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单位:一、具有大型火灾危险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二、具有大型人员聚集性场所的单位;三、其他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连续保护”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建设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设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喷水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消防泵、消防卷闸门等,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火灾报警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按钮等,并建立健全报警制度,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逃生指示标志和疏散通道,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应急照明装置,确保灾情发生时能够正常照明,并设立灾情反馈通道,及时报告灾情。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包括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灭火器使用培训、火灾逃生演练等。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确保有足够的人员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和维护,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火灾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包括火灾扑救演练、疏散逃生演练等,以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响应能力。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是一种不可预知且难以控制的灾害,对人身财产的威胁极大。
特定单位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例如涉及到易燃易爆品和高温高压设备的企业、大型商场以及住宅区等。
为了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的救援和疏散,国家对这些高危单位制定了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高危单位的定义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易燃易爆品、高温高压设备、大型商场、宾馆酒店、展览会场、文化娱乐场所和重点单位等。
这些单位的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较大且增加了火灾事故的难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在高危单位中,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消防设备的配置每个高危单位都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消防设备配置方案。
这包括灭火器、自动报警系统、照明和应急电源等,以及相应的紧急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等。
对于涉及到易燃易爆品和高温高压设备等特殊单位,还要建立消防隔离带、消防水源和专门的防火门等。
2. 消防设备的维护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应该得到重视。
每隔一段时间,专业消防人员应该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单位自身也应该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对破损或失效的消防设备进行及时更换。
3. 火灾应急预案对于高危单位,建立一套火灾应急预案是十分重要的。
这个预案应该包括消防设备的操作流程和应急措施、疏散路线、应急联系人等等。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应急训练的时间周期也应该有所规定。
4. 消防培训高危单位的员工需要定期接受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消防演练。
这些培训和演练需要区分员工的职位和工作内容来进行,确保员工能够在发生火灾时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
假装依靠器材来进行控制是不可取的,这些培训和演练是非常必要的。
三、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仅能够提高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还能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前预防和防范灾害。
这些规定的执行程度将直接影响整个单位的安全水平。
管理部门应该定期检查和评估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整改,加强统一监管,推动整体消防安全水平的提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本规定适用范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因特殊工艺、物质等因素,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包括石化、化工、危险废物处理、储运、仓储、加油加气站等。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各级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人员,确保灭火救援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二)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分工和要求。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标准、维护保养要求和定期检查的程序。
(四)消防演练和应急处理:制定火灾应急演练计划,明确各级消防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
(五)消防宣传教育:规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推广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成书面文件,向全体员工公布,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废止或者妨碍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火灾风险程度,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包括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排烟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疏散通道、消防门窗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17年12月21日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地方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指具有火灾发生重大危险因素、可能引发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火药、爆炸品、易燃易爆气体储存和使用单位,大型商场、超市、大型娱乐场所、物流仓储单位等。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专业培训与技能。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及其责任的范围。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消防安全需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保养保管,严禁占用、堵塞、遮挡或者破坏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确保其可用性。
第四章火灾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火灾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向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火灾防控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有火灾高危性质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石化、化工、液化气、危化品等行业企业。
三、消防设施建设1.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防火门、灭火器、消防水带等。
2.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配有专人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部署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实时监控火情和灭火情况,并能迅速发出警报和指挥消防人员处置火灾。
四、消防演练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全员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消防演练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详细计划,并定期修改完善。
3.消防演练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模拟真实火情和应对措施。
五、消防安全培训1.火灾高危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培训。
2.消防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火灾的危害和防范知识。
(2)消防设备和器材的操作方法和维护保养要求。
(3)消防演练方案和紧急处置能力的提高。
六、消防责任制度1.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度。
2.消防责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能熟练操作消防设备和器材。
3.消防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和器材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七、消防安全检查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或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2.消防安全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督促单位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3.本规定由单位消防负责人负责解释。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由于生产、经营、储存等特殊性质、特殊条件或特殊装置,使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以下规定:
1.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部门: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职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工作的组织、责任、措施和要求,并将其落实到位。
3. 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档案。
4. 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负责监督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进行日常巡查和消防培训。
5. 安装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试运行。
6.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7. 加强宣传教育:火灾高危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灭火常识和应急逃生知识。
