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法律规制研究——兼论《公司法》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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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完善研究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完善研究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完善研究摘要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内幕交易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运作,损害了正当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给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证券市场变得纷繁复杂,内幕交易也变得更加多变和隐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关键词内幕交易法律规制预防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92-02一、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概述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投机行为,对其概念的定义有不同理解。

我国《证券法》第75条对内幕信息的定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结合各种定义,笔者赞同杨亮学者的观点: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者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①二、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作为一种破坏正常证券市场秩序行为,其包括三个构成要件: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

(一)内幕人员内幕人员即从事内幕交易的主体,其一般具有特定身份。

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公司知晓价格敏感信息的内部人员,一般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这部分人相对比较固定;一类为通过一定的业务联系或工作性质而知晓公司价格敏感信息的人员,这类人相对不固定,包括:(1)证券中介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2)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因法定的工作职责而能够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3)因业务联系而可能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如新闻记者、报刊的编辑等。

②(二)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即内幕交易行为的载体,是内幕交易的基础,其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具有相对保密性。

也就是说内幕信息首先应该是未通过一定方式向公众公开的内幕信息,其应该属于保密信息。

第二,具有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价值。

公司发起人制度

公司发起人制度

公司发起人制度第一章发起人的概念第一节美国法中公司发起人的概念第二节英国法对发起人概念的界定第三节澳大利亚法对公司发起人的界定第二章发起人的职责第一节美国法中公司发起人的职责第二节英国法和澳大利亚法中公司发起人的职责第一章发起人的概念第一节美国法中公司发起人的概念美国法认为,公司绝非是自发产生的,而是发起人(Promoter)设计和预先安排的结果,发起人是公司的创造力量和助产婆;正是发起人组建了公司并使公司开始运营。

美国学者Robert W.Hamilton认为,发起人是指带头发展和组建一个新的商事企业的人。

发起人一词并非不好的概念,而是指那些富有进取心和想象力的企业家,正是他们通过创新观念实现了基本的经济功能,并创办了可盈利的商事企业(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 Second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87. p63. )。

美国《布来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发起人的界定是:发起人是指从事推动、推进、发动、促进、促成等活动的人,是指促进某一计划,并希望确保其创办的企业、举办的表演会、创办的事业等成功的人,是指为他们自己或他人采取初步措施组建一个公司的人,他们为了组建公司的目的先自身联合在一起,发行募股书,落实股票的认购,并为公司获得执照(Charter),等等(Henry Campbell Black: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79, p1093. )。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405规则(Rule 405)中发起人被定义为:发起人是指那些单独或与一人或数人联合直接或间接地带头组建商事组织或某一发行人个企业的人(Robert W. Hamilton: Corporation including Partnership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Cases and Materials, Third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86, p182. ) 。

公司法的重要课题与争议探讨公司法中的争议问题和相关研究

公司法的重要课题与争议探讨公司法中的争议问题和相关研究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要求
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能够及时、 准确、完整地传递给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透明度要求
公司应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通过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方式,向公众展示 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信息,增强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和信任。
包括申请、受理、审查、 决定等阶段。
审查要求
评估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 的影响,确保不会损害消 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豁免情形
部分符合特定条件的并购 交易可申请反垄断审查豁 免。
跨境并购涉及法律问题探讨
法律适用
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 的选择和适用问题。
外汇管制
跨境并购需遵守外汇管 制规定,确保资金合规
股东会职责
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重大决 策,如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等。
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 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计划 ,监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以及代表公司与外界进行沟通和
协调。
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 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状况进行监 督,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运营符合
公司设立条件及程序
公司设立条件
包括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 等方面的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 司法规定不尽相同。
公司设立程序
通常包括申请公司名称、提交公司章 程、注册登记等步骤,需要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资本制度类型与特点
法定资本制
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一次性缴足注 册资本,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稳 定性。
部分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缺陷,如内部人控制、信息披露不充分 等,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一、(本题38分)1. 材料一: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江南博哥)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会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强调,要加快补齐公共卫生服务短板,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疫情防控能力建设,把各项防控措施常态化。

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疫情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智防智控的工作格局,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摘自2020年5月4日习近平在陕西考察时强调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着诸多挑战,新冠疫情将部分矛盾凸显。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的内容,结合《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谈谈如何在现代社会更好地深入发展“枫桥经验”和创新社会治理。

答题要求:1.不少于600字;2.要全面客观,不空谈;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正确答案: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社会治理面临很多新课题、新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和问题,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从根本上还是要靠法律、靠制度,必须着力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首先,践行“枫桥经验”,要坚持把自治、法治、德治作为根本方式。

正因为社会矛盾的变化,更加需要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切实地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

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第一抓手,探索出一条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先导的融合共治之路。

探索创新“互联网+社会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生动力,将智能化、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与传统治理要素相结合,试行基层智慧为民服务平台,包含基础信息、便民业务、清廉建设等模块,加强智能化建设,不断优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 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 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6.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 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 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 见。
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 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
—8—
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 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 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 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 表明确意见。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 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 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 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

