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导游小费问题的探讨
对我国导游小费问题的探讨
对我国导游小费问题的探讨摘要]从国外旅游发展轨迹来看,付小费在多数欧洲国家已成惯例,而且小费的数量还关系到服务质量和水平。
收小费是解决目前旅游界大量导游投诉的最好办法,但收取小费必须明文化、制度化、规范化。
旅行社对导游采取单一的奖励机制,导游薪酬激励机制不合理,奖惩激励机制缺乏有效性。
旅行社要重视导游的激励因素,借鉴合理的薪酬制度,规范小费。
[关键词]导游小费;问题;探讨中国游客去外国旅游付导游小费,夕卜国游客来中国旅游给国内导游小费,都是顺理成章的事。
但在国内,国家旅游局曾明文规定禁止收取小费。
2004年,广东中旅首次将小费制”引入国内游,在业内引起不少争议。
导游小费制”是否适合当前的中国国情成为旅游业的热门话题。
一、小费的来源付小费(tip)这一惯例源自18世纪的英国伦敦。
当时,一些酒店的餐桌上放着一只保证服务迅速”的碗,顾客将钱放入碗中,就能得到周到细致的服务。
后来这种做法得以延续,便成了时下的小费‘ 并且从餐厅侍者扩大到客房服务员等服务性的行业。
这一惯例在多数欧洲国家通行,有时候是否支付小费以及小费的数量,直接关系到服务质量的水平。
现在国内游基本没有小费,但国内旅行社出境游的线路宣传纸上一般都会明文规定”适当付一些小费给服务人员。
二、导游薪金制度不合理,小费应运而生导游服务构成旅行社产品的重要部分,旅游者常常通过导游服务质量来评判其对旅游的满意度。
从近期旅行社遭到的投诉情况来看,导游服务质量投诉已经占到旅游投诉的三成以上,主要表现为导游挤压游览时间,滞留购物商店以获取回扣;私自变动日程,增加、取消或者变更旅游项目以及在旅游过程中故意降低服务质量等。
这些行为的主要动机是导游想收取回扣,提高自己的收入。
导游人员在接待过程中收取回扣在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是明令禁止的,是不合法的。
但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导游铤而走险,以回扣为主要收入?事实上,导游人员的投入和报酬完全不成比例。
2005年9月1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7名导游投诉旅行社返还拖欠工资补交社会保险的案件,更让我们感到导游这个行业正行走在社会的边缘。
旅游业导游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旅游业导游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导游薪酬制度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旅行社的管理以及导游自身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在对我国旅游业导游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建立合理导游薪酬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导游薪酬制度灰色收入对策现行旅游业导游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服务报酬的风险增大。
目前,很多旅行社给导游只发少量的基本工资或不发工资,需要导游带团时,也只根据导游带团的天数给予很低的补贴费。
导游所得到的佣金或小费根本没有保障,而且还要承担淡季时“短暂性失业”,收入来源存在很大的风险,至于晋升和福利更是比不上其它行业。
导游的低收入导致其在带团过程中经常超计划购物或擅自变更购物次数和场所,降低住行标准,从中牟取回扣。
这些导致导游服务报酬的风险增大。
服务报酬的不稳定性。
2000年后,由于导游人数激增,旅行社改制的深入和旅游市场竞争加剧,使旅行社既有的导游被分流,这对导游生存状态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
90%持证导游被转到导游服务公司管理,导游从旅行社宠儿变成了自由职业者,尤为严重的是导游报酬的不稳定性,导游收入结构在改制前由工资、奖金、出团补贴、购物回扣和小费五部分构成,改制后大部分导游的工资、奖金、出团补贴被取消,只剩下回扣和少量小费。
导游收入如表1所示。
由于小费、回扣带有偶然性,又为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禁止,以此作为导游薪酬主体,从法理上讲不合法,更缺少稳定性。
“灰色收入”占主导地位。
导游的“灰色收入”是指那些不用上税的回扣收入,主要是由“停车费”、购物返点、自费项目返点和增加的景区门票返点构成。
这种薪酬体制已在我国旅游行业内部获得了默认。
纵观目前我国旅游业发展现状,旅游企业间的恶性价格竞争使企业利润下降,进而从旅游报价中包含的旅游导游服务费己经失去了其本来意义。
长期以来,旅游服务公司或政府通常用“行政化”的方法解决旅游服务中的质量和投诉问题,因缺乏相应有效的物质奖励机制,监管形同虚设。
导游薪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思路
导游薪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思路导游作为旅游行业中的重要从业人员,起到了重要的介绍、带领、指导、服务等作用。
因此,导游的工作质量和薪资待遇一直备受关注。
但是,目前导游薪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导致不少导游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了影响。
因此,本文将从导游薪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的改革思路来进行探讨。
一、导游薪金制度存在的问题1.比重过高的提成目前大多数导游的薪资是以客人消费金额的提成为主,而且有些旅行社甚至将导游的薪资比重过高地定格在5%-10%以内,而且保底工资甚至降至最低工资标准线。
导致导游的工作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经常出现导游硬推旅游套餐、私人兜售旅游产品的情况,降低了导游的可信度和旅游行业整体形象。
2.加班费待遇问题由于旅游行程的不可预测性,导致导游经常需要超时工作,但是目前导游的加班费待遇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偏低,导游的长时间加班或者随时候传的工作状态不仅影响了导游的身心健康,而且也影响导游对接下来工作的积极性和生产力。
3.旅游者的反馈问题导游的薪金制度过于依赖客人消费金额的提成,这也致使导游过度强调把客人带到购物店,以追求流量至上的利润。
经常出现导游对旅游产品不够了解却仍然强推,不考虑不同旅游者的需求差异、不按照规定行程执行的情况。
二、改革思路1.提高基本工资导游的工作质量关系到旅游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经济效益,而本着产业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下,旅游行业中的利益共享是导游技能培训、职业发展、工作经验累积和社会使命感等方面的投资。
