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者处罚规定
交通事故逃逸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却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交通事故逃逸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对逃逸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情节包括:(1)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一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3)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4)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故真相,逃避法律追究的;(5)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受伤,不采取救助措施,放任他人死亡的。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民事责任交通事故逃逸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3)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后果(1)影响个人信用:交通事故逃逸者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2)影响家庭和谐:交通事故逃逸者可能面临家庭矛盾、婚姻破裂等问题。
(3)影响社会风气: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会助长不良风气,损害社会道德风尚。
三、如何避免交通事故逃逸1.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遇到事故,及时停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
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那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相关法律法规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当事⼈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当事⼈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当事⼈的⾏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当事⼈的⾏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对某⼀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为引起,没有实施⾏为的当事⼈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即指有因果关系的⾏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的⾏为”为前提的。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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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安 全生产实际,《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对 部属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及相关责 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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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部属单位的责任追究。
对部属单位的责任追究重点强调单 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监管责任 导致发生事故或事故损失扩大的五种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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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 责任追究既包括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也 包括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根据职责分工 和管理权限,该环节涉及到安全监督管 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多个部门。 为确保责任追究初步意见能够统筹兼顾、 处理得当,《办法》要求责任追究初步 意见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 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
《办法》提出对“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 重要线索的;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 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应当从 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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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为了充分发 挥警示、惩戒作用,《办法》规定对五 种情节恶劣,危害程度大的行为,应从 重处罚,以督促部属单位及人员充分认 识到其危害性和严重性,切实避免发生 该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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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免除追究责任的情形。
• 考虑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因素复杂,部 分事故是由于受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 导致的,非人为故意或者失误原因造成的事故; 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当前交通运输安全 生产工作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水平,受安全生产管 理和安全监管措施手段的制约,尚不能实现安全 生产事故的“零控制”,存在着部属单位及人员 已经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监管责任,但仍然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为体现公平正义精神,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无过错免责的精神,充分保障部 属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因不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3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于交通运输行业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种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责任主体:明确了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主体,包括运输企业法人、经营者、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
2.责任划分:根据责任的不同,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重要责任是指在事故中具有负有重要职责的责任人;其他责任是指在事故中有一定过失或责任的责任人。
3.责任追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事故调查与处理、责任认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等。
4.惩罚措施: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惩罚措施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保障: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适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以保障责任追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二)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顺利推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实需要,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各个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了法律的公正。
一、总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运输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其所属车辆、设备、驾驶员等安全生产的整体责任由企业负责。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交通事故处理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条 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应当⽴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伤亡的,车辆驾驶⼈应当⽴即抢救受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过往车辆驾驶⼈、过往⾏⼈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未造成⼈⾝伤亡,当事⼈对事实及成因⽆争议的,可以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协商处理。
第七⼗⼀条 车辆发⽣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击⼈员和其他知情⼈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的⽣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签名。
第七⼗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的责任,并送达当事⼈。
第七⼗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效后不履⾏的,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未及时⽀付⽽拖延救治。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为维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而制定和实施的一部法律。
本法对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交通参与者的责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改善和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对道路交通的定义、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原则、国家的监管职责等核心内容。
