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的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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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霍布斯其实就是君主制的拥护者,在第 19 章中,他用大篇幅来对比 君主制与其他两种制度国家,得出君主制相比于其他两种制度的优越性,比如在 君主政体下,君主的个人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可以被最大程度地促进。 以及虽然有弊端,比如所有臣民拥有的一切被一个人的权力所剥夺,但却被用来 养肥君王身边的一个宠臣或谗臣,但是霍布斯同时指出另外两种制度也都存在这 种弊病,这是不可避免的。
在第 13 章中,霍布斯描绘了当不存在一个使所有人都敬畏的权力时,就会 导致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的一种自然状态。由于人的能力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在 达到目的上也就产生了平等的希望,若不能共同拥有,则他们就会变成仇敌,在 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他们彼此都想努力毁灭或征服对方。霍布斯认为,导致 冲突的原因为竞争(为了获取利益)、猜疑(为了安全)和荣誉(为了名誉)。在这种 状态下,人由他的天性所决定,只能生存于激情和理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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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授予一个人或一个人的集合。”我其实不赞同他的这种表述,我认为人们并 不应该授予自己所有的权力,这种权力和力量应该是有边界的。霍布斯紧接着又 在后文提到“我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力并将这项权力授予这个人或者人的集合”, 霍 布 斯 将 权 力 的 范 围 缩 小 到 了 “ 管 理 自 己 的 权 力 ” , 英 文 为 ‘Rightof Governing myself’,与政府的英文‘government’正好相对应。但是其究竟指 的权力是什么,霍布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这一章其实就表明了霍布斯对于人性的看法,即性恶论。当人们处于自然状 态,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力使人们敬畏的时候,人们就会因为自己的欲望等激情, 获取利益、获得安全、获取名誉,造成不断的冲突与战争。正是因为人们的这种 天性,所以需要自然法的约束,同时需要国家的产生使人们对利维坦这一个海怪 产生畏惧,使其服从于国家的管理,服从于自然法,约束人们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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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授予权力的人或集合的人死亡的时候,这就涉及到主权者的继承问题。 霍布斯指出,在民主政体中,除非被统治的全体人们都死亡,否则整个议会不会 消亡,在贵族政体中,当成员死亡后,议会会像主权者那样,行使属于主权者选 择建议官员的权力。所以实际上,有关继承权的问题最大的困难就在君主政体中。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清晰的描绘出君主政体中主权者继承权的规则:①君 主在世时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过确切的言辞或遗嘱对继承人加以宣 布;②如果缺少遗嘱和明确的文字表示,按照习惯来规定;③没有遗嘱也没有习惯, 按照子女优先于其他人、男性子女优先于女性子女、兄弟优先于陌生人、血缘近 的人优先于血缘远的人。
纵观我读的这几章内容,可以清晰地看出霍布斯的政治思想理论。他坚持性 恶论,如果没有强大的权力对人性的约束,那么就会有自然状态那种人人战争的 存在。要避免自然状态下的冲突,人们通过理性建立了自然法则,但是如果没有 强有力的权力去确保人们遵守自然法则,同样会陷入混论。此时就需要一个强大 的、足以令人们敬畏的力量来约束人性,即利维坦——国家。
第 17-21 章中,霍布斯主要阐述了国家的产生、分类;主权者的权力、主权 权力的继承,给我们描绘了在他脑海中,合理的利维坦——国家。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使人摆脱悲惨的战争状态,也就是在第 13 章中所叙述的自然状态。这一战争状态是人们无法控制的自然激情的必然结 果,因为没有有形的权力使他们感到敬畏,通过惩罚的恐惧以约束他们使其履行 契约,遵守自然法。国家,也就是人们把他们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一个人或一 个人集合,把所有人的意志或多数人的意见转变成一个意志,以此使人们抵御外 敌的入侵、避免相互伤害以及保障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收获果实。
两种方式获得的主权者,霍布斯列出了这些主权享有的权力;①审定所有的 看法和学说的权力;②制定规则的权力;③司法权;④与其他国家或民族宣战和议 和的权力;⑤和平、战争时期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任命权;⑥ 根据事先制定的法律对臣民以财富和荣誉加以赏罚之权、处罚之权。
以上这些权力构成主权的本质,同时这些权力也是辨认主权存在于哪些人或 哪些人的集合的标志。因为这些权力是不可分割的。我认为其实霍布斯所列出的 这些权力,实际上就是“管理自己的权力”,也就是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将这些 权力授予给主权者,构成利维坦。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将“管理自己的权力”授予给一个人或人的集合,形成 国家。拥有这些权力的人被称为主权者,他享有管理臣民的一系列权力,并通过 法律保障人们真正的自由。根据按代表者数量的多少,按约建立的国家主要有三 类,其中最好的便是君主制,权力集中到君主一人身上,一方面由于这些权力不 能分割,另一方面君主制能够使建议得到快速有效的表达、极大促进公共利益的 实现、决断不会反复无常、不会导致意见分歧等优点。而当君主死亡时,则可以 按照相应的规则对主权进行继承。