因此应该提高导游的基本薪资,提高导游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标准。
2.优化提成比例为了避免导游过度注重普通旅游花销和整体流量,应该将提成制度进一步完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分比例,比如旺季与淡季、常规旅游与文化旅游等。
要根据导游的工作质量、反客为主的能力等因素,实现比例的最优化选择。
这能帮助能工作得更好的导游站出来,也能激发导游多方面的发展。
3.改进加班待遇应该根据旅游行程的不可预测性,管控导游的工作量和工时,同时优化导游的加班待遇。
谈我国导游是否该拿小费
谈我国导游是否该拿小费一、导游在旅游业中扮演怎样的角色随着21世纪的到来,旅游业正逐步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
同时,导游群体也日渐正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
公众开始认识到导游所扮演的角色并不局限于接待员和解说员。
实际上,导游员肩负着最纯粹的公关使命浓缩景点的精华;甚至要像镜子一样,清楚地反映出旅游者和东道国的历史、文化渊源之间的联系,加深他们的理解。
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导游员普遍存在学历不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等问题,大部分的导游员对自己的职业没有明确的理解和定位。
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总体上供大于求,雇主经常以“你不愿干,有的是人干”相要挟,逼迫劳动者做出让步,使得从业导游社会地位愈来愈“边缘化”。
部分导游为了保障基本收入,只能通过拿回购等渠道获得经济收入,却忽略了自身素质的提高。
二、导游怎样弥补薪酬缺失由于导游人员薪酬保障的缺失,基本的五险一金很难得到保障,导致购物消费回扣成为其主要收益来源。
导游正常收入的构成分为摘要:工资摘要:300~600元/月或零工资;小费摘要:欧美为2美元/天,港澳台为20元人民币/天,国内为零小费;出团补贴摘要:内地为30~50元/天,海南为零补贴,香港为负补贴(反交“人头费”)。
旅行社一系列“零政策”的“逼迫”,使得许多导游都只能就范到“拿回扣”的潜规则中。
下面是摘自陈天啸.《论导游薪金制度改革》的一组数据:购物比重摘要:我国旅游者的平均旅游购物消费占旅游总消费的比重由1996年的15.7%上升至2001年的20.3%。
据马来西亚国家旅游局的统计,2001年中国旅游者在马来西亚一地的旅游购物消费达4000元/人,其中70%来自导游导购。
由此观之,导购在旅游产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所带来的经济收入也是较为可观的。
但这里又存在一个新问题,许多游客进行旅游活动的主要目的都不是购物,而导游频繁的引领游客购物,私自增加购物点,使得游客乘兴而来、败兴而归,这样的现象给予游客满意度和导游总体形象的塑造一个很大的创伤,为此,国内许多专家学者纷纷提出“导游小费合理化”的观点,希望以此弥补导游付出和收入之间的差距,提高从业导游的自身素质,从根本上改善服务质量。
导游薪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思考
导游薪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思考摘要: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导游成为很多人眼中体面和高薪的代名词,更是很多人未来的理想职业。
但是这些年来,导游行业饱受争议,诸如我们经常遇到的游客被宰、导游拿回扣、强迫购物等现象深恶痛绝,当前导游职业道德的缺失、素质不高以及胡乱宰客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究其原因,导游无底薪、无社保、无固定单位,完全依靠购物佣金生存的模式是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源所在。
本文通过对我国旅游业导游薪酬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改革意见,希望能够提高导游人员的待遇水平和服务质量。
关键词:导游薪酬体制、隐性收入、对策正文:目前国内导游人员的薪金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带团津贴、“回扣”和少量小费构成,社会保险大多由旅行社企业代买或自己购买。
“回扣”是指自主供应商(如旅游商店、景点、宾馆饭店等)以一定比例从游客的购买额中拿出部分付给导游,从而进行商业贿赂。
但是导游人员所得“回扣”只是旅游“回扣”中的非常小的部分,因为“回扣”要在地陪导游、司机、全陪导游、旅行社企业和旅游汽车公司之间进行分配。
地陪导游的“回扣”一般仅占“回扣”总额的20%左右。
不难看出,基本工资是显性收入,而补贴、提成、小费等是隐性收入,显性收入和隐性收入共同构成了导游的薪酬。
一、现行旅游业导游薪酬体制面临的难题办事报酬的风险增大。
现在很多旅行社给导游只发少量的基本工资或不发工资,必要导游带团时,也只根据导游带团的天数给与很低的补贴费。
导游所得到的佣金或小费根本没有保障,并且还要承担淡季时“短暂性失业”,收入来源存在很大的风险,至于晋升和福利更是比不上别的行业。
导游的低收入使得其在带团整个过程中常常超筹划购物或擅自变动购物次数和场合,降低住行标准,从中牟取回扣。
这些使得导游办事报酬的风险增大。
不仅如此办事报酬也具有不稳定性。
2000年后,由于导游人数激增,旅行社改制的透彻和旅游市场竞争加剧,使旅行社既有的导游被分流,这对导游生存状态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
导游“小费”的“大”作用
导游“小费”的“大”作用发布时间:2021-08-16T15:19:10.320Z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11期作者:倪朝阳[导读] 2020年,在全国“金牌导游”培养对象专题培训班上,倪朝阳高级导游河南郑州 4500002020年,在全国“金牌导游”培养对象专题培训班上,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每年参加导游资格考试的考生数量都在20万以上,但是高素质导游人才缺口依然很大。
”就目前导游人数来看,全国导游有71.2万,中级导游占4%,高级导游不足1%,特级导游全国仅有12位。
其中,奋战在一线的导游也就20万左右,我们不禁要问,那么多的持证导游干吗去了?旅游活动是一种社会现象,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导游工作也是一种社会职业,大多数人员考取导游证,从事导游工作,也是为了增加一项谋生的手段。
考取导游证的人,亦如其它资格类证书一样,是为了在拿到证书以后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增加自己的收入,例如:会计师、建筑工程师、管理师等。