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原则,为后续章节的具体规定提供了基础。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二章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主要涉及交通安全机构的设立和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交通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规定。
本章强调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他们加强交通安全检查和监管,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章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责任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三章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责任,包括驾驶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各类交通参与者。
本章不仅明确了交通参与者的基本义务和安全要求,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各方共同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
第四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理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四章围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展开,包括超速行驶、酒后驾驶、逆行、闯红灯等常见交通违法行为。
本章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强化了处罚的力度,以起到警示效果,促使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本章明确了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等重要内容,旨在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和公平公正。
第六章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与推进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六章主要强调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
本章规定了交通安全检查、事故统计、交通科技支持等内容,以加强交通管理和推动交通安全的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章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标准你知道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标准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据事实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下面就让店铺告诉你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标准,一起来看看吧!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标准(一)一、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89条);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90条)。
二、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罚款处罚1、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1条第1款);2、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2000元罚款(第91条第2款);3、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1款)。
4、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2款);5、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4款);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94条第2款);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上述牌证、标志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8、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9、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并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费的2倍罚款(第98条第1款);10、对无证驾驶,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或驾照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99条);11、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100条);12、在道路两侧及绿化带种植植物或者设置物件,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106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人进行追究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驾驶人责任追究:对酒驾、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严肃追究,包括罚款、记分、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措施,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车辆管理责任追究:对车辆超载、改装、违规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车主和运输公司进行罚款、吊销营运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道路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对道路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道路设计、施工、维护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进行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交通执法机关责任追究:对交通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需要依法进行,并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通过有效的制度约束和法律惩处,可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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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为了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交通秩序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法规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确保道路交通畅通与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
一、车辆行驶规定1. 限速规定:根据路况和公路类型的不同,车辆在道路上有具体的限速要求。
城市区域一般限制为每小时60公里,高速公路限制为每小时120公里。
违反限速规定将被处以罚款或扣分。
2. 车道使用规定: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车道,保持车道之间的距离。
在城市道路上,机动车辆应当尽量靠右行驶。
超车等特殊情况除外。
违反车道使用规定将受到罚款和扣分处罚。
3. 交通信号灯规定:遵守交通信号灯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一环。
在红灯亮起时停车,绿灯亮起时行驶。
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将面临罚款和扣分。
二、行人交通规定1. 人行横道规定:行人在人行横道有优先通行权,车辆必须减速让行,停车等待行人过马路。
违反人行横道规定将面临罚款和扣分。
2. 路口通行规定:行人应当在交通信号灯指示下通行,严禁在红灯时擅自穿越马路。
违反路口通行规定将受到罚款和扣分处罚。
三、交通安全设施规定1. 安全带使用规定:所有车辆乘坐人员均应系好安全带。
未使用安全带将受到罚款和扣分处罚。
2. 安全头盔规定:骑自行车、摩托车和电动车时应佩戴安全头盔。
未戴头盔将面临罚款和扣分处罚。
四、交通违法行为处罚1. 罚款:违反交通规定的车辆和行人将面临不同数额的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而定。
2. 扣分:交通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个人驾驶员和车辆档案,累积一定分数后将受到吊销驾驶证、暂扣驾驶证或者降低驾驶资格等处罚。
五、道路交通信号标志与标线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是指示道路交通行为的重要标志和标线。
驾驶员和行人应当根据这些信号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和通行。
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1. 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为谁犯错谁负责。
责任方应当为损害受害人提供赔偿。