关于公司法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探讨

关于公司法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探讨

现代经济信息关于公司法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探讨郑赛君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法律事务室摘要:本文简单介绍公司法务的基本概念,根据公司法务的特点,提出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包括股东自身利益与公司运行间的矛盾、债权人与公司发展间的联系、企业内部员工间产生的法律纠纷,并且针对上述问题,分别从资源配置、管理机制、法律意识多个方面,提出具体对策。

关键词:公司;法务;资源配置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34-0274-02引言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良好,企业规模与经济实力不断扩大与强化,公司法务在此过程中将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实际应用期间,公司法务往往会存在的部分问题,阻碍着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基于此,法务部门有必要展开深入研究,充分发挥出法务的作用。

一、公司法务公司法务主要负责企业运行中的法律应用,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企业业务开展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1]。

法务既有利于企业的经济运行、经济效益划分,同时又可促使企业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相适应。

为了全面提升法务在公司发展中的实用性,需对法务特点有一个科学把握,法务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点:1.系统性。

公司法务将我国宪法作为法律依据,综合其他经济管理法,围绕企业发展结构实现有效的经济调节,优化企业经济管理,有效调节内部经济应用中的管理矛盾;2.法律性。

公司法务具有较强的法律效益,具有一定的法律性;3.多领域。

随着各行业对法务重视的不断提升,法务应用范围逐步扩大,已经延伸至众多领域,具有多领域特点。

当前我国企业发展期间,如若不加以防范,则容易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依照规模与经济实力,可视情况成立专门的法务部门,调配法务人员。