8.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以上是我国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四星级以上或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四)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医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和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五)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六)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码头、机场航站楼,城市轨道交通的客运车站;(七)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八)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城市地下轨道交通;(九)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3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使用、生产、储存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且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员工在200人以上的丙类物质生产企业;(十)储存可燃物资价值2亿元以上的大型物流储备仓库、基地;(十一)存在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的城镇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城中村、棚户区等区域;(十二)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寺庙、教堂;(十三)采取专家评审或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建筑;(十四)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确保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防备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火灾高危单位,包含但不限于石油化工企业、化工仓库、高层建筑、医院和学校等。
第三条责任和监督1.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性和连续发展。
2.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引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单位解决问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负责人设立1.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特地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国家消防安全专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安全职责划分1.火灾高危单位应明确安全职责划分,确保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2.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培训,提升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六条安全培训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2.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设施设备第七条消防设施设备1.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包含灭火器、消防水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消防通道1.火灾高危单位应保证建筑物内外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不得用于存放杂物,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2.消防通道应依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并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九条应急预案1.火灾高危单位应订立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2.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应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确保应急指挥体系的有效性和敏捷性。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条安全巡查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单位,包括石化、化工、矿山、危险品仓储、油库、电力、大型商场和高层建筑等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与国家、地方和所在行业颁布的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相结合。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报警和联动系统,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责任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责人员应当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控制措施。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聘任资格,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包括消防安全意识教育、火灾预防和灭火技术培训等。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责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灭火器材、消防设施设备等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预防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火灾预防控制制度,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和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的发生和传播,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下面,我将为你详细解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定义及分类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因其特殊行业性质、工艺特点、储存物品特性等因素,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根据不同单位的特点,将火灾高危单位划分为以下几类:1. 高层建筑:指层数超过三层,或者建筑高度超过18米的建筑物。
2. 人员密集场所:指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大型超市、影剧院、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等人员聚集的场所。
3. 有爆炸、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指涉及化学品、石化、煤矿、烟花爆竹、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的单位。
4. 重点保护对象单位:指重要机关、领导机关、军队、有外国使节机构的单位。
5. 远离城区或者地势特殊的单位:指离开城区较远,交通条件不便或地势险要的单位。
6. 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单位:指具有特殊风险,可能引发火灾的单位。
二、火灾高危单位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分工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确保单位内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
3. 员工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了解并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单位安排的消防安全演练活动,主动报告火灾隐患和问题。
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制度的建立: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等事项。
2. 消防安全机构的设立:根据单位的规模和特点,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单位应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保护员工和资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包含但不限于不安全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油气站、不安全品仓库等高风险单位。
第三条定义1.火灾高危单位:指具有肯定火灾风险,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
2.火灾风险评估: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评估,确保单位消防安全水平符合要求。
3.火灾安全管理人员:指负责单位火灾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包含消防主管、安全主管等。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1.火灾高危单位应依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器械、消防水源、疏散通道等。
2.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相关的消防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3.消防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更新等工作必需由专业的消防公司或单位进行,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和维护。
第五条灭火器材管理1.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灭火器材管理制度,确保灭火器材的存放、保管、维护和修理和更换等工作得到有效的管理。
2.灭火器材应配置在明显的地方,并配备相应的标志,以便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找到并使用。
3.每个灭火器材都应定期检查、测试,确保其可用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或维护和修理。
第六条火灾演练和培训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火灾演练,确保员工掌握正确的火灾逃命和灭火知识技能。
2.火灾演练应依据单位实际情况订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
3.火灾高危单位应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火灾风险评估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除去或降低风险。
2.火灾风险评估应由专业的消防机构或消防专家进行,评估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火灾报警系统管理1.火灾高危单位应依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配置火灾报警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因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原因容易引发火灾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液化气经营、储油库、旅馆饭店、地下商场和大型娱乐场所等。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是指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和消防教育培训等工作,以确保单位内火灾安全风险的防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执行单位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灭火器官、疏散通道和防烟设施等。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确保消防水源供应充足稳定,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消防设备的类型和布局要求,设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可用的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并保持通畅。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防烟设施,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