在我阅读的过程中,我发现其实不管是通过自然力量获得主权还是通过人们 相互之家达成契约,本质上都是通过契约。通过自然力量获取的主权,人们因为 害怕死亡、奴役而单独或许多人通过多数意见,授权一个人或多数人的集合进行 一切行为,这就使得人们的生命和自由置于被授权人的权力之下。都是通过契约, 人们将权力和力量授予主权者。在书中,其表述是:“人们把他们所有的权力和
承受这一人格的人即主权者,并且被说成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个人都是他的 臣民。国家的本质和实质都存在于他身上。霍布斯指出获得主权者的权力有两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方式,即①人们相互之间达成契约,在确信能被保护和免受所有其他人的侵害的 条件下自愿地服从于某一人或一个人的集合;②通过自然力量而获得,比如通过 战争使敌人屈服于他的意志,并以此为条件让他们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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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权力授予给主权者,主权者行使管理臣民的权力,实际上我认为也是对 臣民自由的一种限制。霍布斯在第 21 章指出,人们普遍接受的“自由人”指的 是在有能力和智力做的事情上按其意志去做而不受阻碍的人。严格来说,自由指 的是没有阻碍。当主权者拥有管理臣民自己的权力时,人们按其意志去做的事情, 便会受到主权者制定规则的阻碍。主权者创造了一个人造的锁链,人们称之为法 律。他们通过相互间的契约将锁链(法律)的一端连接在被授予主权的某一人或某 一议会中人们的嘴上,另一端连接在他们的耳朵上。也就是说,臣民把“管理自 己的权力”授给主权者时,其自由就被这些“锁链”给束缚了。但是法律上有一 个原则叫做“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意思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人们都 可以去做。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观点和此原则相似,即所有法律没有规定的 行为,人们都有自由去做他们理智建议的利益最大的事情。这些对自由的“锁 链”,其实就是对人们侵犯他人权利这种行为的束缚,通过“锁链”,将这种行 为锁住,并通过处罚之权予以训诫,以此来保护臣民按其意志去做与而不受阻碍。
《利维坦》的读书笔记
我在之前小组汇报时主要负责的部分是介绍霍布斯,以及对《利维坦》这本 书进行简介,后来对这本书第二部分“国家篇”(Common-Wealth)很感兴趣,于 是又反复阅读了第 13 章(人类篇)、第 17-21 章(国家篇)的内容,并将我在阅读 中的想法记录下来,组成了这篇读书笔记。
人们将“管理自己的权力”授予给主权者,主权者拥有上述权力之后,利维 坦便诞生。在书中,霍布斯按代表者数量的多少,将按约建立的国家主要分为三 类:①当代表者是一个人时,那么这种国家的类型是君主制国家;②当议会的全 体人员都是代表者时,那么国家的类型是民主制国家;③当议会的一部分人是代 表时,那么国家的类型是贵族统治的国家。
在第 13 章中,霍布斯描绘了当不存在一个使所有人都敬畏的权力时,就会 导致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的一种自然状态。由于人的能力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在 达到目的上也就产生了平等的希望,若不能共同拥有,则他们就会变成仇敌,在 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他们彼此都想努力毁灭或征服对方。霍布斯认为,导致 冲突的原因为竞争(为了获取利益)、猜疑(为了安全)和荣誉(为了名誉)。在这种 状态下,人由他的天性所决定,只能生存于激情和理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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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授予一个人或一个人的集合。”我其实不赞同他的这种表述,我认为人们并 不应该授予自己所有的权力,这种权力和力量应该是有边界的。霍布斯紧接着又 在后文提到“我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力并将这项权力授予这个人或者人的集合”, 霍 布 斯 将 权 力 的 范 围 缩 小 到 了 “ 管 理 自 己 的 权 力 ” , 英 文 为 ‘Rightof Governing myself’,与政府的英文‘government’正好相对应。但是其究竟指 的权力是什么,霍布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这一章其实就表明了霍布斯对于人性的看法,即性恶论。当人们处于自然状 态,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力使人们敬畏的时候,人们就会因为自己的欲望等激情, 获取利益、获得安全、获取名誉,造成不断的冲突与战争。正是因为人们的这种 天性,所以需要自然法的约束,同时需要国家的产生使人们对利维坦这一个海怪 产生畏惧,使其服从于国家的管理,服从于自然法,约束人们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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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授予权力的人或集合的人死亡的时候,这就涉及到主权者的继承问题。 霍布斯指出,在民主政体中,除非被统治的全体人们都死亡,否则整个议会不会 消亡,在贵族政体中,当成员死亡后,议会会像主权者那样,行使属于主权者选 择建议官员的权力。所以实际上,有关继承权的问题最大的困难就在君主政体中。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清晰的描绘出君主政体中主权者继承权的规则:①君 主在世时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过确切的言辞或遗嘱对继承人加以宣 布;②如果缺少遗嘱和明确的文字表示,按照习惯来规定;③没有遗嘱也没有习惯, 按照子女优先于其他人、男性子女优先于女性子女、兄弟优先于陌生人、血缘近 的人优先于血缘远的人。
