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自救互救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地实施应急事故救援,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并在事故后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中潜在事故风险或已发生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的预防和处理。
第二章应急管理原则第三条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综合治理。
把保证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及时预报和消除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积极做好应对各类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第四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追究。
在公司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制。
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分级管理,及时、安全、有效地指挥和处理。
第五条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主。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本单位应急救援小组为主,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必要时由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直接组织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
公司有关部门与事故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第六条防备为主,防治联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防备工作相联合。
做好防备、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美满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七条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所属各单位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作用、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有效应对各类事故和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项目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宣传培训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项目安全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项目经理是项目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布、备案、培训与演练工作,落实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发布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制,相互衔接,形成体系,满足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需要。
二、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安全部制定,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发布并备案。
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组织体系和相关工作机构职责,列出应急救援体系框图,应急救援体系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坚持平战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对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等作出应急保障方面的规定或说明,明确事故救援预案生效和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管理规定。
五、项目在制定各类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时,应符合相关安全方面技术要求。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备案与演练一、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项目安全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安全部应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归档,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管理,便于应急救援预案调阅和使用。
三、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记录备案。
四、加强应急救援内容宣传培训,应使每个参与者了解并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程序与方法,提高应急救援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应急处置及自救互救

应急处置及自救互救一、现场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的重要性1、自救:当井下发生意外灾害事故时,在灾区或受灾区影响区域内的每个矿工进行避灾和自我保护的方法。
2、互救:在有效地进行自救的前提条件下,如何妥善地救护灾区受伤人员的方法。
3、矿井发生事故后,矿山救护队不可能立即到达事故地点,实践证明,矿工如能在事故初期及时采取措施,正确开展自救互救,可以减少事故危害程度,减少人员伤亡.现场急救的关键在于“及时”。
据统计,现场急救搞得好,可减少20%伤员的死亡;人员受伤后,2min内进行急救的成功率可达70%,4min-5min内进行急救的成功率可达43%,15min以后的成功率极少.这说明现场急救工作,是关系到矿工生命安全的一件大事。
4、每个入井人员必须熟知以下内容:(1)熟悉所在矿井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2)熟悉矿井的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3)掌握避灾方法,会使用自救器:(4)掌握抢救伤员的基本方法及现场急救的操作技术.二、生产中发生事故现场应怎样应急处置1、井下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是:(1)及时汇报(2)积极抢救(3)安全撤离(4)妥善避灾2、井下灾害事故发生后,一般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作好现场抢救工作就能将事故消灭于萌芽之中,及时报警可增加获救的机会、赢得抢救的时间。