第三章消防车辆和人员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单位规模和消防安全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车辆和人员。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确保消防车辆和人员能够24小时待命,并保持车辆和人员的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升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消防设施、用电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消除。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巡查和排查的结果,并保存相应的阶段性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消防宣传和培训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中国《消防法》和国家相关消防安全规定,火灾高危单位需要遵守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测,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备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 消防知识培训:火灾高危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4. 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和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5. 火灾应急预案和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编制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逃生路线、掌握灭火器使用方法等应急知识。
6. 火灾报警与接警:火灾高危单位应具备火灾报警系统,并保持通讯通畅,及时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并协助扑灭火灾。
7. 消防检查与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接受消防部门的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8. 安全宣传教育: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火灾高危单位应严格遵守以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服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场所和单位,如化工厂、油库、仓储、物流中心、宾馆饭店、医院、大型商场等。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下面将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总则1.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制度,按照消防法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2.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主责单位是单位法人或者相关管理人,他们必须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具有火灾危险性或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如化工厂、石油储存、电力设施等。
为了确保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定了一些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水源、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等。
这些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保证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2. 消防培训与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员工应熟悉火灾应急逃生通道和灭火器使用方法,并参与消防演练,掌握灭火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 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分析和评估单位内可能出现的火灾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接受监督。
4. 安全巡查和监控: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巡查组织,定期对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可以采用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提高火灾高危单位的监控和管理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5. 火灾预案和应急救援: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包括报警程
序、疏散逃生流程、灭火救援方案等。
同时,单位应与消防部门建立紧密联系,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配合救援工作。
以上是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消防部门也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管和指导,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前言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具有高度危险性、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油库、仓库、加油站、印刷厂、资源回收站、停车场等,这些地方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环境,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消防安全管理必须得到特别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确保火灾高危单位的安全,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以供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参考。
第一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一节管理机构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由企业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消防人员和救援队伍;2.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建立火灾隐患巡查制度;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4.负责消防安全检查、督查和评估,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节职责分工1.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委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2.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管理和监督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出相应的指导和支持;3.消防队伍应当负责火灾事故的扑灭,参与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4.员工应当认真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掌握基本的灭火、逃生和救援知识,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演练。
第二章建筑和设施第一节建筑规范1.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设置、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
2.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明确出入口、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合理规划建筑布局,突出消防安全要求。
3.建筑内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喷淋设备,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的避难和救援。
第二节设施规定1.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设施老化和过载,造成电火灾。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具有高度不安全性、高温度、高压力、高挥发性、易燃特性、易自燃以及易爆性等特征的生产或存储单位。
例:石化、油气、化工、不安全废物、爆炸品生产或存储场所等。
这些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为了确保这些单位的安全生产,削减火灾的发生,应当订立可执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下面是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在要求:二、订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为了保障生产单位和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生产和经济效益不受影响,需要订立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来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如下:1.避开火灾的发生。
订立措施,削减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如引起火灾的原因的地形地貌条件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评估,取出易燃物质进行存储,不让易燃物质送到现场,要求工艺技术安全,设立消防设施等唯一可以应对专业火灾。
2.紧急预案的订立。
在火灾未发生时,为应对火灾的情况,应订立适当的紧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保证紧急响应措施的适时、得力、有效。
3.保护逃命和逃命通道,確保员工的生命安全。
必需订立关于防离开艾灰政策的规程。
4.为了实行灭火措施,也需要建筑高水压灭火装置,以应对突发火灾,防止熄灭后重新燃烧等。
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1.经营场所的建设、装修、维护和管理任何一个企业是否能够正常安全地运营,取决于它的经营场所的情形。
因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当对建筑物的建设、装修、维护和管理进行认真的规定和要求,包括火灾逃命通道的设置、楼层高度、消防设施、有害物质的存放、通风、排烟和灭火系统的规定等。
2.设备的安全使用。
火灾高危单位存在大量设备的使用,因此设备的安全使用也是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特别紧要的一环,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保养和使用规定等。
3、整个消防安全体系的执行情况应当得到完善,包括建有管道系统和公共通道,设有独立水源,有牢靠的火灾警报和联合指挥系统等。
4、培训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仅仅是企业管理者的责任,也是每个员工的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是一种常见而严重的灾害,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威胁。
为了提高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火灾高危单位的定义、火灾危险性评估、消防设施设备、火灾安全教育与培训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定义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因专业特性或场所环境条件等因素,火灾风险较大、火灾可能性较高的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石油加油站、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等。