然而,导游这个职业收入比较特殊,特殊在那里,我们先来说说。
2001年至2004年是我国旅游大发展的几年, “五一”、“十一”、“春节”三个黄金周的确立,使广大中国老百姓开启了旅游热潮。
然而,导游不够用,各项旅游基础设施配备不到位,导致游客旅游体验度、满意度降低。
很大一部分人看到了旅游行业的商机,并受到只要是个导游就能挣钱、没有导游证的“导游”也能挣钱、导游证进景点不要门票等观念的影响,考取导游证成为当时一个热门话题,很多人投入了考取导游证的队伍。
旅游业快速发展中,旅游经营者的追逐利益、导游素质不高、游客维权意识不足等原因,为旅游从业者“欺客”、“宰客”、“买团”、“卖团”、“黑导”、“黑社”等旅游怪像提供了温床。
做旅游挣钱快,就是在那几年大部分人心中的共识。
然而,随着2004年“五一”黄金周的取消,广大游客逐渐成熟,以及国家对旅游行业的整顿,旅游行业进走向了正常发展。
如何看待导游小费
如何看待导游小费如何看待导游小费给小费是西方消费习惯,即使普通人也一样,咱国家的普通人并没有这个习惯也不清楚规则。
给多少合适?如果不给会怎么样?会不会有什么惩罚机制?如果有的人给了,那导游会不会合理的冷淡嘲笑为难没给的人?如果给有的人给的多,导游会不会为难给的少的人?1.严格来讲,小费并没有合法化;2.这种市场机制的转变意向是好的,但起到的效果非常有限;3.如果要玩这事儿,应该怎么玩儿?一、“小费是否合法化”先来看看《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原文中关于“小费合法化”的部分:旅行社要尽快建立健全针对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很多人把这个理解为小费,毫无疑问,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至少各位导游千万不要以为小费放开了,去找游客要消费为什么?从字面上来看,这只是一种奖励机制,游客满意,才可能获得游客的奖励。
但是小费呢?在西方国家经常行走的朋友应该知道,给服务人员小费已经是一种社会明规则了,服务员提供正常的服务就会有小费,只不过服务得更好,小费有可能更多罢了。
《意见》中通篇不提小费二字,但是我来看看《条例》中是怎么说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看到了没?小费二字被明确提出!而且要承担的'后果严重!1.罚款——挣的钱得吐出去了;2.没收违法所得——其他游客给的小费得吐出去了;3.吊销证件并予以公告——以后不能当导游了还把名声败掉;4.连累旅行社——从利益上将导游和旅行社对立,让旅行社不会对推动付小费这事儿多感兴趣。
导游回扣与索要小费问题的症结与解决途径探讨
有的旅行社还给导游分配“ 购物签单 ” 指标, 完不成任务 ,
给旅行社带来人头费损失的, 要导游偿还 ( ) 三 旅游产品供应单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旅游产品的特点之一是其不可储存性 , 另外, 旅游产 品的同质化又加剧了竞争 , 所以旅游企业为最大程度减少
费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导游人员的隐性收入住广度、 深度 等 面都更为突出, 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于这种具有很大 随意性的交易无从监督 , 从而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地征
Vo . No 6 15 . J n.2o 6 u o
导游回扣与索要小费 问题的症结与解决途径探讨
樊 英
( 州大 学 旅 游 学院 ,广 东 广 州 50 0 ) 广 106
摘 要 : 国旅 游 市场导 游私 拿回扣 、 我 索要 小 费 问题根 源于旅行 社和 导游之 间利 益 分配 关 系的
扣则是导游收入的重要来源, 通常定点商店给导游的回扣
给导游等旅游服务人员的钱 , 也叫小账, 的本意是旅游 它 者出于对导游的优质服务的感谢或奖赏 , 主动给予导游的 报酬 , 它是作为一种默契存在于旅游者和导游之间的:但 由于导游往往通过索要 的方式取得小费, 这就引发 违反
旅游者意愿的小费问题。
扭 曲。从 法律 角度 看 , 导游私 拿 回扣 属 于商业 贿赂行 为 , 索要 小费则违反 了 当事人 意 思 自治 的法 而
律原 则 。解决 导游 私拿 回扣 、 索要 小 费问题 的关键是 要 建立合 理 的导游报 酬机 制 , 照 社会 主 义 市 按
场 运 行 规 则 , 出合 理 的 方 式 , 整 各 方 利 益 关 系。 找 调
收税款:
( 导游产生短视效应 , 二) 不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 目前回扣与小费已经成为导游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而 这种收入也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随着导游 回扣与小费事 件的频繁曝光和旅游者的渐趋成熟, 旅游者的消费越来越 理智:旅游者虽然追求较低的线路报价, 但这并不意味着 他一定去大量购物 , 如果导游安排购物次数太多或由于其 不购物而对其服务态度恶劣 , 他就会向有关部门投诉 :此 外, 游客的购买行为还受到商品的品种和质量 、 游客的支 付能力 、 购物环境 、 游客情绪等等非导游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 因此, 虽然导游 目 的收入较为可观 , 前 但这种以回扣与 小费为导游主要收入来源的报酬机制使导游对收入 的稳 定性非常不乐观, 多数导游抱着“ 过一 日, 赚一 日” 的态度 来对待导游工作 , 这非常不利于导游服务质量的提高:而 且 目前小费现象的存在一方面降低了导游行业 的职业声
小费制:导游薪金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一
、
引 言
“ 纯玩 团” 过渡。
2 0 年 8月 , 东 中旅 提 出导 游小费制 以来 , 04 广 引起 了 媒体 和业界人 土的广泛争议。出现 了 “ 三多三少”。 : 即 媒体
关下导游小费制, 研究资料表明1许多学者从分析导 2 1 ,
游 同扣现象以及对导游薪金制度改革 的探讨 中,提 出导游 小费给付的明确化 、 制度化是提高服 务质量的手段 。 有代表 性的文章是 《 于打 击旅游业 中的回扣 的几点 看法 》 《 关 , 对
行和支付小费的行业数量 , 在各国虽有差异 , 很普遍。在 f u
美 国有 3 5个服务行业 支付小费 、 班牙有 2 、 西 9个 加拿大 2 5 个、 印度 2 个 、 5 意大利 2 个 、 4 丹麦和瑞典有 1 。 0个
在 国外实行 “ 小费制 ” 的行业 中 , 比较 典型的有 餐饮
业、 旅游业 、 家庭教 育业 、 零星物流配送与快递业 、 辑类私人 用品修理和酒店服务业等。 这些行业有一个共同特点 , 就是 难以实现机械化 、 标准化生产作业 , 且这些行业进 入门槛 并
业、 铁路 运输 业、 航空业等行业 , 由丁进入 门槛高 , 以形成 难
跃 下的《“ 小费制”的经济学解 释 》 一文 , 对小费制 的合 理 性进 行了深入分析 , 了是否推行 导游费制” 1 1 4 。