我国大型企业通常设有专门的法务机构,或聘请专业律师,但小型企业多缺乏此方面的管理,法律意识较弱。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日常运营期间对法律事务的投入平均费用,占据企业总收入的0.1%,国外发达国家关于此方面的投入所占比重为1%左右。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经济法类1.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2.论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3.论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4.论反垄断执法权的配置5.论反垄断豁免制度6.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7.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8.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9.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15.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16.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17.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18.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19.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1.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22.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23.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24.政府职能转变的经济法思考25.反不当竞争法研究26.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27.《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职能28.国有资产管理法研究29.论我国的税权分配30.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31.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32.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33.论经营者集中行为34.论垄断的法律责任35.论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36.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利和义务37.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38.论存款保险制度39.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40.广告的法律调整41.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42.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43.试论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4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完善45.浅析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46.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47.我国外资法律体系完善研究48.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49.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50.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51.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52.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53.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54.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55.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56.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57.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58.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59.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60.行政垄断问题研究61.我国邮政行政立法初探62.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63.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64.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65.垄断控制制度研究66.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67.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68.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从产品差别化行业所带来影响的分析69.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之影响70.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71.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72.论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73.经济法视野下的反贫困规制74.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75.浅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垄断的判断标准和范围76.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77.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立法相关问题研究78.论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79.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二、商法类:1.论新公司法中股东查账权2.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3.论公司社会责任4.论我国公司股东(董事)表决权制度5.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6.论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7.论公司章程自治8.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9.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10.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11.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12.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若干问题13.论股份合作企业14.论公司设立中的责任15.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16.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17.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8.关联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19.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制度研究20.论股东权21.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2.论公司收购中内幕交易的认定23.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24.论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25.论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26.论证券法中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27.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28.试论我国证券交易制度29.债转股的法律分析30.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31.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32.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33.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34.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35.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36.论强制保险制度37.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38.论消费保险合同39.论信贷合同的担保40.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41.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42.论自然人破产制度43.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45.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46.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47.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48.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49.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50.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51.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52.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53.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54.特别清算制度研究55.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56.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57.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58.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59.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60.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61.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62.独立董事制度研究63.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64.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65.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67.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68.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69.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70.论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制71.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72.商业秘密权民事法律保护研究73.国有上市企业股票期权实施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74.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7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76.对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改革的思考77.破产复权制度研究78.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79.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80.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81.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82.论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径83.企业征信的法律规制84.董事离任义务研究三、民法类1.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论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性3.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救济途径4.物业管理合同有关问题之探讨5.论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6.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制度的探讨7.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缺陷及完善8.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制度9.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0.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11.论我国物权法浮动抵押制度12.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13.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4.论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15.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责任思考16.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保护17.论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18.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9.论环境侵权责任20.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性质及责任承担21.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22.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23.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24.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25.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6.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27.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28.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29.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30.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31.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32.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33.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34.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35.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36.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37.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38.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39.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40.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41.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42.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43.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44.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45.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46.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47.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48.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49.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50.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51.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52.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53.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54.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55.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56.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57.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58.雇主责任浅析59.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60.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61.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6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63.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64.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65.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66.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67.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68.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9.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70.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71.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72.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73.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7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75.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76.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7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78.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79.论人肉搜索侵权事件中侵权主体的确定80.论代孕的法律思考81.论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82.论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控83.论失地农民权益保障84.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85.论家庭成员间隐私权保护制度86.论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87.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88.论博客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89.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90.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91.论有限合伙92.论表见代理93.论小区业主自治94.论相邻环保关系95.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界定96.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97.论夫妻财产制98.论公民的生育权99.论探视权的性质及其执行四、诉讼法类:1.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公益诉讼制度3.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4.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5.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6.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7.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研究8.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9.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10.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11.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12.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3.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4.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5.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6.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7.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8.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9.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20.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1.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2.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3.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4.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5.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6.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7.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8.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9.沉默权问题研究30.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31.关于建立法官独立制度的思考32.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33.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34.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裁判的抗诉35.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36.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37.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38.民事公诉的必要性、范围和程序研究39.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探讨40.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41.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42.刑事诉讼中亲属据证权之思考43.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4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45.试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其完善46.浅议超期羁押47.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48.论"上诉不加刑"原则49.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50.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51.论控审分离原则52.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53.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54.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新探55.虚假诉讼的定罪问题探究56.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方式探讨57.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探讨58.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59.我国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60.民事诉讼中举证迟延的对策分析61.论民事诉讼恶意调解行为的规制62.论工会组织参与民事诉讼的理论支点与制度构建63.民事诉讼中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探讨64.论我国公民个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6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66.我国民事诉讼诉前送达制度刍议67.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的规范分析68.“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69.“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0.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71.举证妨碍问题探讨72.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73.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探究74.法官责任与审判独立75.错案追究制的完善76.上下级法院监督关系的实现77.法院考核制度的完善78.自由心证的制约机制79.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80.审判委员会的存废81.律师调查权的完善82.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83.论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五、刑法类1.欠薪行为之刑法规制思考2.论刑法中特殊防卫权3.论著作权刑法保护现状及立法完善4.论侵权责任法与刑法衔接与冲突5.论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适用关系6.论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相对性7.论刑法中的“情节”8.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9.论老鼠仓行为的刑法规制10.论特殊主体犯罪11.论挪用公款罪12.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13.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14.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15.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6.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7.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8.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9.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20.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21.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22.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3.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4.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25.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6.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27.刑事司法解释研究28.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29.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30.严格责任犯罪研究31.