事故肇事逃逸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肇事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后果,本文将详细阐述事故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二、事故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肇事逃逸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具体情形如下:(1)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肇事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肇事逃逸,造成一般后果的,处拘役或者管制。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肇事逃逸行为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根据逃逸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根据逃逸行为的严重程度,暂扣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或者吊销驾驶证;(3)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肇事逃逸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可以要求肇事逃逸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4. 其他法律后果(1)信用记录:肇事逃逸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个人的信用产生负面影响;(2)社会责任:肇事逃逸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破坏了社会秩序,肇事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事故肇事逃逸的预防措施1.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2. 严格审查驾驶员资质: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驾驶员资质,确保驾驶员具备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3.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逃逸危害的认识;4. 完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简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提高事故处理效率,降低肇事逃逸发生的可能性。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为及时、准确、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编整理了相关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供⼤家查阅参考。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促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当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发⽣的交通事故,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认定交通事故当事⼈责任。
第三条交通事故当事⼈包括⾃然⼈、法⼈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责任。
第五条交通事故涉及两⽅当事⼈的,事故责任组合分为: (⼀)⼀⽅当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与另⼀⽅当事⼈⽆责任; (⼆)⼀⽅当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与另⼀⽅当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双⽅当事⼈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六条交通事故涉及三⽅以上当事⼈的,事故责任组合分为: (⼀)⼀⽅当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与其他⽅⽆责任; (⼆)⼀⽅当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与其他⽅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当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与其他⽅⽆责任; (四)⼏⽅当事⼈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与其他⽅⽆责任; (五)⼏⽅当事⼈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与其他⽅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六)⼏⽅当事⼈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与其他⽅⽆责任。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当事⼈的过错⾏为,全⾯分析其过错⾏为与事故发⽣或事故后果扩⼤的因果关系,并根据当事⼈的过错⾏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作⽤的⼤⼩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的责任。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在特大事故中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外,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公司停业整顿,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其法定代表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汽车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机构负责人在重大责任以上事故中被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因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缓报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处罚外,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发生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对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酒后驾车或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出租汽车公司同驾驶员解除合同关系。
养护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在管理处的领导下主持养护科全面工作,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按照国家、省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所属高速路段的养护进行维护管理、施救排障和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养护人员和协助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规范执法行为。
3、负责查处重大、疑难部位,办理诉讼,复查案件;办理赔补偿案件。
4、负责实施巡查,监督施工养护安全,组织清排障工作,预防二次事故的发生,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5、负责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开展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6、收集高速公路管理过程和相关规定在执行中的意见,为管好高速公路养护收集素材,提供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0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90条:由于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道路交通安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顺畅,我国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该法的第90条中,明确规定了由于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该条款,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倒逼交通参与者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首先,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这意味着,当交通事故发生时,无论造成事故的一方是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这种民事赔偿责任的存在,可以强化交通参与者的责任心,增加他们在交通环境中的自我保护意识,进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的交通管理法规,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交警或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些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留驾驶证、暂扣车辆等。
通过行政处罚,可以对交通违法者起到警示作用,提醒他们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制裁,以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最后,对于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可能还会面临刑事追究。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这种刑事追究的手段,可以对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者进行严厉打击,以起到震慑作用,进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出台,明确规定了由于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的责任。
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等措施,旨在增强交通参与者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车辆交通事故处罚制度
车辆交通事故处罚制度1车辆交通事故处罚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车辆交通事故处罚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车辆交通事故处罚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违章行车,降低事故频率,依据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本单位实际,对发生交通事故者将根据事故责任及损失程度,对肇事责任者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一、公安交警部门对责任人的处罚及事故中的间接费用,保险本单位不予理赔的损失,由承包人(或驾驶人)全部承担。
二、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与经济损失,对肇事者进行处罚,罚款一律收缴客运本单位财务,车辆停班整顿期间承租基数正常收缴。
1、责任损失1000块以下,对责任人罚款50元。
驾驶人视情停驾0、5-1一天安全学习;2、责任损失1001—1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驾驶人视情下岗安全学习1-2天,车辆停班1个班次;3、责任损失10001—2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驾驶人视情下岗安全学习1-3天,车辆停班1-2个班次;4、责任损失20001—3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驾驶人视情下岗安全学习2-5天,车辆停班2-3个班次;5、责任损失30001—100000元,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1000元罚款。
驾驶人下岗安全学习3-5天,车辆停班3-5个班次;6、责任损失10万块以上事故,收缴驾驶人“本单位上岗证”及“信2誉安全保证金”2000元,解除聘用(公营车驾驶员调离驾驶岗位),车辆视情停班10-60天整顿;7、因车辆停放、车辆维修、加油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予责任人一次处罚1000元-3000元罚款。
8、因行车事故给本单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本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某某单位(人)202X年X月X日3。
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