世界上实行小费制的国家,都普遍遵循 了一个重要原 则顾客 自 。许多 国家甚至制定专门法律 , 和杜绝服务 愿 防止 行业的经营者及其雇员以任何形式 . 力法强迫顾客f小 费。 、 f 根据我 国在加入 WT O时 的承诺 , 20 年我们要开 到 06
“导游小费”该不该合法化
“导游小费”该不该合法化建立导游奖励机制,这是旅游部门的事情而不是来自广大游客。
导游态度好、服务好,游客自然会给予点赞,此时,旅行社可以依据游客的评价对导游“论功行赏”,而不是靠游客给导游小费去奖励。
推行导游薪酬制,让“导游小费”合法化,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小费能提高服务质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近日公布《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其修订意见稿中第三十八条:“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旅游者自愿给予小费的,可以接受。
”一场关于导游小费是否应合法化的争论,引发社会热议。
在我国,导游小费被认为是一种灰色收入,《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曾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但是,游客自愿给小费,导游员究竟能不能收,并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小费背上了不光彩的骂名,所以新规一经报道,“导游可以收小费了”等消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
虽然《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必须是“游客自愿”为前提,但很多人还是表达了疑虑:“不给的肯定没好脸色,冷热嘲讽不一定”,“一旦法规规定给小费,在旅游从业者心中就真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服务质量在他们心中未必是首要考虑的事。
”等。
在众多观点中,游客“被自愿”成了人们最大的担心。
该观点认为,一旦形成规定,“给不给小费”可能很大程度上决定服务质量,甚至有导游变相胁迫索要小费的可能。
网友“闪电边缘”留言说:总感觉现在的旅行社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价格低得让你不敢相信,服务差得让你无力吐槽,实际花费高得让你心在滴血,回来之后悔得肠子都青了,还谈什么小费?“我坚决反对,如果将‘允许收小费’写入法规,游客很有可能‘被自愿’给小费,给旅游增加成本。
”有人认为,收小费是西方国家服务业的惯例,但他们有本国的小费文化和高素质的导游及其成熟的旅游行业机制,国外导游收小费能够提供对等的服务。
我国目前不具备这样的大环境,不能一律照搬。
我国导游回扣问题对策研究
旅游管理研究2013年09月下半月刊采取鼓励徒步的措施,以节约能耗。
对于整个酒店,应贯彻落实低碳的战略方针,建立完善的节能减排机制,形成良好的低碳旅游循环体系;尽量使用清洁能源,倡导绿色消费,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物资,在建筑、供热、空调、照明及水资源利用等方面采用低碳新技术与智能控制系统,大力提高宾馆酒店减排、微排的低碳经济能力。
(二)建设低碳旅游接待设施(1)主要的措施:(1)在旅游景区的建设过程中,采取“减少-回收-再循环-再生能源”的模式,对低碳旅游环境进行有效的控制。
(2)通过建设生态停车场,使用新型能源车等低碳旅游交通工具,以及建设低碳生态型道路等途径,发展低碳旅游交通设施。
(3)通过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更新能源技术,建设新型的低碳旅游能源供应系统。
(4)通过使用低碳建筑,来建设低碳旅游住宿、餐饮、购物。
(5)通过使用新能源观光游览车、低碳旅游休闲设施、低碳旅游观光设施、低碳娱乐体验设施,来发展低碳游憩观光设施。
(三)加强提升和推广低碳技术旅游部门或者专家应进一步的对低碳旅游进行研究,引进先进的技术,强化科技创新,提高低碳技术的含量,使得智能化和节能减排的技术得以快速推广及应用,进而减少碳的排放量。
(四)培养游客低碳旅游意识游客作为旅游的主题,其一言一行对低碳旅游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为低碳旅游长期的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培养游客的低碳旅游意识。
(1)增强游客的环保意识,改变传统的旅行思想,尽量选择步行、骑车等节能方式。
(2)游客在选择住宿、餐饮时,应尽量选择低碳的酒店,在用餐时,应首先考虑绿色食品,拒绝一次性餐具。
(3)游客应对自己制造的垃圾进行回收,不能随处乱扔,提高自身环保、节能的观念。
(五)需要政府扶持和调控政府部门应制定低碳旅游的相关政策,把低碳旅游落到实处,进行有效的扶持和调控,激励和约束着游客的行为。
对造成环境污染、不采用低碳经济模式发展的企业采取一定的收费措施,使其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促使发展模式的改变;对积极采取低碳旅游的企业,应采取奖励措施,鼓励企业的表现方式,激发企业发展低碳旅游的信心,使得低碳旅游企业得到长足的发展。
关于我国导游小费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导游小费问题的几点思考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在读硕士 臧传芹 唐山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在读硕士 吴永超[摘 要]在我国旅游市场中,导游人员为了拿回扣,千方百计加景点,诱导游客购物,引起游客强烈不满,投诉屡见不鲜。
为了规范导游服务,有的旅行社提出采取明收“小费”的方法。
此方法是否可行?能否真正改变此现状?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导游小费 服务质量 旅行社 在全国同行中,广东中旅在其推出的国内游“V IP系列团”中首次引入小费制。
其国内游公司总经理宾国坚表示,导游小费有利于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杜绝增加购物点等行为。
在我国建立小费制,采取明收“小费”的方法,能否杜绝导游拿回扣的现象,还应深入思考。
解决此问题,首先要找到根源。
一、造成此现状的真正原因1、导游薪酬制度的不合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
但在这一派繁荣之后,我们也看到了旅游市场秩序的混乱,中小旅行社为了争夺市场,采取低价竞争,而价格战的结果就是国内游的利润越来越低,导游的利益直接受到了损害。
大部分导游是兼职,不是某个旅行社的正式员工,没有固定的工资,即便是体制内正式导游,一般也只有三五百元的基本工资,没有奖金和其他福利,基本都由自己交“三险一金”。