论有组织犯罪32.实行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33.帮助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34.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35.论想象竞合犯36.论结果加重犯37.论无限防卫权38.死刑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39.自由刑发展趋势研究40.刑罚裁量的原则研究41.中外刑法自首制度比较研究42.玩忽职守罪研究43.内幕交易罪研究4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45.洗钱罪研究46.集资诈骗罪研究47.信用卡诈骗罪研究48.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49.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较研究50.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位及司法认定51.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司法认定52.论盗窃数额认识中的预见可能性53.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的定性分析54.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55.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56.群体性事件的刑法立场与处置对策57.论招摇撞骗罪的招摇撞骗行为58.网络诽谤刑法处置模式的体系化思考59.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60.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61.汽车“碰瓷”行为定性研究62.论经济犯罪资格刑的设置6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64.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65.携带凶器盗窃的刑法解析66.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67.妨害清算罪疑难问题探讨68.劳动教养制度的存与废69.殴打特异体质者致死型案件的刑法解读70.论竞业犯罪71.论诉讼欺诈之刑法调整72.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73.论刑法的谦抑性74.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75.罚金刑的立法思考76.论刑法中的错误77.论刑法中的片面共犯78.论刑法中的暴力79.刑法上的监督过失责任及其立法探讨80.滥用职权罪主体之研究81.论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82.共同犯罪成立要件比较研究83.论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84.论教唆行为的性质及其可罚性85.实行过限之构成及其判定标准86.论刑事责任能力87.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88.论不作为犯罪行为89.论牵连犯及其与吸收犯的区分90.胁从犯若干问题研究91.论选择性罪名9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研究93.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问题研究94.重婚罪研究95.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96.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97.轻罪的认定及其处罚98.许霆案的定罪量刑浅议六、宪法、行政法类1.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宪法的功能4.宪政的要素及发展模式5.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6.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研究7.宪法修改与宪法稳定性的辨证分析8.宪法诉讼制度初探9.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10.论立法权的特点11.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12.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13.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16.论网络言论自由权17.结社自由与结社立法18.论生存权19.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20.论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21.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22.论诉权的宪法保障23.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24.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25.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6.论行政许可听证(收费)制度27.论行政许可法中法律保留原则28.论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制度29.行政复议程序缺陷及完善30.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31.论国家赔偿中刑事赔偿制度32.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33.控权论与我国行政法治问题研究34.中国行政法从管理论到控权论的演变35.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36.公务员权利的法律救济37.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法律问题研究38.授权立法思考39.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40.论中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41.论行政立法的程序性控制4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律地位4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44.论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45.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46.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地位47.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划分评析48.论无效行政行为49.行政参与制度研究50.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51.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52.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研究53.罚缴分离制度研究54.行政指导与政府执政方式的转变55.行政契约的性质和地位56.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57.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研究58.政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59.行政指导法律性质探析60.论行政许可设定制度61.论宪法惯例62.论宪法的制裁性63.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64.论宪法的基本价值65.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66.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研究67.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8.宪法司法化研究69.论违宪审查制度70.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71.控权论与我国行政法治问题研究72.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法律问题研究73.授权立法思考74.论行政立法的程序性控制75.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律地位76.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77.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地位78.行政参与制度研究79.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80.罚缴分离制度研究81.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研究82.政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83.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84.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85.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86.论行政公益诉讼87.规章的行政诉讼地位研究88.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与调解89.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研究90.论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91.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92.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原则93.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94.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反思与重构95.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96.论行政公益诉讼97.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98.规章的行政诉讼地位研究七、国际法类1.论国家主权豁免2.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3.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4.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5.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6.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7.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8.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10.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问题11.信用证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12.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1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根本违约问题1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15.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贸易惯例研究16.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问题17.海运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18.国际多式联运的若干法律问题19.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评析20.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研究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2.国际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研究23.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24.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法律问题研究25.跨国兼并的若干法律问题26.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之完善27.TRIMs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28.金融、保险领域中的外商投资法律问题29.国际金融法的对象与范围研究30.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31.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32.中国企业国外上市的若干法律问题33.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原因研究34.国际重复征税的法律问题35.论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监管36.国际避税及其法律问题37.论国际商事仲裁38.难民国际保护的国际法问题39.国际司法协助与引渡问题40.紧追权的行使与海上执法41.论无害通过权42.被盗文化财产返还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43.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国际法问题44.海盗惩治的国际法问题45.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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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选题在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法学专业而言,常用的论文选题方向有15个,下面本文将从这15个方向出发,为大家分析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一、知识产权法方向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着作权保护2、网络游戏直播的着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4、同人作品的着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5、论我国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6、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二、民法方向1、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责任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三、国际法方向1、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发展的新路径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8、论网络主权原则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 diligence)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16、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之法律实证分析17、2018年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19、论国际海底开发的环境法原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相关条款评析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四、经济法方向1、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2、对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的法律思考3、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研究5、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6、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研究7、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标准研究8、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研究9、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10、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研究1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12、当前背景下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眼睛1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14、产品召回制度研究15、虚假广告法律治理研究五、法理学方向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析2、论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研究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研究5、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维稳工作探析6、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治腐败问题研究7、人治与法治辨析8、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9、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10、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11、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12、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13、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14、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15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析16、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7、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六、商法方向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5、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7、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8、试论公司法的价值9、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10、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11、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12、试论一人公司13、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1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15、公司法功能之比较研究1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17、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8、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19、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20、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21、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22、股东资格问题研究23、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24、试论公司债25、试论公司的发起人2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27、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2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29、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30、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七、刑法方向1、“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3、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4、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5、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6、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7、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8、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9、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0、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1、论转化犯12、期待可能性研究13、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4、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15、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6、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17、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八、法制史方向1、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死刑在我国的存于废2、浅析我国奴隶制时期“礼”的思想3、《唐律疏议》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地位及影响4、唐代两税法研究5、试析唐代赋税制度的变迁6、从唐代法典看儒家思想对古代立法的影响7、洋务派“中体为用”法律思想评价8、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9、论董仲舒政治法律思想10、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11、对“亲亲得相首匿”合理性思考12、容隐行为出罪化思考13、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14、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15、唐律共同犯罪论16、唐律中涉外法律规范的意义九、民事诉讼法方向1、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2、主观预备合并之诉3、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4、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5、举证妨碍问题探讨6、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7、论法官释明权8、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9、论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10、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11、连带债务诉讼研究12、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13、论强制反诉14、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15、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十、刑法方向1、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的谦抑性2、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3、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4、试论偶然防卫5、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6、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9、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10、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1、试论间接正犯12、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13、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4、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1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6、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7、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18、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9、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建议20、“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21、试论危险驾驶罪22、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23、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4、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司法认定25、试论转化型抢劫罪26、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27、试论寻衅滋事罪28、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29、试论受贿罪的主体30、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十一、刑事诉讼法方向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2、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3、刑事缺席判决制度构想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5、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研究6、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的影响7、沉默权制度研究8、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研究9、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10、论证据裁判原则1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12、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1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14、试论我国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5、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16、刑事速裁问题探究十二、国际经济法方向1、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最惠国待遇研究2、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探析3、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4、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义及中国的实践5、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6、论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7、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8、信用证欺诈及相关问题研究9、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10、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的比较分析11、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12、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十三、宪法、行政法方向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十四、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方向出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2、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机制研究3、论未成年人逮捕制度4、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5、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与矫治制度研究6、“留守型”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预防机制研究7、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8、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9、侦查阶段律所会见权问题研究10、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十五、民法方向(总则部分)1、施救者注意义务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2、论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3、论非法人组织制度的完善4、论法人的分类—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5、论民法的渊源—从国家政策到习惯6、民法基本原则司法化探讨7、论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8、死亡宣告申请人顺位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9、监护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0、民事行为效力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1、合伙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2、特别法人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为语境13、论个人信息保护—以个人权利最大化和社会管理效率平衡为语境14、论代理行为的效力15、现代化背景下的人身权问题研究。