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的快速增长,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良好,我国一直在不断完善和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新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22年正式实施,本文将就最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交通安全责任的规定】根据最新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责任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他人权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驾驶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驾驶技能,同时也要尽到保护乘车人员和行人安全的责任。
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尽量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拦截或阻碍交通工具通行。
【二、道路交通管理】最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管理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设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同时,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也将加强执法力度,违法者将面临相应的罚款和扣分处罚。
【三、机动车安全】最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安全也给予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年度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培训。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等。
同时,机动车的制造、销售和使用也要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四、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除了机动车安全,最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进行了详细规定。
非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不得试图超车或穿越交叉路口。
行人在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横穿马路或在机动车道上行走。
【五、交通违法行为】最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违法行为也进行了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包括超速行驶、违章占用公交车道、闯红灯、不按规定让行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罚款和扣分处罚。
对于酒后驾驶、驾驶无证驾驶、逆向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汽车交通事故及碰撞安全法规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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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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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注意事项
赔偿责任主体: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方 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赔偿程序:报案、调查、调解、诉讼等 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具体情况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痕迹鉴定等证据, 确定事故责任方。
正面碰撞:要求车辆在碰撞时能够吸收冲击能量,减少对乘员的伤害 侧面碰撞:要求车辆具有足够的侧面保护能力,防止乘员被挤压受伤 追尾碰撞:要求车辆的后部结构能够承受追尾冲击,保护乘员安全 行人碰撞:要求车辆的前部和引擎盖能够吸收行人的冲击能量,减少对行人的伤害
评价标准:根据碰撞速度和碰撞角度,采用星级评价制度对汽车碰撞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经济损失。
刑事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保险理赔:车主需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赔偿金。
汇报人:
驾驶员和乘客安全带使用规定:规定了驾驶员和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必须佩戴安全带,以 减少碰撞时受伤的风险。
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定:规定了儿童在乘车时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以确 保儿童在碰撞时的安全。
酒后驾驶和药物滥用禁止规定:规定了驾驶员在饮酒或服用药物后不得驾驶车辆,以减少因 酒后或药物滥用导致的交通事故。
法规合规性:汽车碰撞安全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标准和材料选 择,使车辆在碰撞时能够吸收大部 分冲击能量,减少对乘员的伤害。
逃生设计:优化车辆结构,使乘员 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逃生。
一般事故责任人处罚标准
一般事故责任人处罚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一般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标准如下:
1.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一般交通事故的,处以罚款,并可以同时对其吊销或者暂扣驾驶证。
2. 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以罚款,并可以同时对其吊销或者暂扣驾驶证。
3. 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吊销驾驶证。
4. 若其他行业或场所发生一般事故,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标准会根据案件性质、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处罚标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致分析和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执法机关会依法行使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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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者处罚规定
为强化公司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工作,增强广大驾驶员及员工的安全意识,遏制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希望广大驾驶员能为个人家庭及公司利益着想,遵章驾驶,安全行车。
一、安全管理目标:
1、全年无交通、工伤死亡事故。
2、全年无火灾事故。
3、工伤频率小于千分之二。
4、全年无重大主责以上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1、凡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经济总损失超过5万元以上(含5万元),对驾驶员的处
罚是按本规定所制定的条款处罚,并处以开除或辞退。
2、特大交通事故(交通死亡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凡发生全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20%.
凡发生主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15%.
凡发生半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10%.
凡发生次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5%.
3、重大交通事故(重伤1至2人或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
凡发生全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20%.
凡发生主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15%.
凡发生半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10%.
凡发生次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5%.
4、一般交通事故,轻伤1至2人或经济损失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3万元以下。
凡发生全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30%.
凡发生主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20%.
凡发生半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15%.
凡发生次责事故,责任者需赔偿经济总损失的10%.
5、发生轻微事故1500元以下,全部由个人承担,公司不报保险公司。
6、发生交通事故所负责任,经济总损失以交通事故调解认定书为准,经济总损失是指除保险理赔外的公司损失。
7、驾驶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事故或重复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另加罚款1千至2千元,并按员工守则处理。
8、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费用(交警应收费用)由肇事驾驶员个人承担,参加交通学习班的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9、事故处理中,凡涉及交警调解认定书以外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0、违法罚款(超速、闯红灯等)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超载罚款由公司承担
三、赔偿、扣款方法:
1、事故罚款待事故结案时。
由车队按公司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
扣款从该责任者工资中扣除。
2、事故责任者的扣款额以不影响其生活最低水平为原则。
四、减免办法:
1、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者,上岗驾驶后,经三个月以上考察,在安全工作及生产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可以提出减免行政处分。
2、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者减免申请由本人提出,经车队考核认定,总经理核准,报董事会批准。
本规定从即日起实行,各部门及个人要确实落实安全规程,使公司交通安全目标顺利实现。
20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