恐惧
,反而
认为如果“让死的恐怖缠住心”
“,因而
,但
让病人无痛苦死亡也并非是反人道主义的。人道主义并不直接与保存生命等同
,为保护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样是人道主义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
说不坚持生命神圣论就是反人道主义。另外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
尊重人
,即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这不仅要使人活得有尊严
,在我们对安乐死进行道
德评价时
,到底应以何者为依据
,情感亦或理性
?这也是目前存在的矛盾之处。
第三
,现实与可能的矛盾。这一矛盾主要体现在医疗卫生领域。之所以有安乐死
,那
是因为在某些领域
,我们目前的医学技术尚未能攻克难关
,还存在着目前的医学技术无法
治愈的疾病
,而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又往往十分痛苦。实行安乐死就是建立在痛苦的病人
,与其不惜成本
挽救并延长其生命
,不如让其安乐地死去
,从而节约家属的开支以及有限的医药资源
,并
把它用到急需这些资源来恢复身体健康的病人身上
,以保证和维持家属及他人的生命质
量。所以
,安乐死是道德的。这样一对矛盾通常也被人们描述为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的
矛盾。
第二
,情感与理性的矛盾。家属在是否同意安乐死的道德思考中
,伦理学硕士
,主要从事伦理学研
究。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鲁芳
:安乐死伦理分析
13
,而且反映了医务人员的高度不负责任和非人道主
义精神。
以上三个方面矛盾的存在
家属以及社会三者的利益。我们知道,所谓善的行为就是其动机和效果都符
,使人们无从对安乐死进行统一的道德评价
,因为矛盾的双
方都是从病人的角度出发的
,但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粗粗一看
,道德似乎不能解决安
乐死问题
,我们称之为消极利益。前者是增进
主体的利益
,后者则是在不增加主体利益的基础上避免其利益的损失。如果我们以此来
考察病人的利益
,即可发现它亦有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之分。在有可能医治的情况之下
,
病人的生命得以维持、健康得以恢复
,对病人来说是一种积极利益
,而当病人不可避免地
要死亡时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0年第
1期
14
他还没有死去
,就仍然有治愈、恢复健康的可能
,而这种可能是人们不能预料的
,所以
,任
何时候我们都不能实施安乐死
,而应等到病人的死亡成为既定事实
,再放弃对其的治疗。
从这种观点看
,安乐死不仅是不道德的
:序》
《备急千金要方·。

(唐)孙思邈
:大医精诚》
《备急千金要方·。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安乐死伦理分析
鲁 芳
(湖南中医学院公共学部,湖南长沙410007)
[摘要] 道德标准的非公度性造成了安乐死道德评价中的矛盾,主要表现为: (1)生命神圣论

与生命质量论的矛盾; (2)情感与理性的矛盾; (3)现实与可能的矛盾。矛盾的焦点在于如何正确
认识病人的利益。病人的利益有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安乐死是对病人消极利益的维护。基于
,也面临着矛盾。从
理性的角度而言
,同样是在短期内达到死亡这一结果
,那么
,与其让病人痛苦地苟延残喘
,
不如让其痛快地死去。但是
,从情感的角度而言
,实行安乐死
,让病人更快地死去
,则是亲
属无法接受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传统文化影响较深、血缘关系极为重要的国
家里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鲁芳
:安乐死伦理分析
15
利益。结果是有利于三方
,都不能说是恶的。但是之所以长期以来存有争议
,其实不然。道德调节的是利益关系
,而在安乐死问题上
,利益关系较为复杂
,它
涉及到病人、
合他人、国家和社会的正当利益的行为,因而对利益认识的不同必然会导致道德评价结果
的不同。所以
,对利益的正确认识是进行正确的道德评价的关键。在安乐死问题上
,主要
表现在如何正确看待病人的利益。可以说
,应尽
一切可能来维持人的生命
,直至其生命的终结。这是医务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中国古代
名医对此亦有论述
,如孙思邈就曾说过
:”①“凡大医治病
,必
所以
,
当安神定志
,无欲无求
,先发大慈恻隐之心
,誓愿普救含灵之苦
..一心赴救
,无作功夫形
迹之心
,如此可为苍生大医
,在征求了
医生意见后
,同意对其实施安乐死。由此可见
,病人家属同意安乐死的行为是不应被视为
功利主义的。
第三
,医生实施安乐死并未违背职责
,也并非是反人道主义的。病人的利益既然有积
极和消极之分
,那么相应的
,医生也有维护病人积极利益即治病救人的职责
,还有维护病
人的消极利益即让不可救治的病人无痛苦死亡的职责。治病救人无疑是人道主义的
,至少不应当受到道德指责。但是
,病人在治疗过程
中确实有很多偶然性因素在起作用
,因此
,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一定要谨慎行事
,不到最后
关头
,绝不轻易使用安乐死。而要把握这个度
,医学界和法学界都应作出相应的规定
,如
对生命不可挽回的鉴定
,对安乐死实施条件的规定等
,以使之步入正常轨道。
,这是矛盾的焦点所在。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
,
我们才能对病人、家属及医生的行为进行正确的认识。同时
,由于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存

,究竟在何种条件下能够为病人施行安乐死
,也需具体规定
,以免造成不应有的失误。
二、安乐死的伦理分析
如前所述
,既然矛盾的焦点在于对病人利益的认识
如何对安乐死进行道德评价
,在伦理学界还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当我们在对安
乐死进行道德评价时
,总是涉及到不同的角度
,而从不同的角度得出的结论一方面似乎都

[收稿日期
] 2000201213
[作者简介
] 鲁芳
(19732),女
,湖南桃源县人
,湖南中医学院公共课部助教
的疾病无法治愈基础之上的
,离开这一点
,安乐死无以存在。从这一点上说
,安乐死并不
是杀人
,它是优化死亡状态
,解除病人痛苦
,是为病人着想的
,因而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另
一方面
,医学技术总是向前发展的
,患有绝症的病人虽然从理论上说不可治愈
,但是只要

(唐)孙思邈
正视死亡而不害怕死亡,这显得是一种英雄主义[2] ”亡状态而进行的一种选择
,而“,正表
现了病人勇敢的美德。
第二
,家属同意病人安乐死并非是功利主义的。家属在病人主动提出要求并且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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