2012李建伟公司法讲义

2012李建伟公司法讲义

2012年商法讲义-李建伟第一章单元公司法总则一、公司的能力(一)转投资的限制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转投资对象: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得成为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唯一的例外是合伙企业;2、虽然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国独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例]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04-4-31,单?)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二)对外担保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不受任何限制2.为他人(其他企业、个人)担保也不被禁止,但受到严格的程序规制—(1)只有“两会”有决议权;(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只有股东(大)会有决议权;此时利害股东表决回避。

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

(三)借款第116条【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高晓力麻锦亮丁俊峰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19期目次一、《规定》的起草背景二、《规定》的起草过程三、制定《规定》的基本原则四、《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法不溯及既往规则及其有限例外(二)有利溯及适用规则(三)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四)细化规定的适用规则(五)清算义务人责任的法律适用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与《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的关系(二)有利溯及规则的统辖地位(三)做好公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工作为确保公司法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202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重点条文进行说明,便于司法实践中更加全面理解和准确适用。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立足中国国情,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确保公司法施行后在全国法院统一正确适用,《规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就当前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做好新旧法律衔接适用作出具体规定。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确保公司法的平稳施行。

最高院:执行程序中上市公司股票的变价方式及执行时是否受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的约束?

最高院:执行程序中上市公司股票的变价方式及执行时是否受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的约束?

最高院:执行程序中上市公司股票的变价方式及执行时是否受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的约束?一、股票的变价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据此,对扣押、冻结的股票进行变价时,应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变价方式。

对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而言,因其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市场机制本身足以确保形成合理的价格,因此,无需经过拍卖程序,而应由相关的证券公司协助执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予以变卖。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第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执行实践中,为防止大宗流通股的变卖引发恐慌性抛盘,影响股市稳定,可以分次拆细变卖或请求证券交易所协助采取对敲买卖方式进行变卖。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据此,在对大宗股票进行变卖时,执行法院应注意要求有关当事人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对非上市公司股票或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会法人股而言,因其没有公开的交易价格,因此,其变价应遵循拍卖优先原则。

公司法142条股权回购

公司法142条股权回购

公司法142条股权回购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了股权回购制度,即公司可以回购已发行的股份。

这一制度为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保障,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一下这一制度。

一、股权回购的定义股权回购是指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者回报股东,以自有资金或筹措到的资金,收购自己已发行的股份。

二、股权回购的方式股权回购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公司股份,另一种是通过私下协商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三、股权回购的目的股权回购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如减少市场供应量,提高股价等。

同时,股权回购也可以作为一种资本回报方式,回报给投资者。

四、股权回购的原则股权回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股东利益。

回购股权时应公平合理,遵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2. 合法合规。

回购应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一切相关规定。

3. 合理性原则。

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应当根据公司自身实际需要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回购数额和股份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之间的合理比例。

五、股权回购的限制股权回购也有一定的限制:1.回购数量。

公司对回购数量应当设置上限,以避免回购资金过度浪费。

2.时间限制。

回购时间应当事先设定,避免过长时间的回购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3.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应当与市场价格保持一定的差距,以避免回购资金过度浪费。

总的来说,股权回购是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

公司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原则,合理回购股份,维护股东利益,保障公司稳健发展。

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减持的法律困境与解决对策

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减持的法律困境与解决对策

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减持的法律困境与解决对策刘云亮【摘要】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减持现象,成为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焦点.人们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减持的规定存有异议,尤其对较多高管通过辞职离职等规定的漏洞,转让所持股份获利,深表不满,形象地将创业板誉为“造福板”、“摘桃板”等.为此,可通过修订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条款,重新规制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延长禁售期、禁售情形,规范上市公司高管辞职离职持股解禁制度,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社会责任等.【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7页(P101-107)【关键词】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司高管;持股减持【作者】刘云亮【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11.91我国证券市场创业板自2009年10月30日开板至2012年8月31日,已有350家公司挂牌交易。

由于该板上市公司股价明显高于主板、中小板的股价,其造富效应空前,“创业板造富”一时间成为人们极其关注的话题,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也因此被人们视为典型的富豪[1],尤其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许多高管往往都设法出售所持的解禁股,其财富效应迅速扩展,进而又加剧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解禁潮涌现。

这使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解禁问题,成为证券市场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

如何规制和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解禁制度,已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交易等规范化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有关法律规范对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是有相应的规定的,如《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了“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设立及运营的启示

