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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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律师协会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讨论稿)

第一条为完善、规范、促进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工作,充分发挥本专委会作用,推动本市律师在公司法业务领域的健康发展,依照《武汉市律师协会章程》、《武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以下简称“《活动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专委会为经武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设立的专业委员会。本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公司法领域的理论和业务研讨,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增加律师之间在公司法领域的经验交流,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

(二)对公司法领域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在本市律师范围内建立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三)在总结执业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律师从事公司法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四)对有影响的公司法案件进行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

(五)就涉及公司法领域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立法活动和司法、行政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与全国律师协会和省内外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之间、律师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协调和推动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的业务合作;同时建立律师在公司法业务领域与其他相关各界良性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拓展律师从事公司业务的领域和深度。

(七)代表武汉律师参加境内外关于公司法领域的各类研讨会或交流会。

(八)行业宣传,即宣传公司法领域专业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宣传律师从事公司法业务情况及发展,提高律师从事公司法业务的积极性和社会认可度。

(九)市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律师,经本人申请及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推荐,可以向市律协及本专委会提出成为本专委会委员的申请: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在行政、司法机关、教学单位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且主要从事公司法领域法律服务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有较扎实的公司法理论功底、公司法实务经验丰富,发表过公司法领域论文或专著,或承办过公司法领域内较有影响的案例并发表过与案件相关论文;

(四)热心公司法领域理论与实务的探索、研讨,愿意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具有较强的公益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愿意积极主动地为本专委会的工作、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符合前条所述条件的执业律师提出申请以后,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以担任本专委会的委员,参加本专委会各项活动。

本专委会委员名单每年定期予以公告。

第五条本专委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注重理论研究和业务总结;

(二)积极参与公司法领域律师业务能力建设,发挥自己在公司法专业领

域的作用和影响;

(三)积极参加本专委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恪守律师执业准则,模范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五)热心倡导和组织律师业务拓展、交流和研讨活动;

(六)积极为本专委会的工作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条本专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对本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本专委会活动;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监督本专委会的经费使用。

第七条本专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未事先书面向专委会秘书长请假,不参加本专委会全体活动的;

(二)在一个年度中累积2次请假缺席本专委会全体活动的;

(三)在一个年度内未向本专委会提交业务研究论文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

(五)未完成本专委会工作任务的或者拒绝履行委员义务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活动规则》及本细则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本专委会设置研讨员,研讨员作为专委会委员的后备人选,根据专委会的安排参加专委会活动或者列席专委会会议。

第九条本专委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并报市律协秘书处批准可以聘请顾问。顾问享有应邀参加本专委会活动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对本专委

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顾问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本专委会的各项活动,自主选择接受承担本专委会邀请其完成的相关工作。顾问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人选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提名,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本专委会下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人选由主任提名,报市律协秘书处同意。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应由在公司法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专业影响力,热心公司法业务研究、热心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组织和拓展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提名本专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候选人;

(二)召集本专委会主任会议;

(三)执行本专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市律协或者以本专委会名义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完成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副主任委员根据委员会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暂缺或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本专委会申请,市律协秘书处可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职责,但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本专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或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直接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本专委会指导、执行

机构。主任会议一年召开主任会议不少于2次,会议有关决议应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本专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六条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提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增补和取消本专委会委员资格;

(二)决定本专委会顾问的聘请;

(三)讨论、制定和修改本专委会的工作规则;

(四)制定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中期工作规划;

(五)落实本专委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六)向市律协提出本专委会年度活动经费及下年度预算;

(七)与全国律协、省及其他城市相关专业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

(八)与相关机构建立工作关系;

(九)就委员的专业评优、境内外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十)向市律协秘书处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十一)向本专委会做出年度述职报告;

(十二)完成市律协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本专委会组织业务活动或召开全体会议应当经过主任会议通过。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联名提请主任会议组织本专委会业务活动或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业务活动或全体会议的方案、内容及议程等应当至少提前10日经主任会议通过并通知全体委员和顾问。

全体委员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会议有关决议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超过半数的委员和超过半数的主任会议成员出席,本专委会方可举行全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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