某些地方的导游不仅拿不到出团补助,还要自己垫付团款,甚至要上交人头费,如果没有赚到钱,就得倒赔,这极大地挫伤了导游的服务积极性。
不仅导游必须由灰色收入来弥补“人头费”的亏空,国内旅行社的利润也多来自导游和旅游商店交的“人头费”。
灰色收入过去是导游和旅行社致富的主要手段,现在则是他们维持生存的方式。
为了解决基本需求问题,增加额外项目、购物点,收取回扣便成了现今最现实的解决问题的途径,这样就使大部分导游滑向“导购人员”的行列,此时谈优质服务、特色服务犹如空中楼阁。
所以,对于我国来说,健全导游工资体系,提高保障措施,此现象才能有可能杜绝。
2、部分导游道德的缺失薪酬制度的不合理,旅行社的苛刻做法,是形成目前现状的主要原因,但也不排除部分导游职业道德的缺失。
我国导游小费问题探讨
入 。( ) 2 导游奖 惩机制 缺乏 有效性 。旅行社 对 于导 游 的奖励 只 是 在 收 到 客 人 表 扬 之 后 予 以 象 征 性 的奖 励 , 惩 罚 却 是 非 而 常 严 格 , 种 不 合 理 的 奖 惩 机 制 为 导 游 人 员 违 规 收 取 回 扣 和 这 小 费埋 下了伏 笔 。由薪金 酬 劳 问题 引 发 的导 游 人 员收 受 回 扣 和 小 费 现 象 严 重 影 响 了 导 游 人 员 的 服 务 质 量 。 真 正 提 高 导 游 服 务 质 量 的 关 键 在 于 确 立 合 理 的 有 效 的 导 游 薪 酬 激 励 体系 以及行业 薪酬规 范 。 2 部 分 导 游 道 德 缺 失 呼 唤 导 游 人 员 素 质 的 提 升 。 薪 酬 . 制度不 合理 以及旅 行社苛 刻 的做 法 , 是形 成 目前 导 游行 业 管 理混乱 的主 要原 因 , 是也 不能排 除一部 分导游 职 业道 德 的 但 缺失 。有一部 分导 游为 了谋 取个 人利 益 , 不惜牺 牲 游客 的利 益 。为 了达 到 自己的 目的 , 些导 游私 自变更 旅游 路 线 。增 有 加 购 物 点 , 游 客 的 态 度 也 是 根 据 游 客 购 物 的 多 少 来 确 定 对 的 , 至 有 些 导 游 中 途 弃 团 , 游 客 自生 自 灭 。 与 欧 美 一 些 甚 让 旅游 业发展 比较成 熟 的 国家 相 比 , 国 的 导 游 入 门 门 槛较 我 低 , 关部 门的监管 力度 不 够 , 致 我 国旅 游 过程 中的 投诉 相 导 导游 事件频 发 。因此 , 旅行 社及相 关监 管部 门要加 大管 理力 度 , 格管理 , 期制定 培训 , 严 定 提高 导游 人员 的素 质 。
关 键 词 : 游 ;激 励 ;小 费 制 度 导
中国导游小费制推行的障碍及对策
中国导游小费制推行的障碍及对策作者:杨光华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5年第32期摘要:导游小费制推行的趋势随着相关部门的态度有所变化,但是由于游客不接受、导游薪酬体系不健全及服务质量不高等原因而导致其不能迅速推行。
本文具体分析导游小费制推行存在的障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而有利于导游小费制的推行。
关键词:导游小费薪酬体系对策有关导游小费问题的政策法规在不断变化,20世纪末《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曾明确禁止收取小费,而2004年广东中旅却将其引入导游薪酬体系。
随后在《旅游法》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导游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此条款透漏出若是游客要给导游还是可以收的。
2015年国家旅游局等部门联合推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可以说是鼓励游客针对优质服务给导游小费了。
《指导意见》中关于优质服务奖励的规定是根据导游的特殊情况提出的,也是适应时代变化与时俱进的产物,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能不能立即推行开来?本文根据这个问题展开分析。
一、中国推行导游小费制面临的问题(一)导游薪酬体系不完善2006年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探讨合理的导游薪酬制管理办法,希望建立由基本工资和带团补贴为主,佣金为辅助的薪酬体制,并参照业务能力、工龄等依据制定的奖励体制。
然而在施行过程中,很多旅行社仍然参照以往的模式,只是支付少数具有编制的导游基本工资,带团补助则不完全发放,使得大多数导游收入没有保障只能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强制购物获取回扣等手段来获取报酬以保证个人生活。
而这些又是游客对导游服务不满意的源头,以至于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不断地抱怨导游不认真讲解或者抱怨导游频繁进出购物点而在景区的时间过少等,以至于外出旅行时更换旅行方式,采取自驾或者背包出行而不愿选择跟团出游,即使是跟团出游更多地关注价格而非服务,这不利于小费制的推行。
我国导游人员薪酬体制改革浅析
.我国导游人员薪酬体制改革浅析摘要:目前,我国旅游行业中通行的导游薪酬体制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这也是直接制约导游服务质量提高的根源所在。
本文从导游人员以“回扣”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现实问题出发,通过对旅行社、导.游自身、旅游市场三方面的分析总结出当前导游薪酬体制形成的客观原因,结合现行导游薪酬体制的危害,从物质和非物质两方面提出了改革现行导游薪酬体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字:导游;回扣;薪酬体制旅游原本是在和谐的审美过程中亲近自然、获得美感并得到人性抚慰和心灵小憩的活动,是通过人与自然的互动和人际之间的交往去追求和实现和谐的一种途径和方式[1]。
而现实的旅游活动中,存在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如诱导消费、景点缩水、改变行程线路的现象,使其失去了原本和谐的本质意义。
对此大多数人将原因归结于导游的自身素质不高,将所有矛头直指导游。
然而通过对旅游市场的深入了解发现,造成导游服务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当前以“回扣”为主的导游薪酬体制的不合理。
真正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的关键,在于通过对导游薪酬体制的改革和整个行业的规范,保证导游合理的物质要求,配合其他激励措施,来提高导游的自身素质和自觉性,使其从内心深处培养起高度的责任感、职业荣誉感和不断进取的学习精神,全心全意为游客服务。
一、现行导游薪酬体制下的导游收入状况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导游人员相对短缺,享有较优厚的薪酬待遇,导游薪酬由工资、奖金、出团补贴和小费四部分构成。