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设立及运营的启示

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设立及运营的启示□毛琬娇摘 要: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三项资本制度之一,在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资本维持原则下形成了一系列法律规则,贯穿于公司设立到运营,涉及公司、股东、高管、债权人等各方利益主体,各市场主体应明晰相关要求,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公司、管理公司。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资本;资本维持原则;设立;运营1 雷兴虎,薛波.公司资本制度变革视野中的资本维持原则.政法学刊,2015(4):28-34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存续、运营以及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备要件,是股东投入获取股东身份并享有股东权益的前提,同时也是公司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的体现。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股东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及市场秩序,公司法体系中逐步确立了公司资本管理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和稳定。

其中,资本维持原则连接着公司的形式与实质资本,决定了其关键和核心地位1。

本文将从资本维持原则的概念与沿革、适用情形、该原则对公司的启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概念与沿革1 黄金满.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进路.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82 周翔、高菲.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资本维持原则的修正.甘肃社会科学,2016:127-1323 柯芳枝.公司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284 周珺.公司资本功能再认识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江西社会科学,2002(4):185-1935 段威.论资本维持原则:兼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立法及其缺陷.中国商法年刊,2004:177-187资本维持原则,来源于1882年英国Jessel M.R.法官的判决,该判决体现了这样一种认知:当债权人施信于公司之际,是善意地基于这样一种信赖:公司资本只能用于公司商业目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应维持其资本且不得返还给股东1。

这一观点在1887年英国的Trevor V. Whitworth 案中得以确定并延伸,沃特森法官认为,公司是建立在一定数额的实缴资本之上的,除非是基于合法的经营目的,已经缴付给公司的资本不能随后被抽回2。

公司法142条异议股东是怎样的?

公司法142条异议股东是怎样的?

The biggest asset of an enterprise is peop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公司法142条异议股东是怎样的?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越来越多的公司成立了,无论是大型的公司,小公司不计其数,这样一来,我国也对其做出了许多管理标准,公司的发展也直接影响这国家的发展,不同的公司有着不同的规章制度,许多公司都不是个人就能成立的,有着大大小小的股东而组成,一起来运营一个公司,那么公司法142条异议股东是怎样的呢,那么下面就一起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是怎样的?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又称中小股东异议估价权、少数股东收买请求权,是指在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决议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做法

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做法

内容摘要:对赌协议在私募融资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

对于激励双方、降低投资风险,对赌协议是效果最好的方法之一,对赌机制也将在中国资本市场发挥更大作用。

本文回顾了对赌协议在我国运用的现状,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运用的限制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就对赌协议的风险及应对、律师服务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对赌协议私募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一、对赌协议概述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也就是估值调整协议,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管理层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双方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调整企业股价和激励管理层。

所以,“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当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赢利前景产出分歧时,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利用对赌协议。

投融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很难及时、全面地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真实资产和盈利状况,以及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

分歧发生时,为使投资得以完成,投融资双方往往通过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解决估值的分歧问题。

此外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其价值难以评估。

大多数高新企业存在创始股东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情形。

但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与收益间往往存在不对称的关系,开发成本通常不能全面反映出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而且这些无形资产具有交易活动有限、市场狭窄、信息匮乏、非标准性等特性,可比交易案例很难找到。

因此,对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作价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因此现金与实物出资方就有可能与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出资方签订对赌协议,视投入的公司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将来发挥效用的情况适当调整其价值,从而调整不同类型资产出资的股权比例。

公司股权回购法定事由有哪些

公司股权回购法定事由有哪些

公司股权回购法定事由有哪些在⼀个公司中,是有股东的,公司为了制衡股东也是为了股东的保障,会给予股东股权的,但是在⼀定的条件下,公司也会将股东的股权回购回去,那么公司将股权回购回去的法定事由都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法律⽹为您解疑答惑。

⼀、公司股权回购法定事由有哪些在公司法上,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法定事由主要见于《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能否在法定事由之外通过章程约定其他回购条件关于公司能否通过章程,在法定回购事由之外就回购条件作出其他约定,这涉及到《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的性质是否为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74条是对异议股东得⾏使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该条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赋予异议股东在其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前提下进⾏⾃我救济的权利。

第74条的⽴法⽬的并⾮是以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式强制股东退出公司,其实质是保护中⼩股东的利益,在出现上述法定事由,为了维护投反对票的中⼩股东的利益不受资本多数决制度的影响,规定公司有义务接受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这显然是⼀个授权性规定,⽽⾮强制性规定。

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禁⽌其在《公司法》第74条之外,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进⾏股权回购的其他情形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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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法律规制研究一一兼论《公司法》142条关键词:发起人欺诈/法律规制/股份转让内容提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容易滥用其控制地位欺诈其他股东和债权人。

我国公司法现有制度中的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只实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而对于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则因为错误的法律继承采用了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方式来实现规制的目的。