纵观我读的这几章内容,可以清晰地看出霍布斯的政治思想理论。他坚持性 恶论,如果没有强大的权力对人性的约束,那么就会有自然状态那种人人战争的 存在。要避免自然状态下的冲突,人们通过理性建立了自然法则,但是如果没有 强有力的权力去确保人们遵守自然法则,同样会陷入混论。此时就需要一个强大 的、足以令人们敬畏的力量来约束人性,即利维坦——国家。
第 17-21 章中,霍布斯主要阐述了国家的产生、分类;主权者的权力、主权 权力的继承,给我们描绘了在他脑海中,合理的利维坦——国家。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使人摆脱悲惨的战争状态,也就是在第 13 章中所叙述的自然状态。这一战争状态是人们无法控制的自然激情的必然结 果,因为没有有形的权力使他们感到敬畏,通过惩罚的恐惧以约束他们使其履行 契约,遵守自然法。国家,也就是人们把他们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一个人或一 个人集合,把所有人的意志或多数人的意见转变成一个意志,以此使人们抵御外 敌的入侵、避免相互伤害以及保障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收获果实。
两种方式获得的主权者,霍布斯列出了这些主权享有的权力;①审定所有的 看法和学说的权力;②制定规则的权力;③司法权;④与其他国家或民族宣战和议 和的权力;⑤和平、战争时期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任命权;⑥ 根据事先制定的法律对臣民以财富和荣誉加以赏罚之权、处罚之权。
以上这些权力构成主权的本质,同时这些权力也是辨认主权存在于哪些人或 哪些人的集合的标志。因为这些权力是不可分割的。我认为其实霍布斯所列出的 这些权力,实际上就是“管理自己的权力”,也就是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将这些 权力授予给主权者,构成利维坦。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将“管理自己的权力”授予给一个人或人的集合,形成 国家。拥有这些权力的人被称为主权者,他享有管理臣民的一系列权力,并通过 法律保障人们真正的自由。根据按代表者数量的多少,按约建立的国家主要有三 类,其中最好的便是君主制,权力集中到君主一人身上,一方面由于这些权力不 能分割,另一方面君主制能够使建议得到快速有效的表达、极大促进公共利益的 实现、决断不会反复无常、不会导致意见分歧等优点。而当君主死亡时,则可以 按照相应的规则对主权进行继承。
在我阅读的过程中,我发现其实不管是通过自然力量获得主权还是通过人们 相互之家达成契约,本质上都是通过契约。通过自然力量获取的主权,人们因为 害怕死亡、奴役而单独或许多人通过多数意见,授权一个人或多数人的集合进行 一切行为,这就使得人们的生命和自由置于被授权人的权力之下。都是通过契约, 人们将权力和力量授予主权者。在书中,其表述是:“人们把他们所有的权力和
承受这一人格的人即主权者,并且被说成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个人都是他的 臣民。国家的本质和实质都存在于他身上。霍布斯指出获得主权者的权力有两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方式,即①人们相互之间达成契约,在确信能被保护和免受所有其他人的侵害的 条件下自愿地服从于某一人或一个人的集合;②通过自然力量而获得,比如通过 战争使敌人屈服于他的意志,并以此为条件让他们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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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权力授予给主权者,主权者行使管理臣民的权力,实际上我认为也是对 臣民自由的一种限制。霍布斯在第 21 章指出,人们普遍接受的“自由人”指的 是在有能力和智力做的事情上按其意志去做而不受阻碍的人。严格来说,自由指 的是没有阻碍。当主权者拥有管理臣民自己的权力时,人们按其意志去做的事情, 便会受到主权者制定规则的阻碍。主权者创造了一个人造的锁链,人们称之为法 律。他们通过相互间的契约将锁链(法律)的一端连接在被授予主权的某一人或某 一议会中人们的嘴上,另一端连接在他们的耳朵上。也就是说,臣民把“管理自 己的权力”授给主权者时,其自由就被这些“锁链”给束缚了。但是法律上有一 个原则叫做“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意思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人们都 可以去做。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观点和此原则相似,即所有法律没有规定的 行为,人们都有自由去做他们理智建议的利益最大的事情。这些对自由的“锁 链”,其实就是对人们侵犯他人权利这种行为的束缚,通过“锁链”,将这种行 为锁住,并通过处罚之权予以训诫,以此来保护臣民按其意志去做与而不受阻碍。
《利维坦》的读书笔记
我在之前小组汇报时主要负责的部分是介绍霍布斯,以及对《利维坦》这本 书进行简介,后来对这本书第二部分“国家篇”(Common-Wealth)很感兴趣,于 是又反复阅读了第 13 章(人类篇)、第 17-21 章(国家篇)的内容,并将我在阅读 中的想法记录下来,组成了这篇读书笔记。
人们将“管理自己的权力”授予给主权者,主权者拥有上述权力之后,利维 坦便诞生。在书中,霍布斯按代表者数量的多少,将按约建立的国家主要分为三 类:①当代表者是一个人时,那么这种国家的类型是君主制国家;②当议会的全 体人员都是代表者时,那么国家的类型是民主制国家;③当议会的一部分人是代 表时,那么国家的类型是贵族统治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