但在2000年前后,一方面导游人数激增,旅行社难以悉数容纳,部分导游开始游弋于旅行社之外;[1]另一方面,旅行社改制深入和旅游市场竞争加剧,我国很多旅行社给导游只发少量的基本工资或者干脆不发工资,有业务需要导游带团时,只是根据导游带团的服务日给予很低的补贴费。
具体来说,目前导游人员薪酬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现行导游薪酬体制1、旅行社给导游的底薪由于旅行社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利润率越来越低,甚至出现了不可思议的零团费、负团费现象,旅行社为了压低成本争取客源,一般给导游的工资是比较低的,有的旅行社甚至不付导游工资。
我国导游该不该收小费
我国导游该不该收小费中国旅游业有关于导游小费的争执由来已久,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所谓的“小费”,有人认为,导游报酬低,不是他们索取服务费的理由,更不是他们强行带游客到购物点消费的理由,鼓励了导游在钱上斤斤计较,反而会降低服务质量;也有人认为,导游提供了热情、周到的服务,给点小费在情理之中,拿了小费导游高兴,就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不会处心积虑地带游客消费了,游客玩得也会更开心,导游小费制已经成为一个大势所趋,导游伸手要小费的时代已然来临。
国内旅游业导游到底该不该收取小费呢?国内现在大多数是持有不赞同收小费的观点,但我却持有相反的观点。
首先我们应该弄明白小费的定义,小费是服务行业中顾客感谢服务人员的一种报酬形式,是游客自愿针对服务满意度而适当加付的费用,是不带有任何强制性的行为。
昆明风光国旅总经理朱伯威介绍,目前国内相关的要求是不得索要小费的,但倘若游客自愿给予是可以收取小费的。
“首先我们要确定小费是什么范畴的问题。
”朱伯威表示,那么多年出国旅游、走访国外经济发达地区尚未听闻有专门针对小费的立法。
“小费的产生源于西方。
首先它是一种自愿的行为,是被服务者对服务方的服务品质给予赞许的一种价值体现,通过这种服务被服务者心情愉悦,它是属于一种附加值,其次它也是表达对服务方提供服务的一种尊重。
”他认为,让小费规范化、标准化就有点吹毛求疵,毕竟给小费应当是基于游客自愿的基础上而谈。
很多人认为小费实质就是旅游业导游一厢情愿提出来为了提高自身的收入的一种非法索取的行为,我认为这是对小费最本质的出发点和定义的一种扭曲的理解。
所谓小费,本来就是一种出于自愿的私人赠与,属于私权领域范畴,并没有合法与非法之分。
除非小费已经在实质上演变为一种看似主动实则无奈的变相“被索取”,比如医疗红包等“灰色收入”。
过去,人们将正常的“小费”妖魔化,挥舞职业道德大棒,甚至有些地方制定“严禁擅自收取客人小费”的规定。
这不仅在法理上说不通,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
导游薪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思路
导游薪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思路导游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旅游产品质量、游客满意度和旅游收入的多少。
由于导游工作性质特殊,整个行业的薪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导游薪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的思路。
一、导游薪金制度存在的问题1.基本工资低当前,导游的基本工资在行业中的平均水平较低。
尽管大多数导游都需要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但他们的基本工资仍无法满足生活需求。
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导致导游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降低,导致导游的离职率上升。
2.福利待遇不足导游因经常外出工作,面临着特殊的工作环境和风险。
导游应该享受到更加完善的福利待遇,但实际上,许多导游只享受到最基本的福利,如免费江游、车费等,不仅离不开公司,而且不太重视职业发展。
3.考核标准不公平导游的考核标准与实际工作质量的水平有差距。
导游需要完成的任务和工作量与个人的能力、经验和技能有关,但目前很多企业的考核机制并不能准确地评估导游的实际工作水平。
某些公司不够公正,容易给导游带来不公平待遇,影响了导游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4.工作压力大导游的工作压力往往较大,一些导游需要通过推销旅游产品来获得更多的收入。
在推销的过程中,很容易与游客产生矛盾,影响到导游的工作心态。
此外,一些导游不仅需要完成自己的工作,而且需要带领团员进行旅游,工作压力较大,导致导游的情绪波动大、易疲惫。
二、导游薪金制度改革的思路1.提高基本工资水平改革导游的基本工资水平,提高行业平均水平。
导游出现了高度的专业化,对导游工资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应该适当提高导游基本工资,一定程度上缓解导游们现在的生活负担,以达到吸引更多优秀导游加入行业的目的。
2.提高规范化、合理化福利待遇在导游的福利上应走向规范化、合理化。
进一步增加导游的福利待遇,特别是因行业工作特殊性和工作风险性而导致的特殊待遇。
包括餐饮、住宿、交通、旅游安全保障、工作休息等一系列福利,使导游拥有较好的工作保障。
关于解决导游薪酬问题的探讨
关于解决导游薪酬问题的探讨赵吉艳导游是旅游从业人员的主力军,导游的稳定关系到行业的稳定。
目前导游的薪酬问题一直是旅游业发展中令人困扰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目前还是停留在利用行政手段管理的时代。
市场监管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直接导致信用缺失的空间扩大。
三、旅游业诚信危机的对策由于旅游企业诚信的有内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原因,因此要改善诚信缺失的现状,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做起:(一)宏观层面1、“依法治理”是一个永远正确的途径。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规范旅游企业经营活动合法的最有效的途径,也为旅游者维护自己的消费权力提供了保障。
旅游法的实施,将改变旅游发展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法律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必须确保旅游者和诚信经营的旅游企业的利益不会因为诈骗行为而受到损害。
这就需要加强对一些法律细节的研究和分析,逐步完善现有的法律规章。
其次,必须保障法律制度的严格实施,做到依法管理。