就路径选择而言,对发起人的规制,主要存在程序性规制和实体性规制两种模式。

前者依靠信息披露和事后损害赔偿来实现规制目标;后者是通过设置实质性条件来达到规制目的。

从规制实效性角度考虑,我国应寻求程序性的规制方法。

一、问题的缘由——发起人欺诈问题关于公司发起人的确切定义,无论是在各国(地区)的成文法中,还是法学理论中都存在较大的分歧,但就其承担职责而言,都普遍认为它是承担公司创设任务的人员。

[1]在英美法的历史上,发起人曾经是一个贬义词,被认为是从一群冲动而易受欺骗的公众手中猎取大量巨额财富的骗子。

[2]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群人还是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服务,如将各种拥有不同资源的人撮合在一起,然后帮助他们创办了一个公司。

[3]由于发起人所承担的这一职责,他(们)也就相应地在公司设立阶段承担着代表公司或者选任代表公司管理人员的任务。

在此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发起人与设立中的公司进行交易的情形,而此时基于发起人的控制地位必然会形成严重的利益冲突,构成一种“关联交易”,[4]最为常见的形态就是发起人采用非货币出资或者获得设立报酬,在利益的驱动下,发起人经常会采取欺诈公司的手段,并由此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因此,日本学者认为:“股份公司之弊端多存在于设立时,且其弊端通常起因于发起人的责任,故商法对发起人的责任给予严格的规定。

” [5]二、欺诈损害对象和发起人利益问题发起人欺诈最常见的形态是高估非货币出资(下文简称为“实物出资”)或者不正当地获取高额报酬和其他特别利益,通常认为直接的损害对象就是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但事实上,在不同的公司制度环境背景下,两大法系对此认识并不相同,以下作分别阐述。

1.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关于发起人欺诈的具体过程和形态,美国公司法专家罗伯特•克拉克教授在其名著《公司法则》中用了一个简单的案例对此进行了阐述。

假设发起人彼得和保罗进行了下列交易顺序:(1)以100万美元现金购买了某一矿山。

(2)然后他们俩组建了铜业公司。

(3)他们将矿山转让给铜业公司,换取总票面价值325万美元的股票。

他们在铜业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将财产也估价为325万美元。

同时,在转让时,彼得和保罗是铜业公司仅有的股东、董事兼高级职员。

但在转让时,矿山的实际公平市场价值是200万美元。

(4)铜业公司向公共投资者出售股份,他们每股支付的数额等于或超过票面价值,伊戈尔就是这样一名投资者。

(5)几个月后,彼得和保罗将股份出售,从此失去了对铜业公司的控制权。

此时,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像伊戈尔这样的投资者受到了损害,因为他们知悉并且相信了铜业公司的财务报表,或者相信公司己经以某一票面价值发行股票的信息,但是事实上却没有。

[6]此时,伊戈尔没有被公平对待,或者说由于发起人的欺诈行为摊薄了他在公司中的利益份额。

克拉克教授的这个案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学者,都会达成这样的共识,即发起人的欺诈行为必然会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

2.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克拉克教授所列举的上述案例中,他只是强调了发起人欺诈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果真如此的话,如果在一个规模较小的闭锁公司中,由于它的股份缺少流动性,因而也很少涉及到外部股东,发起人进行欺诈的可能也相应减少,因为他们自己将承担所有不利后果,此时不会损害到外部人员。

[7]但事实上,尽管在不存在外部股东的情况下,发起人欺诈还是会损害到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假设布莱克先生组建了一个木箱公司,组建过程中布莱克向罗先生出售了木箱公司1000股每股票面价值100美元的普通股,但是没有换取现金,而是换取了价值10万美元的木材。

[8]如果我们假设布莱克和罗先生是这个闭锁公司的仅有的两名股东的话,木材价格的高估似乎并不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

但是如果此时一家银行向木箱公司提供了贷款,而它的利益可能会因为木材价值的高估而受到一定的影响,即它以为木箱公司拥有布莱克的出资加上罗先生10万美元的出资,而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这么多。

但是由于英美法没有采用法定资本制度,在实践中承认了“无票面价值股票”,并且债权人在实践中发展出了信贷调查、监督和回收贷款的其他技巧,换言之,债权人根本就不看重这种静态的资本,相应地,发起人的欺诈很难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英美法学者也不会专门针对债权人保护,提出对发起人行为进行规制的问题。

[9]但在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发起人的上述欺诈行为,显而易见(至少形式上)容易损害到债权人利益的,[10]因此,大陆法系的学者也多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来强调对发起人行为规制的必要性。

[11]3.创业者利益问题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初,在公司的收益被期待高利率分红的场合,由于股价上升到以市场利息率加上若干风险增加率,还原为当年分红的高度,所以会造成发行价格当然高于票面金额。

因此,在以实物出资的发起人,在以票面金额认购股份之后,对将来公司发展前景尽可能地进行宣传,其结果,就获得了获得汇入公司的票面金额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溢价。

