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备案流程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锦政发〔2019〕2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锦政发〔201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针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为回应人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项目的用地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会同古塔、凌河、太和区政府和松山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进一步规范拟收储的商住项目用地的前期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禁止企业或个人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
同时,继续加大对已收储土地的工作力度,积极盘活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
市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好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调整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规模时序。
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需经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按计划配合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并将各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市绩效考评范围。
对于未列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的房地产用地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应。
确需供应的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供应。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业务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
因职能划转有关工作不在同一部门的,应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按照经审批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2.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3.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4.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5.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7.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关于优化提升社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
关于优化提升社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为优化提升社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目标要求对社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全面清理压减各环节“隐形时间”,强化工程审批系统时间管理,推动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确保主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45个工作日,全过程审批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适用范围在山东省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意见。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及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除外。
三、改革措施(一)项目策划生成阶段1.各市运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组织合规性审查,将项目信息推送给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提出建设要求。
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学校、幼儿园、养老、卫生、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设施的,应分别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牵头部门集成规划、建设条件,需开展的评估评审事项等要求,会同审批部门生成审批事项清单。
2.在土地征收时已由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开展勘测定界的,应将结果共享给建设单位,无需建设单位重复委托勘测定界。
3.净地出让的,应在土地出让时约定达到净地标准和开发条件。
(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1.出让土地成交确认后,用地规划公示可与土地招拍挂公示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可依据公示内容准备其他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
2.有条件的市可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ZB土建设计室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v加shejiyuan8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一文办结、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
珠海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流程
一、购房意向确定1. 购房者根据自身需求,在珠海房地产市场选择合适的房产项目。
2. 与开发商进行沟通,确定购房意向,并签订购房意向书。
二、合同签订1. 购房者与开发商共同协商,确定购房合同条款,包括房屋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
2. 购房者和开发商将正式的合同条款输入合同备案软件,进行网上签约。
3. 网上签约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合同,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电子合同上签字确认。
三、合同备案1. 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购房合同提交至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进行备案。
2. 购房者可登录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合同备案状态。
四、打印合同1. 购房合同备案成功后,开发商和购房者需携带身份证、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打印正式的纸质合同。
2. 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需打印4份合同,按揭贷款的购房者需打印5份合同。
五、合同盖章备案1. 开发商和购房者携带已签字的纸质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2. 办理备案手续时,需缴纳相关税费。
六、贷款申请(针对按揭贷款购房者)1. 购房者携带合同备案手续、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银行申请贷款。
2. 银行审核通过后,购房者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七、合同备案查询1. 购房者可登录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2. 购房者也可凭身份证和购房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八、合同变更或解除1. 如需变更合同信息,购房者与开发商可协商一致后,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2. 如需解除合同,购房者与开发商需协商一致,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总之,珠海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流程主要包括购房意向确定、合同签订、合同备案、打印合同、合同盖章备案、贷款申请、合同备案查询、合同变更或解除等环节。
购房者需按照流程,依次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购房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发企业应当公开接受购房人实名登记,主动向购房人宣传我市购房政策。
开盘销售前,应当负责向购房人收取用于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资料,确保售房、签约、备案等环节购房主体一致。
二、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将已售商品房和购房人清册提交房管部门,并由网签备案系统即时对商品房预签约信息进行锁定。
预签约信息锁定后,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资格核查资料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提交给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
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发企业可与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商品房交易的,开发企业可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向房管部门申请预签约信息解锁。
解除预签约信息锁定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开销售。
三、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一)开发企业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并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二)购房人凭《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通过销售现场专用POS机、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其他方式将预购房款(首付)或一次性支付的全额购房款存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三)预购房款(首付)或一次性支付的全额购房款进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每个购房人名下的实际付款金额,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完成《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字[2009]33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字〔200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邢政〔2009〕7号)文件精神,为明确保留的审批、印章和收费项目,细化审批流程,完善配套制度和制式表格,市政府研究制定了《邢台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邢台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河北省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盖章、收费清理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供地前的准备工作土地储备中心将拟出让地块告知规划部门和环保、地震窗口。
在20个工作日内,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地震部门分别将刚性规划条件、审定的规划环评文件和地安评文件反馈到土地储备中心,国土部门综合研究后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并报经政府批准后,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土地招拍挂,投标单位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中标单位产生后,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盖章),土地储备中心将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文书交付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一次性缴清所有税费(含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国土局窗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对于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国土部门同意(盖章)后,报政府批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4.13•【文号】建房[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成房领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房领办发〔2022〕2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将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中心城区(青白江区、新津区除外,下同)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但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在我市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下同)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就业。
三、二孩及以上家庭,可在现有限购套数基础上新购买1套住房。