最后,要加强普法教育,培养个人的法律意识,让旅游者和诚信经营的旅游企业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与不诚信的行为作斗争。
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努力完善不健全的法规。
2、行业自治。
“诚信危机”如果任其泛滥,必成导致全行业性的灾难,全行业必须联合起来对这种行为进行反击。
因此,行业协会应该走出传统体制,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能真正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制定行业规划,规范待业行为,进行行业自治的行业协会。
只有这种旅游业内部的利益共同体,才可能与法律整治、行政管制结合起来,根治包括“低价陷阱”在内的行业内的各种不诚信的顽疾,确保行业的长治久安。
3、产权制度的改革。
由于产权制度是造成企业经营的制度原因,因此,只有加快改革产权制度,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这样当企业面对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冲突的时候,就会做出有利于企业信誉的抉择。
4、社会诚信氛围的培育,培育旅游者的诚信意识。
旅游涉及到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的交互,不光是旅游企业需要具有诚信意识,旅游者及当地居民也应该具备诚信意识和道德评判标准,才能更好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交互环境。
浅议我国推行小费制的必要性及面临的困难
浅议我国推行小费制的必要性及面临的困难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论文关键词]小费制必要性困难[论文摘要]小费制度是欧美国家的服务业中普遍推行的一种制度,它在提高服务员工的积极性,保证服务质量方面有着很好的激励效应。
结合了我国旅游服务质量远远落后于旅游业的发展速度和硬件建设的现状,论述了在我国实行小费制度的必要性,并针对推行小费制所面临的困难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
一、小费的由来小费(tips)的由来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纪的英国,当时的理发店盛行在店里摆着个小盒子,上面写着“to insure prompt service”, 即保证立刻服务,客人如果要得到优先服务,就得在里面放些零钱。
后来人们把这句话的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连起来,就成了大家今天所熟知的tips。
经过几百年的演变,在现代的实际生活中,小费已经演变成客人对上佳服务的奖励,成为服务人员的一种收入。
在美国及许多欧洲国家付小费已经为大众所普遍接受,而且也有许多许多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和保障。
客人付小费给服务人员,这一行为看似简单实则有着丰富的内涵。
一方面,它代表了客人对服务人员工作的一种肯定和感激之情;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客人本身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程度。
二、我国为何没有形成小费制度我国之所以没有形成小费制度有很很深的社会和文化根源。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前一些服务行业也收小费。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将“小费”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的“陋习”,而彻底逐出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生活舞台。
之后经过漫长的计划经济时代,“小费制”在我国逐渐被淡忘。
所以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小费一直被服务业视为不正当收入,所以我国消费者根本没有付小费的习惯或意识。
即使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小费在我国仍被赋予了许多不恰当的含义。
三、我国实行小费制度的必要性(一)小费制有助于改善我国旅游业服务质量低下的现状旅游业当中的服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它是指在为顾客提供有形产品的同时为顾客提供一种特殊的具有感情和行为特征的无形产品,即为顾客提供一种面对面的服务态度和技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我国导游小费问题的探讨
摘要]从国外旅游发展轨迹来看,付小费在多数欧洲国家已成惯例,而且小费的数量还关系到服务质量和水平。
收小费是解决目前旅游界大量导游投诉的最好办法,但收取小费必须明文化、制度化、规范化。
旅行社对导游采取单一的奖
励机制,导游薪酬激励机制不合理,奖惩激励机制缺乏有效性。
旅行社要重视导游的激励因素,借鉴合理的薪酬制度,规范
小费。
[关键词]导游小费;问题;探讨
中国游客去外国旅游付导游小费,外
国游客来中国
旅游给国内导游小费,都是顺理成章的事。
但在国内,国
家旅游局曾明文规定禁止收取小费。
2004年,广东中旅
首次将“小费制”引入国内游,在业内引起不少争议。
导
游“小费制”是否适合当前的中国国情,成为旅游业的热
门话题。
一、小费的来源
付小费(tip)这一惯例源自18世纪的英国伦敦。
当
时,一些酒店的餐桌上放着一只“保证服务迅速”的碗,
顾客将钱放入碗中,就能得到周到细致的服务。
后来这
种做法得以延续,便成了时下的小费,并且从餐厅侍者
扩大到客房服务员等服务性的行业。
这一惯例在多数欧
洲国家通行,有时候是否支付小费以及小费的数量,直
接关系到服务质量的水平。
现在国内游基本没有小费,
但国内旅行社出境游的线路宣传纸上一般都会“明文规
定”适当付一些小费给服务人员。
二、导游薪金制度不合理,小费应运而生
导游服务构成旅行社产品的重要部分,旅游者常常
通过导游服务质量来评判其对旅游的满意度。
从近期旅
行社遭到的投诉情况来看,导游服务质量投诉已经占到
旅游投诉的三成以上,主要表现为导游挤压游览时间,
滞留购物商店以获取回扣;私自变动日程,增加、取消或
者变更旅游项目以及在旅游过程中故意降低服务质量
等。
这些行为的主要动机是导游想收取回扣,提高自己
的收入。
导游人员在接待过程中收取
回扣在我国《导游
人员管理条例》中是明令禁止的,是不合法的。
但为什么
越来越多的导游铤而走险,以回扣为主要收入?事实上,
导游人员的投入和报酬完全不成比例。
2005年9月1
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7名导游投诉旅
行社返还拖欠工资补交社会保险的案件,更让我们感到
导游这个行业正行走在社会的边缘。