二、火灾危险性评估火灾危险性评估是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用以确定单位的火灾风险等级和危险性程度。
通过火灾危险性评估,可以为单位提供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防范措施。
火灾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包括单位的场所环境、建筑结构、火灾危险物品、消防装置、人员疏散通道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根据火灾风险等级的高低,确定单位的火灾安全管理要求和防范措施。
三、消防设施设备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这些设备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手动火灾报警装置、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等。
这些设备应按时检修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以提供有效的火灾预警和初期扑救措施。
四、火灾安全教育与培训火灾是一种突发事件,对员工和单位来说都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情况。
为了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和逃生能力,火灾高危单位应组织相关的火灾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
火灾安全教育与培训应涵盖火灾的基本知识、火灾预防措施、灭火方法、疏散逃生技巧等内容。
通过培训,员工能够增强火灾的防范意识,掌握火灾应急处理方法,提高火灾自救能力。
五、火灾应急预案火灾应急预案是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火灾应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火灾高危单位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火灾应急预案应包括单位组织机构、火灾应急组织与人员职责、火灾预警与报警程序、疏散逃生路线与方法、灭火器材和器具的使用方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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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四星级以上或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四)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医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和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五)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六)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码头、机场航站楼,城市轨道交通的客运车站;(七)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八)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城市地下轨道交通;(九)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3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使用、生产、储存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且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员工在200人以上的丙类物质生产企业;(十)储存可燃物资价值2亿元以上的大型物流储备仓库、基地;(十一)存在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的城镇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城中村、棚户区等区域;(十二)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寺庙、教堂;(十三)采取专家评审或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建筑;(十四)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加强消防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开展消防技术创新,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辖区火灾高危单位火灾特点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消防装备保障;(四)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公共安全信用体系和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每年1月底前确定本年度辖区火灾高危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火灾高危单位特点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火灾扑救技术、战术研究;(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火灾高危单位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三)建立火灾高危单位不良信息档案,并定期发布;(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体育、工商、质监、安全监管、旅游、人防、规划、房地产、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加强对所属行业和系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本行业和系统绩效考核等内容。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公布执行;(二)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四)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六)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确定火灾高危部位;(七)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八)建筑物由两家以上火灾高危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应当共同确定、组建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统一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并接受其管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专职消防安全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实施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二)组织开展消防设施、设备自查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三)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负责专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和业务训练,并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五)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六)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履行本单位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安全技能培训;火灾高危单位的归口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及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对设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火灾高危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逐步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严格落实2小时防火巡查制度。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可能威胁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24小时的,应当书面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1次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
维护保养记录及年度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临时避难区域,配备防毒面具、缓降器等逃生设备。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在主要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配备疏散引导器材。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施工,非营业期间确需动火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提前办理审批手续,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及火灾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四)报火警、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明确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组织机构及人员;(二)报警和应急疏散处置程序及措施;(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及措施;(四)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季度开展1次演练。
公共娱乐场所、寄宿制学校应当开展夜间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半年不少于1次。
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器材,确定符合本单位灭火救援工作实际需要的人员数量,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大型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通过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标识、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并在重点部位醒目位置设置消防提示性标志和警示性标志。
设有独立闭路电视系统的宾馆、饭店以及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视频系统,应具备开机播放消防安全提示短片及火灾发生时疏散逃生警报强制切换功能。
第二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季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1次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评定机制,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向社会公告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告知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合理调整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确定或变更、每季度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每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可定期对保险标的进行消防安全状况检查,对不安定因素和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火灾高危单位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火灾高危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