四、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或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
五、在全市范围内个人转让家庭唯一住房的,增值税由满5年免征调整为满2年免征。
六、居民自愿将自有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承诺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且5年内不上市交易,并纳入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的,可一次性新增购买一套住房。
七、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10%,双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南房[2011]366号各开发建设单位: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保证商品房的使用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南宁市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制度的若干规定》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职能,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验核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之前,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或规划要求,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计划及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报我局备案。
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应当明确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期数及期限、权属界定、违反承诺的责任等内容。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预售许可时,提交的施工进度说明应包括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说明(附注明位置及拍摄日期的施工现场照片及施工进度表,并经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
我局将据此验核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进度是否符合备案进度要求。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房屋预(销)售时,应当将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在销售现场公示,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之一。
四、2006年3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自检,并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验核表》,经我局现场核定无误后予以确认。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提交经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验核表》。
五、上述涉及开发项目配套设施验核的各项业务办理程序及表格,请登录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index.asp)→“公众服务→办事指南”查询及下载。
联系电话:5614922。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房地产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6〕5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房地产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2.25施行日期2016.02.25文号市政办函〔2016〕50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房地产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6〕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房地产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2016年2月16日第1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5日西安市房地产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为落实《西安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5〕110号)有关要求,优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促进我市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房地产项目审批,要坚持依法、便民、高效、公开的原则,以压缩审批时限为目标,将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立项、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通过“一窗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等改革方式和建立材料移交、联合审图、集中会签、联合查验等制度,明确审批主体、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创新审批方式,推行并联审批,大幅度提高我市房地产项目的审批效率。
二、用地立项阶段审批流程(20个工作日)此阶段共办理各类事项12项,涉及8个部门(单位)。
主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我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导则》的重要意义。
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准确领会《导则》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导则》内容,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衔接。
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以落实(导则》要求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范化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切实加强服务大厅管理,强化服务窗口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丹政办发〔2015〕52•【施行日期】201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全面清理,减少审批事项。
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要件,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要坚决予以取消;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与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要件,应及时予以调整,确需保留的,应改为后置要件。
(二)优化程序,压缩审批时限。
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5个阶段,40个审批工作日。
其中项目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9个工作日;用地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规划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施工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明确职责,实行并联审批。
对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
项目审批阶段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其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实施;用地审批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规划审批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实施;施工审批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实施。
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市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防止“假退房真炒房”行为的发生,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按照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即时登记备案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网上签约并及时进行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开发企业不得为购房人的期房转让行为提供便利。
三、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售商品房合同注销备案管理的通知》(绵房管发[2007]102号)规定,购房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在调查核实后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四、购房人退房,应填写《绵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由开发企业送我局市场科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注销合同备案。
五、开发企业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及房屋销售人员的管理,热情为购房人服务,代理机构及销售人员不得向退房的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
购买人违约的,开发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向退房人收取违约金,开具正式票据。
六、开发企业不得为已经按合同约定交付的商品房办理退房手续。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购房人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确需进行合同条款信息修改变更,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填写《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经市场科审核后加盖“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合同备案专用章”,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期房转让委托代理的业务。
凡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代理期房转让骗取委托人钱财和开发企业在办理退房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都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我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导则》的重要意义。
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准确领会《导则》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导则》内容,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衔接。
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建房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
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
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
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
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
(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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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备案流程
的说明
各开发企业:
2016年12月1日,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备案流程已启用,为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方便开发企业办理业务,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备案时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备案表》(以下称《备案表》)及报审要求做进一步优化,现说明如下:
1.将原《备案表》中“合同甲方确认”、“合同乙方确认”(详见附件1)合并为“合同报备单位确认”(详见附件2)。
2.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所需张页复印件”中,若已明确完整的合同收款人收款账户信息的,则“合同报审单位确认”栏中只需开发企业盖章即可;若未明确或未完整地明确合同收款人收款账户信息的,则“合同报审单位确认”栏中需由合同签订几方全部盖章。
特此说明。
附件:1. 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备案表(优化前)
2. 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备案表(优化后)
连云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心
2016年12月5日
附件1
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备案表(优化前)
合同首次网备编号:备案表编号:年()号
附件2
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备案表(优化后)
合同首次网备编号:备案表编号: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