旅行社现行薪金制
度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导游薪酬激励机制不合理
导游是一项体力劳动强度和脑力劳动强度都高于
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又带有危险性的特殊工作。
导游人
员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带团补助、回扣和少量小费
构成。
以旅游业较发达的广州为例:大部分导游每月的
基本工资为300至600元;带团津贴则视不同的旅行社
而定,多为50元/天;国内旅游者没有给小费的习惯。
几
项相加,每月收入也不及2000元,不及广州市职工平均
工资的80%。
而旅行社的兼职导游不
但没有基本工资和“三险”等基本福利保障,还要付给旅行社团费、人头费等费用。
显然,导游的投入成本与收入报酬极不相称。
这
样的收入结构对导游实行了违规激励,鼓励了导游的导
购行为,促使导游以回扣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2.奖惩激励机制缺乏有效性
旅行社对导游采取单一的奖励机制,通常只在收到
客人表扬信的时候给予该团导游以象征性的奖励。
而惩
罚却变相成为激励手段之一,部分旅行社甚至在团队出
现任何问题时都直接从导游的出团押金中扣除相应的
费用。
缺乏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为导游在执业过程中
冒险追求个人短期利益埋下了伏笔。
由薪金问题引发的
导游收授回扣等现象严重影响旅游服务质量,迫切需要
改革。
真正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的关键,在于导游薪金制
度的改革并促进行业规范的确立。
广东中旅此次建议游
客自愿支付导游小费的初衷,就是为了规范导游的服
务,减少导游诱导游客在景购物从中
拿回扣的现象。
自
广东中旅推行“小费制”后,反响不错。
现在国内很多旅
行社都纷纷尝试在部分团队引入“小费制”。
三、国内外对小费的不同看法
从国外旅游发展轨迹来看,付小费在多数欧洲国家
已成惯例,而且小费的数量还关系到服务质量的水平。
从一定意义上讲,支付小费不仅可以表达对服务人员劳
动的尊重,也可以表达对服务工作的肯定和感谢。
从更
高层面来说,支付小费也体现了游客
的文化修养和素
质。
从我国旅游发展的轨迹来看,早期的旅游接待具有
较强的政治色彩,所以对于已成国际惯例的小费,视之
为“不正当收入”。
但2002年国家旅游局已经将1987年
出台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授受回扣和收
取小费的规定”列为“需要修改的部门规章”。
据业内人
士分析,收小费是解决目前旅游界大量导游投诉的最好
办法。
同为导游的收入,回扣和小费都是市场的产物,回
扣是景点的购物点与导游合作的结合,带有强制性;小
费是游客与导游默契约定的产物,带有自愿性。
目前,独
立职业导游已大量取代企业发薪的专职导游,旅行社导
游职业用工制度质的变化催生了新的付薪制度。
因此,
宽容地认可小费制,已到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时候了。
国内的很多旅行社纷纷呼吁制定行规,令小费规范化,
使之向有利于游客和旅行社双赢的方向发展。
四、对国内实行小费制的建议
1.重视导游的激励因素
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指出:绝大部分的员工
对承担的工作只付出自己能力的20%-30%,而一旦受到
有酬的激励,就可以发挥其能力的80%-90%。
因此,旅
行社要建立一种既能使尽职的导游人员获得回报、又能
使导游必须为其质量问题负责的绩效激励机制,以最大
限度地调动导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而小费不失为一种
有效的激励因素。
一般来说,购买服务所支出的只是对
基本服务的报酬,而额外的小费对服务人员是种意外惊
喜,对小费的期待会对服务人员产生激励作用。
当人们
有了给小费的习惯,导游人员对这种物质奖励有了明确
期待之后,他们就更有可能超水平发挥,使游客得到更
好的服务。
同时,那种通过带领游客购物获得回扣的动
机很可能得到抑制。
2.与国际接轨,借鉴合理薪酬制度
服务行业的收入主要来源是小费(tip)和佣酬
(commission)。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
的导游员是自由职业
者,都收取小费。
导游预备收费范围在每工作日几十美
元到300美元之间,由政府机构规定,或者由导游协会
和旅游产业界的协议规定,这是世界大多数旅游业发达
国家解决导游工资的做法。
明确的工资标准,使得国外
的导游业像其他行业一样,既稳定又透明,为大众所接
受。
目前我国导游员职业队伍的发展尚处于专职导游与
兼职导游并存的松散型结合阶段,加入WTO后,旅游业
逐步与国际接轨,独立职业导游正快速大量取代企业发
薪的专职导游,吸取国外某些合理制度,借鉴试行。
3.规范小费
固定而又灵活的小费给付,增加了导游人员的正当
收入,有助于导游员与旅游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但是
收取小费必须明文化、制度化、规范化。
首先,各地旅游
管理部门和旅游行业协会根据本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客
源状况和接团要求,制定具体的小费给付标准,定出游
客应付的小费下限,再由客人根据导游服务质量浮动。
将导游的小费收入与其工作量、服务质量紧密联系,促
使导游员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以获得较高的薪金回报。
其次,就现在的国情而言,笔者认为收取小费应该是企
业行为,不能允许导游个人收受小费。
建议把导游的收
入打入到旅行团的费用当中,以明确的方式预先收取一
定的费用,并告诉游客这是作为工资付给导游的。
如果
导游的服务差,游客就投诉到旅行社,
旅行社采取严厉
的措施对违规的导游进行处罚。
让游客对导游人员进行
监督,让其评价导游服务价值的大小,并决定付给导游
小费的多少,既做到了旅行社监督成本最小,也达到了
导游主动努力为游客服务的目的,能够实现旅行社、导
游人员及游客利益的共赢。
最后,小费制的推行必须要
与旅游行业的"大清盘"相配套,旅行社要改善导游管
理制度,整个旅游大环境也要改善,将旅游真正回归其
自身,旅游企业在线路的安排、费用的收取、人员的管
理、服务的意识上需要进行全方位的改进。
[参考文献]
[1]刘红阳,由亚男.导游管理问题的经济学分析[J].德州学
院学报,2006,(2).
[2]邓征宇.行走在社保边缘的导游们[J].今日中国论坛,
2005,(10).
[3]李绍芳.对我国旅行社员工激励机制的思考[J].前沿,
2005,(6).
[4]熊伯坚,张根水.建立合理导游薪酬
制度管理层面的思考
[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6,(3). [5]楼筱环,樊忠正.导游工资改革探索[J].浙江海洋学院学
报,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