在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一定要头脑清醒、沉着、冷静,要尽量了解判断事故发生地点、性质、灾害程度和可能波及的地点,要充分利用附近的电话或派出人员迅速将事故情况向领导或调度室汇报。
3、避灾过程中,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条件下,利用附近的设备、工具和材料及时处理,消灭事故,当确无法处理时,就应由在场的负责人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根据灾害地点的实际情况,选择安全路线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撤离时,要保持镇静、沉着应对,不要惊慌失措,大喊大叫,四处乱跑;要遵守纪律,听从指挥,决不可单独行动。
4、紧急避灾撤离事故现场时,要迎着风流、向进风井口撤离,并在沿途留下标记.5、无法安全撤离灾区时,要迅速进入预先构筑的躲避硐室或其他安全地点暂避,在硐室外留下明显标记,并不时敲打轨道或铁管发出求救信号.撤离路线被封堵时,不要冒险闯过火区或泅过被水封堵的通道。
化督发[1994]597号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化督发[1994]597号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8840ffafab069dc502201ef.png)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1994年8月19日化工部发布)(化督发[1994]5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单位自救与企业间的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化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发生重大或灾害性化学事故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人员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救援行动。
第三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贯彻统一领导、集中指挥、横向协调、自救互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化学工业部领导全国化工行业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救援法规。
2.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制订化工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重大化学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的实施。
4.对重大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和组织恢复生产。
5.组织化学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研究工作。
为加强技术指导和区域间的互救,成立化工部区域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1.执行国家和化工部有关化学事故预防和救援的法规和规定。
2.制订本系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计划,检查所属单位计划的实施。
3.组建区域性行业内互救协作组织。
4.组织指挥本系统化学事故互救,参与社会救援。
5.调查化学事故,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化工职防院(所)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的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无化工职防院(所)的,可指定专业机构承担。
第七条化工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可指定医院(卫生所)承担应急救援任务。
其主要职责:1.制订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作者:来源:关注: 52792 时间:2016-06-11 17:01: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88号令)

安监总局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发布2016-06-202016年第28期AQGY AQGY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个可能包含的内容:1. 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公司管理层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安全培训制度:要求所有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范、应急救援等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安全生产规范:制定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范,包括原材料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产品的包装和储存等环节。
4. 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设施完备,包括灭火设备、通风系统、防爆装置等,并要求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5.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建立安全隐患的台账和整改记录。
6. 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措施,以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7. 灾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员工及时上报灾害事故,并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 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宣传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技能。
9. 安全奖惩机制:建立安全奖励制度,对安全工作突出表现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些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制度还需要根据烟花爆竹企业的规模和特点进行具体的制定。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二)一、总则为确保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可控,保障员工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健康,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职责1. 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