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这种利益既不是欺诈,也不是不正当行为。

[12]从法学的角度,这里涉及到“同股同价”的问题。

“同股同价”只是指“同次发行的股票同股同价”,[13]因为,发起人在公司增发股票之前用不同的价格取得股票是合理的,而且当公司二次增发时,也会存在前后顺序上的股东对价出现差异的情形,[14]后来投资者的利益被稀释,而发起人的利益在价值上增加,这个价值代表了对发起人的部分补偿。

[15]这就说明发起人成立公司后,然后溢价发行股票本身是合理的,不属于发起人欺诈的范畴,而是对发起人进行若干风险活动或创业行为付出的一种奖励。

而我们在规制发起人行为时,也要区分正常的创业者利益和发起人欺诈两种不同行为。

三、发起人法律规制的不同路径(一)大陆法系1.法国法在发起人用实物出资或获得特别利益时,法国1966年7月24日的《商事公司法》第80条规定,此时必须经过审核。

这种审核机制为,发起人必须向商事法院院长提出一份申请,请求为公司指定一名或数名会计监察人。

会计监察人按照章程的规定对实物出资的价值以及所给予的特别利益作出评估,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未来股东在签署公司章程时必须对会计监察人的报告作出决定。

如果会计监察人提交的报告确认了公司章程原来作出的临时估价,而且股东也赞成这项报告,公司马上就可以成立。

当会计监察人的报告结论低于原来对实物出资的临时估价时,或者股东一致赞成要“依职权”重新评估时,那么此时公司不能成立,除非实物出资人或享有特别利益的人同意会计监察人报告的估价。

在发起人违反这些义务时,股东或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追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16]2.德国法德国法采取的章程登记和设立审查制度来规制发起人的实物出资和获得特别利益的行为。

首先,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当公司与发起人签订特定合同时,必须在章程中设立特别条款,对这些合同予以登记。

这些合同包括承诺对发起人提供特别的利益、对设立工作支付报酬、实物出资和购买实物四种行为。

显而易见,这里的特别利益和支付报酬共同属于给予利益的范畴。

但值得注意的是,与法国法不同的是,德国法专门规定了购买实物的行为,这事实上是为了防止一些人通过向公司出售资产,来达到规避实物出资特别规定的行为。

其次,根据《股份公司法》第32和33条的规定,发起人提交一份有关公司设立经过的书面报告,然后由公司的首届董事会和首届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过程进行审查,尤其必须审查发起人所作的有关股份认购和出资情况的汇报。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涉及到章程规定给予发起人提供特别利益、补偿费用、实物出资、取得实物的情况下,必须进行额外审查,即由注册法院任命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

根据《股份公司法》第37条规定,当审查员表示,实物出资作价或实物购买价格显著低于对价时,法院可以拒绝登记。

3.日本法日本原《商法》基本上是继承了德国法的规定,通过章程记载的公示和过程审查两个方面实现对发起人相关行为的规制。

[17]首先,日本《商法》第168条规定,发起人的现物出资、该公司成立后向公司转让财产、获得特别利益、报酬等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否则无效。

其次,根据《商法》第173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被选任后,为调查公司第168条规定的公司章程所列事项,必须立刻请求法院选任检查人。

法院在听取检查人的报告后,认为章程所载上述事项不妥,可予以变更,并通告各发起人。

发起人对通告不服的,可以撤销期认股。

日本2005年最新颁布的《公司法典》第28、33条基本上沿用了原来《商法》中的规定。

4.韩国法韩国公司法可以说是追随了日本的规定,规制方法与日本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即都是通过章程记载和设立时由法院选任的检查人进行审查。

首先,韩国《商法》第290条规定,对于发起人的特别利益、现物出资、财产认购、(包括发起人报酬在内)设立费用等“变态设立事项” [18]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其次,韩国《商法》第298条规定,在有变态设立事项时,董事必须请求法院选任检查人。

根据《商法》第299条规定,当法院审查检查人的报告后,认为设立事项不当时,可以变更设立事项的内容,如“削减实物出资的股份认购数、或者减少公司要承担的设立费用等。

”上述规定与日本法没有实质性差异,但伴随着1990年日本《商法》的修改,韩国《商法》也紧随其后,在1995年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改,在保留“董事请求法院选任检查人”的规定以外,增加了可以“由公证人对特别利益、设立费用、报酬的调查”代替检查人的检查;增加了“对现物出资或者财产认购可以由公认的鉴定人的鉴定”代替检查人的检查。

[19]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此时仍然要对公证人或鉴定人的报告进行审查,换言之,法律此时只是提供了法院选任检查人的替代程序,而法律作如此的修改,原因在于立法者希望使韩国的公司设立更加简便。

[20](二)英美法1.英国法英国法对于发起人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发起人对公司的信义义务来实现的,而这种信义义务的核心内容就是披露义务。

按照英国普通法的规定,一般的合同双方没有相互披露关于合同标的资料的义务,即使一方知道对方依错误理解行事,但只要错误不是因他而起,他就没有提醒对方的义务。

但是发起人由于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因此是个例外,所以他仅仅不作误导是不够的,发起人必须主动披露与公司的利益关系。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其一,是向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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