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知识讲解
山东省“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规范化建设应用技术导则-全文(一)
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规范化建设应用技术导则-全文(一)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规范化建设应用技术导则-全文为了确保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可靠性,提高检测服务质量,规范检测工作流程,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规范化建设应用技术导则应运而生。
本导则从检测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和检测操作规范等方面,对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建设提出了详细的规范要求,以期提高检测水平。
一、检测实验室建设1. 实验室场地要求实验室场地须设在临近被测工程项目的便利地方,距离被测工程项目5公里以内;同时实验室场地须远离铁路、公路噪音等干扰,保证实验室的稳定运行。
2. 实验室设计与装修实验室设计与装修应当符合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并进行相应的防水、防潮、防火措施。
必须严格控制风险,建采光良好、空气流通的环境。
3. 实验室设备实验室所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质检部门和国家标准,设备须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必须及时到位,避免固定资产损失。
二、实验室管理1. 实验室管理人员资格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持有检测人员注册证书,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名。
2. 实验室标准及文献资料管理检测实验室应当有完整的实验室标准及文献资料,同时建立档案,以便查阅使用。
3.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安全管理手册等,做到安全第一。
4. 实验室质量管理:实验室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利用各种方法保证实验室领域工作与服务优异,以便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
三、检测操作规范1. 检测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以及各种检测标准应该确定,人员应做到服从指挥、严谨工作。
2. 检测前应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保证检测环境能够满足检测要求。
所有的检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防止虚假操作。
3. 实验室应当建立各项协调规章制度,要求操作人员遵守工作规程,在检测过程中防止出现人为差错。
总之,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规范化建设应用技术导则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质检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及检测操作规范,保证检测服务的质量和准确性,为提高山东省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贡献力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鲁建质监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公开第四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鲁建管发 〔2011〕1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管理,促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的原则,通过建立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收集及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布、考核、评定和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第六条省建管局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检测机构人员名单,其它认证、认可或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等;(二)变更情况记录: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情况;(三)良好行为记录;(四)不良行为记录;(五)信用评定情况记录。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信用行为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一)检测机构良好信用行为包括: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检测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守法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等。
(二)检测机构不良信用行为包括:1、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含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2、检测机构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不良评价、认定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鲁建质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计量认证证书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局函〔2019〕376号)取消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计量认证)要求,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类资质时,不再要求提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关于资质延期事项申报材料检测机构申报资质延期事项时,如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只需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资质有效期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承诺(详见附件),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强化信用监管,对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上述相关措施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调整相关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19日——结束——。
山东省检测管理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含市政建设工程及在用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实施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的具体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
资质申请单位可在有关网站按式样规格标准下载使用。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附件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幕墙材料;(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等;(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十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国家相关部门为了保障各个工程的质量,制定并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力能得到稳定的发展,维持市场经济秩序。
山东省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的规定,也为了能提高当地的生产总值,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条款。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山东房屋建筑和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幕墙材料;(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等;(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十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鲁建质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不论是楼房还是道路的施工,工程质量的合格都和我们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
为了保证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于工程质量有明文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每个省市对于工程安全又有各自的规定出台。
那么,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来具体了解下吧。
不论是楼房还是道路的施工,工程质量的合格都和我们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
为了保证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于工程质量有明文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每个省市对于工程安全又有各自的规定出台。
那么,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来具体了解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6.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防护能力,引导检测机构建立完善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工作指南》,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工作指南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5日。
山东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山东工程质量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并适用于各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技术要求和规范。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技术水平,确保施工单位具备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能力。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独立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改进意见。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形成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应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工程质量档案等,明确各类文件的编写、审批和变更程序。
第八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规模大小进行定制,确保能够有效应用于实际施工过程。
第九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质量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和工程特点,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保障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加强现场管理,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和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材料进场检验和试验工作,确保材料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质量检查,发现和整改工程质量问题,防止工程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工序进行特别监控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和可控。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东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筑建设⼯程的质量问题是关乎国家、社会、⼈民的⼤问题,只有保证了质量问题才能保证安全问题。
为了加强⼯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各个省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那么⼭东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都有哪些内容呢?可能⼤多数⼈对这⽅⾯的问题不是很清楚,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建设⼯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在⼭东省⾏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进⾏抽样检测和对进⼊施⼯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东省建筑⼯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政区域内的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作,对检测活动进⾏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法⼈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从事本办法附件⼀规定范围之外的⼯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等文件的总称。
它的解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竣工三个阶段。
质量检测责任:明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的质量检测责任。
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方法和技术规范,包括试验、检测、验收等环节。
质量检测机构: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设置和资质要求。
质量检测报告: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质量问题处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包括质量整改、责任认定等。
监督检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山东房屋建筑和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幕墙材料;(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等;(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十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山东建筑工程检测
山东建筑工程检测
山东建筑工程检测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筑工程检测涉及到结构、材料、设备、环境、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和耐久性。
在山东省范围内,建筑工程检测由专门的机构或单位承担。
这些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测工作。
检测项目包括土壤质量检测、基坑开挖检测、混凝土质量检测、钢筋工程检测、地基与基础检测、建筑物变形监测、室内环境检测等。
山东建筑工程检测的目的是发现和解决建筑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检测工作,以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山东建筑工程检测不仅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来说非常重要,对于消费者和使用者也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经过专业的检测,建筑工程的质量才能得到保障,消费者和使用者才能放心使用。
因此,山东建筑工程检测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同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应高度重视建筑工程检测,积极配合检测机构的工作。
总之,山东建筑工程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对
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建筑工程检测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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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技术人员培训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式样。
资质申请单位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
第七条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附件一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万元人民币;检测机构同时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8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附件一、附件二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
省建管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核实结果符合标准,予以受理。
资质申请受理后,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之申请人。
第九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第十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建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自动失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管局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部门不予延期,到期后,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且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质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批准资质范围开展检测业务,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齐全、有效的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核定检测资质。
检测机构解散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应依据技术标准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诚信建设、服务水平、检测业绩、质量责任赔偿能力等条件委托质量检测业务,承担委托责任。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单位工程的专项检测业务,可以多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或一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检测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
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
见证人和取样人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
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时间和要求留置;规范、标准无明确要求的,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
留置试样应有准确标识。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混凝土、水泥、钢筋力学性能试验等应逐步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并与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网。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编号、制定、颁发。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异地设立固定分支机构或开展检测活动的,应对其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
分支机构必须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所开展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
分支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人员等应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
设置分支机构应向注册地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异地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先向检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
未经备案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检测活动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审核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基础;技术标准;计量认证等知识。
培训方式应结合实际工作,注重实效,采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检测机构进行操作技能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省建管局组织对检测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无法复检或对复检结果有争议的,应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复检结果或争议解决的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省建管局制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对本省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应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审批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和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省建管局应组织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
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管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