3. 安全培训。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月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8号令,2016年7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国家总局88号令《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作者:来源:关注:时间:2016-06-11 17:01: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 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应急处置与自救互救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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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中毒人员的急救
(1)立即将伤员从危险区抢运到新鲜风流中,并安置在顶板完好、
无淋水和通风正常的地点。
(2)立即将伤员口、鼻内的唾液、血块和碎煤(岩)除去,并解开
上衣和腰带,脱掉胶靴。
(3)用衣物覆盖伤员身体以保暖。
(4)根据心跳、呼吸、瞳孔以及伤员神志等情况,初步判断伤员伤
情的轻重。
门,放出新鲜空气,供被困人员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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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注意避灾时的身体保暖。 (7)注意节省矿灯的能量。若多人同在一起避灾,只使用一盏矿灯照明。 (8)被困期间断绝食物后,遇险人员少饮或不饮不洁净的水,以免中毒。 (9)在被围困期间,遇险人员可以在积水边放置一大块煤矸石或其他物 件作为标志,随时观察积水水位的变化,了解水情。 (10)被透水围困的人员一定要镇静,相信矿领导和其他工友们一定会千 方百计地抢救自己,避免体力的过度消耗。 (11)当矿救援人员到来时,遇险人员要控制住自己的情绪。
第六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自救互救
❖ 第一节 煤矿伤亡事故及现场紧急处置 ❖ 第二节 避 灾 方 法 ❖ 第三节 自 救 器 ❖ 第四节 创 伤 急 救 ❖ 第五节 典型事故救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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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煤矿伤亡事故及现场紧急处置
一、煤矿伤亡事故分类
1.按伤害程度和死亡人数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含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
现场应急处置与自救互救

(6)全体人员沿制定逃生线路疏散。 (7)班组职工在确保自己安全的情况下模拟救人、参与抢险,并保 护好现场。 (8)班组职工对伤者进行急救,例如:对伤者实施人工呼吸、制作 担架、把重伤者送往医院等。 (9)接到疏散指令后,全体班组职工迅速撤离到指定地点,班组长 清点人数,检查伤亡情况,并把情况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10)演习结束,组织班组人员讨论演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 出整改意见。 (11)班组长向上级汇报演习结果。
现场如发现中毒者心跳、呼吸骤停,应立即实施人工呼吸和 胸外心脏按压术,使其维持呼吸、循环功能。
2.化学性皮肤烧伤
对化学性皮肤烧伤者,应立即移离现场,迅速脱去受污染的 衣裤、鞋袜等,并用大量流动的清水冲洗创面20~30分钟(如遇强 烈的化学危险品,冲洗的时间要更长),以稀释有毒物质,防止继 续损伤和通过伤口吸收。新鲜创面上不要随意涂抹油膏或红药水、 紫药水,不要用脏布包裹。黄磷烧伤时应用大量清水冲洗、浸泡 或用多层干净的湿布覆盖创面。
3.严重出血的急救
止血的方法:
(1)一般止血法:一般伤口小的出血,先用生理盐水涂上红汞 药水,然后盖上消毒纱布,用绷带较紧地包扎。
(2)严重出血时,应使用压迫带止血法。这是一种最基本、最 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止血方法。适用于头、颈、四肢动脉大血管 出血的临时止血。即用手指或手掌用力压住比伤口靠近心脏更近 部位的动脉跳动处(止血点)。只要位置找得准,这种方法能马上起 到止血作用。
对高压触电者,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不能及时停电的, 也可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 电源。注意抛掷金属线前,应将金属线的一端可靠接地,然后抛 掷另一端。
第二步,应根据触电者的具体情况,迅速对症救护。
一般人触电后,会出现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脏止跳动 等征象,外表上呈现昏迷不醒的状态,但这不是死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六条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人员溺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人员溺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科学、有序、有效地处置人员溺水事故,减少人员伤亡,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2条本预案适用于各类人员溺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3条人员溺水事故的应急处置,要坚持预防为主、防灾减灾、科学救援、有效管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救援力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处置能力。
第二章预案编制与修订第4条人员溺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和修订由公安局负责,并报市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第5条各级公安局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人员溺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报市政府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可施行。
第6条防灾减灾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加强人员溺水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章应急机制第7条市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全市人员溺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8条公安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员溺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9条公安局、各区分管交警大队、治安大队、派出所应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人员溺水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四章应急救援第10条人员溺水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在人员溺水事故发生后,组织相关力量通过各种手段对溺水人员进行救援和抢救的活动。
第11条人员溺水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包括专业救援队伍、交警、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
第12条专业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处置能力。
第13条交警要在人员溺水事故发生后,迅速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应急救援力量的顺利到达现场。
第14条消防要在人员溺水事故发生后,迅速出动救援车辆和装备,进行溺水人员的救援和抢救工作。
第五章资源保障第15条市政府要加强对人员溺水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投入,并优化资源配置。
第16条各区政府要按照实际需求,适时加强人员溺水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提高救援能力。
第17条持有捞鱼器材和船只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保证在人员溺水事故中的应急救援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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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混不清。
三、现场紧急处置
(1)在消除事故灾害时,要保持统一指挥和组织,严禁冒险 蛮 干和单独行动。
(2)在抢救过程中,必须保证自身安全。 (3)在抢救伤员时,必须坚持“三先三后”的原则,即先救 生 还者,后救已死亡者;先救受伤较重者,后救受伤较轻者;对于 窒息,心跳、呼吸停止,出血,骨折的伤员,先复苏、止血、固 定,然后再撤运。 (4)采取各种措施,消除初始灾害,防止灾区情况恶化。
(3)掘进工作面冒顶的自救、互救和避灾方法
பைடு நூலகம்
①维护被困地点的安全;
②及时汇报被围困情况;
③打开压风管和自救系统阀门; ④发出求救信号;
⑤做好长期避灾的准备;
⑥创造条件脱离逃生。
4.水灾事故的自救互救
(1)迅速撤离灾区,当撤退路线被涌水阻住,或因水流凶猛而无法穿 越时,应选择离井筒或大巷最近处、地势最高的上山独头巷道暂避。
(6)注意避灾时的身体保暖。 (7)注意节省矿灯的能量。若多人同在一起避灾,只使用一盏矿灯照明。 (8)被困期间断绝食物后,遇险人员少饮或不饮不洁净的水,以免中毒。 (9)在被围困期间,遇险人员可以在积水边放置一大块煤矸石或其他物 件作为标志,随时观察积水水位的变化,了解水情。 (10)被透水围困的人员一定要镇静,相信矿领导和其他工友们一定会千 方百计地抢救自己,避免体力的过度消耗。 (11)当矿救援人员到来时,遇险人员要控制住自己的情绪。
一、概述
第三节 自 救 器
自救器是一种体积小、重量轻、便
于携带的防护个人呼吸器官的装备。
煤矿常用自救器
过滤式自救器:仅能防护CO一种气体,对其他有毒气体不
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2.按行业生产特点分类
(1)顶板事故; (3)机电事故; (5)爆破事故; (7)水灾事故;
(2)瓦斯事故 ; (4)运输事故 ; (6)火灾事故 ; (8)其他事故 ;
二、事故报告
(1)报告形式:就近用电话报告,一般井下各工作地点都有防爆 电话。
(2)报告对象:首先应向矿调度室报告。 (3)报告内容:事故性质、发生地点、影响范围、人员伤亡以及
第六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自救互救
❖ 第一节 煤矿伤亡事故及现场紧急处置 ❖ 第二节 避 灾 方 法 ❖ 第三节 自 救 器 ❖ 第四节 创 伤 急 救 ❖ 第五节 典型事故救援案例
第一节 煤矿伤亡事故及现场紧急处置
一、煤矿伤亡事故分类
1.按伤害程度和死亡人数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含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
四、井下主要事故的自救互救
1.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自救互救
(1)了解和掌握爆炸前的预兆; (2)背向空气颤动的方向,俯卧在地; (3)用衣物护好身体,避免烧伤; (4)立即佩戴自救器; (5)迅速撤离灾区; (6)在安全地点妥善避灾待救。
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自救互救
(1)立即撤离现场; (2)迅速佩戴隔离式自救器; (3)预防延期突出; (4)安全撤退,妥善避灾;
(2)进入避难地点前,应在巷道外口留设文字、衣物等明显标记,以 便救援人员及时发现,组织营救。
(3)预防延期突水。 (4)在避难地点避难待救时,应间断地、有规律地敲击铁管、铁轨、 铁棚或顶底板等物体,向外发出求救信号。 (5)避难地点没有新鲜空气,或有害气体大量涌出时,若附近有压风 自救系统,应及时打开自救系统;若附近有压风管,应及时打开压风管阀 门,放出新鲜空气,供被困人员呼吸。
第二节 避 灾 方 法
一、行动原则
1.及时报告 3.安全撤离
2.积极抢救 4.妥善避灾
二、避难硐室
1.永久避难硐室:预先设在井底车场附近或采区工作地点安全出口 的路线上,距工作地点不能太远。
2.临时避难硐室: 利用工作地点的独头巷道、硐室或两道风门之间 的巷道,在事故发生后临时修建的。
3、避难硐室内避难时的注意事项
5.火灾事故的自救互救
(1)及时扑灭初始火灾。 (2)迅速撤离火灾现场。 (3)在高温烟雾巷道中撤退的要点:
①一般不要逆烟雾风流方向撤退; ②应尽量躬身弯腰,低着头迅速行进; ③在高温浓烟巷道中撤退时,应防止高温危害。 (4)妥善避灾,等待救援。 (5)局部控制风流,减轻灾情。 (6)高度警惕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1)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在硐室外留有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 以便救护队发现。
(2)待避时应保持安静,不急燥,尽量俯卧于巷道底部,以保持 精力、减少氧气消耗,并避免吸入更多的有毒气体。
(3)硐室内只留一盏矿灯照明,其余矿灯全部关闭,以备再次撤 退时使用。
(4)间断敲打铁器或岩石等以发出呼救信号。
(5)全体避灾人员要团结互助、坚定信心。 (6)被水堵在上山时,不要向下跑出探望。水被排走露出棚顶 时,也不要急于出来以防SO2、还H2S等气体中毒。 (7)看到救护人员后,不要过分激动,以防血管破裂。 (8)待避时间过长遇救后,不要过分饮用食品和见到强光,以 防损伤消化系统和眼睛。
三、避灾路线
避灾路线,就是矿井一旦发生事故后,人员的撤退路线。在 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应预计到矿井存在的自然灾害 因素及可能发生各种事故的地点、情况,从而规定一旦发生某种 事故后人员的撤退路线。而且,撤退路线上的路标要明显,方向 要标明,并使全矿人员熟悉掌握,使大家都知道何地发生何种事 故后,人员从哪条路线上撤退是安全的。
3.冒顶事故的自救互救救
(1)采煤工作面冒顶的自救、互救和避灾方法: ①迅速撤退到安全地点; ②躲到木垛下方或靠煤壁贴身站立; ③立即发出求救信号; ④积极配合外部的营救工作。
(2)破碎顶板冒落现场作业人员的应急自救互救:
①保持支护完整,防止出现局部冒顶;
②一旦出现局部漏洞,必须立即加以堵塞;
③发生垮塌型冒顶时,现场作业人员应该往下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